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重庆市《关于办理涉嫌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若干证据问题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环保局 关于办理涉嫌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若干证据问题的指导意见 渝高法 [2016]300 号 一、建立常态化联系协调工作机制 1.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以及集中办理涉嫌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各区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环保局

关于办理涉嫌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若干证据问题的指导意见

渝高法[2016]300

一、建立常态化联系协调工作机制

1.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保局以及集中办理涉嫌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各区法院、区检察院和案件管辖地的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环保局,分别建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的基层法院所在地的基层环保局。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必要时,联席会议可以邀请政府法制办和鉴定、检验检测等相关单位参加。

2. 环保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并移送已获取的相关证据材料。对于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相关涉案人员身份不明或者可能逃逸、证据可能灭失等紧急情况时,环保部门可以提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3. 公安机关在收到环保部门移送的案件及相关证据材料之后,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对于符合刑事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立案并及时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可以商请环保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环保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责及能力范围内予以配合。

4. 对于案情重大或者认识有分歧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提请有管辖权的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加强引导,明确补充侦查的方向、标准和要求。

二、明确证据鉴定、检验检测的委托程序

5. 对获取的证据需要进行鉴定、检验检测的,应遵循“谁办理谁取证,谁取证谁委托”原则。环保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的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由环保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检验检测;公安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检验检测;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检验检测或补充鉴定、检验检测的,由案件实时办理机关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检验检测。鉴定、检验检测机构对来样的鉴定、检验检测结论负责。

6. 鉴定、检验检测机构依法出具鉴定、检验检测意见后,应当将鉴定、检验检测意见及时送达委托机关。委托机关应当按照样品保存期限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妥善保存样品,可以长期保存的样品应当保存至终审裁判生效时止。

三、规范取证采样行为

7. 在办理涉嫌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取证中,公安机关、环保部门自行采样或委托鉴定、检验检测机构采样,应按照采样规范执行,对采样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8. 受委托机构进行现场采样,鉴定机构或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其中至少二人应具备相应资质。

9. 采样人员采样时应做好采样记录,填写现场采样记录表,并对所采样品标注采样地点、时间、测定项目等。现场提取鉴定、检验检测材料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并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取样情况记录表应由取样人员、当事人和见证人签名。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名或当事人不在现场,取样人员应当在取样情况记录表中注明原因。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四、规范危险废物污染案件的证据收集

10. 危险废物的鉴别、认定

根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以及涉案人员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废物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依照名录直接认定,出具认定意见,并说明认定的依据和理由。

对于根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以及涉案人员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废物,但不能排除具有危险特性的,由市环境保护部门依照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进行鉴别,出具书面鉴别意见,并说明鉴别的依据及理由。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与非危险废物的混合物的性质判定,由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进行鉴别,出具鉴别意见,并说明鉴别的依据及理由。

11. 危险废物数量的认定

危险废物数量应当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对于已经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的危险废物无法当场测量的,根据生产经营、物耗、能耗情况、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物料衡算等方式确认必然会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行为人又不能合理说明合法去向的,可以认定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对于使用运输工具运输后排放、倾倒和处置的,可以根据运输工具的装载量、计量记录、嫌疑人供诉、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认定。

12. 危险废物的保管和处置

对涉案危险废物,公安机关应依照相关规定及时固定证据,并商请所在地的环保部门组织或指定有资质、有条件的机构暂存、保管,避免发生二次污染或证据灭失。对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经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后,环保部门可指定有资质、有条件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公安机关应当配合。涉案危险废物的保管、处置、治理污染所产生的费用由污染责任人承担。

五、保障证据移送完整性

13. 案件证据材料移送范围

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1)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移送书;

(2)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有关鉴定、检验监测报告或者鉴定意见、认定意见、鉴别意见、计量记录或者损害评估报告;

(5)取证记录或者现场照片、录音录像资料;

(6)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14. 案件证据材料移送要求

(1)对环境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同时移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资料、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的证据材料。

(2)环保部门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案件,应当将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及其移送情况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3)案件移送材料应为原件,无法移送原件可以移送复制件,但需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并注明复制件出处和原件保管单位、保管人员等;涉案物品应当随案移送,特殊物质不宜移送的,移送材料中应当注明。

(4)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同时提交保护区区划相关文件。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应当同时移送所涉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证据等材料。

六、其他

15. 本意见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共同负责解释。

16.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6年12月27日印发

名称

案例,1,办公环境,3,绑架罪法规,3,保外就医,1,暴力威胁,1,剥夺政治权利,3,不动产登记,1,不起诉,3,不认为是犯罪,1,财产价值,3,财产刑,5,残疾人,1,查封冻结,4,成功案例,6,重庆刑事法规,35,传销犯罪法规,2,逮捕,14,单位犯罪,13,单位受贿罪,1,盗窃罪法规,15,地沟油,2,电信网络犯罪法规,13,电子证据,4,调查取证,3,毒品管理,2,毒品相关罪名,10,毒品罪法规,44,渎职罪法规,23,渎职罪名,30,赌博犯罪法规,5,发回重审,2,法律法规,100,法律监督,2,法律实务,102,法律援助,4,法院电话,27,犯罪量刑,35,犯罪主体,1,犯罪罪名,1,妨害公务罪,1,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法规,6,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名,7,妨害婚姻罪名,2,妨害司法罪法规,9,妨害司法罪名,16,妨害文物管理罪法规,3,妨害文物管理罪名,9,房屋转让,1,非法经营罪法规,15,非法拘禁罪法规,3,非法证据,6,附带民事诉讼,6,附加刑,1,高空抛物,1,工伤待遇,6,公告,4,公司财产独立,1,公司类合同,65,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法规,8,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名,16,公益诉讼,4,共同犯罪,1,故意毁坏财物罪,1,故意杀人罪法规,3,拐卖妇女儿童罪法规,9,管辖,1,管制,1,管制刀具,1,广东刑事法规,1,归个人使用,3,贵州刑事法规,1,国家工作人员,5,国家机关证件,1,国家监察,2,国家赔偿,2,海上犯罪,2,合伙企业,2,合同范本,69,合同诈骗,1,核准追诉,1,黑恶犯罪法规,17,户口,1,缓刑,5,回避,1,会见,4,贿赂罪法规,22,婚姻家庭,18,机动车,1,羁押,8,继承,1,家庭暴力犯罪,1,价格认定,5,监视居住,4,监外执行,8,监狱,2,减刑假释,11,检测,1,检察建议,2,检察院,1,简易程序,1,建设工程,2,交通事故,23,交通肇事罪法规,1,戒毒,1,戒毒所,1,金融管理秩序罪法规,25,金融管理秩序罪名,30,金融纠纷,1,金融类合同,15,金融诈骗罪法规,12,金融诈骗罪名,8,经济犯罪,7,警察执法,6,拘留,2,拘留所,2,举报,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规,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规,2,拒执罪法规,6,聚众斗殴罪法规,1,聚众淫乱,1,军人违反职责罪法规,1,看守所,75,控告申诉,4,宽严相济,2,滥用职权罪法规,5,累犯,2,离婚,1,立案标准,16,利息,1,另案处理,1,漏罪,1,录音录像,7,律师费,1,律师团队,7,律师证券业务规范,5,律师执业保障,13,律师执业规则,7,卖淫嫖娼罪法规,5,卖淫嫖娼罪名,6,卖淫嫖娼罪实务,1,民法典,1,民间借贷,2,民事抗诉,1,民事立案,1,民事上诉,1,民事诉讼,4,虐待被监管人罪法规,1,挪用公款罪法规,16,挪用资金罪法规,6,盘问,2,碰瓷,1,骗购外汇罪法规,2,嫖宿幼女罪法规,1,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法规,6,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名,5,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15,破坏环境资源罪法规,27,期限,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2,枪支,4,强奸罪法规,5,强制措施,26,强制隔离,1,强制医疗,2,抢夺罪法规,6,抢劫罪法规,6,敲诈勒索罪法规,3,侵犯财产罪法规,49,侵犯财产罪名,1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规,5,侵犯国家秘密,2,侵犯民主权利罪名,7,侵犯名誉隐私罪名,6,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法规,24,侵犯生命健康罪名,6,侵犯性的决定权罪名,3,侵犯知识产权,1,侵犯知识产权罪法规,7,侵犯知识产权罪名,7,侵犯自由罪名,18,侵权纠纷,1,侵占罪法规,2,取保候审,5,扰乱公共秩序罪法规,36,扰乱公共秩序罪名,40,扰乱市场秩序罪法规,21,扰乱市场秩序罪名,13,扰乱无线电通讯,1,认罪认罚,8,山都文集,71,山都资讯,10,伤情鉴定,4,商业汇票,1,商业贿赂,1,上海刑事法规,1,社区矫正,2,涉医违法犯罪,1,申诉和监督,19,身份证,1,审查起诉,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法规,1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名,10,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法规,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名,5,食品药品安全,4,收费标准,5,收容教育,2,数罪并罚,5,司法鉴定,36,司法救助,3,司法协助,1,死缓,1,死刑,19,死刑辩护,6,贪污贿赂犯罪法规,35,贪污贿赂罪名,12,贪污罪法规,9,逃汇罪法规,1,套路贷,3,特定款物,1,特赦,1,提起公诉,5,田文昌,5,退赃退赔,1,脱逃,4,外国人犯罪,1,玩忽职守罪法规,6,网络主播,1,危害公共安全罪法规,37,危害公共卫生罪法规,7,危害公共卫生罪名,11,危害国防利益罪法规,2,危害国家安全罪,3,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1,危害税收征管罪法规,19,危害税收征管罪名,14,危险方法罪法规,9,危险方法罪名,5,危险驾驶,3,违法所得,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名,13,违反安全管理罪法规,8,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罪名,9,违反枪支弹药管理罪法规,12,违禁药品,1,伪基站,2,伪造证件印章法规,6,未成年人,19,侮辱诽谤罪法规,2,物业管理,1,现场勘验检查,2,邪教犯罪法规,4,泄密案件,1,新冠肺炎,1,信访,1,信用卡诈骗,1,刑罚法规,9,刑法时效,5,刑法综合,15,刑事辩护,19,刑事辩诉,1,刑事处罚,2,刑事法规,5,刑事复议复核,1,刑事管辖,30,刑事和解,1,刑事鉴定,30,刑事抗诉,6,刑事赔偿,2,刑事涉案财物,12,刑事申诉,6,刑事审判执行,46,刑事司法政策,2,刑事诉讼,52,刑事责任,6,刑事证据,17,行政诉讼,1,兴奋剂,1,虚假恐怖信息,1,虚假诉讼,2,虚拟货币,5,寻衅滋事罪,1,讯问,4,徇私枉法罪,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野生动物,1,移送犯罪,2,淫秽物品罪法规,6,淫秽物品罪名,5,狱内刑事,1,冤假错案,4,杂谈,1,再审,1,赃款赃物,1,赠予,1,诈骗罪法规,2,张明楷,6,浙江刑事法规,1,侦查,45,侦监与公诉,31,正当防卫,4,证人,1,证人证言,2,执行,1,职务犯罪,12,职务侵占罪法规,5,指导案例,40,指引,1,重点法规,17,专业服务,5,自首立功,6,自诉,2,走私罪法规,10,走私罪名,10,组织考试作弊罪,3,罪名解析,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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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山都律师事务所: 2016.重庆市《关于办理涉嫌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若干证据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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