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指导意见 渝检(执检)〔 2016 〕 4 号    2016 年 5 月 31 日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人民...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指导意见

渝检(执检)〔20164   2016531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明确职能定位,加强组织领导,优化警力结构,提高履职能力

1.各级院要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更名为契机,加强领导,强化保障,积极争取支持,把素质过硬、真抓实干、敢于担当的优秀检察官充实到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领导岗位,优化刑事执行检察队伍结构,配强从事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刑事执行检察官,着力提高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二、办案数量与案件质量并重,准确把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有否继续羁押必要的规范审查操作流程,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规范开展

2.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应当坚持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与办案机关(部门)内部监督相结合,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原则,不得滥用建议权影响刑事诉讼依法进行。要正确处理好办案数量和质量之间的关系,重视案件质量,避免盲目追求办案数量而导致大量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不被办案机关(部门)采纳或者产生办案风险。

3.各级院在坚持高检院规定的三级规范化派驻看守所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数量的同时,必须更加注重办案质量。今年各级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被采纳率不得低于60%,对于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被采纳率低于50%的单位,应当以本院名义向市院刑事执行检察处报送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情况分析报告,并逐案分析原因,提出提高案件质量的对策。

4.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启用之前,各级院可以商请技术、案管部门在原侦查监督部门办案系统羁押必要性案件审查板块进行办案,原侦查监督部门案管系统法律文书、流程不够完善的,按照本意见所附法律文书,工作文书格式执行。

5.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来源一般分两种,一种是依申请启动,即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要求其提交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的书面申请,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不能提交书面申请的,应当制作接受申请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笔录,工作笔录须申请人核对后签名捺印予以确认。凡是依申请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受理案件3日内制作《不予立案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二是依职权启动,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依职权启动羁押必要性案件审查程序,必须填写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审批表,决定不予立案的可以不履行告知程序。由看守所等有关机关工作中发现建议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视为依申请启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将审查结果告知有关机关。

6.申请人既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又向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告知其应当在收到办案机关不予变更强制措施书面答复后申请,或者告知其也可以直接向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

7.要严格执行案件受理、审查、答复和结案程序,每一流程形成的法律文书、工作文书和相关案件材料按照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要求,及时归档,完善手工台账,录入检统表。

8.对逮捕后异地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羁押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和派驻看守所检察室承担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办案机关相对应的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9.立案决定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经本院分管领导同意,协调本院办案部门授权通过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途径查阅与本案有关的审查报告等相关案件材料,核实有关犯罪事实和情节;不予立案审查案件,不得进入案件管理系统查询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和审查报告。

10.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进行羁押必要性案件审查,主要通过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审查有关人员提供的证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是否属实;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性质和情节,人身危险性,考察其是否具备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

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初审,不予立案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但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除外:

(一)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二)因违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被重新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的;

(三)有事实证明存在翻供、串供、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的;

(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等其他需要继续羁押的情形。

三、加强协作,完善相关配套机制

11.各分院、区县(自治县)院在办理羁押必要性案件审查的过程中,应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加强与侦查机关(部门)及基层组织的沟通协作,加强与人民监督办、案管、控申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第三方参与、释法说理、意见反馈、监督纠正违法、风险防控等方面的工作机制,逐步提高羁押必要性案件审查的权威性、实效性,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积极稳妥开展羁押必要性案件公开审查。

12.全面系统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风险评估。市院制作统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审查风险评估表,根据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个人情况和其他情况,设计了相应的低风险(9-11分)、中风险(12-23分)和高风险(23分以上)等级,对中风险20分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积极把控案件风险,经审查建议办案机关(部门)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照12条进行公开审查,有被害人的应当听取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意见。

四、进一步加大对看守所和办案机关超期羁押的监督

13.各级院要结合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办理工作,加强监督、纠正看守所、侦查机关(部门)、审判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六百二十三条、六百二十四条和第六百二十五条关于羁押期限、侦查期限和审理期限的违法情形,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6月1日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和久押不决案件工作规定(试行)》,切实监督办案机关和部门履行换押制度,坚决纠正不及时换押的陋习。

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相关文书

1.  羁押必要性审查权利告知书;

2.  不予立案告知书;

3.  接受申请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笔录;

4.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审批表;

5.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

6.羁押必要性审查风险评估表;

7.羁押必要性审查调查笔录;

8.羁押必要性审查结案审批表。

名称

案例,1,办公环境,3,绑架罪法规,3,保外就医,1,暴力威胁,1,剥夺政治权利,3,不动产登记,1,不起诉,3,不认为是犯罪,1,财产价值,3,财产刑,5,残疾人,1,查封冻结,4,成功案例,6,重庆刑事法规,35,传销犯罪法规,2,逮捕,14,单位犯罪,13,单位受贿罪,1,盗窃罪法规,15,地沟油,2,电信网络犯罪法规,13,电子证据,4,调查取证,3,毒品管理,2,毒品相关罪名,10,毒品罪法规,44,渎职罪法规,23,渎职罪名,30,赌博犯罪法规,5,发回重审,2,法律法规,100,法律监督,2,法律实务,100,法律援助,4,法院电话,27,犯罪量刑,35,犯罪主体,1,犯罪罪名,1,妨害公务罪,1,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法规,6,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名,7,妨害婚姻罪名,2,妨害司法罪法规,9,妨害司法罪名,16,妨害文物管理罪法规,3,妨害文物管理罪名,9,房屋转让,1,非法经营罪法规,15,非法拘禁罪法规,3,非法证据,6,附带民事诉讼,6,附加刑,1,高空抛物,1,工伤待遇,5,公告,4,公司财产独立,1,公司类合同,65,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法规,8,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名,16,公益诉讼,4,共同犯罪,1,故意毁坏财物罪,1,故意杀人罪法规,3,拐卖妇女儿童罪法规,9,管辖,1,管制,1,管制刀具,1,广东刑事法规,1,归个人使用,3,贵州刑事法规,1,国家工作人员,5,国家机关证件,1,国家监察,2,国家赔偿,2,海上犯罪,2,合伙企业,2,合同范本,69,合同诈骗,1,核准追诉,1,黑恶犯罪法规,17,户口,1,缓刑,5,回避,1,会见,4,贿赂罪法规,22,婚姻家庭,18,机动车,1,羁押,8,继承,1,家庭暴力犯罪,1,价格认定,5,监视居住,4,监外执行,8,监狱,2,减刑假释,11,检测,1,检察建议,2,检察院,1,简易程序,1,建设工程,2,交通事故,23,交通肇事罪法规,1,戒毒,1,戒毒所,1,金融管理秩序罪法规,25,金融管理秩序罪名,30,金融纠纷,1,金融类合同,15,金融诈骗罪法规,12,金融诈骗罪名,8,经济犯罪,7,警察执法,6,拘留,2,拘留所,2,举报,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规,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规,2,拒执罪法规,6,聚众斗殴罪法规,1,聚众淫乱,1,军人违反职责罪法规,1,看守所,75,控告申诉,4,宽严相济,2,滥用职权罪法规,5,累犯,2,离婚,1,立案标准,16,利息,1,另案处理,1,漏罪,1,录音录像,7,律师费,1,律师团队,7,律师证券业务规范,5,律师执业保障,13,律师执业规则,7,卖淫嫖娼罪法规,5,卖淫嫖娼罪名,6,卖淫嫖娼罪实务,1,民法典,1,民间借贷,2,民事抗诉,1,民事立案,1,民事上诉,1,民事诉讼,4,虐待被监管人罪法规,1,挪用公款罪法规,16,挪用资金罪法规,6,盘问,2,碰瓷,1,骗购外汇罪法规,2,嫖宿幼女罪法规,1,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法规,6,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名,5,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15,破坏环境资源罪法规,27,期限,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2,枪支,4,强奸罪法规,5,强制措施,26,强制隔离,1,强制医疗,2,抢夺罪法规,6,抢劫罪法规,6,敲诈勒索罪法规,3,侵犯财产罪法规,49,侵犯财产罪名,1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规,5,侵犯国家秘密,2,侵犯民主权利罪名,7,侵犯名誉隐私罪名,6,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法规,24,侵犯生命健康罪名,6,侵犯性的决定权罪名,3,侵犯知识产权,1,侵犯知识产权罪法规,7,侵犯知识产权罪名,7,侵犯自由罪名,18,侵权纠纷,1,侵占罪法规,2,取保候审,5,扰乱公共秩序罪法规,36,扰乱公共秩序罪名,40,扰乱市场秩序罪法规,21,扰乱市场秩序罪名,13,扰乱无线电通讯,1,认罪认罚,8,山都文集,71,山都资讯,10,伤情鉴定,4,商业汇票,1,商业贿赂,1,上海刑事法规,1,社区矫正,2,涉医违法犯罪,1,申诉和监督,19,身份证,1,审查起诉,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法规,1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名,10,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法规,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名,5,食品药品安全,4,收费标准,5,收容教育,2,数罪并罚,5,司法鉴定,36,司法救助,3,司法协助,1,死缓,1,死刑,19,死刑辩护,6,贪污贿赂犯罪法规,35,贪污贿赂罪名,12,贪污罪法规,9,逃汇罪法规,1,套路贷,3,特定款物,1,特赦,1,提起公诉,5,田文昌,5,退赃退赔,1,脱逃,4,外国人犯罪,1,玩忽职守罪法规,6,网络主播,1,危害公共安全罪法规,37,危害公共卫生罪法规,7,危害公共卫生罪名,11,危害国防利益罪法规,2,危害国家安全罪,3,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1,危害税收征管罪法规,19,危害税收征管罪名,14,危险方法罪法规,9,危险方法罪名,5,危险驾驶,3,违法所得,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名,13,违反安全管理罪法规,8,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罪名,9,违反枪支弹药管理罪法规,12,违禁药品,1,伪基站,2,伪造证件印章法规,6,未成年人,19,侮辱诽谤罪法规,2,物业管理,1,现场勘验检查,2,邪教犯罪法规,4,泄密案件,1,新冠肺炎,1,信访,1,信用卡诈骗,1,刑罚法规,9,刑法时效,5,刑法综合,15,刑事辩护,19,刑事辩诉,1,刑事处罚,2,刑事法规,5,刑事复议复核,1,刑事管辖,30,刑事和解,1,刑事鉴定,30,刑事抗诉,6,刑事赔偿,2,刑事涉案财物,12,刑事申诉,6,刑事审判执行,46,刑事司法政策,2,刑事诉讼,52,刑事责任,6,刑事证据,17,行政诉讼,1,兴奋剂,1,虚假恐怖信息,1,虚假诉讼,2,虚拟货币,5,寻衅滋事罪,1,讯问,4,徇私枉法罪,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野生动物,1,移送犯罪,2,淫秽物品罪法规,6,淫秽物品罪名,5,狱内刑事,1,冤假错案,4,杂谈,1,再审,1,赃款赃物,1,赠予,1,诈骗罪法规,2,张明楷,6,浙江刑事法规,1,侦查,45,侦监与公诉,31,正当防卫,4,证人,1,证人证言,2,执行,1,职务犯罪,12,职务侵占罪法规,5,指导案例,40,指引,1,重点法规,17,专业服务,5,自首立功,6,自诉,2,走私罪法规,10,走私罪名,10,组织考试作弊罪,3,罪名解析,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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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山都律师事务所: 2016.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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