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重庆市实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国家安全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0年11月27日 渝司发[2020]66号)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各检察分院,各基层人民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司法局
重庆市国家安全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0年11月27日 渝司发[2020]66号)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有关部门;各检察分院,各基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司法局,市司法局有关单位;市国家安全局各分局,市国家安全局有关部门;各司法鉴定机构: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自2014年1月1日实施以来,各鉴定单位及鉴定人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实践中,对一些条款存在不同的理解。为更好地统一理解运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会同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国家安全局、市司法局和有关院校、机构共同研究起草了《重庆市实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此件公开发布)
  —、攻击性损伤
  对于攻击他人时造成的自身损伤,委托单位鉴定事项明确要对攻击性损伤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可以受理,委托单位要求对损伤机制进行鉴定的,可作损伤机制分析。
  二、体表损伤测量体位
  测量创口或瘢痕时,一般以人体标准解剖学姿势进行测量, 使皮肤处于正常状态,避免在皮肤松弛/紧张状态下测量。
  腋窝、肘关节等涉及皮肤遮蔽、皱褶的关节部位创口或瘢 痕测量:原则上使关节处于功能位时进行测量;因限制性体位不能达到功能位的,应尽量接近功能位进行测量。
  测量体位参考资料(GA/T 1661—2019附录C关节功能位参 考值):
  1) 腋窝:肩关节前屈20°~40°,外展20°~50°,内旋30°~50°。
  2) 肘关节后侧:肘关节屈曲70°~90°。
  3) 腕关节前侧:腕关节背伸10° 。
  4) 大腿与臀结合部:髓关节前屈25°~40°。
  5) 膝关节前侧:膝关节屈曲0°~30°。
  6)踝关节前侧:跖屈0°~20°。
  三、 废用性功能障碍
  组织器官因长期制动、内固定治疗等所致的活动能力、关节功能障碍,须在临床治疗终结后进行系统性功能康复锻炼,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四、 创口或瘢痕计算
  瘢痕可按长度计算,也可按面积计算,长度或者面积之一达到规定,即可依据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块状瘢痕的长度按最长径计算,不以周径作为瘢痕长度。
  两次或两次以上损伤所致的相交创口或瘢痕,按单个创口或瘢痕计算;一次损伤所形成的间断创口或瘢痕,按多个创口或瘢痕累计计算。
  五、 医疗性损伤
  与原创口相连或相交,临床探查、清创所必须的扩创,按单个创口或瘢痕计入总长度;除扩创外必须的手术切口计入创口或瘢痕长度。
  进行植皮治疗的,取皮区应作损伤程度鉴定。
  六、 头皮损伤
  耳廓后乳突区,即“乳突尖一耳廓后沟一发际线”区域无头发覆盖,该区域的软组织损伤按照头皮损伤进行鉴定。
  损伤致头发脱落不再生长,比照头皮瘢痕相关条款进行鉴定。
  七、 颅骨骨折
  5.1.2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重伤二级)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未经手术治疗恢复的,鉴定为轻伤一级。
  5.1.3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轻伤一级)
  颅骨凹陷性骨折指累及颅骨内板、凹入颅腔的骨折;颅骨粉碎性骨折须累及颅骨内板。
  5.1.4d颅骨骨折。(轻伤二级)
  颅骨骨折须达到板障。
  颅骨骨折包含额窦前壁骨折。
  骨缝分离按线性骨折鉴定。
  八、 脑损伤
  5.1.2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重伤二级)
  仅有头痛、头晕和脑膜刺激征等一过性症状与体征,但不伴较长时间意识障碍、脑受压或颅压升高等体征,或症状与体征持续时间较短即痊愈者,不宜鉴定为重伤二级。
  5.1.2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重伤二级)颅内出血未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但达到手术指征且行手术治疗的,比照本条鉴定。
  九、 面部损伤
  1 . 5.2.2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
  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重伤二级) 本条中所指的“条状瘢痕”,是指宽度达到2mm的增生瘢痕、瘢痕疙瘩、凹陷瘢痕、桥状瘢痕、赘状瘢痕、踐状瘢痕、挛缩瘢痕等。
  2. 5.2.4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轻伤二级)。
  “皮肤创口或者瘢痕”,不包括粘膜侧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长度1.0cm以上”指皮肤创口或瘢痕的累计长度。
  3 . 5.2.4c 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轻伤二级)。
  口唇全层裂创须同时累及皮肤、肌肉以及粘膜;“皮肤创口或者瘢痕”,不包括粘膜侧的创口或者瘢痕长度;“长度1.0cm 以上”指皮肤创口或瘢痕的累计长度,唇红创口比照皮肤创口;口唇穿透创,比照本条鉴定。
  十、视力、听力损伤
  在视力、听力损害的损伤程度鉴定中,若伤前视力、听力损害对鉴定结论有影响的,应由委托单位提供伤前近期视力、听力情况。若不能提供的,不宜进行视力、听力的损伤程度鉴定,但应在鉴定书中对视力、听力损害的不确定情况加以说明。
  十一、眼损伤
  5.2.2h 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重伤二级) 5.2.3g两处以上不同眶壁骨折;一侧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0.2cm
  以上。(轻伤一级)
  “眼球内陷”是指临床治疗终结后眼球内陷。
  2.5.2.3i 一侧鼻泪管断裂;一侧内眦韧带断裂。(轻伤一级)内眦韧带的断裂包括不全性断裂。
  544b角膜斑翳或者血管翳;外伤性白内障;外伤性低眼压;外伤性青光眼。(轻伤二级)
  不包括各种外伤因素引起的一过性眼压降低或者增高。
  十二、耳损伤
  耳廓挫伤比照面部软组织挫伤进行鉴定。
  5.3.4a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轻伤二级)6周内愈合或不能确定愈合时间的鼓膜穿孔,鉴定为轻微伤。
  十三、鼻损伤
  5.2.40鼻骨粉碎性骨折;双侧鼻骨骨折;鼻骨骨折合并上伽骨额突骨折;鼻骨骨折合并鼻中隔骨折;双侧上颌骨额突骨折。
  (轻伤二级)
  鼻中隔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比照本条鉴定。
  十四、牙齿脱落
  死髓牙、无髓牙外伤脱落或者折断的,适用损伤与既往病共同作用,即两者作用相当,依据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
  牙周炎:分轻度、中度、重度。中度牙周炎适用“4.3.2”, 损伤与既往病共同作用,即两者作用相当,依据标准相应条款适
  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重度牙周炎适用“4.3.3",既往病为主要作用,损伤为次要或轻微作用,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牙周炎参考资料(人民卫生出版社第五版牙周病学):
  轻度,牙周袋≤4mm,附着丧失l-2mm, X线片显示牙槽骨吸收不超过根长的1/3;中度,牙周袋≤6mm,附着丧失3-4mm, X线片显示牙槽骨水平型或角型吸收超过根长的1/3,但不超过根长的1/2,牙齿可有轻度松动;重度,牙周袋〉>6mm,附着丧失≥ 5mm, X线片显示牙槽骨吸收超过根长的1/2,牙多有松动。
  十五、颈部损伤
  颈前部包含颈前三角区、胸锁乳突肌区、颈外侧区。胸锁乳突肌前缘,下颌骨下缘与前正中线之间的区域,构成颈前三角区。
  项部损伤构成轻微伤的依据“颈部损伤5.5.5轻微伤”相关条款鉴定,构成轻伤以上的计入躯干部,依据相关条款鉴定。
  十六、胸部损伤
  1.5.6.4b肋骨骨折2处以上。(轻伤二级)
  肋骨的粉碎性骨折,视为肋骨两处骨折。
  5.6.4d胸锁关节脱位;肩锁关节脱位。(轻伤二级)
  包括半脱位。
  5.6.2k膈肌破裂。(重伤二级)
  包括膈肌非全层破裂经手术治疗的。
  十七、脊柱及四肢损伤
  5.9.3e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轻伤一级)
  “两处以上骨折”包括四肢长骨任意两根各一处骨折。
  5.9.4c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半月板破裂。(轻伤二级)大关节韧带断裂包括不全性断裂。
  5.9.4h损伤致肢体大关节脱位。(轻伤二级) 包含半脱位。
  5.9.4b四肢重要神经损伤。(轻伤二级)
  软组织肿胀、神经水肿等所致的四肢重要神经传导功能障碍, 神经纤维无结构改变,数日或数周内功能便自行恢复,鉴定为轻微伤。
  龈骨属于骨盆组成部分,龈骨骨折按照骨盆骨折进行鉴定° 十八、手、足损伤
  5.10.4c两节指骨线性骨折或者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 含第2至5指末节)。(轻伤二级)
  一节指骨粉碎性骨折(不含第2至5指末节),或者两节指 骨线形骨折。
  “两节指骨线性骨折”可为一手两节指骨,也可为双手各一 节指骨的骨折。
  一节指骨线形骨折伴一处掌骨不完全性骨折,或两节以上掌 骨不完全性骨折,比照本条鉴定。
  5.10.4d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轻伤二级)
  掌骨完全性骨折位于关节面的,适用本条款时,骨折须达到关节面1/2以上。
  十九、电击伤
  电击伤的症状和体征常为一过性,缺乏病历记载等资料,鉴定时委托单位须提供明确的电击伤史及电击伤症状、体征。
  电击所致器质性损伤及功能障碍,按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二十、机械性窒息所致并发症
  无明确条文的,可比照“5.12溺水"进行鉴定。
  二十一、异物存留
  5.12.4j深部组织内异物存留。(轻伤二级)指手术不能清除或不宜清除的异物存留。
  二十二、盲管创、贯通创
  6.5盲管创、贯通创,其创道长度可视为皮肤创口长度,并参照皮肤创口长度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
  创道长度与皮肤创口长度不进行累加,选择数值高者进行评定。
  二十三、骨皮质砍(刺)痕
  6.7骨皮质的砍(刺)痕或者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的,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
  “骨皮质的砍(刺)痕”,指未达髓腔的骨质砍(刺)痕、骨皮质翘起和分离。
  二十四、大血管破裂
  6.8本标准所称大血管是指胸主动脉、主动脉弓分支、肺动 脉、肺静脉、上腔静脉和下腔静脉,腹主动脉、骼总动脉、骼外 动脉、骼外静脉。
  上述大血管以外的其它血管破裂,按原发性损伤或者失血性休克等并发症、后遗症进行鉴定。
  所指大血管受暴力作用致内膜撕裂形成夹层,行内隔绝术的,按大血管破裂进行鉴定。
  二十五、跨部位的单个创口、瘢痕
  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6.17的规定,比照相关部位数值规定高的条款进行评定。
  二十六、强迫他人饮酒、吸毒、服药等
  按照“附则6.2”之规定,以这些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最重结果进行鉴定,鉴定时以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为基础,并参考相关 调查村料。
  二十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须手术治疗”
  须手术治疗是指具有手术指征,并行手术治疗的。手术指征参照人民卫生出版社最新版教科书、中华医学会组织编写的临床 诊疗指南、临床专家共识或专业参考书确认。
名称

案例,1,办公环境,3,绑架罪法规,3,保外就医,1,暴力威胁,1,剥夺政治权利,3,不动产登记,1,不起诉,3,不认为是犯罪,1,财产价值,3,财产刑,5,残疾人,1,查封冻结,4,成功案例,6,重庆刑事法规,35,传销犯罪法规,2,逮捕,14,单位犯罪,13,单位受贿罪,1,盗窃罪法规,15,地沟油,2,电信网络犯罪法规,13,电子证据,4,调查取证,3,毒品管理,2,毒品相关罪名,10,毒品罪法规,44,渎职罪法规,23,渎职罪名,30,赌博犯罪法规,5,发回重审,2,法律法规,100,法律监督,2,法律实务,102,法律援助,4,法院电话,27,犯罪量刑,35,犯罪主体,1,犯罪罪名,1,妨害公务罪,1,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法规,6,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名,7,妨害婚姻罪名,2,妨害司法罪法规,9,妨害司法罪名,16,妨害文物管理罪法规,3,妨害文物管理罪名,9,房屋转让,1,非法经营罪法规,15,非法拘禁罪法规,3,非法证据,6,附带民事诉讼,6,附加刑,1,高空抛物,1,工伤待遇,6,公告,4,公司财产独立,1,公司类合同,65,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法规,8,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名,16,公益诉讼,4,共同犯罪,1,故意毁坏财物罪,1,故意杀人罪法规,3,拐卖妇女儿童罪法规,9,管辖,1,管制,1,管制刀具,1,广东刑事法规,1,归个人使用,3,贵州刑事法规,1,国家工作人员,5,国家机关证件,1,国家监察,2,国家赔偿,2,海上犯罪,2,合伙企业,2,合同范本,69,合同诈骗,1,核准追诉,1,黑恶犯罪法规,17,户口,1,缓刑,5,回避,1,会见,4,贿赂罪法规,22,婚姻家庭,18,机动车,1,羁押,8,继承,1,家庭暴力犯罪,1,价格认定,5,监视居住,4,监外执行,8,监狱,2,减刑假释,11,检测,1,检察建议,2,检察院,1,简易程序,1,建设工程,2,交通事故,23,交通肇事罪法规,1,戒毒,1,戒毒所,1,金融管理秩序罪法规,25,金融管理秩序罪名,30,金融纠纷,1,金融类合同,15,金融诈骗罪法规,12,金融诈骗罪名,8,经济犯罪,7,警察执法,6,拘留,2,拘留所,2,举报,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规,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规,2,拒执罪法规,6,聚众斗殴罪法规,1,聚众淫乱,1,军人违反职责罪法规,1,看守所,75,控告申诉,4,宽严相济,2,滥用职权罪法规,5,累犯,2,离婚,1,立案标准,16,利息,1,另案处理,1,漏罪,1,录音录像,7,律师费,1,律师团队,7,律师证券业务规范,5,律师执业保障,13,律师执业规则,7,卖淫嫖娼罪法规,5,卖淫嫖娼罪名,6,卖淫嫖娼罪实务,1,民法典,1,民间借贷,2,民事抗诉,1,民事立案,1,民事上诉,1,民事诉讼,4,虐待被监管人罪法规,1,挪用公款罪法规,16,挪用资金罪法规,6,盘问,2,碰瓷,1,骗购外汇罪法规,2,嫖宿幼女罪法规,1,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法规,6,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名,5,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15,破坏环境资源罪法规,27,期限,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2,枪支,4,强奸罪法规,5,强制措施,26,强制隔离,1,强制医疗,2,抢夺罪法规,6,抢劫罪法规,6,敲诈勒索罪法规,3,侵犯财产罪法规,49,侵犯财产罪名,1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规,5,侵犯国家秘密,2,侵犯民主权利罪名,7,侵犯名誉隐私罪名,6,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法规,24,侵犯生命健康罪名,6,侵犯性的决定权罪名,3,侵犯知识产权,1,侵犯知识产权罪法规,7,侵犯知识产权罪名,7,侵犯自由罪名,18,侵权纠纷,1,侵占罪法规,2,取保候审,5,扰乱公共秩序罪法规,36,扰乱公共秩序罪名,40,扰乱市场秩序罪法规,21,扰乱市场秩序罪名,13,扰乱无线电通讯,1,认罪认罚,8,山都文集,71,山都资讯,10,伤情鉴定,4,商业汇票,1,商业贿赂,1,上海刑事法规,1,社区矫正,2,涉医违法犯罪,1,申诉和监督,19,身份证,1,审查起诉,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法规,1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名,10,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法规,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名,5,食品药品安全,4,收费标准,5,收容教育,2,数罪并罚,5,司法鉴定,36,司法救助,3,司法协助,1,死缓,1,死刑,19,死刑辩护,6,贪污贿赂犯罪法规,35,贪污贿赂罪名,12,贪污罪法规,9,逃汇罪法规,1,套路贷,3,特定款物,1,特赦,1,提起公诉,5,田文昌,5,退赃退赔,1,脱逃,4,外国人犯罪,1,玩忽职守罪法规,6,网络主播,1,危害公共安全罪法规,37,危害公共卫生罪法规,7,危害公共卫生罪名,11,危害国防利益罪法规,2,危害国家安全罪,3,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1,危害税收征管罪法规,19,危害税收征管罪名,14,危险方法罪法规,9,危险方法罪名,5,危险驾驶,3,违法所得,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名,13,违反安全管理罪法规,8,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罪名,9,违反枪支弹药管理罪法规,12,违禁药品,1,伪基站,2,伪造证件印章法规,6,未成年人,19,侮辱诽谤罪法规,2,物业管理,1,现场勘验检查,2,邪教犯罪法规,4,泄密案件,1,新冠肺炎,1,信访,1,信用卡诈骗,1,刑罚法规,9,刑法时效,5,刑法综合,15,刑事辩护,19,刑事辩诉,1,刑事处罚,2,刑事法规,5,刑事复议复核,1,刑事管辖,30,刑事和解,1,刑事鉴定,30,刑事抗诉,6,刑事赔偿,2,刑事涉案财物,12,刑事申诉,6,刑事审判执行,46,刑事司法政策,2,刑事诉讼,52,刑事责任,6,刑事证据,17,行政诉讼,1,兴奋剂,1,虚假恐怖信息,1,虚假诉讼,2,虚拟货币,5,寻衅滋事罪,1,讯问,4,徇私枉法罪,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野生动物,1,移送犯罪,2,淫秽物品罪法规,6,淫秽物品罪名,5,狱内刑事,1,冤假错案,4,杂谈,1,再审,1,赃款赃物,1,赠予,1,诈骗罪法规,2,张明楷,6,浙江刑事法规,1,侦查,45,侦监与公诉,31,正当防卫,4,证人,1,证人证言,2,执行,1,职务犯罪,12,职务侵占罪法规,5,指导案例,40,指引,1,重点法规,17,专业服务,5,自首立功,6,自诉,2,走私罪法规,10,走私罪名,10,组织考试作弊罪,3,罪名解析,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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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山都律师事务所: 2020.重庆市实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指导意见
2020.重庆市实施《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指导意见
重庆山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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