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办理联合挂牌督办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院、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机关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规范...
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办理联合挂牌督办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院、区县(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各公安分局、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各专业公安机关、市公安局机关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规范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工作,加大打击危害民生刑事犯罪力度,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和重庆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办理联合挂牌督办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
2017年11月20日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办理联合挂牌督办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进一步规范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案件联合挂牌督办工作,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确保稳准狠地打击危害民生刑事犯罪活动,按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挂牌督办案件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案件(以下简称两个领域刑事案件)。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之间应当建立健全联席会议、线索通报、案情会商、案件移送、案件督办、信息共享、信息发布等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公安局对公安部挂牌督办的两个领域刑事案件,可以商请与市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五条办理挂牌督办案件,应当遵守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二章案件范围和商请程序
第六条 公安部挂牌督办或不属于公安部挂牌督办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个领域刑事案件,市公安局可以商请市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
(一)犯罪情节严重、涉及人员众多的案件;
(二)媒体高度关注、公众反映强烈,中央领导直接批示我市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四)其他有必要联合挂牌督办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七条 各区县公安机关对符合第六条所述情形的两个领域刑事案件应当及时提请市公安局挂牌督办,市公安局对符合联合督办条件的案件,商请市检察院联合挂牌督办。
市公安局法制总队、环保总队、打假总队、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具体承担挂牌督办案件相关统筹协调、业务指导任务。
第八条 对需要联合挂牌督办的案件,市公安局应当向市检察院发出书面商请联合挂牌督办的函件,市检察院接到函件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函告市公安局。
第九条对于决定联合挂牌督办的案件,市检察院应当与市公安局联合下发挂牌督办通知,对侦查取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工作提出要求,通知相关检察机关,市公安局通知侦办单位。
第三章案件的督办
第十条 对挂牌督办案件,市公安局将通过书面、派员督办等方式开展督办工作,及时调度案件侦办进展情况,督促落实督办要求,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跟进指导案件侦办。
侦办单位应当严格落实督办要求,加大侦办力度,积极破解工作难题,及时上报侦办情况。
第十一条 对挂牌督办案件,侦办单位每月梳理一次案件侦办情况,并上报市公安局。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报告情况:
(一)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
(二)对主要犯罪嫌疑人采取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三)案件撤销;
(四)案件移交或者并案处理;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挂牌督办案件应当快侦快办,确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时侦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及时报市公安局备案。
第十三条 挂牌督办案件侦查终结后,侦办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形成侦办情况报告并上报市公安局。
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案件基本情况、侦办过程、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采取强制措施情况、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技战法与经验教训,必要时附相关图片资料。
第十四条 对挂牌督办案件,应当严格落实相关督办要求。侦办单位没有达到督办要求的,应当向市公安局作出书面报告,市公安局视情予以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侦办单位应当立即整改,并及时将情况报市公安局。
侦办单位对整改要求落实不到位或者案件侦办工作仍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侦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向市公安局说明情况,并纳入警种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对挂牌督办的案件,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统筹协调工作。
承办案件的检察院所在的分院具体承担对案件办理的指导工作。
承办案件的检察院应当负责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理,根据案件情况按照最高检《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以及市检察院《关于规范办理请示案件和提请研究案件的通知》的要求,加强请示和汇报工作。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具体承担办案任务并承担案件质量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六条 承办案件的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挂牌督办案件的捕后跟踪监督。监督侦办单位落实捕后继续侦查意见和证据不足不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的情况,并及时通报本院公诉部门。
第十七条 对挂牌督办案件的处理决定,承办案件的检察院拟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层报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备查。
对挂牌督办案件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的,承办案件的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法律文书和审查报告层报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
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应当对不批捕、不起诉决定进行审查,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按程序提请本院撤销、变更决定,或者指令纠正。
第十八条 承办案件的检察院应当按照挂牌督办通知要求,及时报送办理情况,对于影响案件诉讼和督办要求的重大情况,应当立即专报。
第十九条 承办案件的检察院应当按照挂牌督办通知要求制作案件情况报告并上报市检察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诉讼过程;
(二)检察机关采取的措施;
(三)本院认定的事实、证据情况和审查意见;
(四)分院审查意见;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六)下一步工作意见。
市检察院应当对案件情况报告及时进行审查,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意见,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对办理挂牌督办案件工作不力的,市检察院可以采取发催办函、现场督导、通报批评、要求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等措施开展督办工作,必要时,可以依法提请改变案件管辖或者更换案件承办人。
市检察院将挂牌督办工作纳入对基层检察院检察长实绩评价范围。
第二十一条 对挂牌督办案件,各级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和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分别承担责任,互相通报案件办理情况,强化捕诉衔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联合挂牌督办案件,侦办单位可视情况商同级检察院组成工作组,强化联合督办机制,加大督办力度。
对联合挂牌督办案件,侦办单位与同级检察院可以在提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前就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研究,必要时,共同商请相关行政部门研究解决专业问题;检察机关拟作出不批捕、不起诉决定前,可视情况与公安机关交流意见。
第四章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和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侦查机关商请介入侦查的挂牌督办案件,承办案件的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双方应严格遵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关于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一般在同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进行,必要时,可邀请上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共同参与。双方应严格遵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建议的工作办法(试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于重大复杂或者双方存在分歧的事项,介入侦查的检察官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分别向上级部门报告协调处理。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六条 对挂牌督办案件,应严格遵守宣传纪律,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宣传报道。确需宣传报道的,应经过分管领导审批后,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挂牌督办案件的信息应当由市检察院和市公安局共同发布。
第二十七条 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上级单位会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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