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31日  公通字[200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

 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3月31日  公通字[2000]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8〕80号),现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立案标准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1-2人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二)骗取出境证件案

  1、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境证件),为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2、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骗取出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为违法犯罪分子骗取出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骗取出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骗取出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三)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通行证、旅行证、海员证、签证(注)等出入境证件(以下简称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为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四)出售出入境证件案

  1、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出售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出售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给违法犯罪分子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出售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出售出入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五)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1、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一次运送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

  (3)使用简陋、破旧、报废、通气状况很差的船只或者车辆等不具备必要安全条件的交通工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法所得5-20万元的;

  (5)造成被运送人重伤1-2人的;

  (6)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运送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运送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六)偷越国(边)境案

  1、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

  (1)偷越国(边)境3次以上,屡教不改的;

  (2)实施违法行为后偷越国(边)境的;

  (3)在偷越国(边)境时对执法人员施以暴力、威胁手段的;

  (4)造成重大涉外事件和恶劣影响的;

  (5)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2、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为逃避刑罚偷越国(边)境的;

  (2)以走私、贩毒等犯罪为目的偷越国(边)境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七)破坏界碑、界桩案

  1、采取盗取、毁坏、拆除、掩埋、移动等手段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的,应当立案侦查。

  2、破坏3个以上界碑、界桩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八)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

  1、采取盗取、拆毁、损坏、改变、移动、掩埋等手段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使其失去原有作用的,应当立案侦查。

  2、破坏3个以上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或者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严重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应当分别依照杀人、伤害、强奸、拐卖等案件一并立案侦查。

  违法所得外币的,应当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单独或者合计计算违法所得数额。

  以上规定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在内。

  二、案件管辖分工

  (一)《刑法》规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偷越国(边)境案和破坏界碑、界桩案由公安机关边防部门管辖。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限于地、市行政辖区)以外发生的上述案件由刑事侦查部门管辖。刑事侦查部门管辖骗取出境证件案、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案、出售出入境证件案和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

  (二)县(市)级公安机关边防大队、刑事侦查部门在所属公安机关的领导下,按管辖分工具体承办发生在本管辖区境内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边防支队、刑事侦查部门及海警支队负责侦查重大涉外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重大集团犯罪案件和下级单位侦查有困难的犯罪案件,其中,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边防部门、刑事侦查部门主要负责协调、组织、指挥侦查跨区域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

  (三)办理案件的单位要及时将妨害国(边)境管理人员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公安边防大队,妨害国(边)境管理人员的户口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以外的,办案单位要通报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公安局。

  三、办案协作

  (一)公安机关的其他部门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发现边防部门管辖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线索或接到公民报案、举报、控告的,应当先接受,然后及时移送所在地公安机关边防部门办理;边防部门发现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以外发生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线索或接到公民对这类案件的报案、举报、控告的,也应先接受,然后及时移送所在地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

  (二)主办单位已依法立案侦查的,协作单位要从大局出发,无条件地予以配合;通报的犯罪线索经查证符合立案条件的,要依法立案侦查,并及时将结果反馈提供线索一方。

  (三)侦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要从有利于查清全案、深挖组织者、扩大战果出发,由省、区、市公安机关边防部门或刑事侦查部门进行协调,特别重大的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应在公安部边防管理局和刑事侦查局组织、协调下进行侦查。

  四、案件处理

  (一)对妨害国(边)境管理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法立案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对妨害国(边)境管理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三)对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的罚没款,要依法一律上缴国库。财政部核拨用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的办案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名称

案例,1,办公环境,3,绑架罪法规,3,保外就医,1,暴力威胁,1,剥夺政治权利,3,不动产登记,1,不起诉,3,不认为是犯罪,1,财产价值,3,财产刑,5,残疾人,1,查封冻结,4,成功案例,6,重庆刑事法规,35,传销犯罪法规,2,逮捕,14,单位犯罪,13,单位受贿罪,1,盗窃罪法规,15,地沟油,2,电信网络犯罪法规,13,电子证据,4,调查取证,3,毒品管理,2,毒品相关罪名,10,毒品罪法规,44,渎职罪法规,23,渎职罪名,30,赌博犯罪法规,5,发回重审,2,法律法规,100,法律监督,2,法律实务,102,法律援助,4,法院电话,27,犯罪量刑,35,犯罪主体,1,犯罪罪名,1,妨害公务罪,1,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法规,6,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名,7,妨害婚姻罪名,2,妨害司法罪法规,9,妨害司法罪名,16,妨害文物管理罪法规,3,妨害文物管理罪名,9,房屋转让,1,非法经营罪法规,15,非法拘禁罪法规,3,非法证据,6,附带民事诉讼,6,附加刑,1,高空抛物,1,工伤待遇,6,公告,4,公司财产独立,1,公司类合同,65,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法规,8,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名,16,公益诉讼,4,共同犯罪,1,故意毁坏财物罪,1,故意杀人罪法规,3,拐卖妇女儿童罪法规,9,管辖,1,管制,1,管制刀具,1,广东刑事法规,1,归个人使用,3,贵州刑事法规,1,国家工作人员,5,国家机关证件,1,国家监察,2,国家赔偿,2,海上犯罪,2,合伙企业,2,合同范本,69,合同诈骗,1,核准追诉,1,黑恶犯罪法规,17,户口,1,缓刑,5,回避,1,会见,4,贿赂罪法规,22,婚姻家庭,18,机动车,1,羁押,8,继承,1,家庭暴力犯罪,1,价格认定,5,监视居住,4,监外执行,8,监狱,2,减刑假释,11,检测,1,检察建议,2,检察院,1,简易程序,1,建设工程,2,交通事故,23,交通肇事罪法规,1,戒毒,1,戒毒所,1,金融管理秩序罪法规,25,金融管理秩序罪名,30,金融纠纷,1,金融类合同,15,金融诈骗罪法规,12,金融诈骗罪名,8,经济犯罪,7,警察执法,6,拘留,2,拘留所,2,举报,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规,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规,2,拒执罪法规,6,聚众斗殴罪法规,1,聚众淫乱,1,军人违反职责罪法规,1,看守所,75,控告申诉,4,宽严相济,2,滥用职权罪法规,5,累犯,2,离婚,1,立案标准,16,利息,1,另案处理,1,漏罪,1,录音录像,7,律师费,1,律师团队,7,律师证券业务规范,5,律师执业保障,13,律师执业规则,7,卖淫嫖娼罪法规,5,卖淫嫖娼罪名,6,卖淫嫖娼罪实务,1,民法典,1,民间借贷,2,民事抗诉,1,民事立案,1,民事上诉,1,民事诉讼,4,虐待被监管人罪法规,1,挪用公款罪法规,16,挪用资金罪法规,6,盘问,2,碰瓷,1,骗购外汇罪法规,2,嫖宿幼女罪法规,1,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法规,6,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名,5,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15,破坏环境资源罪法规,27,期限,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2,枪支,4,强奸罪法规,5,强制措施,26,强制隔离,1,强制医疗,2,抢夺罪法规,6,抢劫罪法规,6,敲诈勒索罪法规,3,侵犯财产罪法规,49,侵犯财产罪名,1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规,5,侵犯国家秘密,2,侵犯民主权利罪名,7,侵犯名誉隐私罪名,6,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法规,24,侵犯生命健康罪名,6,侵犯性的决定权罪名,3,侵犯知识产权,1,侵犯知识产权罪法规,7,侵犯知识产权罪名,7,侵犯自由罪名,18,侵权纠纷,1,侵占罪法规,2,取保候审,5,扰乱公共秩序罪法规,36,扰乱公共秩序罪名,40,扰乱市场秩序罪法规,21,扰乱市场秩序罪名,13,扰乱无线电通讯,1,认罪认罚,8,山都文集,71,山都资讯,10,伤情鉴定,4,商业汇票,1,商业贿赂,1,上海刑事法规,1,社区矫正,2,涉医违法犯罪,1,申诉和监督,19,身份证,1,审查起诉,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法规,1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名,10,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法规,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名,5,食品药品安全,4,收费标准,5,收容教育,2,数罪并罚,5,司法鉴定,36,司法救助,3,司法协助,1,死缓,1,死刑,19,死刑辩护,6,贪污贿赂犯罪法规,35,贪污贿赂罪名,12,贪污罪法规,9,逃汇罪法规,1,套路贷,3,特定款物,1,特赦,1,提起公诉,5,田文昌,5,退赃退赔,1,脱逃,4,外国人犯罪,1,玩忽职守罪法规,6,网络主播,1,危害公共安全罪法规,37,危害公共卫生罪法规,7,危害公共卫生罪名,11,危害国防利益罪法规,2,危害国家安全罪,3,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1,危害税收征管罪法规,19,危害税收征管罪名,14,危险方法罪法规,9,危险方法罪名,5,危险驾驶,3,违法所得,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名,13,违反安全管理罪法规,8,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罪名,9,违反枪支弹药管理罪法规,12,违禁药品,1,伪基站,2,伪造证件印章法规,6,未成年人,19,侮辱诽谤罪法规,2,物业管理,1,现场勘验检查,2,邪教犯罪法规,4,泄密案件,1,新冠肺炎,1,信访,1,信用卡诈骗,1,刑罚法规,9,刑法时效,5,刑法综合,15,刑事辩护,19,刑事辩诉,1,刑事处罚,2,刑事法规,5,刑事复议复核,1,刑事管辖,30,刑事和解,1,刑事鉴定,30,刑事抗诉,6,刑事赔偿,2,刑事涉案财物,12,刑事申诉,6,刑事审判执行,46,刑事司法政策,2,刑事诉讼,52,刑事责任,6,刑事证据,17,行政诉讼,1,兴奋剂,1,虚假恐怖信息,1,虚假诉讼,2,虚拟货币,5,寻衅滋事罪,1,讯问,4,徇私枉法罪,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野生动物,1,移送犯罪,2,淫秽物品罪法规,6,淫秽物品罪名,5,狱内刑事,1,冤假错案,4,杂谈,1,再审,1,赃款赃物,1,赠予,1,诈骗罪法规,2,张明楷,6,浙江刑事法规,1,侦查,45,侦监与公诉,31,正当防卫,4,证人,1,证人证言,2,执行,1,职务犯罪,12,职务侵占罪法规,5,指导案例,40,指引,1,重点法规,17,专业服务,5,自首立功,6,自诉,2,走私罪法规,10,走私罪名,10,组织考试作弊罪,3,罪名解析,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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