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和多元化,犯罪所得的转移和隐匿手段也层出不穷。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我国刑法设立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本所律师团队基于丰富的实务经验,特此整理了该罪名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以期为广大社会公众及法律...
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和多元化,犯罪所得的转移和隐匿手段也层出不穷。为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我国刑法设立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本所律师团队基于丰富的实务经验,特此整理了该罪名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以期为广大社会公众及法律从业者提供清晰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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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义: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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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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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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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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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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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行有效刑法规范(按时间先后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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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8日:《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公通字[199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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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明确对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进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拆解、改装、拼装、典当、倒卖等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国家指定交易市场及相关企业人员明知故犯,从重处罚。
事先通谋的,以盗窃、抢劫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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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5日:《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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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油气或油气设备而进行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等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事先通谋的,以盗窃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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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9日:《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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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扩大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适用范围,将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所得的机动车纳入其中。
详细列举了多种掩饰、隐瞒行为(买卖、介绍、典当、拍卖、抵押、拆解、拼装、修改车号等)。
明确了“情节严重”的标准:涉及五辆以上机动车或价值总额达5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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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1月4日:《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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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对“明知”的认定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包括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犯罪所得情况等主客观因素。
列举了多种可以认定“明知”的情形(协助转移财物、低价收购、高额手续费、频繁划转、协助近亲属转移财产等)。
明确了上游犯罪事实成立是本罪的前提,但上游犯罪未裁判或行为人死亡不影响本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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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日:《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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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将掩饰、隐瞒行为延伸至非法获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控制权。
明确了入罪标准: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情节严重”标准: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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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4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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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明确了非法购买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属于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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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7月29日:《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如何适用问题的答复》(法研[2014]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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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对《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机动车五辆以上”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应当是指机动车数量在五辆以上,且价值总额接近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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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9日:《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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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明确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入罪标准(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或一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同类行为等)。
细化了可以免除处罚的情形(初犯、自首、退赃、情节轻微等)。
详细列举了“情节严重”的情形(价值10万元以上,多次实施等)。
明确了“犯罪所得”和“犯罪所得收益”的定义,并列举了“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明确了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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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0日:《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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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得的三级以上文物,而进行掩饰、隐瞒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明确了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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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9日:《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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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明确了通过POS机刷卡套现、分散存取、使用非本人账户、以异于市场的价格套现等方式掩饰、隐瞒电信诈骗所得资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即使电信诈骗嫌疑人未到案,但有证据证明诈骗行为存在,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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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9日:《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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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提供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起点:一般情形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严重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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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8日:《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2018]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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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明确了对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被盗油气的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强调了“明知”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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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5日:《打击非设关地成品油走私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署缉发[2019]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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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针对走私成品油行为,明确了对直接向走私人购买走私成品油的,以走私罪论处,对向非直接走私人购买走私成品油的,根据主观故意以洗钱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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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失效的刑法规范(按时间先后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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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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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第172条规定了窝赃、销赃罪,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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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2月11日:《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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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对窝赃、销赃罪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说明。
明确了与盗窃犯事先通谋的,以盗窃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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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5月25日:《关于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管辖及其立案标准的规定》(林安字[199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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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针对窝藏、销售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规定了具体的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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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2月13日:《关于事先与犯罪分子有通谋,事后对赃物予以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或者收买的,应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9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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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对与犯罪分子事先通谋,事后窝藏、代销、收买赃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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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13日:《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1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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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
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起点进行了规定。但之后被 2017年3月9日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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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所律师温馨提示
本所律师提醒广大社会公众,切勿为不法分子提供资金转移、资产隐匿等帮助,以免触犯法律。
本所律师也提醒相关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避免因不慎触及法律红线。
总结:
通过以上梳理,我们可以看到,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法律规范,经历了一个不断细化、完善的过程。从最初的窝赃、销赃罪,到将机动车、油气、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野生动物、电信诈骗所得等纳入其中,再到对“明知”的认定、量刑标准的细化,以及单位犯罪的规范,都体现了法律对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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