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该规定有两个版本,2002年8月1日首次实施,2012年全面修改。现针对重庆城区建筑小区车位设置,做以下摘录: 一、2002年《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对车位设置的规定 第十七条 (停车位的确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必须按规定设置停车...
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该规定有两个版本,2002年8月1日首次实施,2012年全面修改。现针对重庆城区建筑小区车位设置,做以下摘录:
2002年对小区车位设置的规定比较简单,没有考虑到不同档次小区,不同地域的情况,以一刀切的方式设置,不符合地区特殊情况。2012年的规定就比较合理,设置车位的考量因素有:小区所在城市规模、小区的档次、同时区别住宿与其它性质建筑物。并对建筑小区车位设置单列一附则(《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该标准只适用于新建的建筑物,如果是改建或扩建,必须经过专题论证。考量因素列出如下:
小区所在城市规模不同,设置的车位数量不同,具体情况如下:
标准第八条:
为适用上述标准,肯定要先搞清楚所在区县是何等城市,对这个问题请参看国务院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目前对城市规模的区分以“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所谓“城区”、“常住人口”该通知有明确定义: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小区车位设置,是以区/县为单位的规模来定,其中并未明确区分重庆主城区与其它区县,也就是说,重庆主城九区是否可以作为一个单位来考虑,是有异议的,从上述语义表明,并未考虑重庆主城九区的特殊地域位置与经济程度,其中只提到“区县”,这个区县应当只能理解为各个独立的行政区或县,因此主城九区不能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应当以行政区/县,并以其人口规模来界定所属建筑小区的车位。
什么是机械式停车位?关于其解释见百度百科这里。
一、2002年《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车位设置的规定
第十七条 (停车位的确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必须按规定设置停车位。停车位的数量由建筑面积确定,居住建筑每300平方米至少设置1个停车位,公共建筑每200平方米至少设置1个停车位;其中,地面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
二、2012年《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车位设置的考虑条件
2002年对小区车位设置的规定比较简单,没有考虑到不同档次小区,不同地域的情况,以一刀切的方式设置,不符合地区特殊情况。2012年的规定就比较合理,设置车位的考量因素有:小区所在城市规模、小区的档次、同时区别住宿与其它性质建筑物。并对建筑小区车位设置单列一附则(《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该标准只适用于新建的建筑物,如果是改建或扩建,必须经过专题论证。考量因素列出如下:
1、小区所在城市规模
小区所在城市规模不同,设置的车位数量不同,具体情况如下:
标准第八条:
八、〔区县(自治县)配建标准〕区县(自治县)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特大城市执行本标准;
(二)大城市不得低于下表标准的80%;
(三)中等城市不得低于下表标准的70%;
(四)小城市不得低于下表标准的60%。
为适用上述标准,肯定要先搞清楚所在区县是何等城市,对这个问题请参看国务院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目前对城市规模的区分以“以城区常住人口为统计口径”,所谓“城区”、“常住人口”该通知有明确定义:
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和其他区域。
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或户口待定的人;居住在本乡镇街道,且离开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且外出不满半年或在境外工作学习的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小区车位设置,是以区/县为单位的规模来定,其中并未明确区分重庆主城区与其它区县,也就是说,重庆主城九区是否可以作为一个单位来考虑,是有异议的,从上述语义表明,并未考虑重庆主城九区的特殊地域位置与经济程度,其中只提到“区县”,这个区县应当只能理解为各个独立的行政区或县,因此主城九区不能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应当以行政区/县,并以其人口规模来界定所属建筑小区的车位。
2、关于机械停车位
标准第三条:三、(机械式停车位)特大城市中心区、大城市中心区的建设项目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其停车位数量均计入配建指标。
其中,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其停车位数量按照普通车道式停车位计算。
特大城市中心区、大城市中心区范围外的建设项目设置机械式停车位的,其停车位数量按照普通车道式停车位计算。
机械式停车位应当与项目同步实施。
什么是机械式停车位?关于其解释见百度百科这里。
3、其它规定
标准对不同建筑物对车位性质作了进一步明确,也考虑到了残疾人及公厕的需求,算是很仔细了。四、(大客车停车位和残疾人停车位)剧院、学校、旅馆、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每配建50个停车位中应当配建不少于1个大客车停车位。
建设项目每配建50个停车位中应当配建不少于1个残疾人停车位。
五、(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位原则上应当独立设置。均设置于地下时,确需连通使用的,其出入口应当分开设置。临街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出入口宜临街设置,其中,地下车库出入口不得直接开向城市道路。
七、(临街公厕)临城市道路独立设置的公共厕所,应当配建不少于2个临时停车位。
三、2012年《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车位设置的数量
以下不同类别建筑物对车位数量的设置,需结合上述条件确定。另外,除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之外的建制镇停车位配建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停车位配建标准表 | |||||
序号 | 建筑使用功能 | 单 位 | 指标 | ||
1 | 住宅 | 中高档住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 | |
普通住宅(建筑面积≤100平方米)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8 | |||
公共租赁住房、安置房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34 | |||
廉租住房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2 | |||
2 | 幼儿园、物管用房、社区组织工作用房等住宅配套用房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7 | ||
3 | 商业、办公、医院、五星级旅馆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1 | ||
4 | 四星级及以下旅馆,展览馆、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等文化设施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7 | ||
5 | 场馆〔不包括设在学校内的体育场(馆)〕 | 会展中心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6 | |
大型体育场(馆) | 车位/100座 | 4 | |||
其他体育场(馆) | 车位/100座 | 2.5 | |||
6 | 学校 | 中小学校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3 | |
大中专院校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5 | |||
7 | 工业、物流仓储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1 | ||
8 | 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 |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 0.5 | ||
9 | 公园 | 车位/100平方米公园用地 | 0.05 | ||
注: 1.本表中停车位均指小型汽车的停车位。计算出停车位数量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2.长途客运站、火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项目,场馆、工业、物流仓储的配建标准为规划参考值;高新技术产业中的楼宇工业等项目配建标准按照办公建筑标准执行。 3.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停车位配建按扣除教学用房以后的建筑面积计算。 4.宿舍建筑停车位配建标准按该宿舍所服务的建筑(如工业、学校等)确定。 5.未列入附表中的建筑停车位配建标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有关标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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