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般认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勾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 。 但应注意的是,如果是 向非国家工作人员(如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或者向...
介绍贿赂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般认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勾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
但应注意的是,如果是向非国家工作人员(如集体性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或者向单位介绍贿赂,则不成立介绍贿赂罪。
即介绍贿赂罪所介绍的受贿一方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方则无任何限定。
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认识到自己介绍贿赂的行为,在促成以权换利的不正当交易,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交易的实现。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是否因介绍贿赂而从行贿方或者受贿方得到某种利益,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此外,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
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行贿罪的共犯的关系
我国新旧刑法在规定了行贿罪、受贿罪的同时,都规定了介绍贿赂罪,这便带来如下问题:即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行贿罪的共犯如何区分?而且,介绍贿赂罪的法定最高刑为 3 年有期徒刑,而行贿罪与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分别为无期徒刑与死刑,这便使得区分二者的意义更为重要。
总之,对于帮助行贿或帮助受贿的行为,不应当认定为介绍贿赂。易言之,根据刑法分则关于行贿罪、受贿罪的规定以及刑法总则关于共同犯罪成立条件的规定,凡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帮助行为,都是行贿罪、受贿罪的共犯行为,理当分别认定为行贿罪与受贿罪,而不得以介绍贿赂罪论处。如果某行为同时对行贿、受贿起帮助作用,则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应从一重罪处罚(狭义的包括一罪) ,也不宜以介绍贿赂罪论处。如果一个行为同时触犯行贿罪的帮助犯、受贿罪的帮助犯与介绍贿赂罪,也应当从一重罪论处(狭义的包括一罪) ,即以行贿罪的帮助犯或者受贿罪的帮助犯论处。
那么,对哪些行为仅以介绍贿赂罪论处呢?这的确是难以回答的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介绍贿赂行为,才成立本罪。而刑法之所以要求情节严重,显然是因为介绍贿赂行为本身对法益的侵犯性还没有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否则立法者不会设置"情节严重"的规定。既然如此,对介绍贿胳行为就不应当提出过多的要素与过高的要求。所谓"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是指行为人明知某人欲通过行贿谋求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该信息;在此基础上,情节严重的才成立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 392 条的规定,犯介绍贿赂罪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迫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参见张明楷:《构成要件体系与构成要件要素》,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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