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重庆市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宣传推广规则

各分会,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各部门,各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宣传推广规则》已于2017年11月3日经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重庆市律师协会 2017年12月29日 ...

各分会,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各部门,各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宣传推广规则》已于2017年11月3日经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10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重庆市律师协会

2017年12月29日

重庆市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宣传推广规则

律所管理规则行业指引2017年第3号(总第6号)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本市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鼓励并保障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公平竞争,维护律师行业的执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重庆律师协会章程》、《重庆市律师行业规则制定程序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为了扩大影响,承揽业务,树立品牌,自行或授权他人所进行的各种宣传推广行为。

第三条(宣传推广原则)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宣传推广行为,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或法律,或可能会使公众产生对律师不合理期望的宣传。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德、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进行宣传推广。

第四条(宣传推广形式)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应当通过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方式,进行宣传推广。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下列方式宣传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一)发布律师广告;

(二)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等;

(三)举办或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

(三)利用新闻报道或报刊、杂志文章等;

(四)授课、培训或普法活动;

(五)以律师或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六)经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宣传推广条件)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宣传推广行为:

(一)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

(二)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以下处罚,自处罚措施执行起未满半年的;

(三)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或恢复执业、整顿完成未满一年的;

(四)受到重庆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以下处罚,自处罚措施执行起未满半年的;

(五)处于中止会员权利处罚期间,或恢复会员权利未满一年的。

第六条(律师广告合法性)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则。

第七条(律师广告可识别性)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明确律师广告的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第八条(律师广告主体披露) 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

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广告的,需经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同意,并载明执业律师事务所全称。

第九条(律师广告发布形式正面清单)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发布律师广告:

(一)以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自媒体等渠道发布广告;

(二)印发简介、名片、以及其他具有广告宣传性质的书面资料或视听资料;

(三)对客户或公众进行口头宣传;

(四)经主管部门或重庆律师协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律师广告发布形式负面清单)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采用下列方式发布律师广告:

(一)在公众聚集场合派发宣传单、册招揽业务;

(二)在餐饮、娱乐等不适合的场所设置广告标牌;

(三)在监狱、看守所、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办公地等场所附近300米内设置广告标牌;

(四)其他不符合公平竞争或有损于律师形象的方式。

第十一条(律师广告发布内容负面清单)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发布广告的,不得包含以下内容:

(一)对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不符合实际的陈述或宣传的;

(二)明示或暗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与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关系密切的;

(三)贬损或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的;

(四)提及本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胜诉或成功率的;

(五)对诉讼结果作出胜诉承诺的;

(六)未获有权机构认定,使用“最……”、“优秀”、“著名”等文字的;

(七)宣称不收费(法律援助情况除外)或低于其他律师事务所收费的;

(八)在没有得到客户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提及客户名称或客户商业事项的;

(九)其他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违反律师执业纪律或有损律师行业形象的。

第十二条(互联网律师广告)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通过互联网方式,如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其他门户网站、电子邮件、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直播平台、互联网自媒体及其他新兴互联网方式,发布律师广告的,应当符合广告管理规范、互联网管理规范及律师执业规范。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通过互联网发布广告的,不得采取购买搜索关键词和关键句等方式,并就搜索结果参与竞价排名。

第十三条(其他宣传推广行为负面清单)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参加研讨会,利用新闻报道或报刊、杂志文章,授课、培训、普法或参加公益活动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的,宣传推广的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四条(禁止权威声明)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参加研讨会,利用新闻报道或报刊、杂志文章,授课、培训、普法或参加公益活动等方式进行宣传推广的,不得自我声明或暗示其被公认或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

第十五条(比较宣传)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律师之间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第十六条(责任承担) 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进行宣传推广,不论是由自己或授权他人进行,均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当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得知以其名义作出的宣传推广,有不符合本规则的情形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制止及纠正该宣传推广行为,并消除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

第十七条(监管主体) 重庆律师协会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宣传推广行为具有监督、调查、处分的权力。

第十八条(监督举报)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的宣传推广行为,可以进行监督、举报和投诉。

第十九条(惩处措施) 重庆律师协会有权对经发现的或他人投诉的违反本规则的宣传推广行为,予以立案并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后,可分别或同时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一)约谈被投诉律师、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责令改正;

(二)对被投诉律师、律师事务所给予行业内部通报批评;

(三)取消被投诉律师、律师事务所当年各种评优、评先资格;

(四) 按照《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处分;

(五)提请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非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宣传推广行为举报)发现非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或个人,冒用律师、律师事务所名义或采取足以误导公众认为其系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方式,进行宣传推广行为的,重庆律师协会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并跟进、配合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和处罚,及时制止行为人侵害律师行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规则生效) 本规则自重庆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规则解释) 本规则由重庆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名称

案例,1,办公环境,3,绑架罪法规,3,保外就医,1,暴力威胁,1,剥夺政治权利,3,不动产登记,1,不起诉,3,不认为是犯罪,1,财产价值,3,财产刑,5,残疾人,1,查封冻结,4,成功案例,6,重庆刑事法规,35,传销犯罪法规,2,逮捕,14,单位犯罪,13,单位受贿罪,1,盗窃罪法规,15,地沟油,2,电信网络犯罪法规,13,电子证据,4,调查取证,3,毒品管理,2,毒品相关罪名,10,毒品罪法规,44,渎职罪法规,23,渎职罪名,30,赌博犯罪法规,5,发回重审,2,法律法规,100,法律监督,2,法律实务,100,法律援助,4,法院电话,27,犯罪量刑,35,犯罪主体,1,犯罪罪名,1,妨害公务罪,1,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法规,6,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名,7,妨害婚姻罪名,2,妨害司法罪法规,9,妨害司法罪名,16,妨害文物管理罪法规,3,妨害文物管理罪名,9,房屋转让,1,非法经营罪法规,15,非法拘禁罪法规,3,非法证据,6,附带民事诉讼,6,附加刑,1,高空抛物,1,工伤待遇,6,公告,4,公司财产独立,1,公司类合同,65,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法规,8,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名,16,公益诉讼,4,共同犯罪,1,故意毁坏财物罪,1,故意杀人罪法规,3,拐卖妇女儿童罪法规,9,管辖,1,管制,1,管制刀具,1,广东刑事法规,1,归个人使用,3,贵州刑事法规,1,国家工作人员,5,国家机关证件,1,国家监察,2,国家赔偿,2,海上犯罪,2,合伙企业,2,合同范本,69,合同诈骗,1,核准追诉,1,黑恶犯罪法规,17,户口,1,缓刑,5,回避,1,会见,4,贿赂罪法规,22,婚姻家庭,18,机动车,1,羁押,8,继承,1,家庭暴力犯罪,1,价格认定,5,监视居住,4,监外执行,8,监狱,2,减刑假释,11,检测,1,检察建议,2,检察院,1,简易程序,1,建设工程,2,交通事故,23,交通肇事罪法规,1,戒毒,1,戒毒所,1,金融管理秩序罪法规,25,金融管理秩序罪名,30,金融纠纷,1,金融类合同,15,金融诈骗罪法规,12,金融诈骗罪名,8,经济犯罪,7,警察执法,6,拘留,2,拘留所,2,举报,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规,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规,2,拒执罪法规,6,聚众斗殴罪法规,1,聚众淫乱,1,军人违反职责罪法规,1,看守所,75,控告申诉,4,宽严相济,2,滥用职权罪法规,5,累犯,2,离婚,1,立案标准,16,利息,1,另案处理,1,漏罪,1,录音录像,7,律师费,1,律师团队,7,律师证券业务规范,5,律师执业保障,13,律师执业规则,7,卖淫嫖娼罪法规,5,卖淫嫖娼罪名,6,卖淫嫖娼罪实务,1,民法典,1,民间借贷,2,民事抗诉,1,民事立案,1,民事上诉,1,民事诉讼,4,虐待被监管人罪法规,1,挪用公款罪法规,16,挪用资金罪法规,6,盘问,2,碰瓷,1,骗购外汇罪法规,2,嫖宿幼女罪法规,1,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法规,6,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名,5,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15,破坏环境资源罪法规,27,期限,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2,枪支,4,强奸罪法规,5,强制措施,26,强制隔离,1,强制医疗,2,抢夺罪法规,6,抢劫罪法规,6,敲诈勒索罪法规,3,侵犯财产罪法规,49,侵犯财产罪名,1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规,5,侵犯国家秘密,2,侵犯民主权利罪名,7,侵犯名誉隐私罪名,6,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法规,24,侵犯生命健康罪名,6,侵犯性的决定权罪名,3,侵犯知识产权,1,侵犯知识产权罪法规,7,侵犯知识产权罪名,7,侵犯自由罪名,18,侵权纠纷,1,侵占罪法规,2,取保候审,5,扰乱公共秩序罪法规,36,扰乱公共秩序罪名,40,扰乱市场秩序罪法规,21,扰乱市场秩序罪名,13,扰乱无线电通讯,1,认罪认罚,8,山都文集,71,山都资讯,10,伤情鉴定,4,商业汇票,1,商业贿赂,1,上海刑事法规,1,社区矫正,2,涉医违法犯罪,1,申诉和监督,19,身份证,1,审查起诉,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法规,1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名,10,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法规,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名,5,食品药品安全,4,收费标准,5,收容教育,2,数罪并罚,5,司法鉴定,36,司法救助,3,司法协助,1,死缓,1,死刑,19,死刑辩护,6,贪污贿赂犯罪法规,35,贪污贿赂罪名,12,贪污罪法规,9,逃汇罪法规,1,套路贷,3,特定款物,1,特赦,1,提起公诉,5,田文昌,5,退赃退赔,1,脱逃,4,外国人犯罪,1,玩忽职守罪法规,6,网络主播,1,危害公共安全罪法规,37,危害公共卫生罪法规,7,危害公共卫生罪名,11,危害国防利益罪法规,2,危害国家安全罪,3,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1,危害税收征管罪法规,19,危害税收征管罪名,14,危险方法罪法规,9,危险方法罪名,5,危险驾驶,3,违法所得,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名,13,违反安全管理罪法规,8,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罪名,9,违反枪支弹药管理罪法规,12,违禁药品,1,伪基站,2,伪造证件印章法规,6,未成年人,19,侮辱诽谤罪法规,2,物业管理,1,现场勘验检查,2,邪教犯罪法规,4,泄密案件,1,新冠肺炎,1,信访,1,信用卡诈骗,1,刑罚法规,9,刑法时效,5,刑法综合,15,刑事辩护,19,刑事辩诉,1,刑事处罚,2,刑事法规,5,刑事复议复核,1,刑事管辖,30,刑事和解,1,刑事鉴定,30,刑事抗诉,6,刑事赔偿,2,刑事涉案财物,12,刑事申诉,6,刑事审判执行,46,刑事司法政策,2,刑事诉讼,52,刑事责任,6,刑事证据,17,行政诉讼,1,兴奋剂,1,虚假恐怖信息,1,虚假诉讼,2,虚拟货币,5,寻衅滋事罪,1,讯问,4,徇私枉法罪,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野生动物,1,移送犯罪,2,淫秽物品罪法规,6,淫秽物品罪名,5,狱内刑事,1,冤假错案,4,杂谈,1,再审,1,赃款赃物,1,赠予,1,诈骗罪法规,2,张明楷,6,浙江刑事法规,1,侦查,45,侦监与公诉,31,正当防卫,4,证人,1,证人证言,2,执行,1,职务犯罪,12,职务侵占罪法规,5,指导案例,40,指引,1,重点法规,17,专业服务,5,自首立功,6,自诉,2,走私罪法规,10,走私罪名,10,组织考试作弊罪,3,罪名解析,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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