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重庆市《关于办理联合挂牌督办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办理联合挂牌督办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院、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机关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规范...

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办理联合挂牌督办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院、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机关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规范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工作,加大打击危害民生刑事犯罪力度,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和重庆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办理联合挂牌督办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

        2017112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办理联合挂牌督办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进一步规范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工作,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确保稳准狠地打击危害民生刑事犯罪活动,按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挂牌督办案件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案件(以下简称两个领域刑事案件)。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之间应当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线索通报、案情会商、案件移送、案件督办、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公安局对公安部挂牌督办的两个领域刑事案件,可以商请与市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五条办理挂牌督办案件,应当遵守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二章案件范围和商请程序

第六条 公安部挂牌督办或不属于公安部挂牌督办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个领域刑事案件,市公安局可以商请市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

(一)犯罪情节严重、涉及人员众多的案件;

(二)媒体高度关注、公众反映强烈,中央领导直接批示我市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四)其他有必要联合挂牌督办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七条 各区县公安机关对符合第六条所述情形的两个领域刑事案件应当及时提请市公安局挂牌督办,市公安局对符合联合督办条件的案件,商请市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

市公安局法制总队、环保总队、打假总队、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具体承担挂牌督办案件相关统筹协调、业务指导任务。

第八条 对需要联合挂牌督办的案件,市公安局应当向市检察院发出书面商请联合挂牌督办的函件,市检察院接到函件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函告市公安局。

第九条对于决定联合挂牌督办的案件,市检察院应当与市公安局联合下发挂牌督办通知,对侦查取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提出要求,通知相关检察机关,市公安局通知侦办单位。

第三章案件的督办

第十条 对挂牌督办案件,市公安局将通过书面、派员督办等方式开展督办工作,及时调度案件侦办进展情况,督促落实督办要求,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跟进指导案件侦办。

侦办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督办要求,加大侦办力度,积极破解工作难题,及时上报侦办情况。

第十一条 对挂牌督办案件,侦办单位每月梳理一次案件侦办情况,并上报市公安局。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报告情况:

(一)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

(二)对主要犯罪嫌疑人采取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三)案件撤销;

(四)案件移交或者并案处理;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挂牌督办案件应当快侦快办,确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时侦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及时报市公安局备案。

第十三条 挂牌督办案件侦查终结后,侦办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形成侦办情况报告并上报市公安局。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侦办过程、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技战法与经验教训,必要时附相关图片资料。

第十四条 对挂牌督办案件,应当严格落实相关督办要求。侦办单位没有达到督办要求的,应当向市公安局作出书面报告,市公安局视情予以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侦办单位应当立即整改,并及时将情况报市公安局。

侦办单位对整改要求落实不到位或者案件侦办工作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侦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市公安局说明情况,并纳入警种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对挂牌督办的案件,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统筹协调工作。

承办案件的检察院所在的分院具体承担对案件办理的指导工作。

承办案件的检察院应当负责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根据案件情况按照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以及市检察院《关于规范办理请示案件和提请研究案件的通知》的要求,加强请示和汇报工作。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具体承担办案任务并承担案件质量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承办案件的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挂牌督办案件的捕后跟踪监督。监督侦办单位落实捕后继续侦查意见和证据不足不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的情况,并及时通报本院公诉部门。

第十七条 对挂牌督办案件的处理决定,承办案件的检察院拟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层报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备查。

对挂牌督办案件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的,承办案件的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法律文书和审查报告层报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

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应当对不批捕、不起诉决定进行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程序提请本院撤销、变更决定,或者指令纠正。

第十八条 承办案件的检察院应当按照挂牌督办通知要求,及时报送办理情况,对于影响案件诉讼和督办要求的重大情况,应当立即专报。

第十九条 承办案件的检察院应当按照挂牌督办通知要求制作案件情况报告并上报市检察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诉讼过程;

(二)检察机关采取的措施;

(三)本院认定的事实、证据情况和审查意见;

(四)分院审查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六)下一步工作意见。

市检察院应当对案件情况报告及时进行审查,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对办理挂牌督办案件工作不力的,市检察院可以采取发催办函、现场督导、通报批评、要求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等措施开展督办工作,必要时,可以依法提请改变案件管辖或者更换案件承办人。

市检察院将挂牌督办工作纳入对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实绩评价范围。

第二十一条 对挂牌督办案件,各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和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分别承担责任,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强化捕诉衔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联合挂牌督办案件,侦办单位可视情况商同级检察院组成工作组,强化联合督办机制,加大督办力度。

对联合挂牌督办案件,侦办单位与同级检察院可以在提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前就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研究,必要时,共同商请相关行政部门研究解决专业问题;检察机关拟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前,可视情况与公安机关交流意见。

第四章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和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侦查机关商请介入侦查的挂牌督办案件,承办案件的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双方应严格遵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一般在同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进行,必要时,可邀请上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共同参与。双方应严格遵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的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重大复杂或者双方存在分歧的事项,介入侦查的检察官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分别向上级部门报告协调处理。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 对挂牌督办案件,应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宣传报道。确需宣传报道的,应经过分管领导审批后,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挂牌督办案件的信息应当由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共同发布。

第二十七条 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上级单位会商解决。

名称

案例,1,办公环境,3,绑架罪法规,3,保外就医,1,暴力威胁,1,剥夺政治权利,3,不动产登记,1,不起诉,3,不认为是犯罪,1,财产价值,3,财产刑,5,残疾人,1,查封冻结,4,成功案例,6,重庆刑事法规,35,传销犯罪法规,2,逮捕,14,单位犯罪,13,单位受贿罪,1,盗窃罪法规,15,地沟油,2,电信网络犯罪法规,13,电子证据,4,调查取证,3,毒品管理,2,毒品相关罪名,10,毒品罪法规,44,渎职罪法规,23,渎职罪名,30,赌博犯罪法规,5,发回重审,2,法律法规,100,法律监督,2,法律实务,100,法律援助,4,法院电话,27,犯罪量刑,35,犯罪主体,1,犯罪罪名,1,妨害公务罪,1,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法规,6,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名,7,妨害婚姻罪名,2,妨害司法罪法规,9,妨害司法罪名,16,妨害文物管理罪法规,3,妨害文物管理罪名,9,房屋转让,1,非法经营罪法规,15,非法拘禁罪法规,3,非法证据,6,附带民事诉讼,6,附加刑,1,高空抛物,1,工伤待遇,5,公告,4,公司财产独立,1,公司类合同,65,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法规,8,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名,16,公益诉讼,4,共同犯罪,1,故意毁坏财物罪,1,故意杀人罪法规,3,拐卖妇女儿童罪法规,9,管辖,1,管制,1,管制刀具,1,广东刑事法规,1,归个人使用,3,贵州刑事法规,1,国家工作人员,5,国家机关证件,1,国家监察,2,国家赔偿,2,海上犯罪,2,合伙企业,2,合同范本,69,合同诈骗,1,核准追诉,1,黑恶犯罪法规,17,户口,1,缓刑,5,回避,1,会见,4,贿赂罪法规,22,婚姻家庭,18,机动车,1,羁押,8,继承,1,家庭暴力犯罪,1,价格认定,5,监视居住,4,监外执行,8,监狱,2,减刑假释,11,检测,1,检察建议,2,检察院,1,简易程序,1,建设工程,2,交通事故,23,交通肇事罪法规,1,戒毒,1,戒毒所,1,金融管理秩序罪法规,25,金融管理秩序罪名,30,金融纠纷,1,金融类合同,15,金融诈骗罪法规,12,金融诈骗罪名,8,经济犯罪,7,警察执法,6,拘留,2,拘留所,2,举报,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规,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规,2,拒执罪法规,6,聚众斗殴罪法规,1,聚众淫乱,1,军人违反职责罪法规,1,看守所,75,控告申诉,4,宽严相济,2,滥用职权罪法规,5,累犯,2,离婚,1,立案标准,16,利息,1,另案处理,1,漏罪,1,录音录像,7,律师费,1,律师团队,7,律师证券业务规范,5,律师执业保障,13,律师执业规则,7,卖淫嫖娼罪法规,5,卖淫嫖娼罪名,6,卖淫嫖娼罪实务,1,民法典,1,民间借贷,2,民事抗诉,1,民事立案,1,民事上诉,1,民事诉讼,4,虐待被监管人罪法规,1,挪用公款罪法规,16,挪用资金罪法规,6,盘问,2,碰瓷,1,骗购外汇罪法规,2,嫖宿幼女罪法规,1,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法规,6,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名,5,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15,破坏环境资源罪法规,27,期限,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2,枪支,4,强奸罪法规,5,强制措施,26,强制隔离,1,强制医疗,2,抢夺罪法规,6,抢劫罪法规,6,敲诈勒索罪法规,3,侵犯财产罪法规,49,侵犯财产罪名,1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规,5,侵犯国家秘密,2,侵犯民主权利罪名,7,侵犯名誉隐私罪名,6,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法规,24,侵犯生命健康罪名,6,侵犯性的决定权罪名,3,侵犯知识产权,1,侵犯知识产权罪法规,7,侵犯知识产权罪名,7,侵犯自由罪名,18,侵权纠纷,1,侵占罪法规,2,取保候审,5,扰乱公共秩序罪法规,36,扰乱公共秩序罪名,40,扰乱市场秩序罪法规,21,扰乱市场秩序罪名,13,扰乱无线电通讯,1,认罪认罚,8,山都文集,71,山都资讯,10,伤情鉴定,4,商业汇票,1,商业贿赂,1,上海刑事法规,1,社区矫正,2,涉医违法犯罪,1,申诉和监督,19,身份证,1,审查起诉,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法规,1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名,10,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法规,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名,5,食品药品安全,4,收费标准,5,收容教育,2,数罪并罚,5,司法鉴定,36,司法救助,3,司法协助,1,死缓,1,死刑,19,死刑辩护,6,贪污贿赂犯罪法规,35,贪污贿赂罪名,12,贪污罪法规,9,逃汇罪法规,1,套路贷,3,特定款物,1,特赦,1,提起公诉,5,田文昌,5,退赃退赔,1,脱逃,4,外国人犯罪,1,玩忽职守罪法规,6,网络主播,1,危害公共安全罪法规,37,危害公共卫生罪法规,7,危害公共卫生罪名,11,危害国防利益罪法规,2,危害国家安全罪,3,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1,危害税收征管罪法规,19,危害税收征管罪名,14,危险方法罪法规,9,危险方法罪名,5,危险驾驶,3,违法所得,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名,13,违反安全管理罪法规,8,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罪名,9,违反枪支弹药管理罪法规,12,违禁药品,1,伪基站,2,伪造证件印章法规,6,未成年人,19,侮辱诽谤罪法规,2,物业管理,1,现场勘验检查,2,邪教犯罪法规,4,泄密案件,1,新冠肺炎,1,信访,1,信用卡诈骗,1,刑罚法规,9,刑法时效,5,刑法综合,15,刑事辩护,19,刑事辩诉,1,刑事处罚,2,刑事法规,5,刑事复议复核,1,刑事管辖,30,刑事和解,1,刑事鉴定,30,刑事抗诉,6,刑事赔偿,2,刑事涉案财物,12,刑事申诉,6,刑事审判执行,46,刑事司法政策,2,刑事诉讼,52,刑事责任,6,刑事证据,17,行政诉讼,1,兴奋剂,1,虚假恐怖信息,1,虚假诉讼,2,虚拟货币,5,寻衅滋事罪,1,讯问,4,徇私枉法罪,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野生动物,1,移送犯罪,2,淫秽物品罪法规,6,淫秽物品罪名,5,狱内刑事,1,冤假错案,4,杂谈,1,再审,1,赃款赃物,1,赠予,1,诈骗罪法规,2,张明楷,6,浙江刑事法规,1,侦查,45,侦监与公诉,31,正当防卫,4,证人,1,证人证言,2,执行,1,职务犯罪,12,职务侵占罪法规,5,指导案例,40,指引,1,重点法规,17,专业服务,5,自首立功,6,自诉,2,走私罪法规,10,走私罪名,10,组织考试作弊罪,3,罪名解析,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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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山都律师事务所: 2017.重庆市《关于办理联合挂牌督办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
2017.重庆市《关于办理联合挂牌督办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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