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李庄案第一审庭审实录

李庄案第一审庭审实录 时间:2009年12月30日9时-31日凌晨1时30分 本文转载自:陈有西学术网 原文地址: http://www.glawyer.net/article/2133.html 声明:因本文的原始链接有时点击进去无内容,因此粘贴在此,以方便学习交流,若对陈有西...

李庄案第一审庭审实录

时间:2009年12月30日9时-31日凌晨1时30分
  • 本文转载自:陈有西学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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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青报奇文批判》,重庆当局当时想找叉子扼住我。第一个风波是开庭宣布辩护人时,审判长受指使停下开庭,叫法警极不礼貌地羞辱我,几百人的法庭上鸦雀无声搜查我的电脑上有无录音录像设备。庭审笔录里记录下了这一幕。第二次风波,是一群法警当庭带走我在旁听的助手李道演搜查,我当庭抗议,审判长宣布休庭。我直奔搜查室找回助手。我信任我的助手绝对不会违规。因为事先我明确告诫过并周密研究了风险。结果是录音的是千里赶来声援的一位律师。李道演是清白的。我狠狠地批评了那位律师,带着他们回到法庭,继续开庭。法官和法庭完全是被幕后的权力人指挥的。重庆方面这么做,目的是给我下马威,想吓住我,至少是打乱我的辩护思路。殊不知我越被激怒思路越清晰,越凌厉无所畏

李道演:我旁边的一位同行在起身时把一样东西放进了我包里,我当时没在意。等我去厕所回来时,被几名法警拦在了走道,还有举着摄像头的法院工作人员,对着我全方位无死角地拍摄。他们以为找到了可以扼制陈有西律师的把柄,并为此兴奋不已。他们把我带到了一办公室,还把正在旁听的我同事也一起拉进来,一名法警粗暴地搜着我的包,翻看我的相机,最后找到了那位同行塞进的录音笔。

正在发言的陈有西主任,看到了法警带走我同事的一幕,立刻质问审判长。审判长宣布休庭。陈主任气冲冲地走进办公室,责问我做了什么,质问法警凭什么翻包。我解释录音笔不是我的。庆幸,那位同行主动献身,法庭恢复了正常。事后,同事告诉我,同行的旁边坐着都是检察院的人,我去厕所,那人就到法官那告密了。

这篇实录,出处不明。李庄自己的整理校对过了。我的要根据我的当庭记录,和法庭的笔录、录音录像,全面校对还原。


李庄案一季一审庭审笔录

时间:2009年12月30日9时
审判长:付鸣剑,审判员:黄炼、刘懿
书记员:王庆、曹晓燕
公诉人:贺贝贝、幺宁(事后得知,两位全国十佳公诉人,均不是江北检察院)
审: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李庄到庭。
审:被告人李庄陈述姓名及情况。
略……
审:被告人何时因何事被逮捕,捕前关押过没有?以前受过法律处分否?
李庄:2009年12月12日他们在北京抓我的时候,没有告诉罪名,后来改了好几次,我现在也不知道到底给我安的什么罪名。
审:你是不是因涉嫌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被刑事拘留。
李庄:不知道!
审:是不是2009年12月13日在逮捕书上签名?
李庄:是签名了。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李庄:没有受过。
审:被告人收到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辩护人毁灭、伪造证在据罪的起诉书副本没有?何时收到的?收到诉讼权利告知书没有?
李庄:收到过。
审:是不是2009年12月19日收到?
李庄:可能是18日。
审:签字是19日,是否认可。
李庄:以此为准吧。
审:是不是23日收到的传票?
李庄:对签字没有异议。
审:本院依照刑诉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今天对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本合议庭由审判员付鸣剑、黄炼、代理审判员刘懿三人组成,付鸣剑担任审判长,书记员王庆、曹晓燕担任法庭记录。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么宁、贺贝贝(二人均不是江北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听清楚了吗?
李庄:听清了。
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及公诉人回避,被告人还享有辩护权、举证权、最后陈述权等诉讼权利,上述权利的具体内容本院与2009年12月9日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已用书面的《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予以告知,被告人李庄也签名予以确认,被告人李庄对上述权利的具体内容都清楚没有?
李庄:很清楚权利的内容。
审:是否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李庄:申请!申请江北区检察院和江北区法院所有人员回避。
审:陈述理由。
李庄:我的案子是龚刚模案件的衍生案。那个案子就是你们江北区公安分局侦办的。办我的案子也是一样的专案组,我的案子之所以有今天,就因为我在代理案子的过程中发现了龚刚模案专案组对龚刚模严重的刑讯逼供,为此我还和公安机关有过激烈的争吵和激烈的冲突;
第二点,龚刚模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以后,侦查机关仍然监视、监听律师会见,我严重抗议过,并向多个部门,包括江北看守所反映过,都进行过严正交涉,客观上讲我和江北公安分局发生过激烈的对抗;
第三点,虽然我国没有法院、检察院集体回避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都有很多集体回避的案例,比如陈良宇、胡长清等案件,都是进行异地审判的,如果在你们江北法院审判,一定涉及到江北公安分局,这样审也一定会失去社会公信力,所以,为了提高透明度,应当将我的案子移交到重庆管辖外的法庭进行审理。我现在没有要求你们个人回避,我是为了公正、公开、透明。这就是我的观点。请审判人员和公诉人员你们各自向上级领导进行请示决定。
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没有整体回避的相关规定,被告人李庄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本庭予以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庭审继续进行。
李庄:如果这样,那我现在继续申请你审判长个人回避。
审:理由?
李庄:还是刚才的理由。我认为不管是什么理由,你都应当做出休庭决定,这要由院长和检察长对回避分别做出决定,法庭上有六个人,我会申请六次,依法,每次都要求院长或检察长作出决定,你没这权力决定。
审:你的回避申请不符合刑事诉讼汉的第2829条关于回避的规定,法庭当庭驳回你的回避申请,并不得申请复议。庭审继续进行。
李庄:我的申请是否符合规定,不是你说了算,我保留我的意见,继续申请其他审判人员,公诉人员回避。
审:不符合法律对回避的相关规定。
陈:我请求发言。
审:没有到辩护人发言时间。
审:被告人李庄在庭审中除自行辩护外,是否同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高子程律师及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的陈有西律师为你辩护?
李庄:同意。
审: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公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略)
审:执行法警核实一下,辩护人的笔记本电脑是否有录音录像的装置。
法警:(进行核实)。报告审判长,没有。
审:李庄对起诉书的内容是否听清?对起诉书所指控的案件事实及定性有无异议?
李庄:听清了,完全都是无中生有!当然有异议!
审:被告人李庄归纳陈述对起诉书有异议的具体部分。
李庄:归纳之前,我先向法庭提交我的五份申请。
审:被告人李庄陈述你对公诉人的起诉书有异议的具体部分。
李庄:我先补充几个申请书,我对你们指控的所有事实都有异议!,我根据诉讼权利第五条规定,向法庭提交申请书。请法庭看了我的申请书以后,再听我的异议好吧。
审:李庄,法庭再次提醒你,现对起诉书有异议的部分作出归纳陈述。
李庄:法庭要看了我的申请书以后再进行庭审。否则,我就不说话了,也建议辩护人不再说话,因为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还说什么呢。
公:希望你听从审判长的指挥。
李庄:要听从审判长指挥,我也在进行配合,但我的权利必须保障!
公:在合适的时候法庭一定会对你的申请进行审查……
李庄:现在就是最合适的时候,法庭不能剥夺我的权利,我有权提出各种申请,是否采纳,都应当由法律作出决定。包括我刚才的回避申请,你应当休庭,院长做出决定以后再开庭决定,哪怕您出去上个洗手间撒泡尿,回来后再告诉我说你请示了院长也行啊,可您屁股都不抬,就直接驳回,基本的诉讼常识都不懂,您什么法官啊。
审:现在宣布休庭十分钟,法警将李庄带至法庭外候审。
(法警将李庄带出,审判人员退庭)

(十分钟后)
审:本案现在继续开庭,执庭法警带被告人李庄到庭。
(法警带李庄上庭)
审:李庄,你向法庭说明,你申请的具体事项。
李庄:我申请一共有五项:1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人是我本人,对龚刚模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龚刚模是否受伤,关系到我是否诱导他编造被刑讯的事实。因此,对我是否构成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名的定性意义重大,这是第一份。
2证人出庭申请,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有权申请证人出庭,我申请你们通知证人吴家友、汪凌、李小琴、马晓军,以及龚刚模等人出庭作证,上述证人都是能够证实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人物,因此应当申请证人出庭接受质证,这些人都被你们关押,都在你们的掌控之中。
3调取证据申请书,申请调取江北区看守所2009年11月24日我会见龚刚模的监控录像,另外一个是龚刚模的卷宗口供,因为我被控多项犯罪事实,申请人不服,特要求调取上述相关证据,以充分说明刑讯逼供不是我诱导的,而是龚刚模亲口对我们说的。
4申请延期审理的申请书,申请人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接受本案代理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前两个阶段所有律师会见遭到拒绝,律师复印的相关卷宗资料不齐,目前没有看到龚刚模涉黑的任何资料。而本案是龚刚模案件的衍生案件,关键是龚刚模被刑讯的口供等是否属实,要等龚刚模案有了结论再说。因此特申请法院延期审理。
5移交管辖申请书,申请人是李庄,要求将本案移送北京或者重庆市以外的其他法院进行审理,因为我和重庆警方多次发生冲突,申请人控告重庆市警方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事实,申请人被捕以后社会各界也都非常重视,申请人控告的重庆警方是否刑讯逼供,有关机构正在调查之中,所以申请将本案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审:法警将李庄的相关申请提交法庭。
(法警将申请带至法庭)
审:李庄,合议庭当庭回复,关于鉴定,法庭已经接受你的代理律师进行鉴定,已经在29日进行了鉴定。
李庄:我申请重新鉴定,申请重庆以外的机构进行鉴定。第一,鉴定结论没有给我,第二,我不知道有这个鉴定,司法机关也没有告知我。
审:对李庄的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合议庭认为,法庭已经接受代理人的委托进行了鉴定,并且已经向辩护人送达了鉴定结论。李庄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充分,驳回重新鉴定申请。
李庄:审判长,我和辩护人可是两个参讼主体,法律规定应当通知和送达被告人。被告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这是法定程序。你们当庭驳回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高:我可不可以发言。
审:可以。
高:该鉴定结论是昨天晚上十点才从法院处取得,辩护人没有时间告知并送交被告人李庄知晓。
审:李庄,你的所有陈述已经由书记员记录在案。
李庄:只记录在案不行,我要求重新鉴定,要求正式给我送达一份,我现在要看一下。
审:执庭法警,将辩护人申请对龚刚模伤情鉴定的鉴定结论交给李庄进行辩认。
(执庭法警将鉴定结论交李庄看,李庄翻阅鉴定结论)
审:看完没有?
李庄:看完了,我要发表意见。
审:可以。
李庄:这鉴定很好!刚才,审判长说龚刚模身上没有伤,我的辩护人昨天看证据目录,也说没有伤,但是,这个鉴定上面,第六大项第1小项鉴定可是有伤:由钝性物体所致伤害,我第一次会见龚刚模,就看到龚刚模手上有伤,这可是铁证如山,人民法院公安局无论哪个机关作出鉴定,我如果有异议,都有权申请重新进行鉴定,我现在要求在重庆以外的鉴定机关对龚刚模重新鉴定,虽然本鉴定报告书已经说明有伤,但他被吊在两米高的高空进行的刑讯逼供,所以我还是申请对龚刚模身体的其他部位进行全面的伤情鉴定。
审:今天是公开进行开庭审理,法庭并没有说龚刚模没有伤情,法庭接受辩护人的委托,已经进行了鉴定,李庄要求重新鉴定理由不充分。
李庄:法律给了我这个权利,为什么不能行使,我要求依法对我进行审判。我没有收到过鉴定书,我现在当然有权要求重新鉴定。
审:你可以保留你的意见。合议庭在开庭审理前已依法向辩护人申请的8位证人送达了出庭通知书,8位证人均表示不愿意出庭作证,表明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已经很清楚了。合议庭并将送达笔录及送达回证向辩护人进行了出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的规定,合议庭于2009年11月27日将这一情况向李庄的辩护人进行了告知,法庭再次重审,法庭无权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庭审继续。
李庄:要知道应当有证人出庭作证规定,不出庭是例外。证人不出庭也不符合法律对重要证人必须出庭的特别规定,他们也不能满足那几项法定情形,他们几个被你们公安机关羁押,随时可以押解到法庭接受质证,他们没有来是地址不详还是山高路远,是重大疾病还是高科技不能送达,还是其他原因,为什么不敢让证人面对法庭、面对审判呢,如果让这些报道出去,对你们重庆打黑的影响肯定不利。
审:8位证人均表示不愿意出庭作证,法庭已经进行了送达。
李庄:对必须到庭的证人,法庭应当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他们也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我对刚才的事情再补充一点,如果不让那些证人出庭,特别是龚刚模,还有他的伤情鉴定,如果我的请求都得不到批准,我认为,这个庭再开下去没有任何意义,如果你们非要这样审判,我就沉默,我要求辩护人也沉默,但是不要退庭,咱们就在这儿坐着,这样效果好吗。
我真是对中国现有的司法制度产生了质疑,如果你们执意再审下去,如果还是全部驳回,那我就沉默。如果我自始自终一字不发,我认为对庭审影响也不好。我已经做好了准备,在你们重庆没有我申辩的权利,我就等着进监狱吧。
审:申请八位证人出庭的问题,李庄你可以保留自己的意见。
就李庄要求调取录像的申请,法庭答复如下:合议庭在审理前接受李庄辩护人的申请已于2009年12月25日到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依法进行调查,看守所答复本院,其只有实时观看的装置,但该装置没有录像功能,无法提供李庄会见龚刚模时的监控录像,合议庭已于2009年11月27日将这一情况向李庄的辩护人进行了告知,并出示了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法庭当庭再次告知,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没有李庄会见龚刚模时的监控录像。
李庄:你们重庆警方明确说过有明传电报证明的,去北京告状可是依据录像显示我有伪证、妨害作证的事实。怎么现在突然没了呢!我要求将明传电报送达法庭。
审:法庭已经对此进行了回答。移交管辖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均没有异地审理的相关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庄的行为地发生在重庆市江北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并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无需移交外地审理。被告人李庄或辩护人的申请于法无据,不予准许,庭审继续进行……
李庄:审判长,我会见龚刚模的地点是在江北区看守所,可起诉书还指控我另外一个事实,我指使程琪作伪证,程琪当时可是在北京,我的犯罪地也应当在北京,因此在北京审理应当也是合法的。第二,我刚才说法院集体回避是学术的探讨,我本意是将案件移送到更加有公信力的法院,脱离重庆到其他地方,本身你们审我,也是块儿烫手的山芋,移送出去对你们也好。
另外,我还想说,如果我对法院申请集体回避,现在没有法律依据,那么我申请三位审判员,三位公诉人,两个书记员回避,我提出八次、八个不同的回避申请。目的是希望你们确确实实把案子弄清楚,如果你们这样继续审理下去,我就一个一个申请回避,我写八个书面申请,如果你们统统驳回,我就八个复议,法律要求应当是书面答复,我希望有八个书面答复,这是法律给我的权利。
审:依据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要求必须书面答复。
李庄:我书面申请你应书面答复。法律有规定复议必须是书面答复,你不休庭强行开下去显然违法
审:要求延期审理的问题,法庭依法受理,依法审理此案,你要求延期审理没有依据。李庄是否听清。
李庄:通知新的证人,调取新的证物,这些都是有书面答复的法定情形,如果法院连这个都不了解,我很遗憾,一定有应当书面答复的法律规定。
审:法庭已经阐明了观点。
李庄:如果这样,我希望休庭十分钟,我和辩护人商量一下是否都沉默的事情。
审:你没有申请休庭的权利。
李庄:我有申请权,你有决定权利。如果我一言不发,这样的法庭也没有意义。
审:现在是法庭的询问阶段,李庄应当对公诉人的提问进行回答。
公:公诉人现在发问,请你听清了如实回答。何时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
李庄:(沉默)
公:公诉人再重复一遍,你是何时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
李庄:这样的庭审有没有意义?我还是要求龚刚模他们出庭。
公:请你回答问题。
李庄:(沉默)
审:请回答问题,否则视为放弃你的权利。
李庄:我本来有很多法律赋予的权利,刚才我很多合法权利都向法庭进行了申请,可都得不到保护,都被你们剥夺了,我何必在乎这个辩护的权利,那么多证人不让出庭怎么行啊,对我的权利怎么保护呢,希望法庭依法核实。
审:公诉人发问。
公:好的。
李庄,我还是要求你们回避,我希望……
审:被害人李庄……被告人李庄,未经法庭许可不得说话。
(哄笑)
公:你与龚刚模何时签刑事代理协议的。
李庄:(沉默)
公:你和马晓军是否受指派担任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
李庄:(沉默)
公:鉴于李庄不回答问题,公诉人不再向李庄提问。
李庄:我不是不回答问题,我有很多话要说,可是我的基本权利没有得到保护,再说下去没有任何意义的。
公:你有权利也有义务,你现在应当承担回答公诉人问题的义务……
李庄:我先申请你公诉人回避,这就是我的权利,法庭剥夺我的权利,你公诉人应当保障和监督被告人权利的正常实施,你公诉人履行这个义务了吗,你没有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我再次申请你回避。
审:陈述理由。
李庄:公诉人的回避,应当由他们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你无权作出决定,甭说是您,就是你们院长,也没有这个权力!这是法律规定的。
这么多的申请,你们统统驳回,这是剥夺我的权利,因此我申请公诉人回避,依法审判,就应当让公众知道法律是怎么回事。希望她们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给我答复。
审:李庄,你曾经是法律工作者,你对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规定应当很清楚。
李庄:当然清楚,我申请公诉人回避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这个错了吗。
审:现在法庭宣布,休庭十分钟,执庭法警带李庄庭外候审。
(法警带李庄退庭,审判员退庭)


(十分钟后审判员进庭)
审:现在继续开庭,法警带李庄到庭。
(法警带李庄到庭)
审:李庄申请公诉人回避,法庭有必要在此将刑事诉讼法2829条的规定予以宣读。(宣读相关法律,略)合议庭认为李庄申请公诉人回避,不符合2829条的规定,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29条的规定,法庭当庭驳回李庄申请公诉公回避的申请,庭审继续。
高:审判员遗漏了一个程序,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有权申请回避。请法庭保护我们辩护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前面的法庭调查应当继续。
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才有权要求回避。
高:辩护人就是法定的代理人。
审:辩护人可以保留你们的意见。法庭对辩护人不听法庭指挥的行为予以训诫。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向李庄发问?
高:征求被告人的意见,有没有必要进行发问。
李庄:今天的开庭,似乎是个笑话。
审:辩护人有无意见进行发问。
辩护人(讨论):李庄,今天有没有必要进行发问。
审:法庭再次询问辩护人,有无问题进行发问?
辩护人:我在问问题。
李庄:我和辩护人交流一下,我们配合法庭把案件事实调查进行下去,也希望接受法庭依法审判。但是在正式进行之前,我希望我们刚才的各项权利和申请,都依法记录在案,我的意见仍然保留。我的辩护人的权利也应当保障。法庭调查继续进行吧。
辩护人:我有几个问题要问。
李庄:按程序我还是先接受公诉人的提问吧。
审:公诉人发问。
公:你什么时候取得律师执业证?
李庄:1993年。
公:何时签订委托协议?
李庄:大约在2009年11月20日左右,先签了一个意向,后来又签订了一个正式的协议。
公:龚刚模的亲属签订了代理委托协议后,是否指派你和马晓军作为龚刚模的辩护人。
李庄:是的,马晓军是我助理,他正办理调动手续,当时全国的律师证正在换发,马晓军来重庆是我让他来的。在这个案件的代理工作中,马晓军什么也没有说,只是做一些辅助性工作,他完全听我指挥,我已经写证明提交法庭了。
公:他负责哪些工作?
李庄:所有他的工作都是我安排的,主要从事记录、会见、接收送达文书、送达申请这些工作,这些也都是律师助理应当做的事情。如果我本人真的有什么罪,完全与他无关,都是我一个人的事。在这儿希望公安机关尽快将他释放。
公:你围绕龚刚模案件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李庄:复印卷宗,被动领取了一些证据材料,媒体说龚刚模案有109本卷,2200套证据,180名证人。可法院只给我们复印了其中十几份口供。总共也就两公分厚。和龚刚模会见了三次,正准备编制证据目录、起草辩护词,以及与辩护相关的事情,但还没有开展。
公:你知道龚刚模涉及哪些罪名?
李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还有故意杀人罪。其他的罪我都不太关注,我只关心主要的。好像还有行贿罪,非法经营罪,私藏枪支罪,其他罪名我还真不太关注。
公:你在三次会见龚刚模的时候,主要交流哪些内容?
李庄:主要交流他在黑社会团伙中的地位和在李明航案中的作用,当时在去看守所的途中,我让马晓军把起诉书给我看,我首先关注黑社会和故意杀人这两个罪名,当时最让我瞩目的是黑社会老大的问题,见他以后第一个问题“你是黑社会老大,你是这么说的吗?”
公:你已经确定故意杀人作为主要问题。
李庄:是的。
公:你是否告知他这些犯罪的可能刑事责任?
李庄:他告诉我的,他自己很清楚。
公:你有无告诉他这个案件其他的证据材料?
李庄:龚刚模的口供就本身是证据,其他我记不太清楚了。
公:你和龚刚模的亲属有无接触?            
李庄:有接触。但是在和龚刚模接触之前有的接触。
公:和哪些人?
李庄:和程琪,龚刚华,龚云飞这三个人都有过接触。
公:和重庆律师有无接触?
李庄:有啊,是不是律师不知道,姓吴。
公:是不是吴家友?
李庄:可能是。
公:你和程琪有无谈到过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一事?
李庄:没有。龚刚模在2009年9月29日的笔录里就说过自己被敲诈,那时候,我还不认识他们。
公:你有无和程琪说过龚刚模被樊奇杭敲诈事情?
李庄:首先,这个事情龚刚模在自己的口供中都说过的,不是我先说的。第二,龚刚模在口供中供述过被敲诈的事情,我是去找程琪核实,得到了程琪的确认,确实,龚刚模接触这些人,程琪不让他去接触,让他远离这些人。我向程琪进行过核实,程琪也给我确认过,曾经在2006年8月的一个星期天,李明航和李明航的手下,让龚刚模给他送六万,程琪向我叙述过这样的事实。李明航的手下向他谎称被人绑架,让龚刚模给他送去六万,还有,李明航曾强迫龚刚模借给他四十五万,还有另外一个五万,这也是龚刚模委托我反诉的依据。
公:公诉人听清楚了。你在重庆时候,有无商议过龚刚模的情况?
李庄:当然有过探讨。
公:探讨哪些?
李庄:探讨对本案的看法和认识。
公:程琪是否应当为龚刚模出庭作证?
李庄:你认为呢?我认为应当是,法律也这么规定的。
公:你有无提交申请名单?
李庄:是我安排助理向法庭提交的,不是我亲自提交的。
公:是否按照你的指使提交的?
李庄:不用我说,这也是他的职责。
审:辩护人有无问题?
辩:第一次会见龚刚模的时间是什么阶段?
李庄:已经到审判阶段,马上要开庭了。可警方还在行使侦查权,本来这个阶段不应当再由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了,也不应当再到龚刚模的公司进行调查取证了,而实际上他们还在继续侦查,依法,证据早就应当关门了。
审:辩护人继续提问。
辩:你会见龚刚模的时候,谁先提出刑讯逼供?
李庄:当然是他,那天我们拿到很少的法院复印的材料,在仅有的那些资料的情况下,因很快就要开庭,我就当即决定开车去看守所会见,在车上我快速看了龚刚模的口供,确定了谈话的重点,到看守所以后,值班人员不让会见,他们要求必须有专案组的陪同,我就和他们争吵起来,等了很长时间,快下班的时候,专案组的人员到了,这个时候快下班了。他们才把龚刚模提出来让我们会见……
审:回答辩护人的问题。
李庄:这不算回答吗?见到龚刚模后,我问他“你在组织、领导的这个黑社会案件中,其他小兄弟都听你的话,这是你说的吗?”龚刚模就开始滔滔不绝的说他如何被刑讯的,原话我记不太清了,我们会见的过程,警方都有拍摄,他们还刻制光盘去北京告我呢,录音录像我自己也都有,北京某些机关和领导手中也都有,事后我会提交的。龚刚模说,这都是警方事先做好的笔录,我不签字他们就打我,吊了我八天八夜,我当时反应,悬空吊八天八夜,如果那样,手臂不就物理性断裂了吗,他解释说吊在2米高的地方,他说白天吊着,晚上拿个电脑桌给他脚尖踩着。
审:直接回答问题。
李庄:我这不正在回答吗。龚刚模的起诉书是2009年11月18日打印,20日送达,可是这个时候他还在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到审判阶段才被转到江北看守所,打他的警察有一个叫张科,还有一男一女两个医生,一个姓常一个姓王给他看过伤。关于铁山坪、何副支队长、张科、彭伟……这些关键词,一个外地律师能编出来吗?
另外,会见时,打他的警察就站在旁边,如果不是刻骨铭心,龚刚模怎么可能语言流畅的编出这些谎言,所以我相信他的话是真的。
他还说,有一天,吊的时间长了,想去洗手间他们不让,我的大便就顺着裤口下来了,那个叫彭伟的警察把我放下来,让我手捧着大便扔到厕所,回来再用内裤擦拭地板,之后再把我裸体吊起来。那天,正好江北刑警支队的何副支队长从门口路过,看到我裸体被吊着,还训斥彭伟他们,太不像话,让他穿上衣服。他们就把我放了下来,让我再穿上刚才擦过地板的内裤继续吊我。
他还说,8月份从南川看守所转过来,只在江北看守所照相和登记,一天没住就直接拉到了铁山坪,在那里关了两个多月。打他都是在铁山坪。虽然龚刚模所有口供的地点是江北看守所,但实际上他在江北看守所一天都没关押过。
审:辩护人发问。
李庄:我还没说完呢。我问他身上有没有伤,他说有伤,我问在哪?他就伸出了两只手给我看,明显可以看出两个手腕有对称环形的伤痕,左手腕明显。
审:你可以简明扼要的进行回答。
李庄:我已经够简明扼要了,而且是高度浓缩的。看到他左手伤痕后,我问他是否让别的律师看过,他说,没有。因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两个阶段都不让律师会见,他在铁山坪秘密关押,所以也没机会让别的律师看过。
审:直接回答。
李庄:这些已经充分说明,我在问他是否具有黑老大地位的时候,他自己亲口说的,怎么成了我叫他编造呢。
审:辩护人提问。
辩:你把龚刚模刑讯逼供的过程陈述完毕。
李庄:我到现在也不知道龚刚模说的这些是否在欺骗我们,所以我们主要都是在询问,我问他伤是怎么愈合的,他说有一男一女两个医生对我进行疗伤。这些事情,也是一个外地律师无法编造的。
辩:你认为龚刚模是否有被刑讯逼供的嫌疑?
李庄:当然,铁证如山!
辩:你申请过对龚刚模的伤情鉴定?
李庄:在11月30日,接到重庆明传电报以后,北京有关机关要求我进行汇报。重庆一中院也要求和我庭前沟通,12月2日下午,我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散会后我就和马晓军当晚飞到重庆了,12月3日我们提交了为龚刚模验伤的申请。要求司法鉴定。
辩:除了龚刚模被刑讯逼供,还有其他问题没有?
李庄:还有黑社会的问题。我看到起诉有龚刚模为黑社会提供资金的事,我问一共提供了多少,他说借给过樊奇杭200万左右,让他用了一个月,一个月后人家一共还给我210多万,他说我不是黑社会,樊奇杭找我借钱,应当有利息。
卷宗里显示,李明航案件中,龚刚模向樊奇杭提供了李明航的电话号码,他以前口供也确实这么说过,但那天龚刚模给我解释,李明航很神秘,按现在生活方式应当每人一个手机,但李明航没有手机,所有我也不可能给樊奇杭提供李明航的电话,因为李明航没有电话,我还问他,徐向阳他们找你借钱的事你爱人知道吗,他说我家人一直反对这些事情,后来我还找程琪就此事专门进行了核实。
审:进行归纳。
李庄:好,我接着归纳,无论樊奇杭还是谁找他借钱,他老婆都一直反对,他本人也无奈,他被逼迫的怎么成了提供资金。
辩:你们那个会谈是谁要求的?
李庄:是一中院和北京有关领导机关共同要求的。让我在开庭前与重庆沟通。12月1日上午11点多,一中院陈远平庭长也给我打电话要求庭前沟通。
辩:对延期审理有无影响?
李庄:有影响,一中院的领导接待了我,我说了本案前两个阶段不允许律师会见的事,包括龚刚模被刑讯逼供,左手腕、右手背都有伤,包括龚刚模本人的口供中复制黏贴的问题,他很多口供都是一模一样的,回答的问题一样,错别字,地方方言所有的问答都一样,这样的口供很不正常,我都进行了汇报。
审:是否是一中院休庭的主要原因?直接回答。
李庄:一中院领导听了我反映的上述的意见以后,他们也觉得这个案子问题很大,作出了取消12月7日开庭的决定。
审:辩护人继续发问。
辩:你被刑事拘留之前,是否提交过辩方证据?
李庄:我没有向任何重庆司法当局提交过任何证据。
辩:没有任何证据?
李庄:我所有的证据都没有提交过。因为所有证据都没有最终形成物质形态。
辩:你是否取得了龚刚模案件中你调取的证据?
李庄:我有很多证据需要取,但是由于时间关系,我任何证据都没有来得及取得。因此,我还和重庆公安局说,我所有的证据都还没有形成你们就抓我,抓得早了点儿。
他们也承认这些,有位干警还悄声向我说,我们确实抓你有点早,应该等你将证据提交后再抓。
辩:开庭前,是否申请什么人出庭?
李庄:是,申请过龚刚模案中控方的180个人全部出庭作证。因为他们是决定龚刚模生死的关键,但我并没有和这些人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接触。作为辩护人,我特别向法院申请了另外四个人出庭,但是这四个人也不敢出庭,他们也不是证人,准确说应该是准证人。龚刚华,龚云飞,林莉,还有程琪。可至今法院也都没有给我一个答复。这四个人是否愿意出庭不确定,能否出庭,也不确定。从今天审判我的庭审来看,他们也确实不能出庭,所以说,我既没有伪造证据的客观物质载体,也没有毁灭已有客观物证形态的证据,更没有威胁、阴挠任何证人改变证言,因为我的证人至今从未形成过任何证言。控方的180名证人,我也没有与他们有过任何形式的接触,所以,也不可能改变他们的证言
审:观点记录在案。
辩:为什么申请他们出庭作证?
李庄:当然是为了说明事实真相,但当时还没有确定作证的具体内容。
辩:你是否找过这180个证人?
李庄:刚才讲了,我没有找过任何人,也没有和他们有任何形式的接触。
辩:你为什么和法官的谈话中暴露辩护思路和观点,辩护人一般是不在开庭前暴露自己的思路的。
李庄:依照重庆一中院的请求,北京的有关领导也嘱咐我,说这些问题庭前和重庆的法院沟通一下,我尊重了有关领导的指示,和一中院讲,建议延期开庭。因为这样草率的开庭,对重庆打黑影响肯定不好。起码,等龚刚模手上的伤疤小点儿了再开庭。
辩:你希望龚刚模的案子成为铁案?
李庄:当然希望,我想任何一名律师都希望所办理的案件都是铁案,律师的角色就是把证据落到实处。就是协助公检法对案子进行检验的检验员,我认为这个案子不是铁案,肯定经不住检验。
辩:你在开庭前的观点是什么?
李庄:我说我愿意协助重庆司法机关,把这个案子办成铁案。我赞成重庆打黑,但反对黑打,我说龚刚模肯定有罪,但是龚刚模在黑社会组织中老大的地位和刑讯逼供的事,肯定要说清楚,我办案追求的目标,就是让每一个案子没有任何瑕疵。
律师,是编不出那么详细的刑讯逼供细节的,龚刚模给我真情道白时说,笔录都是刑讯逼供形成的。我们会见时旁边站着好几个警察,我想龚刚模也不可能流畅、清晰的编造出被刑讯逼供的过程和细节。虽然我怀疑过,但是我相信他说的大部分是真的。
辩:你认为龚刚模有罪,龚刚模案件的标准是什么?
李庄:任何案子都应经得住历史检验,经得住律师的检验,我特别不希望聂树彬那样的案子出现。
辩:你是否对他说过“你被刑讯逼供了?”
李庄:我会见时问他起诉书中他的黑老大问题时,他自己说被打的。
辩:你有没有给龚刚模递过眼神,要他自己说被刑讯逼供了?
李庄:我申请调取当时的录像。我自己的摄像也有,但是我的录像拍摄的是正前方。
审:直接陈述。
李庄:我没有任何动作和表情。
辩:你在会见龚刚模的时候是在审判阶段,除了你和龚刚模还有没有别人?
李庄:有好几个警察在场监视我们会见,有个叫张科的,张科也是9月29日审讯龚刚模的人,我还和他争吵过,我大声让张科出去,我说你是重庆打黑运动最大的冤假错案制造者,我确实对他的态度很粗暴,录像中应当有。龚刚模说过,对他刑讯逼供的有张科、彭伟等。我们会见时,站在我身后监视会见的还有其他警察,那个警察虽然没有打过他,但是也在当时刑讯逼供的现场。龚刚模当时向我指认过那个人。张科是江北区分局的刑侦人员,他是龚刚模案件的承办人员之一。龚刚模说他没有打我,但是他在现场,龚刚模还揭露了很多重庆高官。我以前不认识张科警官,但是我看见他的胸牌了。这个也是龚刚模说的。
辩:会见室有无别的警察?
李庄:有,两到4个,有站在龚刚模身后的也有站在我们身后的,他们有时走动。因为律师会见不应该被监视监听,我给龚刚模读起诉书是在11月24日,已经是审判阶段了,公安机关不应当在现场,我们交谈,警察肯定都听到了。
其中有个细节,我和龚刚模会见时,我们中间有一个铁栏杆,警察怕我们小声说话他们听不见,铁栏杆里面的那个干警还把龚刚模坐的凳子拉到很远的地方。迫使我从很远的地方大声和龚刚模说话,在场的警察倒是没有制止过我的说话,比如我说开庭时请求法庭验伤等一些辩护思路的时候,龚刚模问如果法庭不允许怎么办?我说,那我就罢庭走人,反正死刑犯没有律师,庭审是不能进行的。我身后警察还插话说,你以为中国就你一个律师啊,你退庭法庭就指定。我还向监视我们会见的警察解释,法庭指定辩护人的前提是当事人没有委托律师,我说我可是接受正式委托的龚刚模案辩护人,所以,你们不能指定。
辩:还有没有其他证据说有录音录像。
李庄:有,我自己录的。
辩:龚刚模被敲诈的事情,你是怎么知道的?
李庄:龚刚模的口供中说的,龚刚模已经正式委托我们反诉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亲属,他们敲诈他51万,我也接受了反诉的委托。
辩:龚刚模出具这个口供的时间。
李庄:2009年10月8日和9月29日的两份口供。
辩:那个时候是否建立了委托关系?
李庄:那个时候我还没有接触过这个案子。
辩:那个时候没有委托关系?
李庄:是的,我还不认识他们呢。
辩:和龚刚华见面的时间?
李庄:都是审判阶段。
辩:这个时候警察是否能调取新的证据?
李庄:这个诉讼阶段,侦查机关不能再行使侦查权。
辩:你是否说过把保利的员工谴散。
李庄:我会见龚刚模以后,让他们调取龚刚模所有公司的公司档案,当时就没有保利夜总会这个事情,是保利天源娱乐公司,它的大股东是唐筱,龚刚模根本就不是股东。我对他赠送股份一事提出质疑,他说送的事情根本就不存在。
审:做简明回答。
辩:有没有希望龚刚华做辩方证人出庭,证明龚刚模是保利出资人的要求或者想法。
李庄:起诉书的指控根本不对,1时间不对,2地点不对。我在上岛咖啡厅二楼的一个包间内确实见到过龚刚华,起诉书上说的三个员工,我都没有见过,我期待就这些证据和他们进行质证。到今天为止,我特别期待龚刚华能出庭作证。
辩:汪凌,陈进喜,李小琴是否接受警察询问,你是否知道?
李庄:卷宗中我没有发现这三个人的证言和证明,也从来没有见过这三个人。
辩:有没有谈到过找警察作证的话题。
李庄:听到了龚刚模刑讯逼供的事情,我的重点在于找到刑讯逼供的证据,因此,我见了重庆的吴家友律师,因为龚刚模本身已经有了两个律师,我和马晓军。没有谁和我说吴律师做第三个委托律师,法律规定最多两名辩护人。我知道吴律师是北京公安大学毕业,毕业后在重庆公安局工作过,因此我想找他调查取证,我是请过他想办法找到那两个刑讯逼供的警察。
11月26日,他到房间来过,当时龚云飞、马晓军都也在场,他说,这两天了解了,龚刚模确实没有在江北区看守所关押过。他还说确实在铁山坪被打过,他走的时候,我说一定要帮忙找到那两个医生,他说,那两个医生不能出庭,人家还要在重庆混呢,我说你能不能把你了解的情况出庭作证,他说肯定不行,这期间根本就没有谈过什么贿买,程序、价格都无从谈起。
另外我还想说,是否有刑讯逼供,应当是法庭首先关注的核心,这个问题如果不核实,我们的庭审什么都无从谈起。
审:辩护人提问。
辩:他与龚刚模案件侦查人员都是同事,你为什么非要找接触过龚刚模案件的警察作证?
李庄:因为找别人,无法作这个证。
辩:你有没有要求向吴家友付钱。
李庄:我说过请人家吃饭,我经常委托其他律师去工作,但是支付费用,贿买警察是不存在的。
辩:你和龚刚模的家属建立委托关系前,吴家友收钱你是否知道?
李庄:不知道此事。不知道贿买的事情。
辩:你陈述一下,从你被拘留开始,审讯的全过程。
李庄:12月12日上午,我们所合伙人会议决定,并分别报告北京司法局、司法部,取消我对龚刚模案的代理,作为合伙人,我必须服从。
11:30分,我正式通知了一中院刑庭的陈远平庭长。我说15日我在最高院有一个再审的案子要开庭,休庭后,我尽快到重庆办理解除手续。
12日下午,我去找在大兴肿瘤医院住院的龚刚模妻子程琪商量后续事宜,我刚进病房,就被他们抓了。他们直接把我拉到首都机场,半夜到的重庆。当晚,也就是13日凌晨,连夜对我进行审讯。12月13日全天到14日中午,有七八名干警轮流审讯,这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禁止的以饥饿、口渴、不让睡眠等变相的刑讯逼供行为,这期间,他们让我认罪,我不认罪。他们生气后还威胁我,说要换一种审讯方式。这种威胁也是变相的刑讯。
辩:从12日到14日审讯,这个过程中笔录有多少?
李庄:有89次笔录,多达上万字。都是半夜,我在笔录上签字时,都刻意标注了当时真正的时间,几点几分都有。
辩:笔录和你陈述是否一致?
李庄:有些地方不一致,有些方不充许我看的。当时他们说如果我不签字,就注明拒绝签字。这坚定了我对他们的办案作风是一贯刑讯逼供的信念。专案组对我这样一个懂法的人,都可以采用这样的审讯方式,可想而知,他们对龚刚模以及其他没有法律常识的当事人的笔录是怎样出炉的。
高:我的发问到此。请第二位律师发问。
陈:请求保护我们的辩护权。我有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起诉书指控你为了帮助龚刚模而开脱罪责,是否属实。
李庄:龚刚模是嫌疑人,尚未审判,不是罪人。
辩:对龚刚模的帮助是你的职务行为还是朋友帮助?
李庄:当然是我的工作职责。
辩:以前是否认识龚刚模?
李庄:不认识。认识的目的就是为了履行职责。
辩:你是什么时候介入龚刚模案件的。
李庄:11月20几日。是在审判阶段进入的。原来是否退侦我不清楚,要看卷宗,目前我没有看到是否退侦的证据。
辩:当时是法院审理阶段?
李庄:是的。证据卷宗都是法院给我们复印的。
辩:你有没有见过180个证人,有没有找过他们?
李庄:没有找过。一个都没见过。事前、事后我们都没有接触过证人名单中这些证人,我们提交申请出庭的证人,他们也不愿意出庭作证。
辩:你有没有向审理龚刚模案件的法庭提交过证据?
李庄:一份都没有。
辩:证人证言也没有?
李庄:是的,都没有!
辩:这个案子预计几号开庭?
李庄:12月7号,目前也还没有开庭。
辩:你有没有主观上想以妨害作证等方式来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
李庄:我就是内心想了,现在也不会承认,更何况,我也没有想过。我压根就没有那方面的主观意图。
辩:你知道不知道重庆市有一个铁山坪基地?
李庄:我是从龚刚模嘴里第一次听说铁山坪的。
辩:让你编,你也编不出来的?
李庄:是的。三次会见笔录都被专案组扣押了,这些会见笔录都能清楚的展现我与龚刚模会见的过程,他们应当提交法庭。
辩:你会见龚刚模的三次笔录在哪里?
李庄:在我助理马晓军那里(已被警方扣押)。
辩:会见笔录也在你助理那里?
李庄:是的。
辩:你为什么怀疑龚刚模确定为涉黑老大是冤枉的?
李庄:看起诉书指控,除了起诉书在第二页说龚刚模为黑社会提供资金,以及保利夜总会送股份的事情,以后都没有龚刚模的事情。卷宗里面指控的犯罪事实也很少提到他,他的犯罪事实也不明显。
12月2日下午,我邀请了陈光中陈兴良等五位法学家进行论证,就是依照法院给我们复印的现有材料,也没有案外材料。最后陈光中等教授论证意见初步有两点,第一,认为龚刚模黑社会老大案件的地位不明显;第二,在李明杭枪杀案中不负主要责任,他们都还未在正式的论证意见上签字,这个我也没来得及向法庭提交,在北京抓我时,论证意见就被警方扣押了。那两点,通过阅卷也都可以看出来的。
辩:你为什么认为龚刚模有被敲诈勒索的嫌疑?
李庄:不是我认为,龚刚模的笔录在卷宗材料里面有两次,两次他都说过被他们敲诈过,我找他妻子也核实过,他以前的笔录自己也交代过。
辩:你有没有和程琪讲被敲诈勒索的事情?
李庄:这些都是程琪她自己给我讲的,我希望她出庭,她说她出不了庭,因为她癌症晚期已经扩散了。
辩:你是从哪里怀疑龚刚模没有杀人的?
李庄:会见时龚刚模和我解释,他说起诉说我为樊奇杭提供李明航的电话,其实那是他老婆的号码,那是我打电话以后,把手机甩在沙发上,我上洗手间以后,樊奇杭自己拿我的电话才知道的李明航老婆电话的。
辩:专家论证有无你自己的意思在里面,你有无向专家提交过其他材料,就是除了你在法院复印的材料之外的,影响专家形成意见的材料?
李庄:第一我没有向任何机关提供过专家意见,第二专家论证还只是意见,还没有形成最终结论,第三我也没有向专家提交过除了从法院复印的资料以外的任何材料。
辩:哪里发现的40%的股份的事情?
李庄:起诉指控他送了40%股份,龚刚模说不可能送。我问他是不是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他说都不是,他说这个夜总会是我投资的,我的投资人地位不否认,其他的需要核实工商资料。通过调阅工商档案,我一看龚刚模确实不是股东,也不是法定代表人,根本也没有送什么40%股份的工商登记。虽然拿到了这些证据,但我最终也没有来得及向法庭提交这些证据。
辩:(读起诉书原话)
审:李庄有何要求?
李庄:我想去下洗手间。
审:休庭五分钟。
(法庭带李庄退庭)


审:继续开庭。带李庄到法庭。
(法警带李庄入庭)
审:辩护人发问。
辩:你是怎么发现龚刚模9月29日和10月的笔录的雷同?
李庄:我复印了材料以后,回到北京看了7遍。发现了22处雷同,我都画了出来。可以明显看出10月28日的笔录是粘贴了9月29号的笔录,里面的问题一样,标点符号一样,甚至地方方言和错别字都一样。还有,两名侦查员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讯问两名不同的被告人,问题一样答案一样,连姓名都不更换的问题。
审:你是不是阅读笔录发现的?
李庄:是的。
审:辩护人发问。
辩:会见情形?
李庄:张科和另外一个律师有拉扯。我也是在会见室里面和他有的冲突。我让他们(张科等警察)出去,目的,就是让他们离开会见室,不要监视律师会见,他们没同意。
辩:北京有关方面有明传电报?
李庄:有关领导通知我时说的,说人家有明传电报告你状。
审:就调取录像的问题,已经做了答复。
辩:依据明传电报我们要求调取录像。
审:公诉人举证。
公:下面公诉人就本案指控事实分三组向法庭举证,首先举示第一组证据,证明被告人李庄的身份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流程管理信息》;3、物证:李庄的律师执业证书;4《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5《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6《委托书》,《委托书》证实程琪于2009年11月22日聘请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马晓军作为龚刚模案件的一审辩护人;7《律师事务所函》2009年11月26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致函重庆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派李庄、马晓军担作龚刚模的辩护律师。8《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证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4日通知李庄、马晓军作为龚刚模的辩护人出席2009年12月7日对龚刚模等3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开庭审理。证明被告人李庄的身份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
审:进行归纳。
公:证明李庄的主体身份,证明李庄的身份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
(法警将第一组证据交李庄进行核实)
李庄:要求看看委托协议。
公:将委托协议交被告人辩认。
审:交李庄辩认。
(李庄辩认证据)
审:交辩护人辩认。
(辩护人辩认证据)
审:提交法庭。
审:法警将公诉人的第一组证据提交公诉人。
审:李庄发表意见。
李庄:控方证明身份的意图我没有意见。但这些证据同时还能证明,我是依法执业的律师,而且是正在依法履行法律职责的律师。根据委托事项,也可以彻底否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读起诉书第二页)现在我指出起诉书是错误的,而且是误导大家的。因为,
1起诉书说龚刚模亲属支付150万是错误的,20万,30万,100万并不全是龚刚模亲属支付的。
2为此案(刑事辩护)支付也是错的!你们详细看看辩护委托协议,上面写的很清楚,那可是5项服务内容,除了辩护,还有另外四项,李明航的妻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第二是反诉,第三是法律顾问,第四是代理民事诉讼,并且我们已经接触银行委托的刘律师,正在进行和解。所以,这个起诉书的指控完全不真实,都是胡编乱造。
3到现在为止,检察机关说的后面那100万是否支付了,我自己都不知道,因为我很长时候在外出差没回过所里,不知道是他们否支付。这是我的质证意见。
审:辩护人就第一组证据发表意见。
辩:证明李庄是辩护人没有异议。这些证据能够证明起诉书起诉错误。刚才也说了刑事辩护只有20万,放大到150万。起诉书工作不严谨。
李庄:我再补充一点,因为当时不了解详细案情,只知道有个非法经营罪,涉案数额几千万几个亿不清楚,辩护费当时就没有说是20万,说的是先付20万,也没有特别说是辩护费用。
辩:刑事案件的委托协议,包含了从前的20万,最早的委托仅仅是刑事辩护,因此是20万,之后增加了很多项目,才提高高150万。
审:公诉人有无答辩?
公:说明如下,说明以前,在质证环节不是用法律适用评价进行解决,对三性并没有提出异议,辩护人有个问题要说明。对误导媒体一说,辩护人的职责不是指责起诉书,而是为被告人做辩护。代理费,会在法律辩护阶段进行说明。
审:有无新的意见?
李庄:辩护工作其中就包括指责起诉书。起诉书中的150万,其中20万是定金或者是预付。后面正式签订的协议确实是150万,但也并不是单指辩护费。它还包括其他另外四项工作,反诉、刑事附带民事、民事、法律顾问,起诉书指控严重事实不清,当然是在误导媒体和社会公众。委托代理协议你们公诉机关手中就有,上面明明写清了这五项,你们为何还这样指控,不是误导是什么!
审:对这些证据的客观性,有无异议?
李庄:那不是客观公正的,也没有看到其他指控我犯罪的证据。
辩:除了三性,证明目的是必须搞清楚的。
审:公诉人有无新的意见?
公:没有了。
审:被告人李庄,你刚才的意思是否是对代理委托协议的收费问题真实性,客观性有意见。其他有无意见?
李庄:对150万的构成和付款人姓名,公诉人至今都还没有搞清楚,就盲目起诉。对我的身份认定没有意见。
审:对公诉人的第一组证据,除了对代理委托协议的构成有异议。其他证据没有异议,除了对代理委托协议外,其他七份证据予以确认。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1江北区看守所2009年12月15日出具的《关于李庄、马晓军会见龚刚模的时间情况说明》一份;26名证人所作的证言:第一是龚刚模证言(读龚刚模的证言)2009年12月12日、16日所做。
审:李庄就龚刚模的证言发表意见。
李庄:起诉书上面写的可是2009年12月10日龚刚模举报我,但是我直到现在也没听到公诉人出示龚刚模10 号的检举材料,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证言是10日以后的,可公诉人在开庭前并没有提交这些,这属于新证据,我看的主要证据复印件75页,这上面没有你刚才宣读的,说明你今天提交的不是主要证据,我的疑问是,为什么公诉人总是宣读非主要证据,,而不出示主要证据。我现在就想看看10日的证据,特别提醒的是,证人证言不仅仅是听你宣读,我还要看,要质证。因为证人证言是证据中的重要形式,控方既然将此作为证据在法庭宣读,应该是依法取证,可你们为什么不敢在法庭上展示,为什么不敢暴露在阳光下。
审:对公诉人的证言发表意见。
李庄:刚才就是意见!对12月16日的证据,上面写道“我必须按照李庄的方法去做”,我不知道,如果不按照我的方法去做能怎么样。2李庄律师诱导我假装有伤情,作为一个执业20年的律师,如果没有伤情,我会诱导他去假装吗?你们法院可是委托法医鉴定了,也可以充分证明龚的左手腕有钝器所致的伤痕。如果有伤情,我也不用诱导,现在经过法医鉴定,可以充分证明,龚刚模左手确实有伤情;3第二被告人樊奇杭的新名字,我还是第一次听到,以前还真不知道到樊华这个名字,原来也是从龚刚模那里听到的,所有这一切都是违反基本常识和逻辑的。4唐筱是否在逃的事情,是樊奇杭笔录告诉我的。龚刚模曾经让我找唐筱,看樊奇杭笔录才知道唐筱在逃,我只是公诉龚刚模。她在逃,我找不到她。
另外,起诉书中还说,我向他宣读了樊奇杭的供述,这也算犯罪吗!我觉得现行法律没有禁止宣读其他同案犯口供的条款,第二,作为辩护律师,我必须向被告人核实其他同案的有关证据材料。第三,龚刚模也没有承认我向他宣读口供,我看了攀奇杭的口供以后是在向他核实,可这并不触犯任何法律的禁止性条款,12月16日的笔录,我以前也没有看过。你们今天这样干,更坚信了我当初调查的方向,即你们侦查机关向来都是暴力取证的方式,因此,我更得要求龚刚模出庭接受质证。
审:李庄围绕龚刚模口供发表意见。
李庄:现在不是围绕口供发表意见吗?我助理的会见笔录中应当有记载。铁山坪里发生的那些触目惊心的事情,不是我一个外地律师能够轻易编出来的。
审:辩护人对龚刚模的证言发表意见。
高:程序违法,内容虚假,出示证据要客观全面,公诉人不要断章取义,这是职责。开庭前我们取得了15份证言,这是其中之一,我说说问题。
1证言第二页,龚刚模说警察审讯过程中,我顺便检举了我的律师,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已经没有权利去询问被告人,因此龚刚模说在询问的时候检举李庄是虚假的。
2有哪些违法行为龚刚模说李庄读材料给龚刚模听,法律对此没有禁止性规定。律师在这个阶段有权利去调取证据,核实案件的真实性情况,这是律师的本分行为,龚刚模作为与法律无涉的老板,竟然说这个是违法的,他不可能有这个法律意识,因此也是假的。
3龚刚模说他在接受公安询问的时候,会休庭,龚刚模这个话如何能说明李庄让龚刚模翻供,李庄这也是看完材料得出的疑点,如何证明这句话也是李庄诱供?可以看出这个观点本身也不合理,如果真的这样,李庄不会申请鉴定构构进行鉴定,第五行,是公安机关诱供的凭据。问:李庄为什么明确说让你说被刑讯逼供了?这是诱供。下一页,第五行,龚刚模靠近窗子小声说的话,李庄的眨眼是我认为我被诱供了,这个和他之前的说法是矛盾的,接下来,还是这句话,龚刚模说必须乱说被警察刑讯逼供了,乱说,得不出公诉人的观点。李庄不是重庆人,不可能说乱说。还是这页,下面,小声说按照老婆的说法进行辩解,如果按照李庄掌握的事实,这个不是唆使,这证明这个说法是假的,而是一份供述,说自己被敲诈几次,基于这个威胁,才提出的龚刚模认识李庄前就说的这句话的事实是矛盾的。下一页,实际情况是怎么样的,刚才我说了,龚刚模多次被敲诈,我们会出示,我从前说的是真实的,公诉人,他被敲诈勒索不是属实的吗?这是之前龚刚模的笔录里就确定的,而不是李庄诱供的。
审:第二个辩护人的意见。
陈:公诉人出示的12日这份口供我们没有,16日这份证言有,对这两份证言我补充几点。
1、     两份证据不具备合法性。
2、     不具备真实性应当排除,
3、     具备关联性。
不具合法性的理由是刑事诉讼法28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应回避,第四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判决的。本案中审讯人员是专案组,也是侦查龚刚模的,这个专案组也是李庄想要把龚刚模刑讯逼供公之于众的,因此这个组必须整体回避。但是没有回避。
第二,本案启动违法,12月10日的检举,这个案子已经到了法院阶段,怎么可能半夜去问龚刚模,警察为什么凌晨五点去看守所取证,所以这个案子的取证是违法的。
第三,大量的诱供,他怎么知道律师会见了的时候不能谈其他人的证言?这是警察没有搞清楚,这个事情明显是很不懂法的人教龚刚模这样讲的。刑事诉讼法28条适用于整个专案组。第二点,我讲真实性的问题,我申请龚刚模必须到庭,像这样的控方证人,怎么能说不愿意就不愿意。说个不愿意,是乱说。第三点,李庄没有引诱龚刚模,(读12日的笔录)“我说被吊了”,律师问有无逼供,他说我被吊了,律师把这个职责交给法庭,说明没有伪证。李庄说把过程说清楚,这是把刑讯逼供讲出来,这是发问,没有引导,被吊了几天没有吃饭是龚刚模讲的,刑讯逼供的情节不是李庄教的。第四,会见证人就是可以读证言的,我们都是这样干的。如果这个都不行,就没法当辩护律师了,这个,也是律师必须做的,这说明李庄是一个称职的律师,告知龚刚模外面的情况,也应当是合法的,这应当是可以的,但是在重庆不行。大小便失禁,铁山坪,李庄都不知道这个事情,编不出来。要求当庭合议。
李庄:审判长,刚才公诉人出示了很多证据目录之外的证据,这是明显的证据突袭,我们有权依法要求休庭,应当给与我们合理的质证期限。
审:对此公诉人有无意见?
公:龚刚模12日的供述材料在证据目录中已经列明,所以这个不能成立。
李庄:仅仅是列明有什么用!辩护人没拿到。辩护人从法庭复印的证据,nm不宣读,宣读的全是辩护人没见过的,这分明就是提而不宣,宣而不提,采用的完全是证据突袭的方式。对于这样的证据突袭,法律是有明文规定的,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我再次要求延期审理,给予必要的质证准备期。法庭也不能简单的认定,只要证据目录上列明的,就不给质证的准备期。因为法律对证据的规定,是庭审五日前必须提交,起诉书最后一页也是这样列明的。可今天的庭审,大家都看到了,控方庭前提交的都是非主要证据,而所谓的主要证据都是突袭式的当庭展示,属于公然违法。
公:载明在证据目录上的证据不用重新给与质证时间。
李庄:仅仅在目录里载明有用吗?我只看到目录上面的证据名称,我哪知道你那葫芦里装的什么药,我说的是12日的证据,目录里也没有,那可是你们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目录之外的证据。
审:公诉人有无意见。
公:龚刚模的陈述程序合法,他们就事实和法律进行编造叹为观止。091专案组不是龚刚模案的专案组,被告人没有事实依据。因此程序合法性的质疑是不能成立的。龚刚模的两个证言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合法形成的,龚刚模也签名确认的。因此,辩护人就证言合法性的质疑是不能成立的。李庄提出的10日的检举,应当提出这个证据。公诉人举证是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的。12日和16日的证据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其他证据公诉人在下一步举证中继续进行。对证据不客观真实的情况予以说明,应当针对公诉人举证的内容进行质证,辩护人不是围绕公诉人提供的证言进行质证。辩护人在宣读龚刚模16日的证言中,龚刚模说的清楚李庄有哪些违法行为,上面有李庄要求龚刚模说假话,而辩护人摘取其中的某些意见片面陈词。龚刚模对法律知识不了解因此陈述的内容,我们才需要进行审理。因此才能证明公安机关是依法取证的。被告人提出的要求龚刚模出庭作证的事情,合议庭已经作出了决定。
审:李庄有无新的意见?
李庄:公诉人还叹为观止,我还触目惊心呢,公诉人意思是,只要公安局取证上有被告人签字,就合法?那还要审判干嘛。另外,对证据的质证,不仅仅对它的内容合法性进行质证,还包括对证据取得方式的合法性。还有,龚刚模的专案组与我的专案组同属于江北分局刑侦支队,而这个支队属于我的控告对象。
第二,是谁断章取义在先?是你们先断章取义,你们没有说到的部分,我的辩护人进行了补充,正说明你宣读的不全面。
第三,我的辩护人并没有说091专案组就是龚刚模和我的专案组,他是说两个组是一群人,有个别人同在两个组,并不是说这几个案件同一专案组。
第四,公诉人如何举证,是你公诉人的权利,但是你不要忘了,你的所有权利都是法律给你的,你必须将证据全部提交法庭,这也是法律给你规定的义务,
第五,如果你提交证据目录之外的其他新证据,我当然有权要求休庭,这也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权利。
第六,你当庭说的73页证据目录之外的东西,我没有说不可以,但是,必须要给我们质证准备期。
审:辩护人有无新的意见?
高:都是新的。公诉人回复的意见无法成立。今天上午的庭审,李庄已经说明,参与刑讯龚刚模的人员,参与了李庄的审讯。
第二,请求调取对龚刚模的两套审讯笔录,根据刑事诉讼法159条的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明码电报,调取091专案组的人员记录。
陈:12日的笔录辩护人没有收到。辩护人收到10日和16日的笔录。第二,我们有权利来看这个笔录。
第三,公诉人说12日笔录的时候我在看16日笔录,上面的内容很多是一样的。这就说明,12日和16日的笔录在那么多内容上都是一样的,是否存在李庄曾经提出的龚刚模卷宗里有复制粘贴现象,李庄的案子也存在粘贴的情况。我们有权提出调查取证的申请,来核实这份笔录的真伪。
审:休庭一小时,下午三点继续开庭。法警带李庄退庭。
(法警带李庄退庭)


审:继续开庭,带李庄到庭。
(法警带李庄入庭)
审:李庄认为2009年12月12日的供述为新证据,应当延期开庭,合议庭评议认为,公诉机关起诉只需要提交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即可,提交的主要证据中有龚刚模的证言,虽然没有送达辩护人,但是已经列明了龚刚模的12日证言,因此,此证言不为新的证据,因此对李庄对此的申请,不予准许。公诉人将龚刚模的所有证言在庭审结束后一并提交法庭。
李庄:什么法律规定只提交证据目录,庭审结束再提交还有用吗。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
李庄:审判长,我还是要求看刚才宣读的证据。目录上有的,你们不宣读,目录上没有的,你们一再宣读,刑诉法规定的各方充分质证怎么体现呢!你们指控10日龚刚模主动检举我,首先,从逻辑上说龚刚模不可能在凌晨五点主动检举揭发我这个要救他命的人,这一点也有违基本逻辑。其次,凌晨这个时间也不是你公安机关应当出现的时间,更甭说案子已经到了审判阶段,警方不应该再提讯被告人。公诉人怎么还能说公安机关在讯问他时他主动检举了我呢。
审:刚才已经说明。公诉人继续举证。
李庄:如果这个不让看,那个不让看,我们只听公诉人在那宣读,我怎么知道她读的什么,我认为她手里拿的是一份大众电影。要是这样也可以的话,那我也宣读一份证据。
我下面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请重庆立即释放李庄,你们想看吗?我不让你看,我也是庭后提交,你们先把我释放了再说,这样行吗!
(哄笑)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李庄:我还没说完呢,法律规定,对任何证据,当事人都应当在法庭上充分质证,只是公诉人单方面宣读,而且躲躲闪闪,不知你们怕什么。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证人马晓军证言。宣读证人马晓军的证言。(略)证人龚云飞的证言。(略)证人龚刚华的证言(略)证人程琪的证言。提交一份委托书,龚刚模写的拒绝法院为他指定其他证人。审判长,第一节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庄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会见龚刚模时,叫龚刚模说自己被刑讯逼供,第一节证据举示完毕,本节证据内容客观真实,相互印证,收集程序合法,具有关联性,请法庭质证后予以采信。
审:将第一节证据交李庄辩认。
(法警将证据交李庄辩认)
审:将证据交辩护人看。
(法警将证据交辩护人辩认)
审:将书证提交法庭。
(法庭将证据交法庭)
审:将证据交还公诉人
(法警将证据交公诉人)
审:对出示的马晓军的证词有无意见?
辩:希望看到完整的证词
公: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经过控辩查证属实,在这里公诉人举证的时候要专心聆听……
李庄:我在洗耳恭听!经过哪个控辩双方查证属实了,我怎么没听出来,为什么你们出示马晓军的证言还要征求审判长的意见呢?所有证据都要无条件当庭出示。
审:李庄!不经法庭许可不得发言,辩护人有何意见?
辩:断章取义的不行,所有证据必须当庭质证。
李庄:我没看到控辩查证,我觉得只是你们自己在质证!这样的庭审有意思吗?……
审:李庄!不经许可不得发言。
李庄:可公诉人为什么只向法庭出示一些证据目录,而证人证言为什么一份也不敢展示!其中有什么黑幕怕辩护人看到呢?我严重抗议你们这种做法!
辩:控方应当提供全部证据,你的证据必须全部展示。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出示。其二,对公诉人不再相信了。我要指出的是,两个公诉人是严重失职的,按照你们的说法马晓军、龚云飞是证人,他们的证言是把他们拘留到看守所再取证的,公诉人应当知道,你负有的职责是确定他们是否合法,你在审判中没有发现此问题,把这种非法的证据调来宣读,还不敢给辩护人看,你为什么不敢给看。还有,你已经丧失了监督的职责,这样的证据不行。
辩:申请公诉人回避。
李庄:没错!坚决申请公诉人回避。我认为公诉人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这个问题应该检察院决定,你们无权决定,必须立即休庭。
审:就公诉人回避的问题已经做了答复。    
辩:马晓军的证据拿给我们看看。
李庄:我也要看。
审:将马晓军的证言拿给被告人看。
公:公诉人将会依法给合议庭看,但是辩护人不能在法庭对公诉人指指点点,不能进行人身攻击。公诉人建议,对辩护人的言行,如果再次发生,予以训诫。
李庄:谁攻击你了。质证是大家的事,不是你和合议庭的事。
审:对马晓军证据的形式要件发表意见。
李庄:请问公诉人,法律规定证据只能给合议庭看吗?法律有规定证据不给被告人看吗?你们的证人证言出示的连十分之一都没有。你们断断续续遮遮掩掩选择性的宣读证言,你们才是故意在断章取义,我继续保留对公诉人申请回避的意见。
审;将案卷提交法庭。
审:交还公诉人。
李庄:对马晓军的证言,我发表以下几点意见。
一、证人是法律上的客人,因此对证人有很多规定,这里面不仅仅包括马晓军,还包括刑讯逼供的警察,更包括给龚刚模疗伤的医生,统统都应当出庭。
二、既然是法庭的客人,你们为什么要羁押客人,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我说过,一切过失或者罪行,由我一人承担,与马晓军无关。你们对证人采取这样不公正的方式,本身就非法。
三、你们审讯我的刑警曾经说过,我们重庆没有形成不了的证人证言,没有做不成的笔录,我原来还不信,看了马晓军的笔录,我现在信了。本案是龚刚模案件的衍生案,而刑讯这两个字,在本案中是永远也不可能回避的。这样的证言经公诉人的口来宣读完全变味了,其中有一句话是这样说的:公安人员问“交代李庄的违法犯罪行为……很明显,这不是逼供就是诱供,我的案子还没开审,凭什么要让他交代我的犯罪行为。
四、笔录中马晓军说:李庄教龚刚模在法庭上讲出来如何受到刑讯逼供。”说的是“教”而不是叫。意思是讲开庭的技巧,我承认,我的确讲给他开庭的一些模式和方法。我上午也说过,我教给他如何在法庭上展示,展示被刑讯逼供的伤疤,教给他如何依法讲述被刑讯逼供事实经过,这有罪吗!
五、关于外借200万的事,我也确实对龚刚模说过,不知道的事情,就说不知道!因为从向家祥处收回来的200万,龚刚模亲口对我说,从放贷到收回他一无所知,所以我嘱咐他,不知道的就说不知道。
审:直接回答问题。
李庄:我不正在直接回答嘛。公诉人也说过两百万的事情,我确实对龚刚模说过,不知道的事情,你就在法庭上大声地说:不知道,这也是一个职业律师应该告诉当事人最起码的注意事项,我所有说的话,都是在听了他的陈述后,再反复教给他如何应对庭审的,作为辩护人必须要他来配合。这也有罪吗?
马晓军说我向龚刚模宣读了供词,这有罪吗?我现在非常期待,你们拿出法律上的依据。
你们说我伪造证据,在哪呢?法庭应该出示我伪造的什么证据,哪怕是一个纸片也行。
六、控方出示的所有证言,我们可以发现,都是只有一个证言证明一个事实,没有两个证人来证实一个情节的。本案重点应该是主要是围绕龚刚模如何遭到了刑讯逼供,可是关于刑讯逼供,既不让见刑讯人,也不让见医生,其他证人也不让出庭,甚至书面证言也不出示,你们什么都不让见,这样合法吗。这就是我的看法,归纳来看,现在没有看到我伪造证据的任何物质形态,哪怕是一个烟头大小的证据。
审:直接发表意见。
李庄:说我妨害作证,我到底妨害谁了?也希望你们说出一个名字,哪怕是一个也行,200多名证人,我可是一个也没有接触过。
审:辩护人发现意见。
高:先说马晓军的,首先这个证言是非法的,侦查人员采取非法手段取得的。马晓军被拘留后取得的证据,这个证据当然是违法的,违法程度令人发指,这个证人公诉人应当知道,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审查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拘留证人后再取证,这个应当是违法的。我想这个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且我认为公诉人丧失了法律监督的职责。这说明了我的看法是有根据的。证据出示的时间,公诉人出示证据的时候,公诉人把这个放在前面应当是证据,其中存在很多虚假和矛盾,李庄在见到龚刚模的时候,会大声的教他:我被刑讯逼供了,李庄是应当已经看到伤痕,听到逼供的过程,再和龚刚模说这样的话。有一点,这个记录是删减了部分,这个不能证据李庄诱导龚刚模。第二,龚刚模12日笔录公诉人似乎提出不同的看法,公诉人如果有不能向辩护人宣读的笔录,可以指出来,第三,马晓军认为笔录是违法的,辩护人就了解得事实和龚刚模进行沟通有什么错误,马晓军说李庄曾经讲过教了龚刚模如何掩饰。但是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李庄或者马晓军如何教龚刚模表演的。因此,这个过程不是李庄教的。另外,这个证言和吴家友的证言矛盾,而吴家友说的是李庄用肢体语言暗示龚刚模。因此,他们是矛盾的。马晓军说,李庄会见龚刚模的时候说,从案卷材料看,是根据案件材料看你被刑讯逼供了,最后马晓军还说,他已经教龚刚模说自己被敲诈的说法,这段证词很显然是和事实矛盾的,你们的上级领导一分检,也说,10月28日龚刚模说被敲诈勒索,那个时候李庄还不是辩护人。
审:第二辩护人发表意见。
陈:我同意高律师的意见。我的意见:第一,关于马晓军的证言,我再指出一点,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证人作证的地点不合法,刑诉法97条有明确规定,(宣读规定),控方可能认为马晓军是犯罪嫌疑人,但是又自相矛盾说马晓军不是犯罪嫌疑人,起诉书没有说到马晓军犯罪的事实。马晓军有罪应当同时上庭,现在他没有上法庭这正常吗?马晓军还是证人吗?公检法机关明确知道他是证人,但是对他做的是审讯笔录,地点是看守所。刚才已经指出来了,你们已经丧失了监督司法的责任。因为,如果你认为他是犯罪嫌疑人应当起诉,或者写个另案起诉,那么应当让他来作证。这样的证据应当不被采信。
公:辩护人应当对证据进行质证。
审:围绕证据进行质证。
李庄:刚才不是质证吗。
陈:马晓军的证言是通篇打印的,不可能自己不做校对,这根本不正常,讲了很多的外行话。马晓军说,他认为是犯罪,还有翻供,我让他讲出来就是诚信,不是翻供,马晓军会不懂?扰乱秩序,李庄的目的是要揭示真相,因此从真实性来讲也是不可信的。第三点,在马晓军失去自由的情况下,李庄会见龚刚模的三次笔录都在他的包里面,请求法庭进行调取,请求法庭把马晓军弄来。为什么不让马晓军到法庭上来?你为什么不把三份会见笔录拿来,所以马晓军的证言不具备合法性,不具备真实性,不能作为证人。龚云飞不具有任何犯罪的可能,也不具备涉黑案件,龚云飞作证的地点也在江北区看守所,但是他们的权利在哪里?你能把他关起来吗?而且不放?还有,龚云飞还讲了100万,这个陈述都不如康达所的文件(指代理费)康达的文件上面有章。龚云飞作证的这个证言如果能用,那中国律师都被抓光了。哪句话不是合法的帮助啊?李庄介绍案情何错之有啊?
吴家友的证言,吴本身也是一个律师。他倒是可以成为伪造证据罪的主体,但是吴家友只是作为证人,没有作为被告人,本案结束后,吴家友应当也是无罪的,如果无罪,他怎么还能关着呢?第二,吴家友的证言也是虚假的,李庄不知道里面的医生、铁山坪这些,所有这些,都是吴家友向李庄介绍的,吴家友收75万,有70万乱收费,这个被公安机关抓住把柄了,让吴家友怎么说都行,他面临坐牢的威胁,怎么能够客观作证?第三,帮助龚刚模进行治疗的医生,李庄让他去找,无非是让医生把当时看到的情况说清楚,把证人送给法庭,怎么是做伪证啊?这个如果是伪证,还怎么做刑事案件呀。李庄怎么可能收买专案组警察,吴家友说没有去找医生,这个标的都没有产生,怎么叫犯罪。所以吴家友的证言就是三点,地点不对,虚假陈述,收买警察的问题,都没有进行,怎么成犯罪了。
第四龚刚华的证言,说的非常清楚,90%以上说的是李庄如何在重庆进行调查研究的思路,只讲到了一点,李庄和他讲要收费。龚刚华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关闭保利夜总会的问题。保利夜总会三个员工李庄一个都没有见到,龚刚华所有的行为与李庄无关,所以,龚刚华的口供里面,也将李庄告诉他40%的股权是龚刚模的,他有权转让,如果不是龚刚模的则无权转让,也就是这个里面没有龚刚模一分股权,实际控制人,是龚刚模没有错,但是工商档案上没有他的一分股权,让证人这么说有什么错?所以公安机关对公司法没有了解的情况下,李庄让公司员工别乱说何罪之有?还有,就是给家属说的一些权利,让他告知权利内容有什么错?我要和你公安对立,就是要对他的生命权进行保护,这样进行辩护,要是不得罪公安机关,怎么能揭露真相。
第五个是程琪的证言,李庄只是让程琪作为一个证人来进行质证,她也没有形成任何笔录,而是让这个人到法庭作证。我把证人送给你审判,我让检察官来质证。检察官有水平就进行问,更何况,程琪的证言里面讲的,也是公司股权的事情,有无敲诈勒索的事情,程琪根本不是证人,只要李庄没有让程琪到法庭,程琪就不是证人,程琪的证言能够证明李庄在哪方面让程琪做证人了?因此对公诉人的证言合法性有异议,不应当采信。
陈:刚才其他证据都给我了?
公:刚才已经给了其他证据。
陈:龚刚模12日和16日的笔录很多相同。第二页龚云飞说,李庄让龚刚华提供虚假材料,他愿意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假如是龚云飞举报,应当是向公安局报告,为什么到看守所来报到,因此,很显然是在公安机关的压力之下产生的口供,老百姓举报律师不可能到看守所去举报。第六页,在陶然会所吃饭那里,李庄让龚刚模在庭审的时候翻供的说法和吴家友的说法是矛盾的,吴家友是说用动作暗示龚刚模来翻供,后面还有龚刚模不是夜总会的负责人和实际负责人,警察不可能在审判阶段找龚刚模作证的。这样的常识李庄肯定不会犯的,这只能是取证的警察不懂刑事法律。下一页还有,他提出让龚刚模编造谎言一事,又提出验伤,这等于让法院的鉴定机构来揭穿自己的谎言,这样不合情理。后面还有龚刚模被黑社会欺压的事情,不存在李庄教程琪,龚刚模被敲诈,这和事实相矛盾,因此,证人证言当然是假的。
吴家友证言也是假的,假如吴家友不是证人,那么他就肯定是同犯,但是公诉机关没有起诉吴家友。
审:重复的就不要讲了。
陈:好,吴家友收75万元的时候,吴家友和李庄没有见过面,后面还有谈案子的时间也是矛盾的,还说李庄会见的时候隐晦的夸张的回答他的问题,李庄还说要以沉默的方式。所以他们的证言是矛盾的。警察问,如何暗示的?吴家友说:多次打手势,递表情。吴家友证言也证明,李庄没有用语言说过,其次,吴家友这个也是假的,“龚刚模都懂起了”,这个应当是重庆话,是记录的警察的个人意见。所以也是假的。
高:龚刚华的证言,陈律师没有提到的是龚刚华的生意怎么样?说生意不好。李庄说生意不好怎么不关了,衍生为:以免被警察调查取证,在审判阶段应当不能调查取证的问题。龚刚华说李庄让我们拿钱找警察作证,李庄说“多拿点钱,有啥子嘛”这个应当是重庆话,应当是假的。龚案已经到了审判阶段,不可能还有警察出现调查取证,这是常识。再说起诉也没有指控龚刚模涉黄,律师也不可能通知龚刚模安排疏散小姐,这些都是有违基本逻辑的。下一页,李庄让他们躲起来,资深律师都不能违背这样的法律常识,龚刚华说就是贿赂看守所的医生,李庄如果希望医生作证,那就应当是一个尽职律师应当做的,因此,龚刚华的证言不真实。
审:公诉人对被告人李庄及其辩护人意见有无答辩意见?
公诉人:如下说明。被告人说的所有的证人证言不合法,我想指出的是何谓不合法,主体,程序,形式不合法,那符合这三个条件吗?符合哪个情形?公诉人进行了审查,这个是两个警察进行取证,马晓军证言也有很多修改,侦查主体也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形成书面证言也是按照法律的规范进行的,至于说到的被羁押就不合法,我们今天审理的是李庄案件,不是证人的问题,上述证据都是合法的。第二,公诉人还想说明的是对证人是否能够相互印证,应当是没有问题的。辩护人说不能相互印证,那我也不知道该如何评价了,内容客观不客观要看相互关系,和是否能够相互印证,马晓军是李庄的助手,马晓军和李庄的关系是很好的,马晓军说会见过程中李庄说,我从龚刚模的笔录中看出你被刑讯逼供了,既然辩护人不可能看出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了,那李庄看出来的依据何在。这只能说明是李庄让龚刚模这样的说的。当时只有三个人,还有一个马晓军,他们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并且能够和其他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场合,李庄说了刑讯的情形,另外还说了辽宁的事情就是这样,他还说找警察来证实这个事情,而不是找医生,他们听李庄说的角度却能够印证这样的东西来自李庄,而不是龚刚模的口中。事实上,上述证据证言,他们结合起来都能够证明李庄编造伪造证据。
李庄:公诉人的逻辑是,只要两个警察取证,就一定是合法的吗……
审:公诉人继续。
公:李庄说这是行使其合法职权。这是律师在依法履职吗?律师应当依照事实和法律来履职,他之所以这样做,因为他已经说的清楚了,如果不这样,龚刚模就死定了,他这么做无非就是想达到推掉龚刚模严重罪行的目的,他因此而找出了其他的证人,比如程琪,比如保利夜总会的工作人员,我们必须结合起来看他的动机。他的目的就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辩护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公诉人还想说明一个问题,公诉人是依法履行职责,辩护人不知道为什么,要侮辱公诉人。
李庄:侮辱你了吗?你说辩护人目的就是伪造证据,这难道不是侮辱。龚刚模案没有开庭,何来的严重罪行。
审:公诉人意见发表完了没有?
公:辩护人说,公诉人不敢出示马晓军的证言,我们依法是当庭宣读,这是两种不同的方法,辩护人对此进行指责,那么辩护人的职责是维护合法权益,最终公诉人要强调的是,辩护人能否端正坐姿。
李庄:什么法律给了你两种方式,证据不让看,如何体现充分质证呢?证据只是让你宣读的吗?
高子程:公诉人不针对证据,为什么要注意我的坐姿呢。
审:鉴于双方对第一节的意见分歧较大,现在休庭十分钟。
(将李庄带出法庭)


审:重新开庭,带李庄到庭。重新开庭之前,重新宣读法庭纪律。(略)
审:就第一组证据,合议庭给控辩双方足够的时间进行举证,如果双方有其他意见可以在法庭辩护环节进行阐明。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一,《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略)二、证人龚云飞的证言(略);三、证人吴家友证言。(略)审判长,第二节证据举示完毕,该节证据证实: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接受龚云飞的委托,由该所吴家友作为龚刚模的辩护律师。2009年12月3日,李庄指使吴家友花钱找警察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
审:交被告和辩护人看。
审:交法庭。
(法警将证据交法庭)
审:交公诉人。李庄就第二节证据的观点进行讲明,不要做其他陈述。李庄发表意见。
李庄:看这些没用,这些也不能证明我犯罪,委托代理协议肯定有,吴家友的证言我要求看一下。
审:公诉人有无意见?
公:是否需要把书面证据交给他看,我们遵守法庭的裁决。
李庄:这个是必须的啊。
审:公诉人可以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李庄:那不行,必须出示。为什么只让看目录,而所有的证人证言都不敢出示呢?
审:对该份证据有无其他意见?
李庄:当然有意见!公诉人不出示证人证言,我怎么发表质证意见,这就是意见。
你们指控的基本事实都错了,在吴家友的身份上是虚假的,进入审判阶段,只有我和马晓军律师是辩护人,他(吴)还是辩护人吗?,要知道,一个被告人最多只能聘请两名辩护人,向法院提交的律师出庭函也是我和马晓军律师,那是唯一的委托手续。
第二,根据吴家友证言,李庄隐晦的提示龚刚模说他遭到刑讯逼供,可另外的证人说我用夸张的肢体语音告诉他,证人之间这不自相矛盾嘛。
第三,龚刚模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说我挤眉弄眼告诉他作伪证,他们每个人的表述都不一样,到底哪个是真的。
第四,找警察取证是我的主意,但是如何找警察,怎么找、找的方式、是否行贿,各个证人的表述也都不一致,你们不能凭空乱说之后再主观臆断,所以这个案子应当遵循基本逻辑才是,而你们完全没逻辑。
第五,整个法庭贯穿着刑讯逼供这四个字,是否进行了刑讯逼供,法医鉴定早已经说清楚了,可今天的法庭,也不审理这些,而是先审判李庄是否有伪证罪。你们这些79个证据,和我的伪造证据罪有关系吗!
审判长:注意归纳
李庄:正在归纳,我下面接着说,关于刚才说到了律师法,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这次律师法的修改又特别强调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我们所有的会见都有会见记录,这些记录在马晓军被捕是都被搜缴了,现在都在你们侦查机关手里,会见笔录上面都会详细体现出来我与龚刚模的对话,你们把它调来不就一清二楚了嘛。
审:就公诉机关指控的贿买警察的事情,进行质证。
李庄:我还是建议你们审完了龚刚模案,看看他是否被刑讯逼供,之后再审我。本案的关键是否有伪造的证据以及是否有妨害证人作证的行为。庭审已过半了,但控方始终没有拿出一样我伪造的证据提交法庭,也始终没有说出我干扰、妨害了哪个证人,或者我误导了哪个证人。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龚刚模,他在李庄案中可以算做证人,但在涉黑案中是第一被告人而不是证人,这一点,控方可能混淆了被告人与证人的概念。请问公诉人,你们到底把龚刚模定位成什么什么角色?
所谓我的罪行,都是在龚案代理过程中产生的,重要的是龚本身他不是那个涉黑案的证人。控方今天冒似强有力的证据主要来源于龚前后矛盾的所谓证言,而且还不敢出示。另外要强调的是龚应当是本案的关键证人,如此重要的证人,控方不敢让让其到法庭上当庭质证,他既不属于身患严重疾病,亦不属于路途遥远交通不便等法定情节,你们为何害怕当庭质证,这难道是一句“他不愿意出庭”就能够说明了吗?
再说贿买警察,即使是贿买警察,目的也是为了揭露刑讯逼供,如果刑讯事实是我编造的,那么“贿买”警察的目的岂不是搬石头砸我自己的脚吗?所以说,我们当前的核心,应当围绕着刑讯逼供是否属实,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是否存在,一男一女两个医生以及何副支队长、张科、彭伟这些活灵活现的人物是否真实。这些核心问题不搞清楚,我的案子是无法审理的。
审: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高:这个仍然是违法的,是拘留后调取的证据,公诉人绕开了法律的事实,我都没有听明白,公诉人那么多自我矛盾怎么解释,面对你审查的侦查机关,违法将证人拘留,再取证你是怎么理解的,我听到公诉人说两个证人在场就是合法的,那我们两个律师去取证是否就是合法的呢。所以公诉人员不要绕开法律规定,居然说我的坐姿也是问题,所有证据中的两个证言也是违法的。他和本案和程序也是矛盾的,也是不合情理的,假如这个不是真的,李庄会找一个警察来戳穿自己的谎言吗?
陈:不要以为本案的辩护人和被告在刁难法庭和公诉人,今天公诉机关读的证据不举,举得证据不读,我想这个事情有一天应当会成为一个笑话的。你(审判长)刚才这个行为是一个瑕疵,竟然证据不给辩护人看。
审:法庭刚才已经讲清楚了。
陈:关于这个民事委托协议是克雷特所与龚刚模之间签订的委托协议,这个与本案无关,不应采信,龚云飞的证言,检察官没有全文读,我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法条辩护。(读刑事诉讼法47条)现在证人到庭不了,不让被告质疑,也不让辩护人质疑。因此,龚云飞的证言应当全文宣读。这个不读出来怎么知道这个证据是合法的。仅就刚才公诉人读的内容来讲,李庄说了很多,要把刑讯逼供的事情揭穿,龚刚模的案子如果有人出来作证,关键是拿出真证来还是假证来,李庄找来一个警察作证,哪里是伪证。我把证人送到法庭不是做伪证。我讲的就是龚云飞的口供,是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做的合法工作。
吴家友的证言也是口供,吴家友没有找一个警察,没有花钱,这样的行为构成什么样的帮助伪证罪,这样的行为构成犯罪?行为都没有发生,怎么能够构成犯罪。还有就是……
公:反对,辩护人没有围绕公诉人的证据来进行。
审:有效。
陈:你反对什么什么反对,程序违法的问题,公诉人说不构成程序违法,程序违法包括主体,地点,程序违法。这个案子,主体不合法,地点不合法,程序也不合法。这叫漂漂亮亮走过程,实实在在办错案。
审:遵守法庭程序。
陈:最后一点,控方观点要证明,龚刚模没有被刑讯逼供,龚刚模的案子里面没有刑讯逼供,现在你假定了他没刑讯逼供,前提哪里来的。基本逻辑就错了。那个案子还没有判呢,有个鉴定上面写的是近期没有伤,那就是老伤,老伤都有伤疤,可见伤的多重。
审:公诉人进行答辩。
公:要说明两点,公诉人举证是采取摘要举证还是全面举证都是合法的,只要客观的举证无论摘要还是全文,对方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尊重基本的客观事实,龚云飞和吴家友的证言已经移交给了辩护律师,你们却说没有见过,我们不知道这个是从何而来,第二,吴家友和龚云飞的证言是能够相互印证的,在细节上是可以相互印证的,辩护人没有指出哪些细节上不一致。
李庄:你们自己都承认摘要了,那还算客观、合法?哪个法律给的你摘要宣读的权力……
审:合议庭将休庭后进行评议。双方意见可以在法庭辩论环节进行阐明,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一,《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出所健康检查登记表》;二,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狱医谭帮胜于2009年12月15日出具的关于在押人员龚刚模在我所关押期间健状况的说明;三,《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设立江北区看守所临时羁押点的通知》;五,《在押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一份;六,《在押人员每日巡诊登记表》98份。
三名证人刘刚、王丽敭、唐勇系看守所医生,证实龚刚模在押期间体表完好无损,证人刘刚证言(略);证人王丽敭证言(略);证人唐勇证言(略)。
两名证人吴鹏、杨永康证实侦查人员讯问龚刚模的情况,证人吴鹏证人(略);证人杨永康证言(略)。
三名证人龚刚模、张科、何建洪,证人龚刚模于2009年12月12日陈述,龚刚模还在12月16日的笔录中供述了相同的内容。证人张科的证言(略),证人何建洪证言(略)。
审判长,第三节证据证实龚刚模没有被刑讯逼供。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龚刚模证言与侦查人员证言相互印证,请合议庭质证后予以采信。
审:法警将和三节相关书证交李庄辩认。
审:将第三节证据交辩护人辩认。
审:提交法庭。
审:交还公诉人。
审:李庄就第三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李庄:我刚才的质证意见还没说完呢。那就先说这组吧。
第一,南川看守所的证明倒是真的,我曾经问过龚刚模,他说在南川看守所的时候没有被刑讯逼供。8月份转到江北看守所之后才开始挨打的,他还说当天只在江北看守所办了一个入所登记手续,其实一天也没住,就直接押到铁山坪了。
第二个是公安局证明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的,2009年6月19日重庆市公安局的这个通知说它是江北看守所的第三监区,我从来没见过江北看守所还有什么第三监区。
第三,我国公安部对设立看守所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对围墙的高速、宽度、门窗的设计、电网的电压等所有条件都有明确规定,不是随便什么地方就可以羁押嫌疑人的,你铁山坪度假村的民兵训练基地符合那些条件吗,你所谓设立第三监区的依据是什么,就凭你公安局一纸通知?充其量,这只是个临时看守点,是非法的。
第四,江北分局的证明,他们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他们可是和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和龚刚模案件也有重大利害关系,自己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就和小偷自己证明自己没偷东西一样,虽然公诉人宣读了他们的证言,但是你们又不敢将他们的证言暴露在法庭之上,我要求看一下行不行。你们仅仅宣读不行,所有证人还应当接受各方充分质证。
第五个证据是张科等人的证人证言,他们本身就是刑讯逼供的警察,让他们自己承认自己刑讯逼供可能吗?另外,被告人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辩护人也有他自己独立的辩护地位,我再次请求,公诉人出示了证据清单以外的证据,这是证据突袭,我要有合理的质证期限。我要求合议庭请示一下再做决定。我还记得刚才公诉人说:下面宣读证人龚刚模的证言……
审:直接阐明个人的观点。
李庄:好,我对龚刚模证言的质疑,第一,如果龚刚模是本案证人,他应当在本案的证人名单里面,但为什么名单里没他,为什么不出庭接受法庭质证,是证人应当出庭接受质证,如果他不是证人,请公诉人就不要再出示他的证言了。
第二,张科与本案有重大关系,而本案的核心是有无刑讯逼供,张科是自己给自己作证,他的证言可信度应该是零,何况,我和张科有过激烈争吵,我甚至训斥过他,你们想啊,他们对我这样一个律师,能连续审讯几十个小时,从12日到14日不让睡觉,可想而知,公诉人举证的龚刚模专案组人员自称“我们审讯都是在白天,一般不会超过六、七个小时,审讯室有床,有被子,晚上可以睡觉,二十四小时热水”这样的说法有多滑稽。龚刚模案,有很多被告人的口供,都是在午夜形成的(详见龚案卷宗),这些都是铁的事实,都能够充分说明专案组在作伪证。审我这样的律师都不是六七个小时,那一般老百姓呢,肯定不是六七个小时。
第三,我想让公诉人转告张科,司法人员伪造证据,应当从重处罚。
第四,关于指控我贿买警察,我贿买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没有刑讯逼供,如果龚刚模没有伤痕,我贿买警察目的难道就是为了自己戳穿自己的谎言。别的没有了,我还是要求重新对龚刚模身体进行全面鉴定。
审:辩护人发表意见。
高:首先是公安的书证,是自证,应当没有效力。这些表格是侦察机关的,但是应当是虚伪的,法院已经鉴定了有伤,而公诉人的表格没有这些记录,因此都是假的。第二,控方的所有证人都是看守所警员,这些人的利害关系不用说了,这些人在公开说谎,证据有李庄的口供,证据说李庄在看守所都是白天接受询问,可笔录显示,李庄的口供是半夜2:30分,连续审讯40多个小时,你们的警察说是白天审讯。因此,这些证据都是虚假的。公诉人说,龚刚模的证言证明了从前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都是真实的,龚刚模说李庄让他编造自己被敲诈勒索。可之前的龚刚模笔录,他自己也说过被敲诈的。这证明也是虚假的。
结合公安机关的警察作证,说明公安机关的表格也是假的,我们再次恳请公诉人,说明你不出示这些笔录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你们应当出示所有的证据。我们再次恳请公诉人不要回避这些问题。下面,提请合议庭注意,审判长都是给控方两轮辩论意见,只给辩方一轮,这个是违反控辩平衡的。
陈:庭审的驾驭我们非常尊重,一个是现在是一轮半的辩论,我觉得这样的审判是有瑕疵的,我们现在要求出示证据,他们都出示不了,这样的权利怎么能得到保护呢?下面我发表意见。警察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我们有直接的证据证明,1也就是龚刚模的法医鉴定,明确有照片,虽然时间过去了六个月,但现在仍然一清二楚,而江北看守所说的体表无外伤,这个看守所明显再做伪证。这样严重的伤痕看守所没有发现?现在江北区看守所还做这样的伪证拿到法庭上来,肯定是伪证。第二个是说,时间,龚刚模的口供,凌晨5:10在江北区看守所审的,肯定是晚上审的,另外还有张科的,张科就是刑讯逼供的人,现在让他做证,他怎么能够作为证人呀。他是被控告的人,唐勇医生的证明,王林敏(音)说龚刚模入狱的时候血压偏高,他为什么不表达他的体表有没有外伤。监所的体表检查是必经程序。唐勇医生这样的证言能算作证言吗?他根本想不到法院28日接受我们的申请,进行了鉴定。我们在一直要求,龚刚模左手有外伤有淤血是客观的。还有一个问题,三监区的问题,看守所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不达标不能关人的,什么叫三监区,任何地方都能成为关押场所吗。所有笔录做成江北区看守所,就是怕我们发现这个问题,创造了三监区。
审:公诉有无答辩?
公:说明如下,关押地第三监区依据的问题,依据看守所条例,省级机关有权决定看守所的设置的,重庆市有规定,三监区是符合法律的规定的。辩护人对此的质疑是不能成立的。第二,关于张科的证言,我们要证明的是龚刚模有无被刑讯逼供,只能有龚刚模和警察才能证明,询问方和被询问方才能证明此事。对这个内容一切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龚刚模和警察以及医生都能证明龚刚模没有被刑讯逼供的事实。而且巡诊表都能证明。此外,公诉人还要指出,李庄提出的伤情鉴定,一会说铁证如山,一会说要重新鉴定。就是要让法庭不能进行下去,什么叫向法庭出示证言,公诉人已经对证言进行了宣读。公诉人说的一轮答辩两轮答辩的事情,我们尊重合议庭的裁决。
李庄:符合法律规定?你省级机关的决定是法律吗。你有权决定设置可以,但验收标准要符合国家规定。
铁证如山说的是法院委托的鉴定已经查明龚刚模的伤情。重新鉴定,是法律赋予给我被告人的申请权利,你们只鉴定了他手上的伤,我现在申请对龚刚模全身验伤,包括内科外科。这叫不让法庭进行,
审:就辩护人刚才在法庭的说的控辩内容不对称的问题,合议庭说明,未充分发表的意见可以在辩论环节继续阐述。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李庄:那你让公诉人在辩论阶段再说吧,我们还没说呢。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第二部分证明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编造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事实,并要求程琪为此出庭作证的事实。第二节,证明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编造龚刚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诈的事实,并要求程琪为此出庭作证的事实。证人程琪的证言(略)。证人龚刚模2009年12月12日的证言。(略)马晓军于2009年12月16日的陈述。(略)证人龚云飞于2009年12月19日17时46人至18时00分在江北区看守所的陈述。(略)证人龚云飞于2009年12月15日13时19分的证言。(略)《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一份》。2009年12月1日,李庄、马晓军就龚刚模案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通知证人龚云飞、龚刚华、林丽、程琪出庭作证。
审:将证据材料交李庄及辩护人确认。
审:提交法庭。
审:交还公诉人。
审:李庄发表意见。
李庄:公诉人所有的证人证言和证据,均不让辩方看,不知他们为什么。在看不到这些证据的情况下,盲目发表质证意见也是可笑的,我申请证人出庭也是犯罪吗。
重庆市公安局的书面决定上也只是说铁山坪是临时羁押地点,并没有你公诉人所说的什么“三监区”。我先对龚云飞的证据发表意见吧:一,取证地点不合法;二,取证方式不合法;三,审讯,依法应当两名警察,可所有的笔录都是一个侦查员制作,记录之后再代替另外一个侦查员签字。四,这个证明,是为了说明龚云飞拒不出庭理由还是要证明什么?证据没有出示,证人也没有出庭,我不知道你们提交这些证明目是什么。
关于马晓军的口供,除了与龚云飞前三点叙述都一样的意见以外,我认为警方在诱供他,保利夜总会40%股份里面没有龚刚模的股份,我觉得这句话不违法。我会见他时,确实也没有看到有工商变更。樊奇坑、李明航如何敲诈龚刚模,我只是听了龚刚模的说法以后才知道并去找龚刚模妻子程琪核实的,她说争取尽量出庭,到现在我也不知道公诉人都出示了什么,想证明什么,我仍然要求公诉人直接出示我犯罪的证据,前面出示的都没有任何意义。
对龚刚模如何被敲诈,程琪说她记不起来了,龚刚模授权给我反诉被敲诈51万,这本身足以说明一切,这也是本案需要查明的关键问题,还有一个关键,就是龚刚模被刑讯逼供是否属实,这个问题不查清,我们的审判就是本末倒置。
审:有无其他意见?
李庄:有,还有一点,对龚刚模的,我认为翻供是中性词,我可以接受翻供这个词,但是不接受对翻供目的的说法。公诉人说的所有的情节都是碎片式拼凑的,审判长应该让公诉人宣读一个完整的证据。不要断章取义,可她们始终做不到。我没有编造任何对樊奇杭等人的情节。希望公诉人客观的评价这个案子,不要臆想杜撰。
审:对这部分还有无意见?
李庄:还有,关押程琪的证言,程琪第一句是对的,但是她说11月底和12月初,我怎么样了,她也是模棱两可,检察院应当讲明我具体的犯罪时间,这也是你们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规范所要求的基本要素,我找她了解情况时,是会见龚刚模以后,我去找她进行核实,今天的证言中她也没有否认这个。她说,她听到过有人给龚刚模打过被他们敲诈这样的电话,一个是樊奇杭,一个是李明航这边都给龚刚模打过类似的电话,所以,无论如何他是被敲诈过的,这个基本事实,程琪是认可的,龚刚模在认识我之前的笔录里也有相似的陈述,你们可以看龚刚模的卷宗。
审:李庄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李庄:我还没说完呢,程琪的笔录中也向公安机关承认了她确实听到过龚刚模被敲诈的电话,所有这些怎么是我在诱导呢?对所有证据的审查,最终作出精准的判断,这才叫审判,公诉人怎么可以随意猜测呢。
审判长:李庄的辩护人发表真正意见
高:公诉人要证明李庄编造了龚刚模被敲诈的谎言,龚刚模让程琪和龚云飞出庭作证。关于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控方有过笔录,我们出示证据的时候会说明这个问题,请公诉人不要回避。
其二,程琪的证言,姑且不说内容如何,问你有没有接到被敲诈的电话,后来笔录改成了,我没有亲自接到,至少改后的证言也说明了,程琪听到过龚刚模被敲诈的证言。
下面说马晓军的证言。我第三次要求公诉人说明羁押证人取证的合法性。申请人李庄申请龚云飞和程琪作证这和犯罪有什么关系,所证明的内容是否存在被敲诈。书证没有写到龚刚模被敲诈的字眼,这个只能是律师尽责的文书,和犯罪无关。
审:第二辩护人发表意见。
陈:一、刚才公诉方出示给我们的只有一份马晓军写的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表面上来说全部证据都给我们看了。这些证据除了程琪是在医院做的,其他都是违法的。第二,虚假性,公司的股权,已经有工商登记的档案来说明了,客观的书证效力高于言辞证据,只要提交工商局的调档档案,所以控方拼命想证明违反法律,只要拿出来工商登记就可以证有了。还有一点,谁先说的有证据证明龚刚模被敲诈勒索来自于李庄,客观证据的调查,卷宗显示都有,还有,龚刚模是不是实际上被敲诈,他的70万元是人强行拿走了,这七十万凭什么拿走的。这个客观事实查过没有,观点发表完毕。
审:公诉人有无答辩。
李庄:我再次请公诉人讲明,警方以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找证人取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请不要回避。
公:公诉人做如下答辩。这些被羁押的证言的合法性的问题,公诉人要说的是,看守所做的证据难道不是证人的合法意思的表述了吗?显然没有,证人的地位是诉讼参加人,他在此案中是诉讼参加人,在其他案件中是其他地位,所以我们论断没有任何一句话和证据证明,证人的陈述违背了其客观意思。二、证据的客观性是通过相关证据的相互连接性相互印证来体现的。程琪本人的陈述已经说明,她不知道这个事情。找龚刚模借钱就是敲诈吗?我们指控的是龚刚模是否被敲诈是一个事实,程琪是否知道龚刚模被敲诈是另一个事实。程琪本人不知道这个事情,是李庄告诉他这个答案。我们要认真分析,我感到辩护人所有的辩论都脱离了一个问题,李庄的辩护思路是什么,光有他的辩解是不能单独成立。所以我们让辩护人知道的不是龚刚模被敲诈,而是程琪是否知道龚刚模被樊奇杭敲诈。龚刚模怎么需要辩解,李庄说让他按照其意思表达,李庄申请证人出庭,引诱证人作伪证的事实得以实现。
李庄:公诉人说的很好,龚刚模有没有被敲诈与程琪是否知道完全两码事,但龚刚模是否被敲诈才是根本,你们好好看看龚刚模在认识我之前的笔录,他自己早就说过被敲诈的事,这些根本问题你们都没搞清楚,还审什么啊。
审:就公诉人第二组证据举证完毕。休庭四十分钟。



审:现在继续开庭。法警带被告人李庄到庭。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证明2009年11月24日,李庄指使龚刚华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作伪证,证人龚刚华证言(略);证人吴家友证言(略);证人龚云飞证言(略);证人汪凌的证言(略);证人李小琴证言(略);证人陈进喜的证言(略)审判长,上述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庄指使龚刚华找人作伪证,否认龚刚模系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和控制者,龚刚华即安排重庆保利天源娱乐有限公司员工汪凌、李小琴、陈进喜等人作虚假证明。本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收集程序合法,具关联性,请法庭质证后依法予以采信。
审:对第三部分证据发表意见。
李庄:我能不能看看这部分证据。如果那些证人是我这个案件中的证人,他们就应该出庭接受质证。如果他们涉嫌其他犯罪,起诉书应当标明他们另案处理。如果他们与我是同案犯罪,那应当同案审理。公诉人刚才说他们涉嫌其他犯罪,请法庭调取所有这些证人被拘留时所涉嫌的罪名。总之,所有证人证言在不出示的情况下仅凭你公诉人在那断章取义的宣读,确实属于暗箱操作,有违法律公开、公正、透明的基本原则。
审:公诉人对李庄的要求有无意见?
公:我们尊重合议庭的裁决。
李庄:大家都应该尊重法律裁决。
审:请李庄对证人证言发表意见。
李庄:在不允许我看证据的前提下,我怎么发表意见,首先,我和这三个人根本不认识,也从未接触过。其次,我与他们三人之间的证据链之间必须要有龚刚华,他们三人接触的是龚刚华,而不是我,他们在没有见过我的情况下,仅凭龚刚华如何说,你们就推断李庄如何犯罪岂不是滑稽,所以,龚刚华的不真实,导致这个证据链的完全断裂。请问,龚刚华的笔录在哪里做的?
公:12月22日在江北区看守所做的。
李庄:起诉书的指控和证人名单里,我根本没有看到龚刚华这个证人的姓名,也没有看到龚刚华的证人证言,公诉人突然宣读龚刚华证言,又再搞证据突袭,我们还是要求必要的质证期,是否同意延期质证,请法庭进行裁决。
审:上午已经进行了决定。
李庄:你上午的决定是针对其他证据的,而且你的决定有违最高院的规定。首先,龚刚华的说法前后矛盾,这三个员工我从没有见过,也没有听说过。
第二,他们证言说我嘱咐,千万不要说保利的老板是龚刚模,这句话他们是听龚刚华说的,还是听我说的,他们见过我吗?你们查清了吗?到底保利老板是谁,我已经派人去工商局取证了,事实胜于雄辩,工商档案证明夜总会确实不是龚刚模的,但就是这些,我还没有来得及向法院提交,龚刚模不知道工商档案中的情况。这个档案中也确实没有表明龚刚模是老板。
第三,对吴家友和龚云飞被拘留后在看守所的证言,时间、方式、地点均不符合对证人的取证方式,我不再赘述。大家谁也不要再说保利的老板是龚刚模,到底是谁,工商档案表明是老板唐筱,很清楚。
第四,关于汪凌和陈进喜的证言,我想归纳一下,其中有一段话,说我让他们:一是赶紧关掉夜总会,公安机关要查涉黄的事情;二是龚刚华到北京见了律师等。就这两句话而言,我再评价一下,这和起诉书对龚刚模的指控风马牛不相及,这两个证言证明公安机关要来查涉赌涉黄,而龚刚模案的指控中根本没有这一项,这说明公诉人的意见前后矛盾。
第五,关于李小琴的证言,这是第三个说法,要查涉黄,这和谁是老板有什么关系,完全没有关联。夜总会股权已经转让给唐筱了,可工商档案始终没有任何变更,因为卷宗里没有这些资料,我们只能自己去调取,看工商档案,夜总会90%的股权至始至终就是唐筱的。公诉人在证据目录中罗列的证据林林总总很多,但是到目前为止,一份有价值的都没有,一份直接指控本人犯罪的都没有,希望尽快出具能够直接指控本人犯罪的证据,哪怕您出示一份也行。
综合归纳一下,这三个证人都口口声声的说,见到三哥了,他说什么了,他们怎么能够证明三哥说的话就是李庄说的,或者是李庄指使的?他们还听说,三哥到北京见到律师了。确实,吴家友也到过北京,也和我见过面,三哥到底见了哪个律师,是见了我还是见了吴律师,这个公诉人也能不确定。公诉人直到现在也没有拿出我伪造了什么证据,你提交的证据数目很多,但是一个有用的也没有。
审:李庄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高:先归纳一下六个证人证言的矛盾,汪凌等人证明要谴散员工,防止警察来取证,这和吴家友的证言是完全相反的。吴家友是说让这些人给龚刚模作证。这些完全相反的意见,公诉人竟然说相互认证,标准是什么?
第二个问题,起诉书这个问题还没有说明白,在这个问题上,李庄是妨害作证,还是要做伪证,请公诉人说明白。假如想证明李庄妨害作证,这就是个笑话,这个时候已经到了审判阶段,不可能妨害作证。
第三个问题,想通过吴家友的证言证明李庄做伪证,只有吴家友的证言证明这些,但是吴家友的证言是让保利的人走。
其二这些证言,都是在被侦查人员拘留后取得的,公诉人一直没有回应这个,公诉人偷换了一个概念,公诉人说的是为什么在看守所取证不合法。我们说的是拘留后取证。李庄案能否成为铁案,必须经得住法律的检验,还有,审判长,今天中午之后的审判程序对李庄是相当不公正的,我们继续履行我们的辩护职责。
审:另外一个辩护人的意见。
陈:我敬佩公诉人的精神。但是你们履行责任的方式不符合事实求是的法律精神。
我刚才说过了,两点你绕不过去的,一个是不能关证人来取证;第二个是工商的档案证据,绕不过去。你们要求这些人作证,可股份显示唐筱90%,北京公司是10%,你再找那么多证人证明一个虚假的事实,能有实效吗?
第三,本案侦查已经结束,你这些证人怎么影响都没有用,这些人不是控方证人,他在履行的是法律顾问的职责,小姐有多少都与李庄无关,因为龚刚模的案子是没有涉黄的案子,这个拿来和李庄的案子有什么关系呢?这样的证人需要他去影响吗?还有一点,刚才这四个人,全部不是龚刚模案子的控方证人,这些人都不是龚刚模案子里面的证人,这些人怎么说能影响司法公正? 我就希望合议庭听我们的说法。谢谢法庭。
审:公诉人对被告人李庄以及辩护人的意风有无答辩?
公:一、李庄提出龚刚华是新证据,不能成立,补充证据目录中已经载明了龚刚华的证言。二、纠缠举证方式不合法的事情,我们没有回避。三、关于证人证言,有矛盾的事情,证人证言中还说到龚刚华告诉他们说“不要说老板是龚刚模”。听到李庄说这个话的是龚刚华和龚云飞。
李庄:你们的补充目录谁见了?充分质证叫纠缠吗?无论举证方式不合法,还证言矛盾,都是非法的证据。
公:补充,审判阶段不能补充侦查的事情。不正确,可以补充侦查,关于辩护人申述。龚刚模是保利的隐形股东。
李庄:补充侦查不是随意的,是有严格法律程序的。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李庄:等会儿,为什么公诉人在质证阶段都发表两轮意见,而辩方只有一轮呢?双方至少在质证阶段是平等的,这样的审判明显有失公正。工商档案里面的老板到底是谁,你们不看吗。
公:现在继续举证。第三组证据:证明本案诉讼经过。一、《刑事案件登记表》,《情况说明》(系侦查人员出具的线索来源的说明);(1)由重庆市公家发局专案组民警熊峰于2009年12月10日出具,(2)由重庆市公安局专案组民警周素露于2009年12月10日出具;三、《重庆市公安局关于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四、《立案决定书》;五、《捉获经过》、(1)重庆市公安局民警廖川于2009年12月12日出具的《捉获经过》,(2)重庆市公安局民警甘立红于2009年12月12日出具的《捉获经过》,审判长,第三组证据已举示完毕,本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收集程序合法,具有关联性证明了本案的侦查程序启动合法,请法庭质证后予以采信。
审:将第三组证据交李庄辩认。
审:交辩护人辩认。
审:交法庭。
陈:证据不全。
公:公诉人将第三组证据中的书证做了必要举示,只展示了书证。对方指向不明。
审:交还公诉人。
审:李庄发表意见。
李庄:审判长说的是第三组证据吧,公诉人只说了其中一小部分,首先,关于立案审批表和江北区公安局所说的犯罪情节和犯罪事实完全是虚构的,矛盾和错误这么多的一个案件,你们也敢起诉。如前所述,这些立案登记表,情况说明,线索来源说明以及专案组民警的证明等等都是为了一定的目的而伪造的。这些,当庭都已经得到充分的揭露。其次,由于所有的证人证言控方均不敢展示,说什么庭后提交,那我们今天还开庭干嘛,都庭后提交算了,我想,这些证人证言,公诉人如果展示出来,肯定会有询问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若干方面的不合法,这才是公诉人不敢展示的根本原因。否则会得到辩方更充分的揭露。例如,前面公诉人提到了063专案组,那是龚刚模案专案组,091专案组是文强专案组,也是李庄专案组,他们分别是独立的,可是他们自己出示证据显示这几个专案组都是参加了对我案件的侦办,这就是典型的自相矛盾。我再说第三点,第三组证据我只看到了两个表格,063专案组和江北区公安局都是我申请回避的对象,因为正是我要揭露他们刑讯逼供,才有了今天的下场。
审: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
陈:虽然公诉方只给我看了两张表,我非常高兴看到了091专案组也是这个案子的承办人,接收案件中写得清楚“抽调091专案组人员迅速开展调查”说明091专案组没有回避。这个表是12月16日的,但是这个东西指定江北公安分局办理,这两分证据明确指明,同一天是不是我们公安局全部都在同一间办公室里面办公决定,是互相矛盾的。
审:公诉人有无答辩。
公:一、江北区公安公局回避没有依据。二、接受案件,我们抽调的是民警,指定的是单位。
审:公诉人证据完毕没有?
李庄:至今也没有看到公诉出示我有何罪的证据,哪怕是极其微小的证据。
公:全部证据举证完毕。
李庄:我希望公诉人出示我伪造的证据,哪怕是一个烟头大小的证据。
审:法庭听清楚了。
审:控辩双方对公诉人举示的证据已经充分的发表了意见,书记员已记录在案,合议庭经当庭评议后,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在休庭评议后再作出是否采信的决定。
审:被告人现在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李庄:我有大量的证据,但是现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怎么提交。
审:辩护人有无证据?
陈:两组证据目录。一个是中央电视台的录像,一个是李庄调取的证据。
审:陈述证据情况。
陈:第一个证据,中央电视台的采访,这里面有龚刚模叙述的情况,当时他说李庄眨眼说的,一个人遭打,遭吊,李庄眼睛能够表示出来?可以清楚的证明,龚刚模在稍微有一点宽松环境的时候,说的就不是和公安机关完全一致了。
陈:剩下的证据是李庄从法院获取的证据。想证明的事实就是,证明办理龚刚模案件中刑讯逼供是普遍存在的。
审:开庭五日前,是否在五日前提交复印件。
李庄:他们公诉人为什么不提价啊
陈:五日前我们提交了证据目录,我们向检察院学的。
审:李庄的辩护人,直接回答。
陈:没有。
李庄:他们公诉人也没有在开庭五日前向法庭提交证据,公诉人展示的很多证据都是突袭式的当庭提交,凭什么要求我们五日呢,法庭不是讲究公平的地方吗。
陈:继续举证。09年9月4日审讯龚刚模的笔录,地点是江北看守所,时间3:50-4:30分,证明审讯的时间是凌晨。还有,就是控方证据,审讯时间是12月10日5:10.证据四,一个笔录,09年9月29日,被审的人是龚刚模,审的人是张科等。到下午6:00多结束。对这个我们揭示的是矛盾性,两份口供有很多拷贝的内容,9月29日和10月28日这份,太相似了。9月29日的作为证据四,10月28日作为证据五。证据六证明091专案组参与案件的办理,而没有回避。我们在看到,甘,阎(音)两位民警,看到了审讯地点091专案组办公室,有这个刑讯逼供嫌疑的民警也在查李庄这个案子。证据七,09年7月11日审讯人孙悦,时间是7月11日15:56-20:20分,也能够证明夜里审的,这说明说对方是白天审的,完全是一派胡言。证据八,09年6月24日,18:00-20:45的笔录,这个笔录没有审讯地点,我举的七份证据证明重庆有关民警是突击审案子。
高:我的证据有两组,第一组,证明龚刚模不是黑社会老大的地位,第一组的证据有两份。另一组,是龚刚模的笔录,证明龚刚模见李庄前就多次陈述被敲诈的事实。
审:合议庭当庭评议认为,辩护人举的龚刚模不是黑社会老大的事情与本案无关,可以就龚刚模在本案中不一致的供述向法庭出示。
李庄:李庄案是龚刚模案的衍生案,两案如果无关,你们为什么今天还审判我呢。
高:我想要说明的是有关联关系的。09年9月29日,龚刚模的笔录:05年6月-7月之间,万贯财务公司借200万(宣读笔录略)“08年8月我接到一个电话,徐向阳打电话说我被他人绑架,马上送15万过来,我说现在没有那么多,他说十万也行,后来我就给他送了5万(详见龚刚模09年9月29日供述)徐向阳说我被押了起来,我给他五万,08年又找我借三十万。09年9月29、10月8日的两份龚刚模的讯问笔录,都是李庄见龚刚模之前形成的笔录。见到一个阿浩的人。一个月以后我给了他318万,
之后有一个叫罗刚的人说,以成都的一个渣场做抵押找我借钱。”龚刚模在认识李庄之前交代的事情。
审:你们将你们两位需要交公诉人辩认的证据交公诉人辩认。
审:法警交证据提交法庭。
李庄:审判长,被告人也想看一下辩护方的证据。
审:辩护人在本次庭审后将证据的复印件提交法庭。
审:法警将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交被告人辩认。
审:这些案件应当是你在办理龚刚模案件中取得的材料,应当比较熟悉了吧。
李庄:是比较熟悉,但我还是要看看,很好。
审: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辩护人已经说清楚了,这个取证主体是中央电视台,是取证主体不合法。关于辩护人说那些受案的时间是凌晨,因此不合法,程序性问题不能说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事情。内容太相似的问题,我不知道和本案有什么关系,没有关联性。这三个人和本案待证的李庄案事实缺乏关联性,辩护人刚才举的证据证言,都是复制件,有没有程序上的瑕疵进行说明。
李庄:你们的不也都是复印件,律师复印卷宗当然是复印件,还都是法院给我们复印的。
公:辩护人说了龚刚模9月29日和10月8日的两个供述,上面说的清楚,根本就不是樊奇杭,辩护人提出的龚刚模的两个口供就说被敲诈了,这是不符合事实的,缺乏其他证据。这两份证据是来自于李庄的复印。辩护人取得材料的来源也不合法。李庄委托谁都没法证明,因此,辩护人这些证据形式不合法,内容不符合。
李庄:我是龚刚模辩护人,我当然有权持有卷宗。
审:李庄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陈:我的意见,中央电视台记者取证不假,我们下载没有错。举证主体是合法的。说其他人的笔录没有关联性,这个不对,检方说的是文明审判,我证明你的警察是在撒谎,因此,这些证据绝对是有关联性的。还有敲诈的问题,被告人有无被敲诈,是不是樊奇杭。你说他这个算不算敲诈不用管,我说的是李庄没有到重庆以前,这个说法都已经有了,那怎么是李庄自己编的呢。还有一个,证据来源不合法?高子程是康达所的,与李庄是同事,这个是法人接受委托,康达所接受委托,指派李庄办案是合法的。
高:10月29日和9月28日龚刚模两份口供存在粘贴的情况,说明两份口供是完全不正常的。龚刚模在认识李庄以前被敲诈的证言,详见龚刚模笔录和卷宗。公诉人说这个是正常的吗?我再读龚刚模认识李庄以前,被敲诈的证言(略)。公诉人说龚刚模口供说自己被敲诈不能证明龚刚模被敲诈的事实。我提请合议庭注意,仅有龚刚模的口述也不能证明李庄做伪证的事实,公诉人不能用顺从的观点证明龚刚模的口供吧。
审:李庄的意见?
李庄:今天的庭审,完全推翻了公诉人的指控意见,公安机关说的是白天审讯晚上有床睡觉的事情很滑稽,大量证据显示,口供有很多半夜和凌晨的,很多笔录连续十几个小时的疲劳审讯。
第二,如果公诉人说我通过看卷就诱导龚刚模说被刑讯逼供这个是真的,这个也没错,因为很多凌晨的审讯笔录本身就属于刑讯逼供,就不合法。
第三,公诉人质疑说,徐向阳打电话借钱就是敲诈吗?那是你错误的理解了我,你质疑的打电话不一定是敲诈,我说的打电话,是敲诈的一种方式。
第四,我还想说,委托辩护是康达律师所在接受委托,不是我个人,抓起我来之后,所有康达所的律师,都有义务接受重新指派,他们当然也就有权利看到龚刚模案的卷宗,我后面还有很多人可以站出来看这些资料。而你们出示那些所谓证据,没有多少有价值的东西。除了龚刚模9月29日和10月8日两分极为相似如同克隆一般的供述,还有很多令人啼笑皆非的审讯笔录。比如,一份证据中,公安人员问张三“你昨天和李四干什么去了”,而在另一份笔录里,公安人员还问了李四“你昨天和李四干什么去了”,粘贴的一字不差,竟然连称谓都不改。
还有一句话,卷宗法院复印给我们的,如果你们对我从法院调取的资料还有怀疑,我看你也离江北公安抓你也不远了。
审:辩护人继续举证。
辩:我们依法要求的法医鉴定书,我按照法庭的要求,由我们进行举证。重法209,5926号,委托主体是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被检验人是龚刚模,过程,近期未收损伤,双手曾经带过手铐。近期未受损伤这句留下了很多思考。简介:有1.5-0.5厘米的色素成长区域或色素减退区域。(读鉴定书,略)这个充分证明,公安机关的医生说没有伤痕是谎言,怎么形成的是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解释,因为手铐不可能每次都拷的很紧,所以李庄要求申请鉴定,因为对鉴定我们有权利要求验伤的人出庭作证,或者重新进行鉴定。是不是申请由高律师决定。
审:交公诉人辩认。
审:交被告人李庄。
审:提交法庭。
审:公诉人就验伤报告发表意见。
公:说三点。一、李庄说要对此进行重新鉴定,被驳回了。二、龚刚模说近期未受损伤留下了遐想空间,这个是辩护人自己的遐想。三、辩护人从这个结论中得出结论不可能是手铐。鉴定结论明明说是手铐等钝器形成的。
审:辩护人有无答辩。
陈:公诉人基本语法有问题。李庄要求重新鉴定不是对此不认可,而要求继续深挖,李庄对此份鉴定是完全认可的。他要求深入的鉴定下去,还有一个,我们留下无限遐想,这是法医学知识。
高:辩护人独立于被告人,公诉人只有一句话是客观的,那就是只有龚刚模的口供不能认定事实,这是一个事实,所以我们认为只有龚刚模的口供说李庄教唆翻供不能证明李庄教唆翻供。从头到尾,包括会谈,李庄提出的伤情鉴定,证明了李庄是在尽一个律师应当尽的职责。这个不能说是怀疑。
审:李庄有无意见?
李庄:公诉人说的,刚才我的辩护人已经表明了。我再次说明,第一,我完全承认法医鉴定他的伤情,我要求重新鉴定是对龚刚模进行从头到脚从里到外的鉴定。
第二,所有当作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等,都应当通知我这个被告人,这也是一个法定程序,每个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也都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所以说我要重新鉴定是法律给我的权利,你们不能非法剥夺。
第三,我对重庆的鉴定没有信心,应该拿到重庆外的地方做鉴定。但仅就这个鉴定而言,起码也推翻了江北看守所和那几个警察医生证明龚刚模入所时无伤痕的说明。
第四,遐想不是瞎想,更不是捏造,现代法医学完全能够鉴定出龚刚模伤痕的成因以及形成时间。如果证明是6月19日他被捕以后形成的,则我说的被刑讯逼供就是真理,那就是铁证如山,警方当然有义务证明伤痕是如何形成的。
审:还有没有?
李庄:有,我要求法医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这也是合法的请求,为什么得不到法庭的批准呢。
审:控辩双方对被告人李庄的辩护人举示的证据已充分的发表了意见,书记员已记录在案。因控辩双方争议较大,合议庭将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在休庭评议后再作出是否采信的决定。
审:法庭诘查结束。下面由控辩双方围绕本案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及适用法律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李庄:我要去个洗手间。
审:休庭十分钟。
(法警带李庄退庭)



审:继续开庭。
陈:把我的助理带出去,是不让我说话吗?
审:我作为审判长刚才把你带过去,看了你的律师助理被带走的原因,已经说清楚这个事情了。你也看的很清楚了。
陈:谢谢。
审:现在继续开庭,带李庄到庭。
(法警带李庄到庭)
审:下面由控辩双方围绕本案证据的采信、事实的认定及适用法律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受本院检察长指派,(事后得知两位公诉人根本不是江北区检察院,完全违反了“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规定”)为指控犯罪证实犯罪,对本案发表如下意见: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提出了询问,并提供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上述证据也已经当庭质证。也说明了李庄以辩护为名,指使龚刚模做伪证。所有证据都已经证明,被告人李庄已经知道龚刚模向樊奇杭等人提供资金支持樊奇杭势力的壮大,并且龚刚模已经被指控有9项重罪,作为他的辩护人李庄,在会见他的过程中,诱导唆使他,“只有将刑讯逼供的行为讲出来,才能否定他是黑社会性组织的指使者”,目的是推翻其涉黑之实,本案提交的各种证言和书证,已经证明了龚刚模在被羁押期间未被刑讯逼供的事实。第三,公诉人举示的各个证人证言,证明李庄积极策划,引诱龚刚模作伪证,还利用他会见龚刚模之际,让程琪与龚刚模串证,公诉人认为控方举示的所有证据都是属实的,李庄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306条的规定。公诉人提供的证据说明李庄已经符合该罪名的所有证据要件。李庄制定了一系列的辩护计划,向他宣读同案人的供述。口供是七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一,这里的帮助就包括了参与帮助伪造证据。李庄帮助龚刚模伪造证据,让龚刚模翻供是最重要一环,又让吴家友找公安机关做伪证,让程琪出庭作伪证。从而推翻公诉机关起诉龚刚模涉黑案件的事实,因此他的行为符合306条的客观要件。第三,李庄具有一个直接故意。辩护人的职责是提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意见。刑事诉讼法38条也提出了律师的义务。那么李庄作为律师,对其在诉讼中应当履行的职责应当是明知的。李庄的行为与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的责任是相违背的。会妨害刑事诉讼的后果。所以公诉人认为李庄犯罪的直接故意得到了体现。第四,李庄客观上实施了妨害作证的行为。第五,客观行为已经完成,并且已经产生了后果。法律规定了这是个典型的行为犯,并不要求造成物质性或者有形的后果为条件,危害后果在任何形态下都是已然行为。本案的社会危害性。现在的刑事诉讼,就是为了保障司法的程序正义,辩护律师的职责就是保护刑法的进行。辩护人的权利职责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辩护人提供辩护需要提供证据进行证明,证据是有决定作用的。伪证会影响案件的正常进行,辩护人不可以违背法律的事实。李庄违背职业道德,他采用的妨害刑事诉讼的手段,是违背法律践踏法律,且李庄知法犯法,所以尊重法律应当是法律工作者共同信守的准则。背弃了辩护人的职责,对李庄的查处是维护法律。审判长,审判员,以上就是公诉人指控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合议庭对其依法作出判决。
审:下面由李庄自行辩护。
李庄:听出来了,她还在念套话,上学时,老师常常嘱咐我们,一定要结合庭审的实际情况,及时修改辩护词或公诉词,刚才大家都看到了,公诉人的公诉词起码是三天前写好的,完全没有结合庭审中实际发生的情况来修改,这儿不是大学生辩论赛,这里是法庭,是讲法律看证据的地方。
今天的庭审,大家有目共睹,整个庭审有那么多的虚假,那么多的漏洞,我真的很不理解,为什么公诉人还敢瞪着俩大眼在那说什么事实清楚呢,证据已经证明,您不觉得很苍白很虚伪吗。我非常佩服深圳一位检察官,在一次刑事法庭上,当他经过法庭调查发现指控的犯罪不成立时,他毅然当庭撤回起诉,并走到被告人面前,鞠躬,说声对不起,那位检察官的高大形象,影响了我很多年,直到今天。
下面我对公诉词进行驳斥。
第一、说李庄打着辩护的幌子,我怎么听着就好像我来重庆的目的,就是来扰乱社会秩序来了,你这是对律师职业的诽谤,而且是没有任何依据的诽谤,公诉人你不觉得你的指控漏洞百出吗?我真的都不知道,你所谓“证据与证据间相互印证”、“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个体系怎么形成的,你们说什么龚刚模案中晚上没有审讯、都是在白天,已经在庭审中被充分揭穿了,笔录上明明写着晚上和凌晨的审讯。你们视而不见吗。
第二、公诉人说龚刚模没有受伤?那法医鉴定的结论是怎么出来的,而且还是你们法院委托鉴定的。
三、根据刑法306307条,背306条,(略),我要强调的是306条第二款,结合306条第二款,明显体现的是结果犯,而控方行为犯之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第二款表明,辩护人必须“提供、出示、引用”了伪造的证据才能够构成本罪,不是故意伪造的,还不能构成。结合本案,退一万步讲,即便我提前伪造了证据我也根本没有提供、出示和引用,控方类推的一切,不知是在指控我犯罪预备、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你的根本逻辑就很混乱。
控方说306条是个行为犯,那是你的解释,连最高人民法院都对此都没有解释,你江北区检察院能做出是行为犯的解释吗?刑法306条第二款要求辩护人必须提供、引用了伪证,但是本案没有,结合第二款看,完全可以推断出第一款的指向是结果犯,而不是行为犯。
四、本案还有一个不争的事实,那就是,迄今为止,我没有向重庆任何司法机关提供、出示过任何证据。直到现在庭审即将结束,公诉人也没有向法庭提供我伪造了什么证据,总而言之,归纳今天的庭审,事实上公诉人什么也没有提供出来。我们大家也都没有看到她提供了什么。刑法306条所指的辩护人伪造证据的客观物质形态都不存在,毁灭之说当然也就不存在。因为它根本没有,也就谈不上毁灭。伪造了什么、毁灭了什么,地点和时间,公诉人什么也没说啊。
五、龚刚模案的所有证据都在那儿放着呢,谁也没去毁灭它,谁也不可能毁灭它。而辩方准备提交的证据,都在调查、核实、收集之中。如果我还没有完成这些调查收集证据的工作,你能说我伪造了什么吗?所以,也不存在什么伪造证据,你们也当然没有指控我的事实依据
六、第一诉人也说了,说我是伪造证据,但是你始终也没有拿出我伪造了什么证据,证据何处存在。刑法307条倒是说明了司法工作人员伪造证据要从重处理,通过法庭调查,警方大量伪造的东西已经暴露无遗,这可是要从重处罚的。辩护人今天也说了很多法律的基本常识。比如龚刚模有无改变原有的证言。暂且不说龚刚模的身份到底是不是证人,起码他在龚案中不是证人,而是被告人,如果指控我在龚刚模案中妨害了他作证,那算妨害证人吗?控方到现在都弄不清刚模在本案中到底是什么角色。
七、再说龚刚模案中检察机关提交的180个证人,我从来没有见过这180个证人,一个也没有见过,更谈不上妨害过这180人,另外,作为辩护人准备申请出庭的四个证人,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已经说明了,无论谁,龚刚华、龚云飞和林莉都说不敢出庭,程琪,乳腺癌切除已经扩散到肝,抓我那天已经发高烧病危了,鉴于她的病情,鉴于这种情形,我伪造了什么?妨害了谁。证人出庭作证申请我确实提交了,那就能说我妨害了作证?完全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八、公诉人说我向龚刚模亲属收律师费20万、30万,后来再增加一百万,你连基本的情况都没有弄明白,就在这儿信口开河,这是对我的侮辱和伤害,因为你公诉人已经拿到了龚刚模的亲属与我们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协议,上面明明写的是5项法律服务总计收费150万,你没看清楚吗,你怎么还在这儿说什么100万就免除死刑呢。辩护人不得触犯法律的底线,难道你公诉人就可以肆意践踏吗?这样的公诉人还在那大说特说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就这样监督啊。
九、经过这么长时间的庭审,大家也耳闻目睹了,控方的证人证言,不是不能出示就是不敢出示,所有证人也都不能出庭接受质证,这也都是今天庭审的特征,你们到底怕什么呢,我希望调查组将来找你们时,你们都能一五一十的说,这些也都是调查组将来要向你们调查的内容。希望你们提前准备。
十、另外,控方今天举示的所有证据,包括警方弄虚作假的体检表,都被当庭戳穿,可公诉人还在那咬着牙说证据确实充分。我真佩服您,要是我,早就低头不说了。
除此之外,我再次申请所有证人出庭,再次申请公诉人回避,再次申请法医鉴定,深挖那些所谓打黑案中存在的刑讯逼供黑幕,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找这些证人来出庭质证。
审:围绕事实认定和法律的运用进行辩护。
李庄:我正在自我辩护。公诉人庭审中还说了大量的翻供,翻供,本身是个中性词,但翻供是有前提的,即便是刑讯制造的假口供也不能翻吗?当然应当依法翻供,不能没有任何依据的翻供。凡是翻供就是做伪证吗?那不一定。
龚刚模案涉及两条主线,一龚刚模是否被敲诈,二是否被刑讯。这两个最基本也是最核心的问题,经过庭审已经很清楚了,我想公诉人你们可能比谁都明白,放心吧,刑讯逼供迟早会有人调查的。
我在说说程序问题。
我11日回到北京后,下午接到陈远平庭长诱捕我来重庆的电话,我当时就向所里报告了重庆可能要抓我,同时也说了,因为我15日要在最高院出庭,所以不能马上去重庆,我不是在逃避,我向陈庭长已经电话说明了。作为合伙人,我尊重合伙人会议决定和领导意见,退出重庆的全部代理工作,12日下午,我去医院,在和程琪办理解除委托手续的过程中被你们重庆警方秘密逮捕,不出示任何手续,而且是没有经过北京当地的警方进行逮捕。
还有,就是对我本人进行的刑讯逼供。12日下午重庆警察在北京抓我以后,当晚到重庆已经是半夜,十几个警察轮班连续审讯,几天几夜坐在审讯椅上不让睡觉,这也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的刑讯逼供的方式之一,采用饥饿口渴威胁恐吓不让睡眠都是刑讯逼供的范畴。
12日我被逮捕以后,重庆的司法机关给我换了很多罪名,一会儿是教唆,一会儿伪证,一会儿是包庇,他们自己也没搞清楚我是什么罪就把我抓了。从大兴到首都机场我始终在向他们要手续,但他们始终没有出示。
另外,今天的庭审大家也看到了,所有的证人都在押,控辩双方也都对此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无论是法理还是事实,都已经很清楚不过了,既然你公诉人说那些证人可能涉嫌其他犯罪,请问什么罪名,希望法庭调取这些人的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看看他们到底什么罪名,如果他们的犯罪事实罪名和我一样,那就应当同案审理,没有同案审理就是违法,就是你们公检法机关进行的策略,就是非法的押人取证。从你们立即逮捕到迅速起诉,再到贸然开庭,这么开的速度是因为龚刚模案你们拖不起了,我估计我的判决书三日内会给我送达。
公诉人说我违背职业道德践踏法律,说实话,在中国十六万律师中,我自信还是比较正直善良的,无论是拯救大熊猫修复长成,还是抗震救灾,我的捐款在律师界都是名列前茅的,汶川大地震我还捐了50万,这就是道德和人品的体现。
我在多年的律师生涯中,也协助公诉机关指控过无数起犯罪,对很多被害人进行过代理和辩护,当然,作为律师我也为很多被告人作过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大多数都依法得到了从轻或减轻处罚,有的甚至无罪释放。但这些工作成就在重庆的专案组眼里说成是造孽,由此可见办案单位的法治理念。
我相信,我的律师一定会帮助我找到刑讯逼供证据的,即便你们今天判我徒刑,我出去以后也会找到警方刑讯逼供的证据,新修订的律师法说的很好,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会见不被监视监听,这些都体现出党和国家对律师队伍的关怀。但在重庆却不是这样,律师会见被阻挠被监听,案子都进入审判阶段了,律师会见竟然还要公安机关批准,有人反对就给抓起来,我代理龚刚模案件本身就是正在履行职务,本身就在执业过程中。
中国法治的进步和改变,总得有人处于风口浪尖,如果你们非要给我定罪,我愿意用我的人身自由为代价,来推动重庆打黑的规范化,也愿意用我的人身自由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另外,12月7日龚刚模案没有开庭的理由不要都推在我身上,那是有关机关和领导要我把打黑中存在的问题和那些证据庭前向重庆一中院反应,3号一早我和马晓军律师就见了一中院的陈庭长和李院长,因为李院长对我的真诚接待,我才开诚布公向他阐述了代理龚刚模案所有的辩护观点和辩护方向,这是一名优秀律师的真诚,我这么说毫不脸红。
审:你就说自己是否构成犯罪,为自己辩护,阐明你的个人观点。
李庄:我坦诚的向一中院的领导讲了在辽宁不让律师会见的案例,我确实在辽宁那个案子庭审中直接罢庭走人。那是因为不让依法会见,我认为这是律师无声的抗议。我再大的本事,不让会见怎么辩护,所以我要罢庭走人。   
还是说龚刚模案中敲诈和刑讯的事,敲诈是我李庄没来重庆以前龚刚模的口供中早已经有的,很简单的事,你们回去详细看看龚刚模的卷宗。关于那些令人发指的刑讯,为什么有关重庆有关司法当局不去关注它是否存在,这些可都是核心问题呀,核心你们不去关注,上来先堵律师的嘴,这不仅仅是对律师的伤害,也不仅仅是对当事人的伤害,这完全是对中国法治建设的践踏。
任何犯罪,都有四个构成的要件。我今天就只谈客观要件。通过一天的庭审,大家也都看到了,控方没有拿出任何有用的东西。客观要件必须要有客观发生的事实或行为引发的后果,结合李庄案,没有看到任何客观的物质载体,也没有看到任何被妨害作证的对象,我伪证了什么、干扰诱导了谁,公诉人一直没有提供出来。我威胁谁了,引诱谁了,无非只有一个龚刚模,可龚刚模到底改变什么口供没有,改变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合法,他的案子现在还没有开庭,你们能够预料到吗,这些问题经过庭审都很明显的看出来了。不要说控方支离破碎的指控,辩方随便一个证据,就可以很轻松的将控方的证据体系完全摧毁。
审:法庭限你在十分钟之内把第一轮辩护意见说清楚。
李庄:今天的法庭辩论,已经把控方的所谓证据大厦彻底颠覆。9月份的时候,龚刚模就说了身上有伤,可公诉人至今还拒不承认。第二,控方指控我让三个员工来做伪证,我连他们是男是女都不知道,都是根本没有见过面的人,我又能如何指挥他们,就凭龚刚华一个人的口供?龚刚华和我说话相矛盾,从证据学的角度说是一比一,我倒是很希望和龚刚华在法庭上相见,当面对质。关于我诱导程琪如何作证,公诉人的证据也推翻她自己的观点,她提供的证据也恰恰证明龚刚模曾经被敲诈的事实,那可不是我伪造的事情。另外还有程序上的很多问题。
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是最高院召开的,其中第五条明确指出,对一切案件的判决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对任何证据的使用,应当排除一切合理性怀疑,只能得出唯一结论的才能使用,必须坚持有罪则判无罪放人的原则。根据这个解释,再看今天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不是得出了李庄有罪的唯一结论,我相信公诉人自己也觉得不是,希望公诉人尽快撤诉,恳请法庭宣判本人无罪,谢谢。
审:辩护人发表意见。
高:开庭前我们从法院取得了公诉机关的99份证据中的15份证言,我们会见李庄三次,到现在一共十天,实在是来不及做调查取证的工作,因此我们向法院提交了调取李庄会见龚刚模的录像的申请,我们也申请了龚刚模到庭,申请了控方证人到庭。但是都被拒绝了,截止到李庄被刑拘,李庄没有取得任何证据,没有形成任何证据,截止到李庄被刑拘,也没有证据证明李庄有过伪造证据,截止到李庄被诉,不存在侦查机关要找的证人没有找到这些情况,因此公诉机关指控李庄犯罪和刑事诉讼法是相冲突的。因此,李庄接触的只有龚刚模一个人,而龚刚模的供述不一定是事实,况且在中央电视台中,龚刚模也只是说眼神让他翻供,至于李庄眨眼睛能否作为证据,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公诉人的指控没有法律依据。
公诉人的证据分为两类,一类是违法的,一类是虚假的。辩方要求控方证明的多位警察说只是白天审,但是李庄的口供本身就显示的是凌晨两点钟审讯的,这种伪证,就是控方自己的虚假,这些矛盾如何解释。
第二,说龚刚模顺便检举了李庄,这和龚刚模在会见李庄前多次供述是相矛盾的。李庄当然知道,进行审判阶段以后案子不可能再调取证据,因此,说李庄让龚刚华做伪证,是不成立的。龚刚模说李庄用眼神让自己翻供,这种证言如何能够成为让龚刚模翻供的证据。公诉人负有公诉的审查和职责,你如何解释,李庄案件的侦查机关在本案证人被拘留以后形成证据,是否合法,我希望提出法律依据。公诉人说已经解释了很多次, 但是我们没有听清,是哪一条。
如果说刑讯逼供是李庄编造的,那为什么他还要申请对龚刚模的伤情进行鉴定。公诉人在开庭前还提供了文强的案件的证人证言,我不知道文强和本案有什么关系,我提出要求异地审理和先审龚刚模后审理李庄案件,公诉人现在也没有对这些给予我们正确的解释。因此,要求公诉人告知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今天的庭审证明了李庄没有犯罪行为,没有犯罪结果。公诉人是否有权对龚刚模进行定性,龚刚模是否被刑讯逼供,要等龚刚模案件的判决。因此,公诉词对此的说法是没有依据的。
公诉词中完全无视庭审的过程。没有伪造的证据,没有妨害的证人,在今天的庭审过程中都没有出现。平心而论,两位公诉人的口才出众,思维敏捷,我们认为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本案的事实说明了李庄没有犯罪的事实和结果,就像无米之炊,没有一份证据,一份结论。
公诉人说,李庄是一个行为犯,可行为犯也应当是出现了伪证,或者出现了伪证的结果,但是没出现妨害作证的结果,是被误判了。
公诉人的指控除了违法,矛盾,似乎还有另外一种解读,似乎可以说出,李庄或许有过表达犯意的行为。但是没有实施伪证和妨害作证的行为,更没有后果。
另外,客观行为和客体。我们认为如果李庄有这些想法就定罪,则也不应当成立,这也不能给李庄定罪,况且李庄没有这样的犯意,因此李庄一直要求对龚刚模进行司法鉴定。我们支持重庆打黑,不能因为有犯意,或者犯意表达就对辩护律师进行定罪。如果缺少构成铁案的法定程序,则也很难办成铁案。我们国家现在已经确立了完备的司法体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无罪推定,存疑不判应当得到遵守。
就李庄案件而言,必须让龚刚模这样的证人出庭。必须让被侦查机关羁押的证人获得自由,让他们自由作证,我们认为今天的庭审程序仍然存在瑕疵。
我还有其他意见,这些意见可能更笼统一些,我进行简单概括。
李庄虽然错捕错拘,大体上都得出了李庄不构成犯罪的事实,李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李庄可能多少转移了全国对李庄案件的关注点,对李庄案件的关注转为了对重庆打黑的合理性质疑。
辩护人认为只有判处李庄无罪,才是对李庄负责对重庆打黑负责。我还认为李庄案的正确处理需要高度的胸怀,我心存一线希望。
审:李庄的另外一个辩护人发表意见。
陈:今天的庭审总体上还是保护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权利。我们两位辩护人支持重庆的打黑行动。另外讲三点感受。一、这个案子的产生是因刑事诉讼法的很多观念之间的碰撞产生的。二、法律人审法律人相煎何急,如果是坏的法律人 ,是应当煎。我国的法律大厦不能缺少律师,否则中国的刑事大律师都跑了,现在把康达涂黑了,完全是一种无知。第三点,不虚此行,李庄的自我辩护非常经典,而且在这么大的压力下能够讲出来。这样一流的律师在重庆遭到这样的待遇,我相信我们将来会遭到同样的检验。这个案子必须放到这个高度上进行,不能听某个领导的指挥,下面我开始辩护。
中国律师的辩护权,会见权等权利的界限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才是应当的,这个也在重庆律师界进行了协调,但是都说刑事诉讼法比律师法大,这是公安机关的普遍看法,中国最好的律师,往往是公安机关最讨厌的律师。李庄敢于揭穿黑幕,所以成为法治环境的牺牲品,我们是证据之辩论。用事实说话。
1基础之辩,起诉书指控的事项本身就不能成立。因此我们必须审查起诉书是否有效,讲到要害就两句话,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被告人李庄的上述行为干扰了程序的进行,这些都是违法的。违法在,第一,为帮助龚刚模开脱罪责,这是合法的,不是犯法的,对律师来说是一种责任。辩护人的责任就是如此,律师的责任就是开脱罪责,必须采用合法的手段进行开脱,李庄是职务行为。第二,诱导龚刚模承认被刑讯逼供。1、假定错了,龚刚模本来就被刑讯逼供的,否则今天你不会发表这样的意见。2是被告人先告诉律师有逼供,公诉人举示了龚刚模16号的供述,10号的为什么不读?10号的就说了被吊了几天,被打了。你们是根据证据在起诉还是根据思维在起诉呢?3、对证人的言辞影响才是本罪。第四,用了唆使这个词。这个就是法律给他的责任。这个怎么叫唆使呢?笔录明确记载逼供的证据在哪里?向本案宣读樊奇杭的供述,这是犯罪情节是对刑事诉讼法的无知。这是公安机关把人家合法的现象当成违法的。辩护人的会见权和核实权经过会见就是包含了询问核实的内容。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律师不能这样做。上海研讨会得出意见,律师会见权就是有权要核实他的口供是否正确。第四句话干扰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律师如果发现有重大错案这是律师立功了。难道再要出现佘祥林吗?律师在法庭上找麻烦证据,这是帮助你们不犯错误。李庄把辩护思路告诉审判长庭长,李庄是非常真诚的。如果这样的话哪个律师敢来重庆开庭呀?这样的行为是为你们立功,太荒唐了。因此起诉书中明显出现各种错误,体现了本案是建立在错误的基础之上的。
2、程序之辩。李庄从介入到龚刚模的案子到他的被捕,因为龚刚模的案子侦查已经结束,开庭还没有开,这个时候就是律师可以调查取证的,就是可以和家属核实案情的。这个黑社会团伙到底你是大哥还是他是大哥,这些都是要核实的。最起码要核实黑社会头目的事吧,在刑事案件的审判阶段,所有的证据已经固定且都不能再改变的了,那么180个证人,他一个都没有找,控方的证据体系,他一个都没有影响。辩方的证人,他只是提交了某某证人一个人,这个证人是不是证人都不知道呢,对象都没有确定呢,这个人都没有到法庭作为证人,这就诱导证人了?后来他接受领导指示退出案件,他影响你们什么证人呀?
审:辩护人注意辩护时间。
陈:3、事实之辩。李庄妨害作证的事实不存在,妨害作证罪,一种是影响证人,一种是影响被告人。李庄一个证人都没有找,也没有间接去影响过。即便是辩方证人,也没有。因此焦点是有无影响到龚刚模。第一点,被刑讯逼供都是龚刚模告诉李庄的。李庄要求龚刚模当庭质证,要求法医对龚刚模鉴定,都是让控方进行鉴定。龚刚模的供述中称“接着李庄问我被刑讯逼供了没有,我说被吊了”第114页。即使龚刚模说的严重程度是令人发指的,现在笔录在马晓军手中,(已被警方搜缴)这个证据才是关键证据。公安机关没移送给检察机关,这三份笔录清楚证明律师会见是依法进行。我们向法庭调取,也是合法的,公安局为什么不拿上来?
第二点,起诉书指控李庄编造事实。申请程琪出庭作证这是律师的职责,如果作伪证,法庭要处罚证人。律师在所有案件之前都要进行辅导,程琪所述被敲诈勒索的话都在龚刚模的笔录中出现过。而且龚刚模是一个胆小怕事的人,他和他老婆讲“这些人我们惹不起,还是给他吧”,这个事实怎么是李庄编造的呢?李庄怎么编呀?这些都是龚刚模告诉他的。
第三点,程琪一直没有出庭作证,那么她不是证人,她只是龚刚模的家属呀,律师和龚刚模的家属进行交流就是正确的。不能光拿钱不干事,但是这个人不是证人。
第四点,樊奇杭的小罗罗都有证言说是敲诈龚刚模,我们介入这个案子五天都看清楚了,你们公诉人看看案子好不好,敲诈勒索是铁证如山的,你还说编造。
第五点,事实意见。李庄没有见过保利的员工,也不知道这三个是谁。
审:提炼你的意见。阐明你的主要观点。
陈:李庄在一个茶楼内,地点是搞错了。指使龚刚华做伪证,公诉人一会说李庄要求保利关掉,员工谴散,一会又说要求找人做伪证,自相矛盾很荒唐。
第六条,李庄从来没有让吴家友贿买证人,这个说法只有吴家友的孤证,而且这个警察证人是吴家友的朋友,这个收买证人怎么是李庄进行的呢。他收了75万总要做点事情吧。这个证言你们就相信了?这样低档的谎言完全是一种陷害。吴家友律师肯定会受到律师界的痛斥的。
第四部分,证据之辩。本案全部证据均无法证明李庄有罪。这99份证据90%以上不能具有关联性。大量的证据和指控是无关的。分成几类。1李庄没有见过的人,如保利的员工。2和本案指控情节无关的物品,比如还有现场勘查报告。3其他案子的证据,如文强的证据,王德强案子的证据等,除非为了数量胜过质量,否则这99份我们猜不出什么意思。4关着证人审出来的证言,比如马晓军的证言,吴家友的证言。现在都还关着,而且是100%的抓,干脆你们就一起起诉过来,今天又没有起诉,这样怎么能见证人。
第二个证据之辩。伪造证据的标的物不存在。伪造证据罪对应的证据连一个纸片都没有。
审:抓紧时间。
陈:证据的虚假性。警察证明只是白天审讯六七个小时,这和夜间审讯的事情直接矛盾。因此真正要追究的应当是检察机关,当然这个责任应当是公诉人,至少负有审查不严格的责任。还有龚刚模检举李庄以眨眼睛的行为进行诱导,诱导的内容又同龚刚模很早说过的情况一致,怎么会是一眨眼造成的呢?
第三点,李庄作为资深律师,怎么能不知道进行审判阶段影响不了证人。
第四点,证据的违法性。我们申请8个证人出庭,都没有出庭,这直接违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作证应当在证人家中和单位。
第五个方面,李庄行为不符合辩护人伪造证据罪的要件,即使是所有指控的事实存在,都不能定罪。概括一下,规定的对象有三种,一种是律师本人进行伪造证据,一种是帮助被告人伪造证据,影响毁灭证据才是犯罪,306条三种对象是三种各不同的内容,三者的特征不是重合的。
下面看看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按照306条,12款综合理解应当是结果犯,第二款是这样的(宣读第二款)有意伪造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个结果犯,陈光中解释为将已经伪造的证据提交司法机关。李庄没有上庭,更没有带人到法庭作证。
最后一部分,公益之辩,律师法37条规定(宣读),李庄的案子是在履行职责,而且李庄已经推出了辩论点,李庄为自己的保护对象举报,而他被举报的犯罪行为完全是为了当事人的权利,只有在中国这样的法制乱象中才会产生,否则凌晨四点多不可能出现在看守所里面。
最后讲一句,中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
审:通过第一轮辩护,焦点为1、李庄是否有伪造证据的行为;2、被告人李庄是否有妨害作证的行为。要求在五分钟之内各方作出阐述。
公:第一,李庄和辩护人都混淆了界限,李庄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妨害证据的作证行为,公诉人也尊重辩护群体,李庄打着合法辩护的幌子行犯罪勾当的事实。马晓军说的很清楚,李庄先从程序上进行否定,又找吴家友作伪证进行相互印证,然后又找到龚刚华等人。这不是律师合法执业的行为。因此,马晓军,龚刚模都对他的行为进行了质疑。而且李庄还住着当事人提供的五、六千元的酒店及免费嫖宿,绝对不是一个高尚的律师。正因为这样,他才会走到今天的被告席上。
李庄:审判长……
公诉人: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306条能否适用作为法律依据,1款明显是一个行为犯,法条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李小琴和汪凌已经做出了虚假陈述。这就是危害的结果。
第三,社会危险性的问题。司法公证的基础是案件的事实和证据,李庄实施的行为直接针对本案的证据,其行为直接导致龚刚模案的主要证据被推翻,影响司法公正。
审:被告人李庄五分钟完成第二轮辩论。
李庄:刚才我听到公诉人说的一个词很刺耳,五、六千的酒店和免费嫖宿。首先,我不知道重庆有没有五六千的酒店,我和马晓军住在五洲大酒店一个套房,那个房间两边是卧室中间是客厅,最多也就一千多,但不包含免费嫖宿,说我嫖娼?我嫖的是谁,你认识吗?是你的亲属还是你的同学,你是嫖过还是被嫖过。
审:被告注意,不要人身攻击
李庄:是她先诽谤我的。
第二,您刚才已经向法庭进行申明,保利的三名员工已经提交了证据,导致龚刚模案的主要证据被推翻,你们的证据也太不堪一击了吧,另外,他们怎么说就可以决定我的命运?我以前已经说过,这三个员工我认识,即便再退五万步,我也没有和龚刚华说过如何教唆员工,而且这三个员工也没有说过李庄的名字。你也说了行为犯,可你刚才的发言说已经出现了危害后果,可见你也已经否定了这个罪是行为犯。
龚刚华对那三人做了什么我不知道,你们不让我见证人,不让我看证言,你自己在那念的谁的东西我怎么知道是什么。审判我的专案组倒和我说过“李庄,我们抓你是非常慎重的,是经过大三长开会讨论的”,可大三长知道你们这样办案吗。
另外,吴家友拿的75万,我是今天才知道的,昨天都不知道,这75万谁给的,怎么给的,因为什么给的,与我何干。
还有,我和助理会见龚刚模的三份会见笔录,我再次要求把它调取过来,你们控方应当提交本案的所有证据,刑事诉讼要求你们不仅要搜集有罪的证据,还有注意搜集无罪和罪轻的证据。这么重要的证据,你们为什么不提供,刑讯逼供为什么不关注。所以,再次申请调取我的三份会见笔录。
到现在为止,公安机关公诉机关也都没有说我是既遂还是未遂,还是中止。你们将来引用什么样的条文写判决我都为你们犯愁,我们拭目以待吧。
刚才陈律师的那句话很好,律师的辩护领地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我想起司马迁在史记中也有一句话“马不必良骥,要之善走,浴不必江海,要之去垢”,我引申一下“证不在多少,要之明理”。
审:辩护人发表意见。
高:公诉人的证据瑕疵我们都已经指出了。遮盖这些证据以后,唯一的不利结论只能是李庄用肢体或者口头表达过某种意思,但是如果只有犯意的表达,不构成犯罪吧。在刚才的五分钟内,公诉人还是在说李庄打得什么样的幌子,把他作为一个辩护的思路和观点,你难道不认为李庄是对你检察机关工作的支持吗?其二,公诉人陈述我们在辩论阶段说了多次的做法,回避我们的要求,说306条是行为犯。公诉人根本没有说这个问题,还说这个问题我们已经说的很清楚了。我们应当尊重事实,尊重法律。重庆一中院庭审龚刚模的延期是不是和李庄有因果关系,龚刚模的证言有那么多虚假,李庄说我要申请伤情鉴定,是否是侵害辩护权利?
陈:证据之辩,事实之辩你们败了,怎么搞起人身攻击和诽谤了。你刚才说的五、六千块钱酒店和免费嫖宿,你受到检察长的指派了吗?这是对被告人一种打击,这也是我对你一种人格的否定。
审:经过两轮的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结束。李庄最后陈述。
李庄:首先我对今天的不冷静表示歉意。因为我非常气愤,气愤公安机关个别警察的做法。我还是要陈述那一句,我觉得我是一个尽职尽责的律师。今天到重庆来的全国各地亲朋好友几十人,他们大多也从事司法工作,如果你们对所谓铁案进行了不公正的判决,势必使他们对中国的法治产生疑惑,也必将对他们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的心理蒙上巨大阴影,这一点,甚至对你们审判人员、公诉人员也是如此。
希望你们向大三长会议如实汇报,公正的处理这个案子,如果采用你辩你的我判我的,甚至使用伪造证据的做法,你们只能瞒得了一时瞒不过一世。专案组抓我之前,我就有预感,我也向北京律协的领导说过“如果我真是犯罪,今天就算是投案了”。说实话,当初警方在大兴肿瘤医院程琪的病房抓我时,我真想从那个三楼跳下去,演一场二十一世纪现代版的《追捕》,像杜丘一样,排除万难,把警方刑讯逼供的证据搞到,但动作慢了点。
我相信,我案件中的所有证人不会在几年之内都死掉,只要他们活着,总有一天会讲真话的。
最后,在本案未正式宣判前,我再一次申请公诉人回避,如果驳回,我再一次申请复议,希望两位公诉人的各自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给个书面答复。我还再一次申请证人出庭,再一次要求控方将所有证据展示在法庭,接受各方充分质证,这也是法律的要求。其他的详见我的自辩书和补自辩书总计26页。
我还希望,法律为了李庄案量身打造一个司法解释,看看306条到底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最后,还是那句话,我愿以我的人身自由为代价,换取中国的民主与法治向前迈进一步,哪怕是极其微小的一步。我还希望你们如实向上级汇报,公正处理这个案件。我们家几十人也大都从事司法工作,如果对我这个案子枉法裁判,不仅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也势必影响他们未来执法工作的心里和对法律的敬畏。
审:合议庭将综合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未当庭采信的证据是否采信,本案事实的认定及适用法律在休庭评议后定期宣判。
休庭。值勤法警将被告人李庄押回重庆市第二看守所。继续羁押。
名称

案例,1,办公环境,3,绑架罪法规,3,保外就医,1,暴力威胁,1,剥夺政治权利,3,不动产登记,1,不起诉,3,不认为是犯罪,1,财产价值,3,财产刑,5,残疾人,1,查封冻结,4,成功案例,6,重庆刑事法规,35,传销犯罪法规,2,逮捕,14,单位犯罪,13,单位受贿罪,1,盗窃罪法规,15,地沟油,2,电信网络犯罪法规,13,电子证据,4,调查取证,3,毒品管理,2,毒品相关罪名,10,毒品罪法规,44,渎职罪法规,23,渎职罪名,30,赌博犯罪法规,5,发回重审,2,法律法规,100,法律监督,2,法律实务,100,法律援助,4,法院电话,27,犯罪量刑,35,犯罪主体,1,犯罪罪名,1,妨害公务罪,1,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法规,6,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名,7,妨害婚姻罪名,2,妨害司法罪法规,9,妨害司法罪名,16,妨害文物管理罪法规,3,妨害文物管理罪名,9,房屋转让,1,非法经营罪法规,15,非法拘禁罪法规,3,非法证据,6,附带民事诉讼,6,附加刑,1,高空抛物,1,工伤待遇,5,公告,4,公司财产独立,1,公司类合同,65,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法规,8,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名,16,公益诉讼,4,共同犯罪,1,故意毁坏财物罪,1,故意杀人罪法规,3,拐卖妇女儿童罪法规,9,管辖,1,管制,1,管制刀具,1,广东刑事法规,1,归个人使用,3,贵州刑事法规,1,国家工作人员,5,国家机关证件,1,国家监察,2,国家赔偿,2,海上犯罪,2,合伙企业,2,合同范本,69,合同诈骗,1,核准追诉,1,黑恶犯罪法规,17,户口,1,缓刑,5,回避,1,会见,4,贿赂罪法规,22,婚姻家庭,18,机动车,1,羁押,8,继承,1,家庭暴力犯罪,1,价格认定,5,监视居住,4,监外执行,8,监狱,2,减刑假释,11,检测,1,检察建议,2,检察院,1,简易程序,1,建设工程,2,交通事故,23,交通肇事罪法规,1,戒毒,1,戒毒所,1,金融管理秩序罪法规,25,金融管理秩序罪名,30,金融纠纷,1,金融类合同,15,金融诈骗罪法规,12,金融诈骗罪名,8,经济犯罪,7,警察执法,6,拘留,2,拘留所,2,举报,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规,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规,2,拒执罪法规,6,聚众斗殴罪法规,1,聚众淫乱,1,军人违反职责罪法规,1,看守所,75,控告申诉,4,宽严相济,2,滥用职权罪法规,5,累犯,2,离婚,1,立案标准,16,利息,1,另案处理,1,漏罪,1,录音录像,7,律师费,1,律师团队,7,律师证券业务规范,5,律师执业保障,13,律师执业规则,7,卖淫嫖娼罪法规,5,卖淫嫖娼罪名,6,卖淫嫖娼罪实务,1,民法典,1,民间借贷,2,民事抗诉,1,民事立案,1,民事上诉,1,民事诉讼,4,虐待被监管人罪法规,1,挪用公款罪法规,16,挪用资金罪法规,6,盘问,2,碰瓷,1,骗购外汇罪法规,2,嫖宿幼女罪法规,1,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法规,6,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名,5,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15,破坏环境资源罪法规,27,期限,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2,枪支,4,强奸罪法规,5,强制措施,26,强制隔离,1,强制医疗,2,抢夺罪法规,6,抢劫罪法规,6,敲诈勒索罪法规,3,侵犯财产罪法规,49,侵犯财产罪名,1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规,5,侵犯国家秘密,2,侵犯民主权利罪名,7,侵犯名誉隐私罪名,6,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法规,24,侵犯生命健康罪名,6,侵犯性的决定权罪名,3,侵犯知识产权,1,侵犯知识产权罪法规,7,侵犯知识产权罪名,7,侵犯自由罪名,18,侵权纠纷,1,侵占罪法规,2,取保候审,5,扰乱公共秩序罪法规,36,扰乱公共秩序罪名,40,扰乱市场秩序罪法规,21,扰乱市场秩序罪名,13,扰乱无线电通讯,1,认罪认罚,8,山都文集,71,山都资讯,10,伤情鉴定,4,商业汇票,1,商业贿赂,1,上海刑事法规,1,社区矫正,2,涉医违法犯罪,1,申诉和监督,19,身份证,1,审查起诉,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法规,1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名,10,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法规,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名,5,食品药品安全,4,收费标准,5,收容教育,2,数罪并罚,5,司法鉴定,36,司法救助,3,司法协助,1,死缓,1,死刑,19,死刑辩护,6,贪污贿赂犯罪法规,35,贪污贿赂罪名,12,贪污罪法规,9,逃汇罪法规,1,套路贷,3,特定款物,1,特赦,1,提起公诉,5,田文昌,5,退赃退赔,1,脱逃,4,外国人犯罪,1,玩忽职守罪法规,6,网络主播,1,危害公共安全罪法规,37,危害公共卫生罪法规,7,危害公共卫生罪名,11,危害国防利益罪法规,2,危害国家安全罪,3,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1,危害税收征管罪法规,19,危害税收征管罪名,14,危险方法罪法规,9,危险方法罪名,5,危险驾驶,3,违法所得,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名,13,违反安全管理罪法规,8,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罪名,9,违反枪支弹药管理罪法规,12,违禁药品,1,伪基站,2,伪造证件印章法规,6,未成年人,19,侮辱诽谤罪法规,2,物业管理,1,现场勘验检查,2,邪教犯罪法规,4,泄密案件,1,新冠肺炎,1,信访,1,信用卡诈骗,1,刑罚法规,9,刑法时效,5,刑法综合,15,刑事辩护,19,刑事辩诉,1,刑事处罚,2,刑事法规,5,刑事复议复核,1,刑事管辖,30,刑事和解,1,刑事鉴定,30,刑事抗诉,6,刑事赔偿,2,刑事涉案财物,12,刑事申诉,6,刑事审判执行,46,刑事司法政策,2,刑事诉讼,52,刑事责任,6,刑事证据,17,行政诉讼,1,兴奋剂,1,虚假恐怖信息,1,虚假诉讼,2,虚拟货币,5,寻衅滋事罪,1,讯问,4,徇私枉法罪,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野生动物,1,移送犯罪,2,淫秽物品罪法规,6,淫秽物品罪名,5,狱内刑事,1,冤假错案,4,杂谈,1,再审,1,赃款赃物,1,赠予,1,诈骗罪法规,2,张明楷,6,浙江刑事法规,1,侦查,45,侦监与公诉,31,正当防卫,4,证人,1,证人证言,2,执行,1,职务犯罪,12,职务侵占罪法规,5,指导案例,40,指引,1,重点法规,17,专业服务,5,自首立功,6,自诉,2,走私罪法规,10,走私罪名,10,组织考试作弊罪,3,罪名解析,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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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山都律师事务所: 陈有西:李庄案第一审庭审实录
陈有西:李庄案第一审庭审实录
重庆山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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