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言 2019/1/21 【基本案情】 日前,密云法院受理一起因保质期标注超过《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返还购物款并承担十倍罚则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沈某诉称:2018年1月,其在被告某连锁超市购买伊东青芥辣1900盒,价值18050元,后发现该商品储存条件为阴...
作者:小言 2019/1/21
【基本案情】
日前,密云法院受理一起因保质期标注超过《食品安全法》规定要求返还购物款并承担十倍罚则的买卖合同纠纷案。
沈某诉称:2018年1月,其在被告某连锁超市购买伊东青芥辣1900盒,价值18050元,后发现该商品储存条件为阴凉干燥处,企业标准为Q/DFY 0001S,经查询该标准6.4条规定,常温条件下保质期为12个月,但涉案商品标注为常温下18个月,故涉案商品虚假标注保质期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0项的强制性规定。被告作为知名连锁超市,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同时应当知晓相关国家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负有必须《食品安全法》第53条所规定的法定验货技能,在由其验收的涉案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或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却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继续销售的行为应当合理推定为"明知",故此,原告依据《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要求被告返还购物款并承担十倍罚则。
【个人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三:1)该商品标注的保质期超过企业标准规定的时间以及储存条件不一致是否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强制性规定;2)某连锁哦超市是否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3)某连锁超市是否应当承担十倍赔偿。
法律常识:1、食品安全标准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
2、食品是否合格,以国家标准为准;无国家标准的,以地方标准为准;无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以企业标准为依据;若生产者的标准高于国家、地方标准的,以企业标准为依据。
3 、若上述标准都没有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焦点一: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 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本案中,涉案商品标注的保质期为常温下18个月低于企业标准,应当属于标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法律禁止经营的食品,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规定。
焦点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超市作为大中型集中消费场所,消费者基于对超市的信任在此购物,超市采购商品时应当尽到自己的查验义务,对商品的相关合格证明及主要参数如实记录。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商品的要求也更高,他们更加注重产品的品质问题。保质期亦是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都很重视的问题。某超市采购时应当对商品保质期、生产日期等重要事项高度注意查验,超市作为采购者进货时应当知晓商品的相关标准,而涉案商品保质期虽然尚在保质期内,未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但标注的保质期已明显超过行业标准记载的保质期,储存条件也不一,足以证明超市明显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如果因为发现问题时商品尚处于合法的保质期内来认定商品是符合标准的,容易给某些生产经营者留下谋取不法利益的生存缝隙,最终危及全民食品安全。
焦点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主张赔偿损失,任何一方不得推诿。本案超市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消费者可以要求超市赔偿购货损失并获得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至于超市的权利救济,可以向生产经营者另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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