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汇总一览表(最新收藏版)

实用 |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汇总一览表(最新收藏版) 法院审理有关死亡赔偿金的案件时可能遇到的情况比较复杂,最高法院大法官杜万华最新编著的《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一书中收录了关于审理死亡赔偿金案件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现对其加以整理,并收集了相关的裁判实例、专家...

实用 |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及分配汇总一览表(最新收藏版)

法院审理有关死亡赔偿金的案件时可能遇到的情况比较复杂,最高法院大法官杜万华最新编著的《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一书中收录了关于审理死亡赔偿金案件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现对其加以整理,并收集了相关的裁判实例、专家观点以及法律依据,供读者参阅。

杜万华大法官观点

1、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主体

审理死亡赔偿金案件时要注意,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的赔付,而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赔付,因此,死亡赔偿金不能看成是死者的遗产。这一点非常重要。审判实践中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有些死者的近亲属在领到死亡赔偿金之后,死者的债权人找来了,要求用死亡赔偿金来偿还债权人债务。有的法院在判决中还支持了债权人的这种诉讼请求。我认为这是不合适的。死亡赔偿金是被侵权人死亡以后确定的,人死了以后,就不能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再是权利义务的主体,既不享受权利,也不承担义务,当然不能够以自己名义接受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本身是对死者劳动收入的丧失所给予的财产性补偿,是补偿给死者近亲属的,而不是死者本人,把它作为死者遗产来处理是不合适的。这一点要予以明确。

2.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人的范围

在死亡赔偿金案件中,死者的近亲属有赔偿的请求权。这是一个比较特殊的请求权。通常情况下,侵权人应该赔偿的主体是被侵权人,但在死亡赔偿案件中,因为被侵权人已经死亡了,他的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已经消灭了,当然也就不可能再行使请求权。相反,死亡赔偿金是赔付给死者近亲属的,死者的近亲属对获得死亡赔偿金享有请求权。这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18条当中。

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要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理解享有请求权的近亲属的内涵和外延。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司法解释对近亲属进行更细致的、权威性的解释,这也是我们下一步需要做的工作,对死亡赔偿金案件中享有请求权的近亲属作出解释。要解决这一问题,我认为可以参照《继承法》中法定继承的顺序。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顺序包括第一继承顺序和第二继承顺序。位列第一继承顺序的有配偶、父母、子女等,位列第二继承顺序的有兄弟姊妹等。有第一顺序的亲属的时候,第二继承顺序的亲属就不能够请求分配遗产。这是法定继承中所涉及的两个继承顺序。

参照法定继承的顺序,就可以解决死亡赔偿金中的请求权人的范围,即属于第一顺序的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可以向加害人请求死亡赔偿金。这个请求权只属于第一顺序的人,第二顺序的人不能染指。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的人的时候,才可以把第二顺序的人列为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人。

3. 关于垫付人的请求权问题

在审理死亡赔偿金案件时,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是,能否将垫付人列为案件的当事人。在人身损害案件发生后,可能会有人或者单位为死者垫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用、丧葬费等合理费用。垫付这些费用的单位和人员,是否享有向侵权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我认为,在侵权案件中,垫付相关费用的人就好比是另一个侵权事实中的被侵权人,但不是直接的被侵权人,他为死者支付了相关费用,他的利益也受到了损害,而这都源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垫付人向侵权人主张这笔费用是合情合理的。摘自《杜万华大法官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杜万华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10月第1版

专家观点

1、被侵权人死亡案件中,垫付人享有相关费用的赔偿请求权

被侵权人死亡,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在司法实践中,支付被侵权人死亡前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的,不一定是被侵权人本身,而是其亲属、朋友或者其他人;对于丧葬费,由于受害人已经死亡,只能是其亲属、朋友或者其他人支付。若支付这些费用的是被侵权人的近亲属,这些近亲属当然可以依据本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侵权人赔偿这些费用,若支付这些费用的并非其近亲属,而是其朋友、其他人或者某一单位的,实际支付费用的主体也可以作为独立的请求权人请求侵权人赔偿这些费用,但若侵权人已将这些费用赔偿给被侵权人近亲属的,实际支付这些费用的主体就不能再向侵权人请求赔偿,而只能要求获得赔偿的近亲属返还这些费用。赋予实际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的主体独立请求权,有利于弘扬帮扶帮衬的社会美德,保护善良的社会风俗,也可以防止侵权人获得不当利益。(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王胜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2.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和请求权主体

因侵害生命权而生之损害赔偿项目中,最具争议的就是死亡赔偿金。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在受害人死亡时尚未由其所有,而是以受害人死亡为给付条件,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故不属于遗产范畴。目前,各国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达成共识的一点是,死亡赔偿金绝非对死者的财产损害的赔偿,因为受害人已经死亡,其权利能力消灭,民事主体资格不复存在,所以死者本身不可能遭受财产上的损害,加害人无须向死者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既然死亡赔偿金并非对受害死者损害的赔偿,其只能是对与受害死者有关的一些人即亲属的赔偿,是基于被害人的死亡导致家庭未来总体收入减少(其减少要么表现为法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用减少或丧失,要么表现为法定继承人未来可继承财产减少)的赔偿。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前半段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法律对侵权责任请求权主体的特别规定,即在通常情况下,侵权责任的请求权主体是权利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本人,但在被侵权人死亡的情况下,其近亲属权利虽然没有受到侵害,但因该侵权行为导致的纯粹经济上损失可请求损害赔偿,此应以法律明确规定为限。(摘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1辑(总第45辑),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相关案例

1.农村"五保户" 因交通事故等侵权行为致死获赔的死亡赔偿金应归死者近亲属所有——苏某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农村"五保户" 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的死亡赔偿金,不应归属具有公益事业性质的乡敬老院所有,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死者近亲属。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1年第1辑,总第45辑

2.老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敬老院不享有获得其死亡赔偿金的权利——刁某某、钟某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敬老院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养老服务,并不必然获得五保人群的个人合法财产。老人因交通事故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是对近亲属的补偿,敬老院不享有因被害人交通事故死亡的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

来源:重庆法院网 2013年10月16日

3.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丹邱股份社诉保险公司、李某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死亡赔偿金是公民在死亡之后才由致害人支付的债权,不是在死者生前或死亡时已存在,不是对死亡者本人的赔偿。公民死亡后,不享有民事主体资格,当然也无法享有该债权,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广东法院网 2010年3月25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2004]民一他字第2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名称

案例,1,办公环境,3,绑架罪法规,3,保外就医,1,暴力威胁,1,剥夺政治权利,3,不动产登记,1,不起诉,3,不认为是犯罪,1,财产价值,3,财产刑,5,残疾人,1,查封冻结,4,成功案例,6,重庆刑事法规,35,传销犯罪法规,2,逮捕,14,单位犯罪,13,单位受贿罪,1,盗窃罪法规,15,地沟油,2,电信网络犯罪法规,13,电子证据,4,调查取证,3,毒品管理,2,毒品相关罪名,10,毒品罪法规,44,渎职罪法规,23,渎职罪名,30,赌博犯罪法规,5,发回重审,2,法律法规,100,法律监督,2,法律实务,102,法律援助,4,法院电话,27,犯罪量刑,35,犯罪主体,1,犯罪罪名,1,妨害公务罪,1,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法规,6,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名,7,妨害婚姻罪名,2,妨害司法罪法规,9,妨害司法罪名,16,妨害文物管理罪法规,3,妨害文物管理罪名,9,房屋转让,1,非法经营罪法规,15,非法拘禁罪法规,3,非法证据,6,附带民事诉讼,6,附加刑,1,高空抛物,1,工伤待遇,6,公告,4,公司财产独立,1,公司类合同,65,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法规,8,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名,16,公益诉讼,4,共同犯罪,1,故意毁坏财物罪,1,故意杀人罪法规,3,拐卖妇女儿童罪法规,9,管辖,1,管制,1,管制刀具,1,广东刑事法规,1,归个人使用,3,贵州刑事法规,1,国家工作人员,5,国家机关证件,1,国家监察,2,国家赔偿,2,海上犯罪,2,合伙企业,2,合同范本,69,合同诈骗,1,核准追诉,1,黑恶犯罪法规,17,户口,1,缓刑,5,回避,1,会见,4,贿赂罪法规,22,婚姻家庭,18,机动车,1,羁押,8,继承,1,家庭暴力犯罪,1,价格认定,5,监视居住,4,监外执行,8,监狱,2,减刑假释,11,检测,1,检察建议,2,检察院,1,简易程序,1,建设工程,2,交通事故,23,交通肇事罪法规,1,戒毒,1,戒毒所,1,金融管理秩序罪法规,25,金融管理秩序罪名,30,金融纠纷,1,金融类合同,15,金融诈骗罪法规,12,金融诈骗罪名,8,经济犯罪,7,警察执法,6,拘留,2,拘留所,2,举报,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规,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规,2,拒执罪法规,6,聚众斗殴罪法规,1,聚众淫乱,1,军人违反职责罪法规,1,看守所,75,控告申诉,4,宽严相济,2,滥用职权罪法规,5,累犯,2,离婚,1,立案标准,16,利息,1,另案处理,1,漏罪,1,录音录像,7,律师费,1,律师团队,7,律师证券业务规范,5,律师执业保障,13,律师执业规则,7,卖淫嫖娼罪法规,5,卖淫嫖娼罪名,6,卖淫嫖娼罪实务,1,民法典,1,民间借贷,2,民事抗诉,1,民事立案,1,民事上诉,1,民事诉讼,4,虐待被监管人罪法规,1,挪用公款罪法规,16,挪用资金罪法规,6,盘问,2,碰瓷,1,骗购外汇罪法规,2,嫖宿幼女罪法规,1,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法规,6,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名,5,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15,破坏环境资源罪法规,27,期限,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2,枪支,4,强奸罪法规,5,强制措施,26,强制隔离,1,强制医疗,2,抢夺罪法规,6,抢劫罪法规,6,敲诈勒索罪法规,3,侵犯财产罪法规,49,侵犯财产罪名,1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规,5,侵犯国家秘密,2,侵犯民主权利罪名,7,侵犯名誉隐私罪名,6,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法规,24,侵犯生命健康罪名,6,侵犯性的决定权罪名,3,侵犯知识产权,1,侵犯知识产权罪法规,7,侵犯知识产权罪名,7,侵犯自由罪名,18,侵权纠纷,1,侵占罪法规,2,取保候审,5,扰乱公共秩序罪法规,36,扰乱公共秩序罪名,40,扰乱市场秩序罪法规,21,扰乱市场秩序罪名,13,扰乱无线电通讯,1,认罪认罚,8,山都文集,71,山都资讯,10,伤情鉴定,4,商业汇票,1,商业贿赂,1,上海刑事法规,1,社区矫正,2,涉医违法犯罪,1,申诉和监督,19,身份证,1,审查起诉,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法规,1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名,10,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法规,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名,5,食品药品安全,4,收费标准,5,收容教育,2,数罪并罚,5,司法鉴定,36,司法救助,3,司法协助,1,死缓,1,死刑,19,死刑辩护,6,贪污贿赂犯罪法规,35,贪污贿赂罪名,12,贪污罪法规,9,逃汇罪法规,1,套路贷,3,特定款物,1,特赦,1,提起公诉,5,田文昌,5,退赃退赔,1,脱逃,4,外国人犯罪,1,玩忽职守罪法规,6,网络主播,1,危害公共安全罪法规,37,危害公共卫生罪法规,7,危害公共卫生罪名,11,危害国防利益罪法规,2,危害国家安全罪,3,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1,危害税收征管罪法规,19,危害税收征管罪名,14,危险方法罪法规,9,危险方法罪名,5,危险驾驶,3,违法所得,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名,13,违反安全管理罪法规,8,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罪名,9,违反枪支弹药管理罪法规,12,违禁药品,1,伪基站,2,伪造证件印章法规,6,未成年人,19,侮辱诽谤罪法规,2,物业管理,1,现场勘验检查,2,邪教犯罪法规,4,泄密案件,1,新冠肺炎,1,信访,1,信用卡诈骗,1,刑罚法规,9,刑法时效,5,刑法综合,15,刑事辩护,19,刑事辩诉,1,刑事处罚,2,刑事法规,5,刑事复议复核,1,刑事管辖,30,刑事和解,1,刑事鉴定,30,刑事抗诉,6,刑事赔偿,2,刑事涉案财物,12,刑事申诉,6,刑事审判执行,46,刑事司法政策,2,刑事诉讼,52,刑事责任,6,刑事证据,17,行政诉讼,1,兴奋剂,1,虚假恐怖信息,1,虚假诉讼,2,虚拟货币,5,寻衅滋事罪,1,讯问,4,徇私枉法罪,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野生动物,1,移送犯罪,2,淫秽物品罪法规,6,淫秽物品罪名,5,狱内刑事,1,冤假错案,4,杂谈,1,再审,1,赃款赃物,1,赠予,1,诈骗罪法规,2,张明楷,6,浙江刑事法规,1,侦查,45,侦监与公诉,31,正当防卫,4,证人,1,证人证言,2,执行,1,职务犯罪,12,职务侵占罪法规,5,指导案例,40,指引,1,重点法规,17,专业服务,5,自首立功,6,自诉,2,走私罪法规,10,走私罪名,10,组织考试作弊罪,3,罪名解析,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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