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若干问題的意见 渝高法 [2014]261 号 2015 年 5 月 4 日发布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有效打击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中拒不执行判决、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若干问題的意见
渝高法[2014]261号 2015年5月4日发布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有效打击人民法院执行活动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坚持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积极依法履行职责,共同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妨害公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行为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人民法院应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及时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及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及时审判。
第四条 人民法浣依法决定对妨害执行的行为人进行司法拘留,而行为人逃匿,需要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控制的,执行法院应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移送拘留决定书和协助査控函,公安机关应及时组织力量协助查找,一经发现立即控制并移交执行法院执行拘留。符合收拘条泮的,公安机关拘留所应及时收拘。
第五条 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的,执行法院可以委托被拘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拘留,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可以持执行法院作出的拘留决定书传真件,以及加盖本院公章的公函或介绍信,经所在地拘留所主管机关批准后,将被拘留人送交所在地拘留所执行拘留,拘留所应及时办理收拘手续。执行法院应在48小时内派员向拘留所补送拘留决定书原件。
第六条 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或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建议执行法院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的,执行法院应及时审查决定。
第七条 行为人涉嫌构成犯罪的,执行法院应向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移送立案侦查;行为人居住地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向居住地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移送。
第八条 移送立案侦査时,执行法院应提交移送函,说明法院执行活动的主要经过、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并附相关证据,一并移送有管辖杈的公安机关,同时函告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的证据可以是副本。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在收到材料后5日内完成是否立案的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函告执行法院。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及时沟通,经沟通协调仍无法形成共识的,可提请公安机关所在地人民检察院监督。
第十条 全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在各自辖区、层级建立联动协调机制,设立联络员,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协商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 本意见所称执行法院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办理执行案件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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