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 为促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高检发办字〔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

为促进侦查讯问规范进行,依法及时排除非法证据,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制定了《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国   家   安   全   部

2020年1月1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

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侦查讯问规范进行,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行为,依法及时排除非法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是指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做好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

第四条  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前,及时制作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通知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

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收到侦查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开展核查。

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或者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部门的检察人员,凭侦查机关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和有效工作证件到看守所开展调查核查工作。

第五条  检察人员开展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应当首先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制作听取律师意见笔录。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六条  检察人员开展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应当询问相关犯罪嫌疑人,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所录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及询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询问同步的日期和时间信息。询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询问录音录像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询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检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  检察人员对重大案件犯罪嫌疑人进行核查询问时,应当向其告知:如果经调查核实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办案机关将依法排除相关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核查询问时明确表示侦查阶段没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在审判阶段又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的,可以驳回申请。

第八条  检察人员应当围绕侦查阶段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进行核查询问,一般不询问具体案情。犯罪嫌疑人提出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具体说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相关信息。犯罪嫌疑人当场向检察人员展示身体损害伤情的,检察人员应当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身体检查。

检察人员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结束时,将询问笔录交犯罪嫌疑人核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发现漏记、错记的,应当及时补正。犯罪嫌疑人确认询问笔录没有错误的,由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确认,并标明日期。询问笔录应当与录音录像内容一致或者意思相符。

第九条  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在人民检察院开展核查询问和听取意见时均明确表示没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并且检察人员未发现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线索的,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据此制作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送达侦查机关,讯问合法性核查程序终结,并将相关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第十条  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反映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一)询问相关人员;

(二)根据需要,可以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意见;

(三)调取看守所或者办案区视频监控录像;

(四)调取、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调取提讯登记、押解记录等有关材料;

(五)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驻所检察人员初步调查核实后,应当制作初步核查意见函,连同证据材料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人员应当自收到侦查机关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后七个工作日以内,完成第五至第十条规定的核查工作。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

(一)询问犯罪嫌疑人;

(二)向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三)询问在场人员及证人;

(四)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意见;

(五)调取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

(六)调取、查询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身体检查记录及相关材料;

(七)进行伤情、病情检查或者鉴定;

(八)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驻所检察人员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三条  经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发现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线索的,应当听取侦查机关意见,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尚未终结的,不影响侦查机关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第十五条  调查核实结束后七个工作日以内,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根据核查情况作出核查结论,制作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并送达侦查机关。

经核查,确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或者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当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后,通知侦查机关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侦查机关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个工作日以内予以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侦查机关。

第十六条  侦查机关对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无异议或者经复查认定确有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根据,并制作排除非法证据结果告知书,将排除非法证据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人民检察院对审查认定的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第十七条  开展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调查核实过程中所获悉的案件侦查进展、取证情况、证据内容,应当保密。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案件即将侦查终结通知书》样式及制作说明

2.《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听取律师意见笔录》样式及制作说明

3.《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询问笔录》样式及制作说明

4.《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初步核查意见函》样式及制作说明

5.《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报告》样式及制作说明

6.《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意见书》样式及制作说明

7.《重大案件讯问合法性核查排除非法证据结果告知书》样式及制作说明


名称

案例,1,办公环境,3,绑架罪法规,3,保外就医,1,暴力威胁,1,剥夺政治权利,3,不动产登记,1,不起诉,3,不认为是犯罪,1,财产价值,3,财产刑,5,残疾人,1,查封冻结,4,成功案例,6,重庆刑事法规,35,传销犯罪法规,2,逮捕,14,单位犯罪,13,单位受贿罪,1,盗窃罪法规,15,地沟油,2,电信网络犯罪法规,13,电子证据,4,调查取证,3,毒品管理,2,毒品相关罪名,10,毒品罪法规,44,渎职罪法规,23,渎职罪名,30,赌博犯罪法规,5,发回重审,2,法律法规,100,法律监督,2,法律实务,102,法律援助,4,法院电话,27,犯罪量刑,35,犯罪主体,1,犯罪罪名,1,妨害公务罪,1,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法规,6,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名,7,妨害婚姻罪名,2,妨害司法罪法规,9,妨害司法罪名,16,妨害文物管理罪法规,3,妨害文物管理罪名,9,房屋转让,1,非法经营罪法规,15,非法拘禁罪法规,3,非法证据,6,附带民事诉讼,6,附加刑,1,高空抛物,1,工伤待遇,6,公告,4,公司财产独立,1,公司类合同,65,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法规,8,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名,16,公益诉讼,4,共同犯罪,1,故意毁坏财物罪,1,故意杀人罪法规,3,拐卖妇女儿童罪法规,9,管辖,1,管制,1,管制刀具,1,广东刑事法规,1,归个人使用,3,贵州刑事法规,1,国家工作人员,5,国家机关证件,1,国家监察,2,国家赔偿,2,海上犯罪,2,合伙企业,2,合同范本,69,合同诈骗,1,核准追诉,1,黑恶犯罪法规,17,户口,1,缓刑,5,回避,1,会见,4,贿赂罪法规,22,婚姻家庭,18,机动车,1,羁押,8,继承,1,家庭暴力犯罪,1,价格认定,5,监视居住,4,监外执行,8,监狱,2,减刑假释,11,检测,1,检察建议,2,检察院,1,简易程序,1,建设工程,2,交通事故,23,交通肇事罪法规,1,戒毒,1,戒毒所,1,金融管理秩序罪法规,25,金融管理秩序罪名,30,金融纠纷,1,金融类合同,15,金融诈骗罪法规,12,金融诈骗罪名,8,经济犯罪,7,警察执法,6,拘留,2,拘留所,2,举报,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规,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规,2,拒执罪法规,6,聚众斗殴罪法规,1,聚众淫乱,1,军人违反职责罪法规,1,看守所,75,控告申诉,4,宽严相济,2,滥用职权罪法规,5,累犯,2,离婚,1,立案标准,16,利息,1,另案处理,1,漏罪,1,录音录像,7,律师费,1,律师团队,7,律师证券业务规范,5,律师执业保障,13,律师执业规则,7,卖淫嫖娼罪法规,5,卖淫嫖娼罪名,6,卖淫嫖娼罪实务,1,民法典,1,民间借贷,2,民事抗诉,1,民事立案,1,民事上诉,1,民事诉讼,4,虐待被监管人罪法规,1,挪用公款罪法规,16,挪用资金罪法规,6,盘问,2,碰瓷,1,骗购外汇罪法规,2,嫖宿幼女罪法规,1,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法规,6,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名,5,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15,破坏环境资源罪法规,27,期限,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2,枪支,4,强奸罪法规,5,强制措施,26,强制隔离,1,强制医疗,2,抢夺罪法规,6,抢劫罪法规,6,敲诈勒索罪法规,3,侵犯财产罪法规,49,侵犯财产罪名,1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规,5,侵犯国家秘密,2,侵犯民主权利罪名,7,侵犯名誉隐私罪名,6,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法规,24,侵犯生命健康罪名,6,侵犯性的决定权罪名,3,侵犯知识产权,1,侵犯知识产权罪法规,7,侵犯知识产权罪名,7,侵犯自由罪名,18,侵权纠纷,1,侵占罪法规,2,取保候审,5,扰乱公共秩序罪法规,36,扰乱公共秩序罪名,40,扰乱市场秩序罪法规,21,扰乱市场秩序罪名,13,扰乱无线电通讯,1,认罪认罚,8,山都文集,71,山都资讯,10,伤情鉴定,4,商业汇票,1,商业贿赂,1,上海刑事法规,1,社区矫正,2,涉医违法犯罪,1,申诉和监督,19,身份证,1,审查起诉,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法规,1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名,10,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法规,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名,5,食品药品安全,4,收费标准,5,收容教育,2,数罪并罚,5,司法鉴定,36,司法救助,3,司法协助,1,死缓,1,死刑,19,死刑辩护,6,贪污贿赂犯罪法规,35,贪污贿赂罪名,12,贪污罪法规,9,逃汇罪法规,1,套路贷,3,特定款物,1,特赦,1,提起公诉,5,田文昌,5,退赃退赔,1,脱逃,4,外国人犯罪,1,玩忽职守罪法规,6,网络主播,1,危害公共安全罪法规,37,危害公共卫生罪法规,7,危害公共卫生罪名,11,危害国防利益罪法规,2,危害国家安全罪,3,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1,危害税收征管罪法规,19,危害税收征管罪名,14,危险方法罪法规,9,危险方法罪名,5,危险驾驶,3,违法所得,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名,13,违反安全管理罪法规,8,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罪名,9,违反枪支弹药管理罪法规,12,违禁药品,1,伪基站,2,伪造证件印章法规,6,未成年人,19,侮辱诽谤罪法规,2,物业管理,1,现场勘验检查,2,邪教犯罪法规,4,泄密案件,1,新冠肺炎,1,信访,1,信用卡诈骗,1,刑罚法规,9,刑法时效,5,刑法综合,15,刑事辩护,19,刑事辩诉,1,刑事处罚,2,刑事法规,5,刑事复议复核,1,刑事管辖,30,刑事和解,1,刑事鉴定,30,刑事抗诉,6,刑事赔偿,2,刑事涉案财物,12,刑事申诉,6,刑事审判执行,46,刑事司法政策,2,刑事诉讼,52,刑事责任,6,刑事证据,17,行政诉讼,1,兴奋剂,1,虚假恐怖信息,1,虚假诉讼,2,虚拟货币,5,寻衅滋事罪,1,讯问,4,徇私枉法罪,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野生动物,1,移送犯罪,2,淫秽物品罪法规,6,淫秽物品罪名,5,狱内刑事,1,冤假错案,4,杂谈,1,再审,1,赃款赃物,1,赠予,1,诈骗罪法规,2,张明楷,6,浙江刑事法规,1,侦查,45,侦监与公诉,31,正当防卫,4,证人,1,证人证言,2,执行,1,职务犯罪,12,职务侵占罪法规,5,指导案例,40,指引,1,重点法规,17,专业服务,5,自首立功,6,自诉,2,走私罪法规,10,走私罪名,10,组织考试作弊罪,3,罪名解析,361,
ltr
item
重庆山都律师事务所: 2020.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2020.关于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开展讯问合法性核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重庆山都律师事务所
https://www.shandulaw.com/2021/10/2020_12.html
https://www.shandulaw.com/
https://www.shandulaw.com/
https://www.shandulaw.com/2021/10/2020_12.html
true
7396930417528630798
UTF-8
加载全部文章 没有找到文章 浏览全部 阅读更多 回复 删除回复 删除 By 主页 页面 文章 浏览所有 为你推荐 标签 归档 搜索 全部文章 找不到与您的请求匹配的帖子 返回主页 Sunday Monday Tuesday Wednesday Thursday Friday Saturday Sun Mon Tue Wed Thu Fri Sat January February March April May June July August September October November December Jan Feb Mar Apr May Jun Jul Aug Sep Oct Nov Dec 刚刚 1 minute ago $$1$$ minutes ago 1 hour ago $$1$$ hours ago Yesterday $$1$$ days ago $$1$$ weeks ago more than 5 weeks ago 关注者 关注 此高级内容已锁定 步骤1:分享至社交网络 步骤2:点击社交网络上的链接 复制所有代码 选取所有代码 所有代码已复制到剪贴板 无法复制代码/文字,请按[CTRL] + [C](或Mac则为CMD + C)进行复制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