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量刑指导 来源: 刑事正义 导语: 《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了职务侵占、妨害公务、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的刑期。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及《指导意见(二)(试行)》,整理常见量刑情节及23种常见犯罪...
刑法量刑指导
来源:刑事正义
导语:《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了职务侵占、妨害公务、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罪名的刑期。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及《指导意见(二)(试行)》,整理常见量刑情节及23种常见犯罪的量刑内容,红色字体为刑事法典更改标注,仅供参考。
一、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情节 | 基准刑调整比例 | 其他参考因素 |
---|---|---|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 减少30-60% | 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动机、年龄、初犯、悔罪表现等 |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 减少10-50% | 同上 |
未遂犯 | 减少50%以下 | 考虑犯罪实行程度、损害大小、未得逞原因 |
从犯 | 减少20-50%;犯罪较轻可减50%以上或免罚 | 考虑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
自首 | 减少40%以下;犯罪较轻可减40%以上或免罚 | 考虑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悔罪表现 |
坦白 | 减少20%以下;同种较重罪行10-30%;避免严重后果30-50% | 考虑供述阶段、程度、罪行轻重、悔罪程度 |
当庭自愿认罪 | 减少10%以下 | 根据犯罪性质、认罪程度、悔罪表现 |
立功 | 一般减少20%以下;重大立功20-50%;犯罪较轻可减50%以上或免罚 | 考虑立功大小、次数、内容、效果 |
退赃、退赔 | 减少30%以下 | 考虑犯罪性质、弥补程度、数额、主动性,抢劫等从严 |
积极赔偿并获谅解 | 减少40%以下 | 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能力、悔罪程度,抢劫等从严 |
积极赔偿未获谅解 | 减少30%以下 | 同上 |
未赔偿但获谅解 | 减少20%以下 | 同上 |
刑事和解协议 | 减少50%以下;犯罪较轻可减50%以上或免罚 | 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悔罪情况 |
累犯 | 增加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 考虑前后罪性质、时间间隔、罪行轻重 |
有前科 | 增加10%以下 | 考虑前科性质、时间间隔、次数、处罚轻重 |
犯罪对象为弱势人员 | 增加20%以下 | 考虑犯罪性质、严重程度 |
重大灾害期间故意犯罪 | 增加20%以下 | 同上 |
二、常见犯罪的量刑
1. 交通肇事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肇事后逃逸或特别恶劣情节 | 3-5年有期徒刑 |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 | 7-10年有期徒刑 |
根据事故责任、伤亡人数、财产损失、逃逸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 故意伤害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致一人轻伤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致一人重伤 | 3-5年有期徒刑 |
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六级严重残疾 | 10-13年有期徒刑 |
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 强奸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强奸妇女一人 | 3-6年有期徒刑 |
奸淫幼女一人 | 4-7年有期徒刑 |
情节恶劣、强奸多人、在公共场所、轮奸、致重伤 | 10-13年有期徒刑 |
根据情节恶劣程度、人数、伤害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强奸以人数增加刑罚量,次数调节基准刑。
4. 非法拘禁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犯罪情节一般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致一人重伤 | 3-5年有期徒刑 |
致一人死亡 | 10-13年有期徒刑 |
殴打、侮辱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 | 增加10-20% |
根据人数、拘禁时间、伤亡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5. 抢劫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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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一次 | 3-6年有期徒刑 |
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银行、多次或数额巨大、致重伤、冒充军警、持枪、抢劫军用或救灾物资 | 10-13年有期徒刑 |
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次数、数额、伤害后果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6. 盗窃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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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或两年内三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数额巨大或严重情节 | 3-4年有期徒刑 |
数额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 | 10-12年有期徒刑 |
根据数额、次数、手段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盗窃以数额或次数确定起点,超三次增加刑罚量。
7. 诈骗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数额较大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数额巨大或严重情节 | 3-4年有期徒刑 |
数额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 | 10-12年有期徒刑 |
根据诈骗数额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8. 抢夺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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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或两年内三次抢夺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数额巨大或严重情节 | 3-5年有期徒刑 |
数额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 | 10-12年有期徒刑 |
根据数额、次数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抢夺以数额或次数确定起点,超三次增加刑罚量。
9. 职务侵占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数额较大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数额巨大 | 3-5年有期徒刑 |
数额特别巨大 | 10-12年有期徒刑 |
根据数额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0. 敲诈勒索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数额较大或两年内三次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数额巨大或严重情节 | 3-5年有期徒刑 |
数额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 | 10-12年有期徒刑 |
根据数额、次数、情节严重程度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多次敲诈以数额或次数确定起点,超三次增加刑罚量。
11. 妨害公务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妨害公务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暴力袭击警察 | 增加10-30% |
使用枪支、刀具、驾车撞击警察 | 3-4年有期徒刑 |
根据后果、情节严重程度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2. 聚众斗殴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犯罪情节一般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三次、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持械 | 3-5年有期徒刑 |
根据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3. 寻衅滋事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寻衅滋事一次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纠集他人三次且严重破坏社会秩序 | 5-7年有期徒刑 |
根据次数、伤害后果、财物损毁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4.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犯罪情节一般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情节严重 | 3-4年有期徒刑 |
根据犯罪数额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5.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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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等五十克或数量大 | 15年有期徒刑 |
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等十克或数量较大 | 7-8年有期徒刑 |
少量毒品 |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严重3-4年 |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毒品再犯 | 增加10-30% |
受雇运输、毒品含量低、数量引诱 | 减少30%以下 |
根据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6. 危险驾驶罪
量刑起点:1-2个月拘役
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综合考虑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速度、损害、认罪悔罪等,情节轻微可免罚。
1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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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情节一般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数额巨大或严重情节 | 3-4年有期徒刑 |
数额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 | 10-12年有期徒刑 |
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8. 集资诈骗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数额较大 | 3-4年有期徒刑 |
数额巨大或严重情节 | 7-9年有期徒刑 |
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9. 信用卡诈骗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
数额较大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数额巨大或严重情节 | 5-6年有期徒刑 |
数额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 | 10-12年有期徒刑 |
根据信用卡诈骗数额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0. 合同诈骗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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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数额巨大或严重情节 | 3-4年有期徒刑 |
数额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 | 10-12年有期徒刑 |
根据合同诈骗数额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1. 非法持有毒品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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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等五十克或数量大 | 7-9年有期徒刑 |
情节严重 | 3-4年有期徒刑 |
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等十克或数量较大 |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根据毒品数量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2. 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起点: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根据人数、次数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23.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量刑情节 | 量刑起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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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一般 |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
情节严重 | 5-7年有期徒刑 |
利用单位条件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 增加10-20% |
根据人数、次数等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注:1-15出自2017年4月1日施行的《量刑指导意见》,16-23出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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