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少数民族保持与改革本民族的风俗习惯的权利。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干涉、破坏的形式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利用权...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少数民族保持与改革本民族的风俗习惯的权利。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干涉、破坏的形式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利用权势、运用行政措施等。从内容上看,主要表现为强迫少数民族公民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干涉或破坏少数民族根据自己的风俗习惯所进行的正当活动。例如,强制回族群众食用猪肉,禁止少数民族过自己的节日等等。需要注意三个问题:(1)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客观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以宣传教育的方法,劝说少数民族自愿放弃、改革落后风俗习惯的,不构成本罪。(2)所侵犯的必须是少数民族(汉族以外的民族)的风俗习惯;这种风俗习惯必须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群众基础的风俗习惯。因此,侵犯汉族风俗习惯,或者干涉少数民族的个别人并非基于风俗习惯所进行的活动的,不构成本罪。(3)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即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干涉不具有合法根据。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引起民族纠纷、发生械斗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由于政策水平不高,或者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缺乏了解,导致对具体问题处理失当,引起少数民族地区的公民不满的,一般不能以本罪论处。
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少数民族保持与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刑法第25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干涉、破坏的形式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利用权势、运用行政措施等。从内容上看,主要表现为强迫少数民族公民改变自己的风俗习惯,干涉或破坏少数民族根据自己的风俗习惯所进行的正当活动。例如,强制回族群众食用猪肉,禁止少数民族过自己的节日等等。需要注意三个问题:(1)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客观行为,必须具有强制性。以宣传教育的方法,劝说少数民族自愿放弃、改革落后风俗习惯的,不构成本罪。(2)所侵犯的必须是少数民族(汉族以外的民族)的风俗习惯;这种风俗习惯必须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群众基础的风俗习惯。因此,侵犯汉族风俗习惯,或者干涉少数民族的个别人并非基于风俗习惯所进行的活动的,不构成本罪。(3)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即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干涉不具有合法根据。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手段恶劣的,引起民族纠纷、发生械斗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由于政策水平不高,或者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缺乏了解,导致对具体问题处理失当,引起少数民族地区的公民不满的,一般不能以本罪论处。
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少数民族保持与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刑法第25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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