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

行贿罪含义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主要表现情形 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斡旋行为) ,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包括向斡旋受贿者给予财物)。 在有求于国家工作...

行贿罪含义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主要表现情形



  1. 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斡旋行为) ,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包括向斡旋受贿者给予财物)。

  2. 在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3. 但根据刑法第 389 条第 3 款的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4. 与国家工作人员约定,以满足自己的要求为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5. 刑法第 389 条第 2 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6. 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利益时或者为自己谋取利益之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作为职务行为的报酬。


责任形式为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时行贿的,必须"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9 年 3 月 4 日《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
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8年 11 月20 日《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
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虽然后一解释扩大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范围,但本书认为,这一解释仍然过于狭窄。其实,行为人为了谋取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也属于一种钱权交易行为。

行贿罪与受贿罪属于对向犯


在通常情况下,行贿方与受贿方的行为均成立犯罪。因此,司法机关不能仅处罚其中一方。不能因为受贿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严重,就不认定行贿罪;也不能因为行贿方配合司法机关追查受贿行为而如实交待了行贿事实,就将行贿行为认定为元罪。

但另一方面,这并不意味着一方行为成立犯罪时另一方行为也必然成立犯罪,仅一方的行为成立犯罪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例如,前述甲为了获取某项工程,向国家工作人员乙交付 20 万元,打算获取工程后再索回。乙收受 20 万元后,将工程交给甲。甲完工后,以告发相要挟,要求乙退回 20 万元。乙担心甲告发,将贿赂款退还给甲。乙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没有疑问。甲的行为不仅成立行贿罪,而且另成立敲诈勒索罪。

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仍然是索取贿赂。再如,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不是行贿;但国家工作人员接受财物的行为成立受贿罪。又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构成行贿罪;但国家工作人员没有接受贿赂的故意,立即将财物送交有关部门处理的,不构成受贿罪。

行贿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9 年 9 月 16 日《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本节以下简称《立案标准》) ,涉嫌行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 行贿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 ;

  2. 行贿数额不满 1 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 3 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行贿罪量刑处罚


根据刑法第 390 条的规定,犯行贿罪的:

  1.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4. 行贿人在被迫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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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山都律师事务所: 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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