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关于印发《治安拘留所被拘留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公监管(2001)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监管总队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监管处: 为了维护治安拘留所正常的工作秩序,规范被拘留人员行为,更好地实施管理和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治安...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关于印发《治安拘留所被拘留人员行为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监管总队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监管处:
为了维护治安拘留所正常的工作秩序,规范被拘留人员行为,更好地实施管理和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制定了《治安拘留所被拘留人员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治安拘留所被拘留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治安拘留所正常的工作秩序,规范被拘留人员行为,更好地实施管理和教育,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被拘留人员的言行准则,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三条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和改过自新的正确态度。
第四条 严格遵守治安拘留所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和教育。
第五条 努力学习,认真反思自己的错误行为,主动汇报思想,如实讲清自己的问题。
第六条 积极举报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其他人员有违反规定以及有脱逃、行凶、自杀等行为的,要立即报告或制止,不得隐瞒、包庇。
第七条 爱护公物。
第八条 按照规定及时交纳伙食、医疗等费用。
第三章 生活规范
第九条 严格遵守一日生活制度,按作息时间和指定范围进行活动。
第十条 听到起床信号,立即起床。未经批准,不得卧床不起。白天除午睡时间外,其他 时间未经批准不准随意躺卧。
第十一条 起床后按要求整理好内务,按顺序洗漱和上卫生间。
第十二条 被褥、鞋子、洗漱用品、饭盆及其他生活用品,按指定位置摆放整齐。
第十三条 按顺序用餐,不准敲击餐具,不准抢吃多占,不准乱倒剩饭,不准浪费粮食。
第十四条 男性被拘留人员不准赤身裸体,女性被拘留人员不准只穿背心和三角裤。
第十五条 按指定铺位睡觉,不准擅自调换铺位。不准蒙头睡觉。不准喧哗、耳语或从事其它影响他人睡眠的活动。
第十六条 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废弃物,严禁在室内吸烟。
第十七条 搞好个人清洁卫生,按规定理发、洗澡。
第十九条 文体活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条 有病要及时向管教民警或医生报告。就诊时要如实陈述病情,遵从医嘱,配合治疗,不准无理取闹,指名要药。
第二十一条 自伤、自残或装病者,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第四章 学习规范
第二十二条 必须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按时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二十三条 遵守学习纪律,端正学习态度,保持良好的学习秩序。
第二十四条 认真学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联系实际,对照检查,深刻反思,改过自新,认真作笔记,写心得体会。
第二十五条 学习时间内,不准从事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 讨论时必须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积极发言。
第二十七条 爱护书籍、报刊杂志等学习材料,不得损坏或占为己有。
第五章 文明礼貌规范
第二十八条 举止文明,不准打闹,不准勾肩搭背,不准做低级下流动作。
第二十九条 礼貌用语,说话和气,不准说谎话、粗话、脏话。有求于人时,使用“请”、“您”等敬语;有愧于人时,使用“对不起”、“请原谅”等歉词;有助 于人时,使用“没关系”、“别客气”等谦词;得到别人帮助时,使用“谢谢”、“麻烦您了”等用语。
第三十条 对工作人员要使用姓氏加职务的称谓。
第三十一条 被拘留人员之间一律称呼姓名,不准叫外号、绰号,不准称兄道弟。
第三十二条 遇有来宾参观和领导视察时,应有良好的精神风貌。对领导问话,要如实回答。视察过程中,不准围观,品头论足,不准到门、窗张望及擅自接近攀谈 。
第三十三条 有事找民警,要喊“报告”。听到民警呼唤时,应立即答“ 到”。对民警问话,必须有问必答。回答问话时不得指手划脚。
第六章 劳动规范
第三十四条 必须参加组织的劳动生产,端正态度。服从安排,听从管理,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第三十五条 必须注意劳动生产安全,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劳动生产操作规程。
第三十六条 不准把自己应完成的任务强加于他人。
第三十七条 不准擅自离开劳动场所,不准携带违禁品和与劳动生产无关的物品进出劳动场所。
第三十八条 劳动结束时要清点工具,按规定摆放整齐。不准将工具、原料、产品等带回寝室或隐藏,丢失工具等物要立即报告并进行查找。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级公安监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被拘留人员行为规范考核奖励办法。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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