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2016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下发《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经高中两级法院审判长联席会议、市高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并征求市律师协会、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事故处理部门、法制部门、市保险行业协会意见,现...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下发《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经高中两级法院审判长联席会议、市高法院民一庭法官会议讨论,并征求市律师协会、市公安局交警总队事故处理部门、法制部门、市保险行业协会意见,现予以下发,请认真组织学习。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法院民一庭。
市高法院民一庭
2016年1月19日
图片来源

市高法院民一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标准根据当年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发布的《上一年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统计调查数据确定。

一、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医疗费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十九条计算,保险公司应赔偿的保险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5]21号)计算。
2. 下列大额材料费用按照医保认定价计算医疗费。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1 人工晶体
2 冠状动脉及其它血管支架
3 体内置放的其它支架
4 永久起博器
5 人工瓣膜
6 人造血管
7 疝气补片
8 人工髋关节(半髋)
9 人工髋关节(全髋)
10 其他人工关节
11 人工间盘
12 脊柱内固定器
13 椎间盘融合器
14 脊柱、骨盆内固定钢板
15 四肢内固定钢板
16 四肢内固定髓内钉(含γ钉、股骨髁上钉)
17 螺丝钉(含可吸收螺丝钉、空心钉、铆钉)
18 髌骨聚髌器
19 钛板
20 球囊
21 一次性导管(导引管)
22 导丝
23 大头电极(射频导管)
24 临时起博电极
25 标测电极
26 冠状窦电极
27 射频导管
28 射频电极
29 乳化专用刀
30 玻璃体切割头
31 骨水泥
(二)误工费
1.误工时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二十条计算。
误工时间原则上根据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赔偿义务人如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时间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对其申请误工时间司法鉴定的,原则上不予准许。无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误工证明的,原则上以住院时间为准。
2. 误工标准
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有固定收入来源,亦不能证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误工费按照80元/天的标准计算。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职工、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未满18周岁的受害人,在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支持误工费。
(三)护理费
原则上按照100元/天/人的标准计算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今后根据全市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四)交通费
受害人乘坐飞机、火车就医的,应当提供实名票据据实结算,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受害人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就医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在300元至1000元之间酌定。
(五)住宿费
由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在300元至1000元以内酌定。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受害人住院期间按照50元/天的标准计算,今后根据全市实际情况调整。
(七)必要的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的意见,由人民法院在300元至2000元以内酌定。
(八) 精神损害抚慰金
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十条第一款在2000元以内酌定。
二、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赔偿项目及标准
除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费用外(不含精神损害抚慰金),还包括以下费用:
(一)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该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残疾赔偿金应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单独计算后计入残疾赔偿金项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受害人多处伤残的,在最高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增加相应的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从一级至十级应当分别确定,但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赔偿指数总和不超过100%。关于附加指数如何确定,对附加指数从一级至十级分别确定为10%,9%,8%,……,1%。
如果扶养人的身份为城镇居民的,无论被扶养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否在城镇,其生活费均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如果扶养人的身份为农村居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扶养人的身份虽然是农村居民但是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同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09]228号)附录中的标准计算。
(三)必要的康复费
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必要的康复费。
(四)必要的护理费
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必要的护理费。
1.完全护理依赖的,护理费100元/天,系数按照100%计算。
2.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100元/天,系数按照80%计算。
3.部分护理依赖的,护理费100元/天,系数按照50%计算。
后续护理依赖,护理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
(五)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必要的后续治疗费。
(六)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十条第一款在2000元至5万元之间酌定。
伤残等级 赔偿范围
一级伤残 4万元-5万元
二级伤残 3.5万元-4万元
三级伤残 3万元-3.5万元
四级伤残 2万元-2.5万元
五级伤残 1.5万元-2万元
六级伤残 1万元-1.5万元
七级伤残 8000元-1万元
八级伤残 6000元-8000元
九级伤残 4000元-6000元
十级伤残 2000元-4000元
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及标准
除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费用外(不含精神损害抚慰金),还包括以下费用:
(一)丧葬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计算。
停尸费(含冷冻尸体费)、运尸费、整容等与丧葬相关的费用,原则上应一并含在法定丧葬费限额内,不应当单独计算。
(二)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该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单独计算并计入死亡赔偿金项目。
(三)办理丧葬支出的交通费
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支出的交通费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在500元至3000元以内酌定。受害人亲属乘坐飞机、火车的,应当提供实名票据(原则上不超过3人)据实结算,有关凭据应当与参加丧事的时间、地点相符合。
(四)办理丧葬支出的住宿费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支出的住宿费由法官根据具体情况在300元至1000元以内酌定。受害人亲属每人每天100元,原则上不超过3人3天。
(五)办理丧葬支出的误工损失
受害人亲属误工费按照80元/天的标准计算,原则上不超过3人3天。
(六)其他合理费用
由人民法院根据客观情况在1000元以内酌定。
(七)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十条第一款在4万元至5万元之间酌定。


市高法院民一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的更正通知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于近期下发,根据部分法院反馈意见和审判实践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二(一)第三款即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赔偿项目及标准项下的残疾赔偿金中被抚养人生活费部分更正如下:
如果扶养人的身份为城镇居民的,无论被扶养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否在城镇,其生活费均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如果扶养人的身份为农村居民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扶养人的身份虽然是农村居民但是经常居住地在城镇,同时被扶养人经常居住地也在城镇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特此通知                               
市高法院民一庭
2016年1月29日
名称

案例,1,办公环境,3,绑架罪法规,3,保外就医,1,暴力威胁,1,剥夺政治权利,3,不动产登记,1,不起诉,3,不认为是犯罪,1,财产价值,3,财产刑,5,残疾人,1,查封冻结,4,成功案例,6,重庆刑事法规,35,传销犯罪法规,2,逮捕,14,单位犯罪,13,单位受贿罪,1,盗窃罪法规,15,地沟油,2,电信网络犯罪法规,13,电子证据,4,调查取证,3,毒品管理,2,毒品相关罪名,10,毒品罪法规,44,渎职罪法规,23,渎职罪名,30,赌博犯罪法规,5,发回重审,2,法律法规,100,法律监督,2,法律实务,100,法律援助,4,法院电话,27,犯罪量刑,35,犯罪主体,1,犯罪罪名,1,妨害公务罪,1,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法规,6,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名,7,妨害婚姻罪名,2,妨害司法罪法规,9,妨害司法罪名,16,妨害文物管理罪法规,3,妨害文物管理罪名,9,房屋转让,1,非法经营罪法规,15,非法拘禁罪法规,3,非法证据,6,附带民事诉讼,6,附加刑,1,高空抛物,1,工伤待遇,5,公告,4,公司财产独立,1,公司类合同,65,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法规,8,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名,16,公益诉讼,4,共同犯罪,1,故意毁坏财物罪,1,故意杀人罪法规,3,拐卖妇女儿童罪法规,9,管辖,1,管制,1,管制刀具,1,广东刑事法规,1,归个人使用,3,贵州刑事法规,1,国家工作人员,5,国家机关证件,1,国家监察,2,国家赔偿,2,海上犯罪,2,合伙企业,2,合同范本,69,合同诈骗,1,核准追诉,1,黑恶犯罪法规,17,户口,1,缓刑,5,回避,1,会见,4,贿赂罪法规,22,婚姻家庭,18,机动车,1,羁押,8,继承,1,家庭暴力犯罪,1,价格认定,5,监视居住,4,监外执行,8,监狱,2,减刑假释,11,检测,1,检察建议,2,检察院,1,简易程序,1,建设工程,2,交通事故,23,交通肇事罪法规,1,戒毒,1,戒毒所,1,金融管理秩序罪法规,25,金融管理秩序罪名,30,金融纠纷,1,金融类合同,15,金融诈骗罪法规,12,金融诈骗罪名,8,经济犯罪,7,警察执法,6,拘留,2,拘留所,2,举报,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规,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规,2,拒执罪法规,6,聚众斗殴罪法规,1,聚众淫乱,1,军人违反职责罪法规,1,看守所,75,控告申诉,4,宽严相济,2,滥用职权罪法规,5,累犯,2,离婚,1,立案标准,16,利息,1,另案处理,1,漏罪,1,录音录像,7,律师费,1,律师团队,7,律师证券业务规范,5,律师执业保障,13,律师执业规则,7,卖淫嫖娼罪法规,5,卖淫嫖娼罪名,6,卖淫嫖娼罪实务,1,民法典,1,民间借贷,2,民事抗诉,1,民事立案,1,民事上诉,1,民事诉讼,4,虐待被监管人罪法规,1,挪用公款罪法规,16,挪用资金罪法规,6,盘问,2,碰瓷,1,骗购外汇罪法规,2,嫖宿幼女罪法规,1,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法规,6,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名,5,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15,破坏环境资源罪法规,27,期限,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2,枪支,4,强奸罪法规,5,强制措施,26,强制隔离,1,强制医疗,2,抢夺罪法规,6,抢劫罪法规,6,敲诈勒索罪法规,3,侵犯财产罪法规,49,侵犯财产罪名,1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规,5,侵犯国家秘密,2,侵犯民主权利罪名,7,侵犯名誉隐私罪名,6,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法规,24,侵犯生命健康罪名,6,侵犯性的决定权罪名,3,侵犯知识产权,1,侵犯知识产权罪法规,7,侵犯知识产权罪名,7,侵犯自由罪名,18,侵权纠纷,1,侵占罪法规,2,取保候审,5,扰乱公共秩序罪法规,36,扰乱公共秩序罪名,40,扰乱市场秩序罪法规,21,扰乱市场秩序罪名,13,扰乱无线电通讯,1,认罪认罚,8,山都文集,71,山都资讯,10,伤情鉴定,4,商业汇票,1,商业贿赂,1,上海刑事法规,1,社区矫正,2,涉医违法犯罪,1,申诉和监督,19,身份证,1,审查起诉,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法规,1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名,10,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法规,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名,5,食品药品安全,4,收费标准,5,收容教育,2,数罪并罚,5,司法鉴定,36,司法救助,3,司法协助,1,死缓,1,死刑,19,死刑辩护,6,贪污贿赂犯罪法规,35,贪污贿赂罪名,12,贪污罪法规,9,逃汇罪法规,1,套路贷,3,特定款物,1,特赦,1,提起公诉,5,田文昌,5,退赃退赔,1,脱逃,4,外国人犯罪,1,玩忽职守罪法规,6,网络主播,1,危害公共安全罪法规,37,危害公共卫生罪法规,7,危害公共卫生罪名,11,危害国防利益罪法规,2,危害国家安全罪,3,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1,危害税收征管罪法规,19,危害税收征管罪名,14,危险方法罪法规,9,危险方法罪名,5,危险驾驶,3,违法所得,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名,13,违反安全管理罪法规,8,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罪名,9,违反枪支弹药管理罪法规,12,违禁药品,1,伪基站,2,伪造证件印章法规,6,未成年人,19,侮辱诽谤罪法规,2,物业管理,1,现场勘验检查,2,邪教犯罪法规,4,泄密案件,1,新冠肺炎,1,信访,1,信用卡诈骗,1,刑罚法规,9,刑法时效,5,刑法综合,15,刑事辩护,19,刑事辩诉,1,刑事处罚,2,刑事法规,5,刑事复议复核,1,刑事管辖,30,刑事和解,1,刑事鉴定,30,刑事抗诉,6,刑事赔偿,2,刑事涉案财物,12,刑事申诉,6,刑事审判执行,46,刑事司法政策,2,刑事诉讼,52,刑事责任,6,刑事证据,17,行政诉讼,1,兴奋剂,1,虚假恐怖信息,1,虚假诉讼,2,虚拟货币,5,寻衅滋事罪,1,讯问,4,徇私枉法罪,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野生动物,1,移送犯罪,2,淫秽物品罪法规,6,淫秽物品罪名,5,狱内刑事,1,冤假错案,4,杂谈,1,再审,1,赃款赃物,1,赠予,1,诈骗罪法规,2,张明楷,6,浙江刑事法规,1,侦查,45,侦监与公诉,31,正当防卫,4,证人,1,证人证言,2,执行,1,职务犯罪,12,职务侵占罪法规,5,指导案例,40,指引,1,重点法规,17,专业服务,5,自首立功,6,自诉,2,走私罪法规,10,走私罪名,10,组织考试作弊罪,3,罪名解析,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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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山都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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