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故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也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但由于明信片、不具有隐私内容的邮件也能成为隐匿、毁弃的对象,故本书未将本罪与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归入侵犯隐私的犯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故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也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但由于明信片、不具有隐私内容的邮件也能成为隐匿、毁弃的对象,故本书未将本罪与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归入侵犯隐私的犯罪。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行为对象为他人信件。
信件是特定人向特定人转达意思、表达感情、记载事实的文书(包括电子邮件)。
对隐匿、毁弃、非法开拆单位信函的,应视具体情况处理:如果符合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则以犯罪论处;如果不符合犯罪构成,则不得认定为犯罪。
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0年12月28日《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信件不要求通过邮政局投递。明信片是隐匿、毁弃的对象,但不能成为非法开拆的对象。此外,他人信件是指他人所有的信件(只要发件人与收件人中有一方为公民即可),不包括单位之间的公函。
对隐匿、毁弃、非法开拆单位信函的,应视具体情况处理:如果符合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则以犯罪论处;如果不符合犯罪构成,则不得认定为犯罪。
行为人已经寄给他人的信件(他人已经收悉),也可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行为内容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隐匿,是指妨害权利人发现信件的一切行为;毁弃,是指妨害信件本来效用的一切行为;非法开拆,是指擅自使他人信件内容处于第三者(指发件人与收件人以外的人,包括行为人)可能知悉的状态的一切行为,但不要求第三者已经知悉信件的内容。
非法开拆的实质是侵犯他人保守通信秘密的自由权利,因此,对于形式上未予开拆但采取科技手段得知他人信件内容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开拆。
实施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三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同时实施上述几种行为的,也只成立一罪,不实行并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经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批准而扣押被告人的邮件、电报的,阻却违法性,不能认定为本罪。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数量较大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者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以及造成家庭不睦、夫妻离异等严重后果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的内容,侮辱他人人格的,等等、责任形式为故意,过失毁损或者遗失、误拆他人信件的,不成立本罪。
根据刑法第252条的规定,犯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款数额不大的,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论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并从中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汇票或汇款支票,冒名骗取汇兑款数额较大的,应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票据)诈骗罪实行并罚。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9月15日《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本罪与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也可能侵犯公民的隐私,但由于明信片、不具有隐私内容的邮件也能成为隐匿、毁弃的对象,故本书未将本罪与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归入侵犯隐私的犯罪。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行为对象为他人信件。
信件是特定人向特定人转达意思、表达感情、记载事实的文书(包括电子邮件)。
对隐匿、毁弃、非法开拆单位信函的,应视具体情况处理:如果符合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则以犯罪论处;如果不符合犯罪构成,则不得认定为犯罪。
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2000年12月28日《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信件不要求通过邮政局投递。明信片是隐匿、毁弃的对象,但不能成为非法开拆的对象。此外,他人信件是指他人所有的信件(只要发件人与收件人中有一方为公民即可),不包括单位之间的公函。
对隐匿、毁弃、非法开拆单位信函的,应视具体情况处理:如果符合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构成,则以犯罪论处;如果不符合犯罪构成,则不得认定为犯罪。
行为人已经寄给他人的信件(他人已经收悉),也可能成为本罪的对象。行为内容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隐匿,是指妨害权利人发现信件的一切行为;毁弃,是指妨害信件本来效用的一切行为;非法开拆,是指擅自使他人信件内容处于第三者(指发件人与收件人以外的人,包括行为人)可能知悉的状态的一切行为,但不要求第三者已经知悉信件的内容。
非法开拆的实质是侵犯他人保守通信秘密的自由权利,因此,对于形式上未予开拆但采取科技手段得知他人信件内容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开拆。
实施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三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同时实施上述几种行为的,也只成立一罪,不实行并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人员经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的批准而扣押被告人的邮件、电报的,阻却违法性,不能认定为本罪。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次数较多,数量较大的;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者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以及造成家庭不睦、夫妻离异等严重后果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涂改信中的内容,侮辱他人人格的,等等、责任形式为故意,过失毁损或者遗失、误拆他人信件的,不成立本罪。
根据刑法第252条的规定,犯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款数额不大的,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论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并从中窃取数额较大财物的,以盗窃罪论处。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汇票或汇款支票,冒名骗取汇兑款数额较大的,应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票据)诈骗罪实行并罚。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9月15日《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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