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市检、公安局《关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调整和细化了逮捕条件,为统一认识、规范办案程序、准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重庆市公安局

《关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调整和细化了逮捕条件,为统一认识、规范办案程序、准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应当逮捕的社会危险性,应当结合其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综合评判。

 二、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应当逮捕的社会危险性,应当有证据证明或者有迹象表明犯罪嫌疑人具备本意见第三条至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三、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

 (一)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

 (二)三年内曾因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同类行为,受到一次以上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者二次以上行政拘留处罚,本案系故意犯罪的;

 (三)吸毒成瘾且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或者以违法犯罪作为其主要经济来源的;

 (四)已经开始策划、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

 (五)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四、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者以报复社会为目的的犯罪;

 (二)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在黑恶势力或者恐怖活动犯罪、有组织犯罪中起组织、领导、策划、指挥或者其他重要作用的;

 (四)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的情形。

 五、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

 (一)归案前或者归案后已经着手实施或者企图实施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的;

 (二)有同案犯在逃,或者犯罪嫌疑人还涉嫌其他重大犯罪事实待查证,不予羁押有碍全案侦查的;

 (三)其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六、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为“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一)有实施打击报复的意思表示的;

 (二)准备、策划、实施打击报复的;

 (三)其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

 七、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一)归案前或者归案后曾经自杀的;

 (二)曾经或者企图以自残、自伤的方式逃避打击处理的;

 (三)实施犯罪行为后潜逃被抓获的;

 (四)无固定职业且在犯罪地无固定居所,有逃跑可能的;

 (五)其他企图自杀或逃跑的情形。

 八、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提请批准逮捕时,应当制作《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说明书》,并附证明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材料目录及相关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九、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说明书》及社会危险性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并视情况开展必要的复核。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公安机关移送的证明社会危险性证据材料不足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公安机关应当在审查逮捕期限届满前补充完整。

 十、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六)年满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十一、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时,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情节,综合判断是否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十二、公安机关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是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时,应当将证明其曾经故意犯罪的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反映查找、核实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过程和结果的材料随案移送。

 十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

 (一)犯罪嫌疑人不讲身份信息,公安机关通过指纹比对、网上户籍信息查询等方式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的;

 (二)犯罪嫌疑人虽有供述,但经网上户籍信息查询或向户籍派出所等调查、核实不相符的,或者明显虚假,无法核实的。

 十四、公安机关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提请批准逮捕时,应当提供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证据材料。

 十五、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提出的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不具有应当逮捕的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等意见以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公安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时应随案移送。

 十六、人民检察院拟不批准逮捕的,可以事先与公安机关沟通,听取意见。在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应当制作《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根据不批准逮捕案件具体情况,阐明不批准逮捕理由。

 (一)对于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案件,重点围绕犯罪构成和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说明不批准逮捕理由;

 (二)对于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方面,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论证说明;

 (三)对于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以及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矛盾进行分析论证。

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的,应当附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查清的事实和需要收集、核实的证据。

 十七、公安机关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对于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及时反馈后续处理情况。对于无社会危险性或者因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已经刑事拘留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并根据不同情况积极开展后续侦查工作。

 (一)对于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违反法律规定,且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二)对于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积极开展补充侦查工作。补充侦查后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依法重新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在案件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十八、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提出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的书面意见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审查。对于需要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不批准逮捕理由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员共同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说明不批准逮捕理由。

 十九、人民检察院办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刑事拘留的审查逮捕案件,应当严格遵守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五条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不具有应当讯问情形的,可以不再讯问;属于应当讯问情形的,讯问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并做好办案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派员协助讯问,以确保办案安全。

 二十、区县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案工作中对涉及的法律适用、证据运用及逮捕条件等问题出现认识分歧的,应当加强分析研究,共同协商解决。认识分歧较大的,应当按照分工负责原则,及时分别报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

名称

案例,1,办公环境,3,绑架罪法规,3,保外就医,1,暴力威胁,1,剥夺政治权利,3,不动产登记,1,不起诉,3,不认为是犯罪,1,财产价值,3,财产刑,5,残疾人,1,查封冻结,4,成功案例,6,重庆刑事法规,35,传销犯罪法规,2,逮捕,14,单位犯罪,13,单位受贿罪,1,盗窃罪法规,15,地沟油,2,电信网络犯罪法规,13,电子证据,4,调查取证,3,毒品管理,2,毒品相关罪名,10,毒品罪法规,44,渎职罪法规,23,渎职罪名,30,赌博犯罪法规,5,发回重审,2,法律法规,100,法律监督,2,法律实务,100,法律援助,4,法院电话,27,犯罪量刑,35,犯罪主体,1,犯罪罪名,1,妨害公务罪,1,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法规,6,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名,7,妨害婚姻罪名,2,妨害司法罪法规,9,妨害司法罪名,16,妨害文物管理罪法规,3,妨害文物管理罪名,9,房屋转让,1,非法经营罪法规,15,非法拘禁罪法规,3,非法证据,6,附带民事诉讼,6,附加刑,1,高空抛物,1,工伤待遇,5,公告,4,公司财产独立,1,公司类合同,65,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法规,8,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名,16,公益诉讼,4,共同犯罪,1,故意毁坏财物罪,1,故意杀人罪法规,3,拐卖妇女儿童罪法规,9,管辖,1,管制,1,管制刀具,1,广东刑事法规,1,归个人使用,3,贵州刑事法规,1,国家工作人员,5,国家机关证件,1,国家监察,2,国家赔偿,2,海上犯罪,2,合伙企业,2,合同范本,69,合同诈骗,1,核准追诉,1,黑恶犯罪法规,17,户口,1,缓刑,5,回避,1,会见,4,贿赂罪法规,22,婚姻家庭,18,机动车,1,羁押,8,继承,1,家庭暴力犯罪,1,价格认定,5,监视居住,4,监外执行,8,监狱,2,减刑假释,11,检测,1,检察建议,2,检察院,1,简易程序,1,建设工程,2,交通事故,23,交通肇事罪法规,1,戒毒,1,戒毒所,1,金融管理秩序罪法规,25,金融管理秩序罪名,30,金融纠纷,1,金融类合同,15,金融诈骗罪法规,12,金融诈骗罪名,8,经济犯罪,7,警察执法,6,拘留,2,拘留所,2,举报,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规,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规,2,拒执罪法规,6,聚众斗殴罪法规,1,聚众淫乱,1,军人违反职责罪法规,1,看守所,75,控告申诉,4,宽严相济,2,滥用职权罪法规,5,累犯,2,离婚,1,立案标准,16,利息,1,另案处理,1,漏罪,1,录音录像,7,律师费,1,律师团队,7,律师证券业务规范,5,律师执业保障,13,律师执业规则,7,卖淫嫖娼罪法规,5,卖淫嫖娼罪名,6,卖淫嫖娼罪实务,1,民法典,1,民间借贷,2,民事抗诉,1,民事立案,1,民事上诉,1,民事诉讼,4,虐待被监管人罪法规,1,挪用公款罪法规,16,挪用资金罪法规,6,盘问,2,碰瓷,1,骗购外汇罪法规,2,嫖宿幼女罪法规,1,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法规,6,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名,5,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15,破坏环境资源罪法规,27,期限,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2,枪支,4,强奸罪法规,5,强制措施,26,强制隔离,1,强制医疗,2,抢夺罪法规,6,抢劫罪法规,6,敲诈勒索罪法规,3,侵犯财产罪法规,49,侵犯财产罪名,1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规,5,侵犯国家秘密,2,侵犯民主权利罪名,7,侵犯名誉隐私罪名,6,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法规,24,侵犯生命健康罪名,6,侵犯性的决定权罪名,3,侵犯知识产权,1,侵犯知识产权罪法规,7,侵犯知识产权罪名,7,侵犯自由罪名,18,侵权纠纷,1,侵占罪法规,2,取保候审,5,扰乱公共秩序罪法规,36,扰乱公共秩序罪名,40,扰乱市场秩序罪法规,21,扰乱市场秩序罪名,13,扰乱无线电通讯,1,认罪认罚,8,山都文集,71,山都资讯,10,伤情鉴定,4,商业汇票,1,商业贿赂,1,上海刑事法规,1,社区矫正,2,涉医违法犯罪,1,申诉和监督,19,身份证,1,审查起诉,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法规,1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名,10,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法规,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名,5,食品药品安全,4,收费标准,5,收容教育,2,数罪并罚,5,司法鉴定,36,司法救助,3,司法协助,1,死缓,1,死刑,19,死刑辩护,6,贪污贿赂犯罪法规,35,贪污贿赂罪名,12,贪污罪法规,9,逃汇罪法规,1,套路贷,3,特定款物,1,特赦,1,提起公诉,5,田文昌,5,退赃退赔,1,脱逃,4,外国人犯罪,1,玩忽职守罪法规,6,网络主播,1,危害公共安全罪法规,37,危害公共卫生罪法规,7,危害公共卫生罪名,11,危害国防利益罪法规,2,危害国家安全罪,3,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1,危害税收征管罪法规,19,危害税收征管罪名,14,危险方法罪法规,9,危险方法罪名,5,危险驾驶,3,违法所得,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名,13,违反安全管理罪法规,8,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罪名,9,违反枪支弹药管理罪法规,12,违禁药品,1,伪基站,2,伪造证件印章法规,6,未成年人,19,侮辱诽谤罪法规,2,物业管理,1,现场勘验检查,2,邪教犯罪法规,4,泄密案件,1,新冠肺炎,1,信访,1,信用卡诈骗,1,刑罚法规,9,刑法时效,5,刑法综合,15,刑事辩护,19,刑事辩诉,1,刑事处罚,2,刑事法规,5,刑事复议复核,1,刑事管辖,30,刑事和解,1,刑事鉴定,30,刑事抗诉,6,刑事赔偿,2,刑事涉案财物,12,刑事申诉,6,刑事审判执行,46,刑事司法政策,2,刑事诉讼,52,刑事责任,6,刑事证据,17,行政诉讼,1,兴奋剂,1,虚假恐怖信息,1,虚假诉讼,2,虚拟货币,5,寻衅滋事罪,1,讯问,4,徇私枉法罪,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野生动物,1,移送犯罪,2,淫秽物品罪法规,6,淫秽物品罪名,5,狱内刑事,1,冤假错案,4,杂谈,1,再审,1,赃款赃物,1,赠予,1,诈骗罪法规,2,张明楷,6,浙江刑事法规,1,侦查,45,侦监与公诉,31,正当防卫,4,证人,1,证人证言,2,执行,1,职务犯罪,12,职务侵占罪法规,5,指导案例,40,指引,1,重点法规,17,专业服务,5,自首立功,6,自诉,2,走私罪法规,10,走私罪名,10,组织考试作弊罪,3,罪名解析,361,
ltr
item
重庆山都律师事务所: 2013.市检、公安局《关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2013.市检、公安局《关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重庆山都律师事务所
https://www.shandulaw.com/2021/10/2013.html
https://www.shandulaw.com/
https://www.shandulaw.com/
https://www.shandulaw.com/2021/10/2013.html
true
7396930417528630798
UTF-8
加载全部文章 没有找到文章 浏览全部 阅读更多 回复 删除回复 删除 By 主页 页面 文章 浏览所有 为你推荐 标签 归档 搜索 全部文章 找不到与您的请求匹配的帖子 返回主页 Sunday Monday Tuesday Wednesday Thursday Friday Saturday Sun Mon Tue Wed Thu Fri Sat January February March April May June July August September October November December Jan Feb Mar Apr May Jun Jul Aug Sep Oct Nov Dec 刚刚 1 minute ago $$1$$ minutes ago 1 hour ago $$1$$ hours ago Yesterday $$1$$ days ago $$1$$ weeks ago more than 5 weeks ago 关注者 关注 此高级内容已锁定 步骤1:分享至社交网络 步骤2:点击社交网络上的链接 复制所有代码 选取所有代码 所有代码已复制到剪贴板 无法复制代码/文字,请按[CTRL] + [C](或Mac则为CMD + C)进行复制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