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重庆市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引

 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文件 渝鉴协〔2019〕4号 《重庆市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引》的通知各区县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办公室,有关会员单位:   《重庆市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引》已经2019年3月28日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重庆市医疗损害司...

 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文件

渝鉴协〔2019〕4号

《重庆市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引》的通知各区县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办公室,有关会员单位:

  《重庆市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引》已经2019年3月28日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第八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重庆市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引

  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和医疗纠纷调解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部门或医疗纠纷调解组织的委托,依照司法鉴定的有关规定,对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与委托人商定的鉴定事项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重庆市从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规范等规定进行鉴定。

  第五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从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的通用要求,并参照本指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并详细论述下列内容:

  (一)是否存在医疗损害以及损害程度;

  (二)是否存在医疗过错;

  (三)医疗过错与医疗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医疗过错在医疗损害中的责任程度。

  第七条经市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具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鉴定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受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委托:

  (一)有2名以上具有法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获得法医学硕士学位从事相关工作6年以上,或者获得法医学博士学位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

  (二)有2名以上具有临床医学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

  (三)有10名以上鉴定技术咨询专家并建有专门名册。专家名册中的专家应当在市司法鉴定协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选聘;

  (四)有相应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质量保障体系。

  第八条鉴定机构应当指定专门的鉴定人统一受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委托。

  第九条鉴定机构受理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委托,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查验鉴定委托书;

  (二)查验鉴定委托事项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

  (三)查验鉴定委托承办人有关身份证件信息;

  (四)听取鉴定委托承办人对相关案件、鉴定目的、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情况介绍;

  (五)审核鉴定委托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以及来源;

  (六)与鉴定委托承办人商定是否需要修正委托鉴定事项;

  (七)提出是否需要鉴定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如需补充鉴定材料的应与鉴定委托人约定补充鉴定材料的时间、内容和方式;

  (八)其他应当查明的情况。

  第十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能满足鉴定事项需要的鉴定材料。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得直接收取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材料。

  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由委托人负责。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第十一条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材料一般包括:

  (一)委托人出具的综合材料,包括患者基本情况、案情摘要、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情况说明等。

  (二)医疗档案材料,主要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病程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化验单及检验报告、医疗费用结算单、医学影像学检查报告及原片(X片、CT片、MRI片等)、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及记录、麻醉同意书及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以及鉴定需要的其他材料等。

  (三)涉及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交尸检报告、病理报告(必要时提供大体标本、组织蜡块、切片等)。

  (四)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6小时)补记的病历资料。

  (五)有资格的检验机构依法出具的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血液、药物以及取出的植入、异物等检验报告。

  (六)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材料。

  (七)司法机关的询问笔录及其他有关材料。

  (八)其他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委托人提交的鉴定材料可以是以上要求的全部或部分材料。提交部分材料的,是否能满足鉴定事项的需要由鉴定人决定。

  第十二条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审查,并视以下情形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并能满足鉴定事项需要的,应当即时作出受理决定。

  (二)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可以要求委托人在约定的时间内予以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事项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不能即时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

  (三)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以函件形式委托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可以不受理。

  第十三条鉴定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收存委托人提交的鉴定材料,制作清单并履行登记签字手续;

  (二)商定鉴定费用支付方式和鉴定时限等事项;

  (三)告知司法鉴定的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鉴定机构因鉴定人回避不能满足本指引规定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人说明情况,退回鉴定材料。

  第十五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应当指定符合本指引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条件的各至少1名鉴定人进行鉴定。同时应当根据鉴定事项的需要聘请专家名册中不少于3名相关学科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涉及多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的专家应当占二分之一以上。

  市司法鉴定协会专家库中的专家不能满足鉴定事项咨询需要的,鉴定机构可以自行聘请具有临床医学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六条鉴定机构实施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应当举行由委托人、医患双方和其他参与人等参加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陈述会。

  医患双方当事人参加陈述会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

  第十七条鉴定机构举行医疗损害鉴定陈述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要求应当通过委托人告知双方当事人。

  一方当事人放弃或拒绝参加陈述会的,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商定是否召开陈述会或终止鉴定。双方当事人拒绝参加陈述会的,鉴定机构应当终止其鉴定。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召开医疗损害司法鉴定陈述会:

  (一)告知举行鉴定陈述会的目的、议程和要求;

  (二)介绍参与陈述会的相关人员;

  (三)宣布鉴定陈述会纪律、要求,并介绍案由、鉴定事项、鉴定目的及用途等有关情况;

  (四)询问到场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回避,是否回避由鉴定机构决定。决定不予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告知当事人在鉴定中的有关事项及要求,承诺在鉴定中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六)医患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陈述有关情况,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分钟;

  (七)询问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关情况;

  (八)鉴定人或参与专家询问有关诊疗情况;

  (九)明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事实、鉴定材料及补充材料的要求;

  (十)宣布到会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离场。但鉴定人认为鉴定中有必要邀请其旁听的除外。

  第十九条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人,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聘请并组织专家对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事项涉及的相关专业技术性问题进行论证。

  鉴定人应当认真听取聘请专家的意见,并在综合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形成鉴定意见。

  鉴定人对聘请专家的意见,应当有完整的书面记录并有专家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鉴定机构根据《通则》规定终止鉴定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

  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的原因终止鉴定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因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原因终止鉴定的,鉴定费用原则上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文书。

  第二十二条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可以按照导致患者损害的原因,表述诊疗行为或者医疗产品等造成患者损害的原因力大小。

  (一)全部原因。指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损害后果完全由诊疗过错行为造成。

  (二)主要原因。指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损害后果主要由诊疗行为造成,但存在患者自身因素。

  (三)同等原因。指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患者损害后果由诊疗行为与患者自身或其他因素共同造成,但不能区分双方因素所作用的大小。

  (四)次要原因。指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患者损害后果由多种因素造成,诊疗行为仅起次要作用。

  (五)轻微原因。指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患者损害后果由患者自身因素造成,诊疗行为仅起诱发、轻微或促进作用。

  (六)无因果关系。指诊疗行为虽存在过错,但与患者损害后果无因果关系。

  (七)诊疗行为无过错。指诊疗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以及相关技术操作规定。

  (八)其他相适应因果关系的表述。

  第二十三条鉴定人出庭作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会印发的《重庆市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指引(试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鉴定人在市内出庭作证的费用参照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执行。鉴定人在市外出庭作证的费用,由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与通知出庭的人民法院商定。

  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包括:出庭费、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和误工损失等。

  第二十五条本指引所指的诊疗规范包括:争议医疗行为当时的行业规范、诊疗指南、护理规范、技术常规等。

  第二十六条其他类型案件中需要明确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鉴定,鉴定机构可参照本指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指引由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2016年5月18日本会印发的《重庆市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引(试行)》同时废止。

名称

案例,1,办公环境,3,绑架罪法规,3,保外就医,1,暴力威胁,1,剥夺政治权利,3,不动产登记,1,不起诉,3,不认为是犯罪,1,财产价值,3,财产刑,5,残疾人,1,查封冻结,4,成功案例,6,重庆刑事法规,35,传销犯罪法规,2,逮捕,14,单位犯罪,13,单位受贿罪,1,盗窃罪法规,15,地沟油,2,电信网络犯罪法规,13,电子证据,4,调查取证,3,毒品管理,2,毒品相关罪名,10,毒品罪法规,44,渎职罪法规,23,渎职罪名,30,赌博犯罪法规,5,发回重审,2,法律法规,100,法律监督,2,法律实务,100,法律援助,4,法院电话,27,犯罪量刑,35,犯罪主体,1,犯罪罪名,1,妨害公务罪,1,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法规,6,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名,7,妨害婚姻罪名,2,妨害司法罪法规,9,妨害司法罪名,16,妨害文物管理罪法规,3,妨害文物管理罪名,9,房屋转让,1,非法经营罪法规,15,非法拘禁罪法规,3,非法证据,6,附带民事诉讼,6,附加刑,1,高空抛物,1,工伤待遇,6,公告,4,公司财产独立,1,公司类合同,65,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法规,8,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名,16,公益诉讼,4,共同犯罪,1,故意毁坏财物罪,1,故意杀人罪法规,3,拐卖妇女儿童罪法规,9,管辖,1,管制,1,管制刀具,1,广东刑事法规,1,归个人使用,3,贵州刑事法规,1,国家工作人员,5,国家机关证件,1,国家监察,2,国家赔偿,2,海上犯罪,2,合伙企业,2,合同范本,69,合同诈骗,1,核准追诉,1,黑恶犯罪法规,17,户口,1,缓刑,5,回避,1,会见,4,贿赂罪法规,22,婚姻家庭,18,机动车,1,羁押,8,继承,1,家庭暴力犯罪,1,价格认定,5,监视居住,4,监外执行,8,监狱,2,减刑假释,11,检测,1,检察建议,2,检察院,1,简易程序,1,建设工程,2,交通事故,23,交通肇事罪法规,1,戒毒,1,戒毒所,1,金融管理秩序罪法规,25,金融管理秩序罪名,30,金融纠纷,1,金融类合同,15,金融诈骗罪法规,12,金融诈骗罪名,8,经济犯罪,7,警察执法,6,拘留,2,拘留所,2,举报,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规,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规,2,拒执罪法规,6,聚众斗殴罪法规,1,聚众淫乱,1,军人违反职责罪法规,1,看守所,75,控告申诉,4,宽严相济,2,滥用职权罪法规,5,累犯,2,离婚,1,立案标准,16,利息,1,另案处理,1,漏罪,1,录音录像,7,律师费,1,律师团队,7,律师证券业务规范,5,律师执业保障,13,律师执业规则,7,卖淫嫖娼罪法规,5,卖淫嫖娼罪名,6,卖淫嫖娼罪实务,1,民法典,1,民间借贷,2,民事抗诉,1,民事立案,1,民事上诉,1,民事诉讼,4,虐待被监管人罪法规,1,挪用公款罪法规,16,挪用资金罪法规,6,盘问,2,碰瓷,1,骗购外汇罪法规,2,嫖宿幼女罪法规,1,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法规,6,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名,5,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15,破坏环境资源罪法规,27,期限,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2,枪支,4,强奸罪法规,5,强制措施,26,强制隔离,1,强制医疗,2,抢夺罪法规,6,抢劫罪法规,6,敲诈勒索罪法规,3,侵犯财产罪法规,49,侵犯财产罪名,1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规,5,侵犯国家秘密,2,侵犯民主权利罪名,7,侵犯名誉隐私罪名,6,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法规,24,侵犯生命健康罪名,6,侵犯性的决定权罪名,3,侵犯知识产权,1,侵犯知识产权罪法规,7,侵犯知识产权罪名,7,侵犯自由罪名,18,侵权纠纷,1,侵占罪法规,2,取保候审,5,扰乱公共秩序罪法规,36,扰乱公共秩序罪名,40,扰乱市场秩序罪法规,21,扰乱市场秩序罪名,13,扰乱无线电通讯,1,认罪认罚,8,山都文集,71,山都资讯,10,伤情鉴定,4,商业汇票,1,商业贿赂,1,上海刑事法规,1,社区矫正,2,涉医违法犯罪,1,申诉和监督,19,身份证,1,审查起诉,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法规,1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名,10,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法规,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名,5,食品药品安全,4,收费标准,5,收容教育,2,数罪并罚,5,司法鉴定,36,司法救助,3,司法协助,1,死缓,1,死刑,19,死刑辩护,6,贪污贿赂犯罪法规,35,贪污贿赂罪名,12,贪污罪法规,9,逃汇罪法规,1,套路贷,3,特定款物,1,特赦,1,提起公诉,5,田文昌,5,退赃退赔,1,脱逃,4,外国人犯罪,1,玩忽职守罪法规,6,网络主播,1,危害公共安全罪法规,37,危害公共卫生罪法规,7,危害公共卫生罪名,11,危害国防利益罪法规,2,危害国家安全罪,3,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1,危害税收征管罪法规,19,危害税收征管罪名,14,危险方法罪法规,9,危险方法罪名,5,危险驾驶,3,违法所得,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名,13,违反安全管理罪法规,8,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罪名,9,违反枪支弹药管理罪法规,12,违禁药品,1,伪基站,2,伪造证件印章法规,6,未成年人,19,侮辱诽谤罪法规,2,物业管理,1,现场勘验检查,2,邪教犯罪法规,4,泄密案件,1,新冠肺炎,1,信访,1,信用卡诈骗,1,刑罚法规,9,刑法时效,5,刑法综合,15,刑事辩护,19,刑事辩诉,1,刑事处罚,2,刑事法规,5,刑事复议复核,1,刑事管辖,30,刑事和解,1,刑事鉴定,30,刑事抗诉,6,刑事赔偿,2,刑事涉案财物,12,刑事申诉,6,刑事审判执行,46,刑事司法政策,2,刑事诉讼,52,刑事责任,6,刑事证据,17,行政诉讼,1,兴奋剂,1,虚假恐怖信息,1,虚假诉讼,2,虚拟货币,5,寻衅滋事罪,1,讯问,4,徇私枉法罪,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野生动物,1,移送犯罪,2,淫秽物品罪法规,6,淫秽物品罪名,5,狱内刑事,1,冤假错案,4,杂谈,1,再审,1,赃款赃物,1,赠予,1,诈骗罪法规,2,张明楷,6,浙江刑事法规,1,侦查,45,侦监与公诉,31,正当防卫,4,证人,1,证人证言,2,执行,1,职务犯罪,12,职务侵占罪法规,5,指导案例,40,指引,1,重点法规,17,专业服务,5,自首立功,6,自诉,2,走私罪法规,10,走私罪名,10,组织考试作弊罪,3,罪名解析,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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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山都律师事务所: 2019.重庆市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引
2019.重庆市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引
重庆山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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