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ll_width] 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2012年1月1日起标准) 项目 计算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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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2012年1月1日起标准)
项目 |
计算基数 |
等级 |
完全丧失劳能 | 大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 |
部分丧失 劳动能力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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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伤残待遇 |
伤残津贴 | 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 首次计发一至六级伤残津贴金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最高档次 | 基金 | 90% | 85% | 80% | 75% | 70% | 60% | 1.按月支付;2.五至六级,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3.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差。 |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受伤前12月平均缴费工资 | 基金 | 27月 | 25月 | 23月 | 21月 | 18月 | 16月 | 13月 | 11月 | 9月 | 7月 |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基金 | 12月 | 10月 | 8月 | 6月 | 4月 | 2月 |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享受,2012年1月1日前就业补助金按15年伤残津贴计,扣除已发部分不少于5年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每减少1年,减少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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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 用人单位 | 60月 | 48月 | 15月 | 12月 | 9月 | 6月 | |||||||
生活护理费 | 每年从1月1日起,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发 | 基金 | 评定为伤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以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按50%、40%、30%计。 |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41条第2款 | ||||||||||
停工留薪 |
停工留薪待遇本人实际工资 | 用人单位 | 以劳动能力鉴定书为准确定停工留薪期。 | 一般不超过12月,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
生活津贴 | 用人单位 | 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的病假工资。 |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2条、《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九条。 | |||||||||||
住院护理费? | 用人单位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 | |||||||||||
康复辅助器具费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 基金 | 限额内100% | 按渝劳社办发(2004)162号及渝人社发〔2009〕228号(调整)。 | ||||||||||
医疗待遇 |
到工伤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救治,情况紧急可先到就近医疗机构急救后,转入定点机构。 |
基金 |
100% |
转住市转诊协议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由市工伤保险中心统一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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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工伤医疗诊疗项目、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 | ||||||||||||||
住院期间伙食补助 | 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每人每天8元标准执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修订)实施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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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就医的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 | 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经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市外就医,交通费据实由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人,住宿费不超过100元/天/人。 | |||||||||||||
续医费 | 工伤职工要求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时又要求续医费的,仲裁委员会可以酌情予以支持。一次性享受了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支付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再行要求续医费的,不予支持。 | 《重庆市劳动社保局关于工伤类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渝劳社办发[2007]273号)。 | ||||||||||||
工伤康复待遇 | 康复检查、医疗康复、职业康复的各项费用 | 基金 | 对符合按国家/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康复项目收费标准,由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统一核拨结算。 | |||||||||||
工亡待遇 |
丧葬补助金 | 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 |
基金 |
6个月 |
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享受1、2、3项待遇;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只享受1、3项待遇。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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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全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 20倍 | ||||||||||||
供养亲属定期抚恤金 | 工伤职工生前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 | 1.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基础上增发10%;2.核定以上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工亡职工生前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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