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2001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1日实施 高检发[2001]13号 根据《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2001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月1日实施 高检发[2001]13号

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规定如下:

  一、滥用职权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l、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二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玩忽职守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五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人死亡七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五人以上,或者轻伤三十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一)重大案件

  1、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一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三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的;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特大案件

  1、故意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二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七项以上的;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4、故意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

  (一)重大案件

  1、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一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五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七项以上并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危害的;

  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特大案件

1、过失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二项以上,或者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七项以上,或者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十项以上的;

  2、过失泄露国家秘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国家安全构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4、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对社会秩序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

  五、枉法追诉、裁判案

  (一)重大案件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

  2、致使无罪的人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特大案件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分子,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

  2、致使无罪的人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一)重大案件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2、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重伤的。

  (二)特大案件   

  1、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自杀死亡的。

  七、私放在押人员案

  (一)重大案件

  1、私放三人以上的;

  2、私放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者余刑在五年以上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的;

  3、在押人员被私放后又实施重大犯罪的。

  (二)特大案件   

  1、私放五人以上的;

  2、私放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的;

  3、在押人员被私放后又犯罪致人死亡的。

  八、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使脱逃五人以上的;

  2、致使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脱逃的;

  3、在押人员脱逃后实施重大犯罪致人死亡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使脱逃十人以上的;

  2、致使可能判处死刑的重大刑事犯罪分子脱逃的;

  3、在押人员脱逃后实施重大犯罪致人死亡二人以上的。

  九、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

  (一)重大案件

  1、办理三次以上或者一次办理三人以上的;

  2、为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二)特大案件

  1、办理五次以上或者一次办理五人以上的;

  2、为特别重大刑事犯罪分子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一)重大案件

  1、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可能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大刑事案件不移交的;  

  2、五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五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刑事犯罪的。

  (二)特大案件

  1、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特别重大刑事案件不移交的;

  2、七次以上不移交犯罪案件,或者一次不移交犯罪案件涉及七名以上犯罪嫌疑人的;

  3、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严重刑事犯罪的。

  十一、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

  (一)重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2、因违法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发生刑事犯罪的。

  (二)特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因违法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发生重大刑事犯罪的。

  十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一)重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上的。

  十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

  (一)重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上的。

  十四、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

  (一)重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上的。

  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一)重大案件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百万元以上的。

  十六、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一)重大案件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采伐数量在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四十立方米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二株或者二立方米以上的;

  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节特别恶劣的。

  (二)特大案件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采伐数量超过三十立方米的;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六十立方米以上的;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被滥伐五株或者五立方米以上的;

  4、批准采伐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环境监管失职案

  (一)重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的;

  3、致使一定区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危害的。

  (二)特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

  3、致使一定区域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

  十八、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一)重大案件

  1、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2、致人死亡二人以上或者残疾五人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致人死亡五人以上或者残疾十人以上的。

  十九、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

  (一)重大案件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他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三十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九十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一百五十亩以上的;

  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十亩以上,其他耕地二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

  (一)重大案件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九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四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十一、放纵走私案

  (一)重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十二、商检徇私舞弊案

  (一)重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三次以上伪造检验结果的。

  (二)特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五次以上伪造检验结果的。

  二十三、商检失职案

  (一)重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五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的。

  (二)特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七次以上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的。

  二十四、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

  (一)重大案件

  1、徇私舞弊,三次以上伪造检疫结果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1、徇私舞弊,五次以上伪造检疫结果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十五、动植物检疫失职案

  (一)重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二人以上的;

  3、五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二)特大案件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

  2、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五人以上的;

  3、七次以上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和国家声誉的。

  二十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一)重大案件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五次以上或者对五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二)特大案件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造成人员死亡的;

  2、放纵依法可能判处十年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3、七次以上或者对七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二十七、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

  (一)重大案件

  1、违法办理三人以上的;

  2、违法办理三次以上的;

  3、违法为刑事犯罪分子办证的。

  (二)特大案件

  1、违法办理五人以上的;

  2、违法办理五次以上的;

  3、违法为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办证的。

  二十八、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

  (一)重大案件

  1、违法放行三人以上的;

  2、违法放行三次以上的;

  3、违法放行刑事犯罪分子的。

  (二)特大案件

  1、违法放行五人以上的;

  2、违法放行五次以上的;

  3、违法放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

  二十九、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一)重大案件

  1、五次或者对五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

  2、因不解救致人死亡的。

  (二)特大案件

  1、七次或者对七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的;

  2、因不解救致人死亡三人以上的。

  三十、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

  (一)重大案件

  1、三次或者对三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阻碍解救的;

  2、阻碍解救致人死亡的。

  (二)特大案件

  1、五次或者对五名以上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阻碍解救的;

  2、阻碍解救致人死亡二人以上的。

三十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一)重大案件

  1、三次或者使三名以上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2、帮助重大刑事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二)特大案件

  1、五次或者使五名以上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2、帮助二名以上重大刑事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

  三十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

  (一)重大案件

  1、五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五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

  2、造成县区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

  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精神失常的。 

  (二)特大案件

  1、七次以上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或者一次招收七名以上不合格公务员、学生的;

  2、造成地市范围内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重新进行的;

  3、因招收不合格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亲属自杀的。

  三十三、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

  (一)重大案件

  1、导致国家一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一件以上的;

  2、导致国家二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三件以上的;

  3、导致国家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五件以上的;

  4、导致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严重损毁的。

  (二)特大案件

  1、导致国家一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三件以上的;

  2、导致国家二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五件以上的;

  3、导致国家三级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十件以上的;

  4、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严重损毁的。

  三十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

  2、明知是人大代表而非法拘禁的,或者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3、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一个月,或者一次非法拘禁十人以上的。

  (二)特大案件

  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

  三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

  (一)重大案件

  1、五次以上或者一次对五人(户)以上非法搜查的;

  2、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的。

  (二)特大案件

  1、七次以上或者一次对七人(户)以上非法搜查的;

  2、引起被搜查人自杀的。

  三十六、刑讯逼供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

  2、五次以上或者对五人以上刑讯逼供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人死亡的;

  2、七次以上或者对七人以上刑讯逼供的;

  3、致使无辜的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三十七、暴力取证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

  2、五次以上或者对五人以上暴力取证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人死亡的;

  2、七次以上或者对七人以上暴力取证的。

  三十八、虐待被监管人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使被监管人重伤或者精神失常的;

  2、对被监管人五人以上或五次以上实施虐待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使被监管人死亡的;

  2、对被监管人七人以上或七次以上实施虐待的。

  三十九、报复陷害案

  (一)重大案件

  1、致人精神失常的;

  2、致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果严重的。

  (二)特大案件

  1、致人自杀死亡的;

  2、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

  四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案

  (一)重大案件

  1、导致乡镇级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举无效的;

  2、实施破坏选举行为,取得县级领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

  (二)特大案件

  1、导致县级以上选举无法进行或者选举无效的;

  2、实施破坏选举行为,取得市级以上领导职务或者人大代表资格的。

名称

案例,1,办公环境,3,绑架罪法规,3,保外就医,1,暴力威胁,1,剥夺政治权利,3,不动产登记,1,不起诉,3,不认为是犯罪,1,财产价值,3,财产刑,5,残疾人,1,查封冻结,4,成功案例,6,重庆刑事法规,35,传销犯罪法规,2,逮捕,14,单位犯罪,13,单位受贿罪,1,盗窃罪法规,15,地沟油,2,电信网络犯罪法规,13,电子证据,4,调查取证,3,毒品管理,2,毒品相关罪名,10,毒品罪法规,44,渎职罪法规,23,渎职罪名,30,赌博犯罪法规,5,发回重审,2,法律法规,100,法律监督,2,法律实务,100,法律援助,4,法院电话,27,犯罪量刑,35,犯罪主体,1,犯罪罪名,1,妨害公务罪,1,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法规,6,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名,7,妨害婚姻罪名,2,妨害司法罪法规,9,妨害司法罪名,16,妨害文物管理罪法规,3,妨害文物管理罪名,9,房屋转让,1,非法经营罪法规,15,非法拘禁罪法规,3,非法证据,6,附带民事诉讼,6,附加刑,1,高空抛物,1,工伤待遇,5,公告,4,公司财产独立,1,公司类合同,65,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法规,8,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名,16,公益诉讼,4,共同犯罪,1,故意毁坏财物罪,1,故意杀人罪法规,3,拐卖妇女儿童罪法规,9,管辖,1,管制,1,管制刀具,1,广东刑事法规,1,归个人使用,3,贵州刑事法规,1,国家工作人员,5,国家机关证件,1,国家监察,2,国家赔偿,2,海上犯罪,2,合伙企业,2,合同范本,69,合同诈骗,1,核准追诉,1,黑恶犯罪法规,17,户口,1,缓刑,5,回避,1,会见,4,贿赂罪法规,22,婚姻家庭,18,机动车,1,羁押,8,继承,1,家庭暴力犯罪,1,价格认定,5,监视居住,4,监外执行,8,监狱,2,减刑假释,11,检测,1,检察建议,2,检察院,1,简易程序,1,建设工程,2,交通事故,23,交通肇事罪法规,1,戒毒,1,戒毒所,1,金融管理秩序罪法规,25,金融管理秩序罪名,30,金融纠纷,1,金融类合同,15,金融诈骗罪法规,12,金融诈骗罪名,8,经济犯罪,7,警察执法,6,拘留,2,拘留所,2,举报,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规,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规,2,拒执罪法规,6,聚众斗殴罪法规,1,聚众淫乱,1,军人违反职责罪法规,1,看守所,75,控告申诉,4,宽严相济,2,滥用职权罪法规,5,累犯,2,离婚,1,立案标准,16,利息,1,另案处理,1,漏罪,1,录音录像,7,律师费,1,律师团队,7,律师证券业务规范,5,律师执业保障,13,律师执业规则,7,卖淫嫖娼罪法规,5,卖淫嫖娼罪名,6,卖淫嫖娼罪实务,1,民法典,1,民间借贷,2,民事抗诉,1,民事立案,1,民事上诉,1,民事诉讼,4,虐待被监管人罪法规,1,挪用公款罪法规,16,挪用资金罪法规,6,盘问,2,碰瓷,1,骗购外汇罪法规,2,嫖宿幼女罪法规,1,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法规,6,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名,5,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15,破坏环境资源罪法规,27,期限,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2,枪支,4,强奸罪法规,5,强制措施,26,强制隔离,1,强制医疗,2,抢夺罪法规,6,抢劫罪法规,6,敲诈勒索罪法规,3,侵犯财产罪法规,49,侵犯财产罪名,1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规,5,侵犯国家秘密,2,侵犯民主权利罪名,7,侵犯名誉隐私罪名,6,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法规,24,侵犯生命健康罪名,6,侵犯性的决定权罪名,3,侵犯知识产权,1,侵犯知识产权罪法规,7,侵犯知识产权罪名,7,侵犯自由罪名,18,侵权纠纷,1,侵占罪法规,2,取保候审,5,扰乱公共秩序罪法规,36,扰乱公共秩序罪名,40,扰乱市场秩序罪法规,21,扰乱市场秩序罪名,13,扰乱无线电通讯,1,认罪认罚,8,山都文集,71,山都资讯,10,伤情鉴定,4,商业汇票,1,商业贿赂,1,上海刑事法规,1,社区矫正,2,涉医违法犯罪,1,申诉和监督,19,身份证,1,审查起诉,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法规,1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名,10,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法规,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名,5,食品药品安全,4,收费标准,5,收容教育,2,数罪并罚,5,司法鉴定,36,司法救助,3,司法协助,1,死缓,1,死刑,19,死刑辩护,6,贪污贿赂犯罪法规,35,贪污贿赂罪名,12,贪污罪法规,9,逃汇罪法规,1,套路贷,3,特定款物,1,特赦,1,提起公诉,5,田文昌,5,退赃退赔,1,脱逃,4,外国人犯罪,1,玩忽职守罪法规,6,网络主播,1,危害公共安全罪法规,37,危害公共卫生罪法规,7,危害公共卫生罪名,11,危害国防利益罪法规,2,危害国家安全罪,3,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1,危害税收征管罪法规,19,危害税收征管罪名,14,危险方法罪法规,9,危险方法罪名,5,危险驾驶,3,违法所得,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名,13,违反安全管理罪法规,8,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罪名,9,违反枪支弹药管理罪法规,12,违禁药品,1,伪基站,2,伪造证件印章法规,6,未成年人,19,侮辱诽谤罪法规,2,物业管理,1,现场勘验检查,2,邪教犯罪法规,4,泄密案件,1,新冠肺炎,1,信访,1,信用卡诈骗,1,刑罚法规,9,刑法时效,5,刑法综合,15,刑事辩护,19,刑事辩诉,1,刑事处罚,2,刑事法规,5,刑事复议复核,1,刑事管辖,30,刑事和解,1,刑事鉴定,30,刑事抗诉,6,刑事赔偿,2,刑事涉案财物,12,刑事申诉,6,刑事审判执行,46,刑事司法政策,2,刑事诉讼,52,刑事责任,6,刑事证据,17,行政诉讼,1,兴奋剂,1,虚假恐怖信息,1,虚假诉讼,2,虚拟货币,5,寻衅滋事罪,1,讯问,4,徇私枉法罪,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野生动物,1,移送犯罪,2,淫秽物品罪法规,6,淫秽物品罪名,5,狱内刑事,1,冤假错案,4,杂谈,1,再审,1,赃款赃物,1,赠予,1,诈骗罪法规,2,张明楷,6,浙江刑事法规,1,侦查,45,侦监与公诉,31,正当防卫,4,证人,1,证人证言,2,执行,1,职务犯罪,12,职务侵占罪法规,5,指导案例,40,指引,1,重点法规,17,专业服务,5,自首立功,6,自诉,2,走私罪法规,10,走私罪名,10,组织考试作弊罪,3,罪名解析,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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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山都律师事务所: 200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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