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小言2019/1/11 我国合同法分则第十一章赠与合同一节用了十一个条款,对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的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今天我将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单独列出来进行一个简单阐述,希望能解释的通俗易懂,...
作者:小言2019/1/11
我国合同法分则第十一章赠与合同一节用了十一个条款,对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的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今天我将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单独列出来进行一个简单阐述,希望能解释的通俗易懂,让更多人明白赠与行为中的法律后果。
一、基本常识:
1、合同法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说明赠与是赠与人作出的无偿合同、单务合同也是诺成合同。
2、赠与可以分为一般的赠与和特殊的赠与:
1)一般赠与:是说受赠人获得赠与财产而不用承担任何义务的赠与。
2)特殊赠与:附义务附条件赠与,如遗赠扶养协议。指受赠人获得赠与财产,但需根据赠与合同约定承担一定义务。这个义务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的。
合同法肯定了赠与人对自己的赠与行为有反悔的权利。将赠与人撤销权分为两种: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
二、任意撤销权
1、【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本条规定是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法律依据。
3、要行使任意撤销权需具备下列条件:
1)赠与合同还未履行,物权未移转。具体来讲就是:动产未交付,不动产未登记。
2)赠与合同不具有救灾、扶贫、教育等公益性质和道德义务的性质,如地震捐款、偏远山区教育捐赠、夫妻父母子女等特定身份关系的赠与......。此种条件下,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如果具有特定使用目的的,不能用于其它目的。
3)赠与合同未公证。
4、撤销后法律后果:
1)生效的赠与合同失效,需注意:已经履行部分有效。
2)合同权利义务解除
3)赠与财产所有权不变,受赠人不能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
三、法定撤销权
1、【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本条规定是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法律依据。当受赠人有上述违约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时,赠与人、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此撤销权。
3、注意事项:
1)要行使法定撤销权只需要具备上述其一情形即可。
2)法定撤销权中,不论赠与合同是否履行、是否具有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是否已公证,享有撤销权的人都可以撤销。
3)法定撤销有时限。赠与人撤销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
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1)赠与合同全部失效。
2)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也失效,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基于不当得利。
四、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的区别:
1、撤销内容不同:前者撤销合同及未履行部分;后者撤销合同、未履行和已履行部分。
2、行使阶段不同:前者是在物权未转移前行使;后者在物权转移前后都可以行使。
3、行使条件不同:前者无需缘由,后者要满足法定事由。
4、行使后果不同:前者免除赠与人未履行部分的履行义务,已履行的仍有效;后者未履行的不履行,已履行的要返还。
5、适用范围不同:前者在合同具有公益、道德性质下不能用;后者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赠与合同。
我国合同法分则第十一章赠与合同一节用了十一个条款,对赠与合同的概念、赠与合同的成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瑕疵担保责任、赠与的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今天我将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单独列出来进行一个简单阐述,希望能解释的通俗易懂,让更多人明白赠与行为中的法律后果。
一、基本常识:
1、合同法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说明赠与是赠与人作出的无偿合同、单务合同也是诺成合同。
2、赠与可以分为一般的赠与和特殊的赠与:
1)一般赠与:是说受赠人获得赠与财产而不用承担任何义务的赠与。
2)特殊赠与:附义务附条件赠与,如遗赠扶养协议。指受赠人获得赠与财产,但需根据赠与合同约定承担一定义务。这个义务可以是作为或不作为的。
合同法肯定了赠与人对自己的赠与行为有反悔的权利。将赠与人撤销权分为两种: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
二、任意撤销权
1、【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本条规定是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法律依据。
3、要行使任意撤销权需具备下列条件:
1)赠与合同还未履行,物权未移转。具体来讲就是:动产未交付,不动产未登记。
2)赠与合同不具有救灾、扶贫、教育等公益性质和道德义务的性质,如地震捐款、偏远山区教育捐赠、夫妻父母子女等特定身份关系的赠与......。此种条件下,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如果具有特定使用目的的,不能用于其它目的。
3)赠与合同未公证。
4、撤销后法律后果:
1)生效的赠与合同失效,需注意:已经履行部分有效。
2)合同权利义务解除
3)赠与财产所有权不变,受赠人不能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
三、法定撤销权
1、【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本条规定是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法律依据。当受赠人有上述违约行为或者违法行为时,赠与人、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此撤销权。
3、注意事项:
1)要行使法定撤销权只需要具备上述其一情形即可。
2)法定撤销权中,不论赠与合同是否履行、是否具有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是否已公证,享有撤销权的人都可以撤销。
3)法定撤销有时限。赠与人撤销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
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1)赠与合同全部失效。
2)未履行的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也失效,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基于不当得利。
四、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的区别:
1、撤销内容不同:前者撤销合同及未履行部分;后者撤销合同、未履行和已履行部分。
2、行使阶段不同:前者是在物权未转移前行使;后者在物权转移前后都可以行使。
3、行使条件不同:前者无需缘由,后者要满足法定事由。
4、行使后果不同:前者免除赠与人未履行部分的履行义务,已履行的仍有效;后者未履行的不履行,已履行的要返还。
5、适用范围不同:前者在合同具有公益、道德性质下不能用;后者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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