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本罪的法益,首先是证人的人身权利,其次是司法活动的正当性。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行为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暴力是指对证人使用有形力的一切方法,暴力的程度没有限定。暴力的对象是证人,但对这里的“证...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本罪的法益,首先是证人的人身权利,其次是司法活动的正当性。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行为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暴力是指对证人使用有形力的一切方法,暴力的程度没有限定。暴力的对象是证人,但对这里的“证人”宜作广义理解:被害人、鉴定人属于本罪中的证人;不具有作证资格的人,不知道案件真相的人,也可能成为本罪中的证人;此外,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也能成为本罪中的证人。逼取证人证言,是指强迫证人做出证言(口头陈述与书面陈述),在刑事诉讼中主要存在三种情形:一是证人不提供任何证吉时,行为人逼取证言,但不明确要求证人提供他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言;二是证人提供了他人无罪、罪轻的证言,行为人向证人逼取有罪、罪重的证言:三是证人提供了他人有罪、罪重的证言,行为人向证人逼取无罪、罪轻的证言、责任形式为故意,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暴力取证行为同时触犯伪证罪、倒私枉法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依照《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诉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犯暴力取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这也是法律拟制。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行为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暴力是指对证人使用有形力的一切方法,暴力的程度没有限定。暴力的对象是证人,但对这里的“证人”宜作广义理解:被害人、鉴定人属于本罪中的证人;不具有作证资格的人,不知道案件真相的人,也可能成为本罪中的证人;此外,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证人,也能成为本罪中的证人。逼取证人证言,是指强迫证人做出证言(口头陈述与书面陈述),在刑事诉讼中主要存在三种情形:一是证人不提供任何证吉时,行为人逼取证言,但不明确要求证人提供他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言;二是证人提供了他人无罪、罪轻的证言,行为人向证人逼取有罪、罪重的证言:三是证人提供了他人有罪、罪重的证言,行为人向证人逼取无罪、罪轻的证言、责任形式为故意,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暴力取证行为同时触犯伪证罪、倒私枉法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依照《立案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诉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犯暴力取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从重处罚。这也是法律拟制。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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