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市高法、市检、公安局、环保局《关于试点集中办现环境保护案件的意见》

  渝高法〔 2011)  383 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印发《关于试点集中办现环境保护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各中、基层法院、市法院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检察院市检察院各分院、市检察院各处室。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各处室...

 渝高法〔2011)  383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印发《关于试点集中办现环境保护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各中、基层法院、市法院各部门,各区县《自治县〕检察院市检察院各分院、市检察院各处室。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各处室总队,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现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坏境保护局关于试点集中办理环境保护案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1年11月4日

关于试点集中办现环境保护案件的意见

第一条 为探索环境保护司法新机制,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案件集中审理试点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妥善处理污染、破坏环境行为引发的俊权、报害赔偿案件,监督、支持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除依法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下列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一审环境保护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分别由渝北区、万州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审查并执行。

(一)刑事案件《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定的与污染、破坏环境有关的部分犯罪案件,《刑法》分则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中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案件,具体包括:

1.投放危险物质案(《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

2.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第115条第2款);

3.危险物质肇事案(《刑法》第136条);

4.污染环境案(《刑法》第338条);

5.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案(《刑法》第339条第1款);

6.擅自进口固体废物案(《刑法》第339条第2款);

7.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340条);

8.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刑法》第341条第1款);

9.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刑法》第341条第1款);

10.非法狩猎案(《刑法》第341条第2款);

11.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刑法》第342条);

12.非法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1款);

13.破坏性采矿案(《刑法》第343条第2款);

14.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刑法》第344条);

巧.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刑法》第344条);

16.盗伐林木案(《刑法》第345条第I款);

17.滥伐林木案(《刑法》第345条第2款);

18.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刑法》第345条第3款).

(二)民事案件

1.大气、水、噪声、放射性、土壤、电子废物、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

2.因紧急避险引起的环境损害责任纠纷案.

(三)行政案件

因大气、水、噪声、放射性、土壤、电子废物、固体废物等污染、破坏环境发生行政争议而引起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审查案件.

(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第三条公安机关侦查办理环境保护刑事案件,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犯罪地管辖的规定。

第四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移送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五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移送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移送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第六条环境保护刑事案件被告人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造成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一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条渝北区、万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应到被告人羁押地进行.庭审地法院应提供法庭、羁押室等设施和便利条件.当地看守所应按照国务院《看守所条例》和公安部《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对污染、破坏环境,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附随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环境监测数据记录等材料;

(五)检验报告、鉴定结论、环境污染损害评估等材料;

(六)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九条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环境保护社会组织和市内经依法登记设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受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保护民事、行政诉讼,也可以支持市内经依法登记设立、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应当派员出庭,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证据利益归属于原告.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没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应认真办理并及时回复。

第十四条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共同建立环境保护司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适时商议解决环境保护司法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定期研究深入推进环境保护的司法工作新机制.

第十五条 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具体意见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本意见所称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行政监管职责的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本意见施行前,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环境保护案件由受理法院继续审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二分院辖区墓层人民检察院已经完成起诉审查或正在进行起诉审查的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由起诉审查人民检察院继续办理,向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本意见施行期间,市第三、四、五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墓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四、五分院及其辖区墓层人民检察院办理本意见所列环境保护案件,保持现有做法不变。

第十九条本意见施行期间,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

第二十条本意见由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共同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意见自2012年I月1日起施行。

名称

案例,1,办公环境,3,绑架罪法规,3,保外就医,1,暴力威胁,1,剥夺政治权利,3,不动产登记,1,不起诉,3,不认为是犯罪,1,财产价值,3,财产刑,5,残疾人,1,查封冻结,4,成功案例,6,重庆刑事法规,35,传销犯罪法规,2,逮捕,14,单位犯罪,13,单位受贿罪,1,盗窃罪法规,15,地沟油,2,电信网络犯罪法规,13,电子证据,4,调查取证,3,毒品管理,2,毒品相关罪名,10,毒品罪法规,44,渎职罪法规,23,渎职罪名,30,赌博犯罪法规,5,发回重审,2,法律法规,100,法律监督,2,法律实务,100,法律援助,4,法院电话,27,犯罪量刑,35,犯罪主体,1,犯罪罪名,1,妨害公务罪,1,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法规,6,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名,7,妨害婚姻罪名,2,妨害司法罪法规,9,妨害司法罪名,16,妨害文物管理罪法规,3,妨害文物管理罪名,9,房屋转让,1,非法经营罪法规,15,非法拘禁罪法规,3,非法证据,6,附带民事诉讼,6,附加刑,1,高空抛物,1,工伤待遇,5,公告,4,公司财产独立,1,公司类合同,65,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法规,8,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名,16,公益诉讼,4,共同犯罪,1,故意毁坏财物罪,1,故意杀人罪法规,3,拐卖妇女儿童罪法规,9,管辖,1,管制,1,管制刀具,1,广东刑事法规,1,归个人使用,3,贵州刑事法规,1,国家工作人员,5,国家机关证件,1,国家监察,2,国家赔偿,2,海上犯罪,2,合伙企业,2,合同范本,69,合同诈骗,1,核准追诉,1,黑恶犯罪法规,17,户口,1,缓刑,5,回避,1,会见,4,贿赂罪法规,22,婚姻家庭,18,机动车,1,羁押,8,继承,1,家庭暴力犯罪,1,价格认定,5,监视居住,4,监外执行,8,监狱,2,减刑假释,11,检测,1,检察建议,2,检察院,1,简易程序,1,建设工程,2,交通事故,23,交通肇事罪法规,1,戒毒,1,戒毒所,1,金融管理秩序罪法规,25,金融管理秩序罪名,30,金融纠纷,1,金融类合同,15,金融诈骗罪法规,12,金融诈骗罪名,8,经济犯罪,7,警察执法,6,拘留,2,拘留所,2,举报,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规,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规,2,拒执罪法规,6,聚众斗殴罪法规,1,聚众淫乱,1,军人违反职责罪法规,1,看守所,75,控告申诉,4,宽严相济,2,滥用职权罪法规,5,累犯,2,离婚,1,立案标准,16,利息,1,另案处理,1,漏罪,1,录音录像,7,律师费,1,律师团队,7,律师证券业务规范,5,律师执业保障,13,律师执业规则,7,卖淫嫖娼罪法规,5,卖淫嫖娼罪名,6,卖淫嫖娼罪实务,1,民法典,1,民间借贷,2,民事抗诉,1,民事立案,1,民事上诉,1,民事诉讼,4,虐待被监管人罪法规,1,挪用公款罪法规,16,挪用资金罪法规,6,盘问,2,碰瓷,1,骗购外汇罪法规,2,嫖宿幼女罪法规,1,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法规,6,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名,5,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15,破坏环境资源罪法规,27,期限,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2,枪支,4,强奸罪法规,5,强制措施,26,强制隔离,1,强制医疗,2,抢夺罪法规,6,抢劫罪法规,6,敲诈勒索罪法规,3,侵犯财产罪法规,49,侵犯财产罪名,1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规,5,侵犯国家秘密,2,侵犯民主权利罪名,7,侵犯名誉隐私罪名,6,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法规,24,侵犯生命健康罪名,6,侵犯性的决定权罪名,3,侵犯知识产权,1,侵犯知识产权罪法规,7,侵犯知识产权罪名,7,侵犯自由罪名,18,侵权纠纷,1,侵占罪法规,2,取保候审,5,扰乱公共秩序罪法规,36,扰乱公共秩序罪名,40,扰乱市场秩序罪法规,21,扰乱市场秩序罪名,13,扰乱无线电通讯,1,认罪认罚,8,山都文集,71,山都资讯,10,伤情鉴定,4,商业汇票,1,商业贿赂,1,上海刑事法规,1,社区矫正,2,涉医违法犯罪,1,申诉和监督,19,身份证,1,审查起诉,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法规,1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名,10,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法规,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名,5,食品药品安全,4,收费标准,5,收容教育,2,数罪并罚,5,司法鉴定,36,司法救助,3,司法协助,1,死缓,1,死刑,19,死刑辩护,6,贪污贿赂犯罪法规,35,贪污贿赂罪名,12,贪污罪法规,9,逃汇罪法规,1,套路贷,3,特定款物,1,特赦,1,提起公诉,5,田文昌,5,退赃退赔,1,脱逃,4,外国人犯罪,1,玩忽职守罪法规,6,网络主播,1,危害公共安全罪法规,37,危害公共卫生罪法规,7,危害公共卫生罪名,11,危害国防利益罪法规,2,危害国家安全罪,3,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1,危害税收征管罪法规,19,危害税收征管罪名,14,危险方法罪法规,9,危险方法罪名,5,危险驾驶,3,违法所得,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名,13,违反安全管理罪法规,8,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罪名,9,违反枪支弹药管理罪法规,12,违禁药品,1,伪基站,2,伪造证件印章法规,6,未成年人,19,侮辱诽谤罪法规,2,物业管理,1,现场勘验检查,2,邪教犯罪法规,4,泄密案件,1,新冠肺炎,1,信访,1,信用卡诈骗,1,刑罚法规,9,刑法时效,5,刑法综合,15,刑事辩护,19,刑事辩诉,1,刑事处罚,2,刑事法规,5,刑事复议复核,1,刑事管辖,30,刑事和解,1,刑事鉴定,30,刑事抗诉,6,刑事赔偿,2,刑事涉案财物,12,刑事申诉,6,刑事审判执行,46,刑事司法政策,2,刑事诉讼,52,刑事责任,6,刑事证据,17,行政诉讼,1,兴奋剂,1,虚假恐怖信息,1,虚假诉讼,2,虚拟货币,5,寻衅滋事罪,1,讯问,4,徇私枉法罪,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野生动物,1,移送犯罪,2,淫秽物品罪法规,6,淫秽物品罪名,5,狱内刑事,1,冤假错案,4,杂谈,1,再审,1,赃款赃物,1,赠予,1,诈骗罪法规,2,张明楷,6,浙江刑事法规,1,侦查,45,侦监与公诉,31,正当防卫,4,证人,1,证人证言,2,执行,1,职务犯罪,12,职务侵占罪法规,5,指导案例,40,指引,1,重点法规,17,专业服务,5,自首立功,6,自诉,2,走私罪法规,10,走私罪名,10,组织考试作弊罪,3,罪名解析,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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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山都律师事务所: 2011.市高法、市检、公安局、环保局《关于试点集中办现环境保护案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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