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点评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难以预料的情事,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势必导致当事人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但是应当考虑解除后,给相对方所带来实际损失,给予相对方适当合理的...
一,指导点评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难以预料的情事,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势必导致当事人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但是应当考虑解除后,给相对方所带来实际损失,给予相对方适当合理的补偿。
最高法院分析认为,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意思,自治精神的彰显离不开有效合同必要,严格遵守的基本原则,否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挑战,但在合同订立之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遇到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到的客观情况,导致一方难以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不赋予受到重大损失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可能违背双方利益关系,并出现较大利益失衡,有违民法和合同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旨义。
郑州市金水区祭城镇燕庄村委会第三村民组与中国银行郑州市纬五路支行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必要性和现实性的典型案例之一,也是合同法解释确立形式变更原则之前,法院不得不引用民法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来审查相关案件的权宜之策
二,本案争议问题的法律分析
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前,我国民事立法中,对情势变更原则并未有明确规定,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对是否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争议颇大,合同法未予采纳的主要理由是,情势变更界限不好,各国理解也不尽一致,规定可能产生被滥用的情况,对合同履行不利,主张在合同法中不作明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运用情势变更原则裁决合同纠纷的不少案例,如1992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技术转让合同、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函的批复。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与基本含义
情势变更原则,在许多国家的合同法中都有相应规定,包括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国际公约也对情势变更原则作了具体规定。我国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因发生争议会将此原则纳入其中。但在司法实践中,因情势变更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案例屡见不鲜,引起了相当重视,尤其在当今世界经济动荡时期,我国的财政货币政策随着市场经济剧烈变化而适时作出调整,因此情势变更原则提上合同法解释的议程,最终2009年2月9日最高法通过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
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几乎没有争议。情事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变更或丧失。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规则、显失公平规则,具有联系和相似之处,同时又有许多不同:不可抗力,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情势变更虽然也要求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但所带来的后果并非不能履行,而是表现为履行艰难或代价昂贵,并造成双方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而作出对一方明显有利对另一方有重大不利的民事行为,显示公平行为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合同一方可以申请撤销或变更,而情势变更合同则属于有效合同。
四,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主观上,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变更事由的发生是不知或不可知的。该事由与其主观意愿与客观行为无任何关系。如果变更事由的发生是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而不是不能避免,那么只能按违约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理,而不能适用情势变更条款;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情势变更所发生的情形,已经约定解决办法,只能一约定来解决,而不得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2,客观上,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基础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于合同履行困难,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一般认为属于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事由包括:一,由于商品经济的本质和市场所固有的风险;二,物价大幅上升;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和对经济的调控;四,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措施;五,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六,外国货币大幅贬值或升值。但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情势变更,原则来规避合同的履行,对是否属于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应当予以严格限制。
3,在法律后果,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导致双方利益关系失衡。本文认为是否有违公平以下几点可作参考:一是是否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二是双方的利益关系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危害交易安全;三是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一方因不适用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要大于适用时对方所遭受的损失。
摘录自:《权威点评最高法院合同法指导案例》,主编吴庆宝,中国法制出版社。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出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难以预料的情事,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势必导致当事人利益关系严重失衡,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但是应当考虑解除后,给相对方所带来实际损失,给予相对方适当合理的补偿。
最高法院分析认为,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意思,自治精神的彰显离不开有效合同必要,严格遵守的基本原则,否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挑战,但在合同订立之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遇到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到的客观情况,导致一方难以继续履行合同,如果不赋予受到重大损失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可能违背双方利益关系,并出现较大利益失衡,有违民法和合同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旨义。
郑州市金水区祭城镇燕庄村委会第三村民组与中国银行郑州市纬五路支行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确立情势变更原则,必要性和现实性的典型案例之一,也是合同法解释确立形式变更原则之前,法院不得不引用民法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来审查相关案件的权宜之策
二,本案争议问题的法律分析
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前,我国民事立法中,对情势变更原则并未有明确规定,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对是否规定情势变更原则争议颇大,合同法未予采纳的主要理由是,情势变更界限不好,各国理解也不尽一致,规定可能产生被滥用的情况,对合同履行不利,主张在合同法中不作明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运用情势变更原则裁决合同纠纷的不少案例,如1992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表装配技术转让合同、购销煤气表散件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函的批复。
三,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与基本含义
情势变更原则,在许多国家的合同法中都有相应规定,包括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等国际公约也对情势变更原则作了具体规定。我国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因发生争议会将此原则纳入其中。但在司法实践中,因情势变更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案例屡见不鲜,引起了相当重视,尤其在当今世界经济动荡时期,我国的财政货币政策随着市场经济剧烈变化而适时作出调整,因此情势变更原则提上合同法解释的议程,最终2009年2月9日最高法通过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
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含义几乎没有争议。情事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变更或丧失。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规则、显失公平规则,具有联系和相似之处,同时又有许多不同:不可抗力,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情势变更虽然也要求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但所带来的后果并非不能履行,而是表现为履行艰难或代价昂贵,并造成双方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而作出对一方明显有利对另一方有重大不利的民事行为,显示公平行为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合同一方可以申请撤销或变更,而情势变更合同则属于有效合同。
四,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主观上,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时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变更事由的发生是不知或不可知的。该事由与其主观意愿与客观行为无任何关系。如果变更事由的发生是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而不是不能避免,那么只能按违约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处理,而不能适用情势变更条款;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情势变更所发生的情形,已经约定解决办法,只能一约定来解决,而不得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2,客观上,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基础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致于合同履行困难,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一般认为属于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事由包括:一,由于商品经济的本质和市场所固有的风险;二,物价大幅上升;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和对经济的调控;四,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措施;五,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六,外国货币大幅贬值或升值。但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情势变更,原则来规避合同的履行,对是否属于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应当予以严格限制。
3,在法律后果,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导致双方利益关系失衡。本文认为是否有违公平以下几点可作参考:一是是否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二是双方的利益关系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危害交易安全;三是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一方因不适用而造成的损失,一般要大于适用时对方所遭受的损失。
摘录自:《权威点评最高法院合同法指导案例》,主编吴庆宝,中国法制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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