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发行承销协议 债券发行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债券承销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用招投标方式发行“债券”(以下简称债券),负责债券招...
债券发行承销协议
债券发行人(以下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债券承销人(以下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用招投标方式发行“债券”(以下简称债券),负责债券招投标发行的组织工作;乙方自愿成为该种债券承销商,承诺参与投标,并履行承购包销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债券种类与数额
本协议项下债券指甲方按照年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债券发行计划采用招投标方法发行的债券。甲方根据其资金状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分批确定发行数量。乙方承销数量包括中标数量和承销基本额度。
第二条 承销方式
乙方采用承购包销方式承销债券。
第三条 承销期
每次债券承销期由甲方在□债券发行公告□发行说明书中确定。
第四条 承销款项的支付
乙方应按中标通知书的要求,将债券承销款项及时足额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异地承销商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电子联行划款,同城承销商以支票方式支付。
第五条 发行手续费的支付
甲方按乙方承销债券总额的一定比率(由甲方在发债说明书中确定)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该笔费用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承销款后个营业日内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 登记托管
债券采用无纸化发行,双方约定由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债券的登记托管。
第七条 附属协议
甲乙双方均认可,通过债券招标系统在招标期间按规定格式传送和给出的投标书和中标通知书均为本协议项下附属协议。
第八条 信息披露
(一)甲方应于每次债券发行前向承销人提供招投标办法和发债说明书,并于招投标结束后发布发行公告;
(二)甲方应在发债说明书中公告每次债券发行的发债条件和发债方式;
(三)甲方应在发债说明书中公布最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四)甲方应按年披露其财务状况及其他有关债券兑付的重要信息。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如下:
(一)甲方有权按债券发行条件和乙方承销额向乙方收取债券承销款项;
(二)在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前提下,甲方可在债券招投标发行额度内确定乙方的基本承销额度,全体承销商的基本承销额度总额不超过发行总额的%,并在承销团成员之间等额分配;
(三)债券发行的招投标条件、程序和方式等由甲方确定;
(四)按照国家政策,自主运用发债资金。
甲方的义务如下:
(一)甲方应依约履行归还本息的义务,不得提前或推迟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
(二)甲方应按债券发行条件向乙方支付发行手续费;
(三)甲方保证其采用的发债方式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保证对全体承销商给予同等待遇;
(四)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及时披露信息。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的权利如下:
(一)有权参与每次债券发行承销投标;
(二)向甲方收取其持有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兑付本金时向甲方收取兑付手续费;
(三)有权向认购人分销债券;
(四)按甲方的发债条件取得发行手续费;
(五)可获得承销期内(发行起始日至缴款日之间)分销认购款的暂存利息;
(六)有权参加甲方举行的发行预备会议,有权获得甲方招投标发债的所有应依法公告的信息。
(七)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可在同业债券市场进行债券交易,甲方参与同业债券交易时,乙方可与甲方进行对手交易。
(八)有权无条件退出承销团,但须提前日书面通知甲方。
乙方的义务如下:
(一)应以法人名义参与债券承销投标;
(二)应按时足额将债券承销款项划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应按债券承销额度履行承购包销义务,依约进行分销;
(四)应严格按承销额度分销债券,不得超冒分销;
(五)如甲方在招投标发债中确定了每个承销商的基本承销额度,乙方应承担该基本承销额度的承销义务;
(六)乙方有义务按甲方确定的招标方式和发行条件参与债券发行投标,不得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
(七)乙方应将发行经办部门、人员授权或变更等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和登记结算公司。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能依约支付承销款项,则应按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未付款部分和违约金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其他债券的本息中扣除;缴款逾期十天以上的,甲方可取消乙方未付款项部分的承销额度,乙方自动丧失承销商资格,但对已承销的债券仍应按本协议承担义务;
乙方如借承销债券之机超冒分销债券,超冒分销部分甲方不予确认,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单方面终止其承销商资格的权利;
甲方如未依约履行债券还本付息义务,则应按未付部分每日万分之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如未按发债条件承担分配的基本承销额度,或连续次不参与投标或未按规定进行有效投标的,则视为自动放弃承销商资格。
第十二条 协议的变更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如本协议与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不一致时,甲乙双方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的转让行为均属无效。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释和补充
本合同文本由□甲方□乙方提供,其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予以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内容均充分理解并经协商达成一致同意。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之一部分,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就本协议的解释、履行,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其他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自友好协商开始后日内未能达成一致,则视为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仲裁裁决为终局的,对双方有约束力。
第十七条 附则
(一)本协议项下附件包括:
1.发债说明书;
2.债券发行办法;
3.甲方出具的招标书
(二)本协议的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其他补充协议。本协议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本协议正式文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登记结算公司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年发行的债券。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授权代表(签字): |
授权代表(签字): |
年月日 |
年月日 |
签订地点: |
签订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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