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2015—2017:票据与金融纠纷案例精选|天同码 微信号 tiantongsusong 功能介绍 商事诉讼的圈儿 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
人民法院报2015—2017:票据与金融纠纷案例精选|天同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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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介绍 商事诉讼的圈儿
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中国钥匙码—天同码系列图书)已由天同律师事务所出品并公开发售。
阅读提示:
本期天同码,案例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5年至2017年票据与金融等纠纷精选案例。
文/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规则摘要】
1.以支付借款为对价取得票据,实为贴现,应为无效
——一方以支付借款为对价取得对方票据所有权,属名为借款实为票据贴现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2.直接交易的债权人票据未获承兑,可行使原因债权
——买受人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行使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的出卖人获有拒绝证明后,可行使原因债权。
3.信托终止后,信托受益人信托受益权仍可依法转让
——信托关系终止后、信托财产处理终结前,信托受益人仍可作为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所有人,对信托受益权进行转让。
4.客户保证金损失,业务合作方内部责任依过错确定
——银期合作方因过错造成客户损失并对外承担责任后,应按内部约定和监管部门规定认定各方过错并确定各方责任。
5.以转贷方式清偿个别债权,不应认定为偏颇性清偿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破产企业对个别债权人以转贷方式清偿,因未出现偏颇性清偿后果,不应被撤销。
【规则详解】
1.以支付借款为对价取得票据,实为贴现,应为无效
——一方以支付借款为对价取得对方票据所有权,属名为借款实为票据贴现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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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货运公司背书受让化工公司的5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后,委托杜某办理贴现。杜某以货运公司名义与潘某签订银行承兑汇票抵押协议,,潘某据此支付杜某48.6万元。后经货运公司申请,法院宣告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无效,潘某为此向其下手支付50万元对价。2015年,潘某以票据侵权损害赔偿为由,诉请货运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及利息。
案情简介约定货运公司以汇票抵押向潘某借款50万元
:①潘某以支付借款为对价取得某货运公司背书取得的本案票据所有权,。②《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第1款第3项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本案中,潘某与某货运公司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判决货运公司向潘某返还48.6万元及资金占有费。
法院认为属以借款形式掩盖票据贴现实质对本案票据进行贴现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违反上述规定,应认定无效
:一方以支付借款为对价取得对方票据所有权,属名为借款实为票据贴现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实务要点
:重庆三中院(2016)渝03民终2169号"潘某与某货运公司合同纠纷案",见《未经批准办理票据贴现不受法律保护——重庆三中院判决潘某诉某货运公司合同纠纷案》(陈江平),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70126:06)。
案例索引
2.直接交易的债权人票据未获承兑,可行使原因债权
——买受人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行使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的出卖人获有拒绝证明后,可行使原因债权。
:票据|付款义务|原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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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化工公司向实业公司购买化工原料。2015年,化工公司就所欠货款32万元,。后因账户余额不足,银行拒绝承兑。2015年,实业公司诉请化工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
案情简介向实业公司背书转让出票人、收款人为案外人、出票金额为32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一张
:①双方并未约定交付票据后原因债权即消灭,故不能直接以票据交付来认定双方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由于化工公司交付汇票、实业公司作为货款接收,表明双方交易本意是由债权人先凭票据取款,且从票据性质来说,票据本来即为一种支付和结算工具,如舍弃票据不用,就不能发挥票据功能。。②《票据法》虽赋予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后可行使追索权,但并无法律规定债权人在票据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只能依《票据法》继续行使追索权或《票据法》上规定的其他权利。本案中,实业公司付款请求权未实现表明其作为出卖方未能获得有效合同对价,,实业公司自然还享有原因债权,故在当事人既享有原因债权又享有追索权情形下,当事人有权从有利于自身利益实现的角度选择。现实业公司在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未得到实现后选择原因债权,诉请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无不当。化工公司在履行付款义务后可要求实业公司返还涉案票据、拒绝证明等相关凭据以便化工公司向第三方再行主张权利。判决化工公司支付实业公司货款32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认为故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债权,如不能得到满足,可再行使原因债权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并未消灭
:买受人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货款,行使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的出卖人持有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证明后,可行使原因债权。
实务要点
:江苏淮安中院(2016)苏08民终2262号"实联化工(江苏)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连云港金蔷薇化工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见《票据债权和原因债权的行使顺序》(刘弘),载《人民司法·案例》(201708:71);另见《对原因债权与票据债权行使顺序的认定——江苏淮安中院判决实联公司诉金蔷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刘弘),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61027:06)。
案例索引
3.信托终止后,信托受益人信托受益权仍可依法转让
——信托关系终止后、信托财产处理终结前,信托受益人仍可作为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所有人,对信托受益权进行转让。
:信托|信托受益权|信托转让
标签
:2011年,银行与信托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约定银行委托信托公司向体育公司提供信托资金6亿元。2012年,信托公司依约向体育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后,体育公司、银行、投资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约定体育公司若到期无法偿还或无法足额偿还上述信托贷款,投资公司无条件买入上述信托合同项下信托贷款全部或未足额偿还部分相对应的信托受益权,。2013年,还款期限到期,体育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44亿元及利息未归还。
案情简介信托受益权转由投资公司享有
:①依《信托法》第54条、第55条规定,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且归属权确定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信托受益权作为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性权利,在信托关系终止后、信托财产处理终结前,信托受益人仍可作为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所有人,依法对信托受益权进行转让。受让人亦可基于信托合同约定,请求受托人继续履行信托合同项下合同义务。②案涉三方合作协议以资金信托合同为基础,确定银行、体育公司和投资公司权利义务关系。资金信托合同约定了作为信托资金的委托方和受益方,;在三方合作协议中,资金信托合同中信托受益权价值经三方共同确定为6亿元。投资公司承诺若到期体育公司无法偿还或无法足额偿还上述信托贷款即无条件回购相对应信托受益权。至本案银行提起诉讼时止,借款人体育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44亿元及利息未归还,三方合作协议约定的投资公司无条件买入上述信托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条件已成就,投资公司应依约履行回购义务。判决投资公司以1.44亿元价格向银行购入前述资金信托合同项下剩余信托受益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法院认为信托受益人可在信托存续期间继续行使其信托受益权银行获得该合同项下全部信托受益权并有权转让
:信托受益权作为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性权利,在信托关系终止后、信托财产处理终结前,信托受益人仍可作为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所有人,依法对信托受益权进行转让。受让人亦可基于信托合同约定,请求受托人继续履行信托合同项下合同义务。
实务要点
:陕西高院(2014)陕民二初字第00007号"某银行与某实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见《信托终止后信托受益权仍可依法转让——陕西高院判决成都银行西安分行诉中体产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吴强、逄东),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50129:06)。
案例索引
4.客户保证金损失,业务合作方内部责任依过错确定
——银期合作方因过错造成客户损失并对外承担责任后,应按内部约定和监管部门规定认定各方过错并确定各方责任。
:期货交易|交易保证金|审查义务|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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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王某在期货公司开立期货账户并指定结算账户。2009年,后,通过网上银行操作,办理了银期直通车签约手续,并从银行端发起转账请求,成功将王某账户200万元转走。2014年,生效判决判令期货公司赔偿王某保证金损失140万元及相应利息。2015年,期货公司以合作合同纠纷诉请银行赔偿该损失。
案情简介他人使用伪造的王某身份证在银行开立账户
:①依银行与期货公司所签合作协议,银行负有识别其客户身份真伪义务,须担保是由客户本人从银行端发起绑定期货账户申请。,给犯罪分子盗窃王某资金犯罪行为打开了方便之门,是本案损失发生初始原因,依约应承担责任。②证监会《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投资者可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多家结算银行的期货结算账户。投资者使用期货结算账户办理期货交易出入金之前,应当在期货经纪公司登记。投资者变更期货结算账户,应当在期货经纪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投资者用于期货交易的出入金应当通过开设在同一期货结算银行的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账户以同行转账的形式办理,不得通过现金收付或期货经纪公司内部划转的方式办理出入金。"本案中,期货公司通过和银行联合开发的银期直通车业务,开通了网络变更期货结算账户功能,违背了上述规定,且未向王某等投资者作出明确提示。期货公司和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机构,相对于投资者一方拥有更强的人才、技术和设备资源,且在经营活动中面对的是广大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其在经营操作中的违规和交易流程中的设计瑕疵,危害的是整个投资者群体投资安全。对于变更结算账户这样关系到投资者重大权益的处置,仅以期货市场交易告知的"通行规则"为由公示告知投资者,。而且期货公司将王某通过农行结算账户入金转入到了银行保证金账户,再通过银行结算账户出金,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其违规行为也给予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对于王某资金损失,亦有过错,故期货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③从双方过错程度来看。鉴于监管部门制定前述通知目的是为防止期货经纪公司挪用、占用投资者保证金以保护投资者保证金安全,而非防范犯罪分子盗窃投资者资金。涉案投资者资金被盗主要原因仍在于银行对客户身份未尽到审查义务,故期货公司虽有违规,但较银行而言,过错较小。判决银行承担60%责任,即银行赔偿期货公司损失110万余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银行未能尽到审查证件真实性义务并不足以起到提示投资者给予充分注意作用
:多方合作对外为第三方提供金融服务,因过错造成客户损失并对外承担责任后,应按各方约定和监管部门规定,认定各方过错程度并确定各方责任。
实务要点
:广东深圳中院(2016)粤03民终5043号"某投资公司与某银行等合作合同纠纷案",见《合作对外提供金融服务中各方的内部责任划分——广东深圳中院判决金汇公司诉建行深圳分行等合作合同纠纷案》(罗娜),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61229:06)。
案例索引
5.以转贷方式清偿个别债权,不应认定为偏颇性清偿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破产企业对个别债权人以转贷方式清偿,因未出现偏颇性清偿后果,不应被撤销。
:破产|破产|偏颇性清偿|转贷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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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贸易公司为归还银行借款1300万元,而申请到政府应急转贷等额专项资金,用以偿还前述借款本金。当日,。此后,因贸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申请,法院裁定受理贸易公司破产清算申请。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以前述归还银行贷款行为发生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为由,诉请撤销。
案情简介银行继续向贸易公司发放1300万元贷款,用于归还政府应急转贷资金
:①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系为纠正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行为而设置的一项制度。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在危机期间内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行为,其目的在于避免债务人在出现破产原因情形下,偏袒性地清偿其关联企业或亲朋好友等特别债权人到期债务,使其他债权人利益在随后启动的破产程序中受损害,通过恢复其责任财产,。债务人行为对债权人利益损害可从两方面评价:其一为财产标准,即该违法行为使债务人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一般责任财产减少,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而破产,或使债权人在此后开始的破产程序中可得到清偿减少,此类违法行为通常称为欺诈行为;其二为债权人地位标准,即该违法行为使个别债权人得到偏袒性清偿,使其获得比行为发生前更为有利的受偿地位,破坏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此类违法行为通常称为偏袒性清偿行为。在获得"后位新价值"情形下,虽然先前清偿减少了破产财产,但通过债权人基于新的信用提供的商品或贷款其破产财产又得到增加,清偿和新价值相互抵销,此时债务人责任财产并未减少。原债权人则成为新价值债权人,其受偿地位亦未变得更为有利,故对债务人为获取"后位新价值",而对先前债务所作个别清偿,,对其进行撤销并不符合撤销权设置目的。②本案中,贸易公司虽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偿还了本金1300万元,但当日银行即向贸易公司续贷1300万元。贸易公司虽清偿了先前债务,减少了破产财产,但相应地,银行随即根据新的信用提供了贷款,破产财产并未减少,在新价值范围内未出现偏颇性清偿后果,不应被撤销。判决驳回贸易公司管理人诉请。
法院认为确保债务人财产得以在全体债权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在新价值范围内未出现偏颇性清偿后果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破产企业对个别债权人以转贷方式清偿,因未出现偏颇性清偿后果,不应被撤销。
实务要点
:浙江温州中院(2016)浙03民终2847号"某实业公司与某银行撤销权纠纷案",见《获得"后位新价值"的个别清偿不应被撤销——浙江瑞安法院判决润隆公司管理人诉平安银行瑞安支行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案》(黄益强),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61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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