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含义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 行为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客观行为表现为,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在有关机关责令行为人说明来源时,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但是,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不是...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含义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来源的行为。

行为主体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客观行为表现为,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在有关机关责令行为人说明来源时,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但是,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只是本罪的前提条件,也可以说是行为状况,即在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被责令说明来源的状况下不能说明财产来源。所以,本罪是真正不作为犯,而不是所谓复行为犯。"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包括现有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已有的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以及现有财产与已有的支出之和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在具体计算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应把国家工作人员个人财产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财产、支出等一并计算,而且一并减去他们所有的合法收入以及确属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个人的非法收入;

(2)行为人所有的财产包括房产、家具、生活用品、学习用品及股票、债券、存款等动产和不动产;行为人的支出包括合法支出和不合法的支出,包括日常生活、工作、学习费用、罚款及向他人行贿的财物等;行为人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稿酬、继承等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各种收入;

(3)为了便于计算犯罪数额,对于行为人的财产和合法收入,一般可以从行为人有比较确定的收入和财产时开始计算。

"不能说明来源",包括以下情况:

  • (1)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

  • (2)行为人无法说明财产的具体来源;

  • (3)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经司法机关查证并不属实;

  • (4)行为人所说的财产来源因线索不具体等原因,司法机关无法查实,但能排除存在来源合法的可能性和合理性的。


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而不是所谓严格责任。

值得研究的问题是,夫妻双方均为国家工作人员,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时,有关机关责令双方说明来源,而双方均不说明来源的,是仅认定其中一方成立本罪,还是认定双方均成立本罪?本书认为,只要认定夫妻双方都拥有超出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而且夫妻双方都不能说明财产来掘,便均应认定为本罪。

在认定犯罪的过程中,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 (1)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但不能说明来源,对此,应认定为本罪。

  • (2)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本人说明了其合法来源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如果说明了其非法来源,并查证属实的,应按其行为性质认定违法犯罪,不认定为本罪。

  • (3)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的,人民法院判决成立本罪


但司法机关后来查清了该巨额财产的来源:如果来源是合法的,原来的判决必须维持,不能更改;如果来源掠于一般违法行为,也应维持原来的判决才日果来源于犯罪行为,并查证属实的,则按非法来源的性质再次定罪,也不能推翻原来的判决;在《刑法修正案(七)》之前,刑法第395条第1款关于巨额财产来惊不明罪的规定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据此,国家工作人员详细说明了差额巨大财产来源于受贿,但是,司法机关不能查明受贿的犯罪事实的,也能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为行为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但是,《刑法修正案(七)》将其中的"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修改为"不能说明来糠的",于是产生了以下问题:行为人拥有巨额财产,本人说明了其非法来源,司法机关不能排除其非法来源的可能性与说明的合理性,经查证后又不能达到犯罪的证明标准的,应当如何处理?例如,国家工作人员甲拥有超过合法收入的200万元现金,在检察机关责令其说明来源时,甲说明了该200万元来源于X的行贿,而且具体说明了受贿的详细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也说明了X的具体身份。但是,由于X移居国外后死亡,司法机关不能查实该受贿事件。倘若认为,现有证据能够认定甲的行为成立受贿罪,则对甲的行为以受贿罪论处。但是,仅凭甲的口供与其持有的200万元现金,就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恐怕存在疑问。不难看出,只要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甲的行为成立受贿罪,那么,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之前的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甲"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依然可以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可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之后的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字面含义,反而不能认定甲的行为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因为甲"能说明其来源"。然而,据此宣告甲的行为无罪,明显不当,也不符合《刑法修正案(七n修改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宗旨。倘若为了认定甲的行为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为甲的行为依然属于"不能说明来源",则既不符合事实,也意味着甲必须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犯受贿罪,这便明显违反了人权保障的基本原理。

由此看来,对于经《刑法修正案(七)》修改后的刑法第395条第1款中的"不能说明来源",似乎依然应解释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但是,这样解释又产生了以往存在的问题,亦即,国家工作人员说明其来源是非法的,能否一概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乙拥有超过合法收入的300万元现金,在检察机关责令其说明来源时,乙说明了该300万元来源于经商(经商行为本身合法,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商是非法行为),而且提供了充分证据。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之后的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乙"能说明其来源",故不能认定其行为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结论也是妥当的。但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七)》之前的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乙"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依然可以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这一结论却不合理的。

基于上述考虑,本书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第一,行为人说明了巨额财产来源于一般违法行为,按照一般违法行为的证明标准查证属实的,不能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只能按一般违法行为处理。在这种情形下,对"不能说明来源"作平义解释即可。

第二,行为人说明了巨额财产来掘于犯罪行为(完全履行了说明义务),但按照犯罪的证明标准不能查证属实的,应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惊不明罪。在这种情形下,对"不能说明来源"应限制解择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处罚


根据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规定,

  •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财产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予以追缴。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免费咨询山都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名称

案例,1,办公环境,3,绑架罪法规,3,保外就医,1,暴力威胁,1,剥夺政治权利,3,不动产登记,1,不起诉,3,不认为是犯罪,1,财产价值,3,财产刑,5,残疾人,1,查封冻结,4,成功案例,6,重庆刑事法规,35,传销犯罪法规,2,逮捕,14,单位犯罪,13,单位受贿罪,1,盗窃罪法规,15,地沟油,2,电信网络犯罪法规,13,电子证据,4,调查取证,3,毒品管理,2,毒品相关罪名,10,毒品罪法规,44,渎职罪法规,23,渎职罪名,30,赌博犯罪法规,5,发回重审,2,法律法规,100,法律监督,2,法律实务,100,法律援助,4,法院电话,27,犯罪量刑,35,犯罪主体,1,犯罪罪名,1,妨害公务罪,1,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法规,6,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名,7,妨害婚姻罪名,2,妨害司法罪法规,9,妨害司法罪名,16,妨害文物管理罪法规,3,妨害文物管理罪名,9,房屋转让,1,非法经营罪法规,15,非法拘禁罪法规,3,非法证据,6,附带民事诉讼,6,附加刑,1,高空抛物,1,工伤待遇,5,公告,4,公司财产独立,1,公司类合同,65,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法规,8,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名,16,公益诉讼,4,共同犯罪,1,故意毁坏财物罪,1,故意杀人罪法规,3,拐卖妇女儿童罪法规,9,管辖,1,管制,1,管制刀具,1,广东刑事法规,1,归个人使用,3,贵州刑事法规,1,国家工作人员,5,国家机关证件,1,国家监察,2,国家赔偿,2,海上犯罪,2,合伙企业,2,合同范本,69,合同诈骗,1,核准追诉,1,黑恶犯罪法规,17,户口,1,缓刑,5,回避,1,会见,4,贿赂罪法规,22,婚姻家庭,18,机动车,1,羁押,8,继承,1,家庭暴力犯罪,1,价格认定,5,监视居住,4,监外执行,8,监狱,2,减刑假释,11,检测,1,检察建议,2,检察院,1,简易程序,1,建设工程,2,交通事故,23,交通肇事罪法规,1,戒毒,1,戒毒所,1,金融管理秩序罪法规,25,金融管理秩序罪名,30,金融纠纷,1,金融类合同,15,金融诈骗罪法规,12,金融诈骗罪名,8,经济犯罪,7,警察执法,6,拘留,2,拘留所,2,举报,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规,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规,2,拒执罪法规,6,聚众斗殴罪法规,1,聚众淫乱,1,军人违反职责罪法规,1,看守所,75,控告申诉,4,宽严相济,2,滥用职权罪法规,5,累犯,2,离婚,1,立案标准,16,利息,1,另案处理,1,漏罪,1,录音录像,7,律师费,1,律师团队,7,律师证券业务规范,5,律师执业保障,13,律师执业规则,7,卖淫嫖娼罪法规,5,卖淫嫖娼罪名,6,卖淫嫖娼罪实务,1,民法典,1,民间借贷,2,民事抗诉,1,民事立案,1,民事上诉,1,民事诉讼,4,虐待被监管人罪法规,1,挪用公款罪法规,16,挪用资金罪法规,6,盘问,2,碰瓷,1,骗购外汇罪法规,2,嫖宿幼女罪法规,1,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法规,6,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名,5,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15,破坏环境资源罪法规,27,期限,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2,枪支,4,强奸罪法规,5,强制措施,26,强制隔离,1,强制医疗,2,抢夺罪法规,6,抢劫罪法规,6,敲诈勒索罪法规,3,侵犯财产罪法规,49,侵犯财产罪名,1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规,5,侵犯国家秘密,2,侵犯民主权利罪名,7,侵犯名誉隐私罪名,6,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法规,24,侵犯生命健康罪名,6,侵犯性的决定权罪名,3,侵犯知识产权,1,侵犯知识产权罪法规,7,侵犯知识产权罪名,7,侵犯自由罪名,18,侵权纠纷,1,侵占罪法规,2,取保候审,5,扰乱公共秩序罪法规,36,扰乱公共秩序罪名,40,扰乱市场秩序罪法规,21,扰乱市场秩序罪名,13,扰乱无线电通讯,1,认罪认罚,8,山都文集,71,山都资讯,10,伤情鉴定,4,商业汇票,1,商业贿赂,1,上海刑事法规,1,社区矫正,2,涉医违法犯罪,1,申诉和监督,19,身份证,1,审查起诉,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法规,1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名,10,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法规,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名,5,食品药品安全,4,收费标准,5,收容教育,2,数罪并罚,5,司法鉴定,36,司法救助,3,司法协助,1,死缓,1,死刑,19,死刑辩护,6,贪污贿赂犯罪法规,35,贪污贿赂罪名,12,贪污罪法规,9,逃汇罪法规,1,套路贷,3,特定款物,1,特赦,1,提起公诉,5,田文昌,5,退赃退赔,1,脱逃,4,外国人犯罪,1,玩忽职守罪法规,6,网络主播,1,危害公共安全罪法规,37,危害公共卫生罪法规,7,危害公共卫生罪名,11,危害国防利益罪法规,2,危害国家安全罪,3,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1,危害税收征管罪法规,19,危害税收征管罪名,14,危险方法罪法规,9,危险方法罪名,5,危险驾驶,3,违法所得,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名,13,违反安全管理罪法规,8,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罪名,9,违反枪支弹药管理罪法规,12,违禁药品,1,伪基站,2,伪造证件印章法规,6,未成年人,19,侮辱诽谤罪法规,2,物业管理,1,现场勘验检查,2,邪教犯罪法规,4,泄密案件,1,新冠肺炎,1,信访,1,信用卡诈骗,1,刑罚法规,9,刑法时效,5,刑法综合,15,刑事辩护,19,刑事辩诉,1,刑事处罚,2,刑事法规,5,刑事复议复核,1,刑事管辖,30,刑事和解,1,刑事鉴定,30,刑事抗诉,6,刑事赔偿,2,刑事涉案财物,12,刑事申诉,6,刑事审判执行,46,刑事司法政策,2,刑事诉讼,52,刑事责任,6,刑事证据,17,行政诉讼,1,兴奋剂,1,虚假恐怖信息,1,虚假诉讼,2,虚拟货币,5,寻衅滋事罪,1,讯问,4,徇私枉法罪,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野生动物,1,移送犯罪,2,淫秽物品罪法规,6,淫秽物品罪名,5,狱内刑事,1,冤假错案,4,杂谈,1,再审,1,赃款赃物,1,赠予,1,诈骗罪法规,2,张明楷,6,浙江刑事法规,1,侦查,45,侦监与公诉,31,正当防卫,4,证人,1,证人证言,2,执行,1,职务犯罪,12,职务侵占罪法规,5,指导案例,40,指引,1,重点法规,17,专业服务,5,自首立功,6,自诉,2,走私罪法规,10,走私罪名,10,组织考试作弊罪,3,罪名解析,361,
ltr
item
重庆山都律师事务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重庆山都律师事务所
https://www.shandulaw.com/2016/02/blog-post_61.html
https://www.shandulaw.com/
https://www.shandulaw.com/
https://www.shandulaw.com/2016/02/blog-post_61.html
true
7396930417528630798
UTF-8
加载全部文章 没有找到文章 浏览全部 阅读更多 回复 删除回复 删除 By 主页 页面 文章 浏览所有 为你推荐 标签 归档 搜索 全部文章 找不到与您的请求匹配的帖子 返回主页 Sunday Monday Tuesday Wednesday Thursday Friday Saturday Sun Mon Tue Wed Thu Fri Sat January February March April May June July August September October November December Jan Feb Mar Apr May Jun Jul Aug Sep Oct Nov Dec 刚刚 1 minute ago $$1$$ minutes ago 1 hour ago $$1$$ hours ago Yesterday $$1$$ days ago $$1$$ weeks ago more than 5 weeks ago 关注者 关注 此高级内容已锁定 步骤1:分享至社交网络 步骤2:点击社交网络上的链接 复制所有代码 选取所有代码 所有代码已复制到剪贴板 无法复制代码/文字,请按[CTRL] + [C](或Mac则为CMD + C)进行复制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