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关于审查受理控告申诉事项有关问题的答复 高检控〔 2015 〕 4 号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处: 你处《关于申诉案件受理范围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粤检控〔2014〕29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高检院侦查监督厅、法律政策研究室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关于审查受理控告申诉事项有关问题的答复
高检控〔2015 〕4号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处:
你处《关于申诉案件受理范围的几个问题的请示》(粤检控〔2014〕29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高检院侦查监督厅、法律政策研究室意见,答复如下:
一、关于不服公安机关刑事不立案或者立案决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审查结论后仍不服的,是否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复查,以及经过两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后仍不服的,是否由省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复查的问题
根据《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对于要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行刑事立案监督的控告或者申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作出审查结论后,控告人、申诉人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不予受理,同时将控告申诉材料移送作出审查结论的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作出审查结论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原办案公安机关按程序依法终结,并附人民检察院审查结论。
二、关干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诉讼程序未终结)的申诉案件,经同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复查后仍不服的,是否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复查,以及经过两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后仍不服的,是否由省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复查的问题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七项规定,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由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审查处理。对以其他理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由侦查监督部门办理。侦查监督部门对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作出审查结论后,被害人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继续申诉的,根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受理,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要求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经过两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被害人仍然不服,继续申诉,符合《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终结条件的,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可以作出终结决定。
三、关于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不立案决定的复议申请或者申诉,以及要求对公安机关实行刑事立案监督的控告或者申诉,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后应当进行程序审查还是实体审查的问题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五百五十四条、《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于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不立案决定的复议申请或者申诉,以及要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实行刑事立案监督的控告或者申诉,控告检察部门在审查受理时,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复议申请、控告、申诉材料进行实体性审查,认为需要侦查部门说明不立案理由,或者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监察厅
2015年3月31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