诽谤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散布捏造的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所捏造的事实,是有损对他人的社会评价的、具有某种程度的具体内容的事实。由于捏造事实,容易使人误...
诽谤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散布捏造的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事实。所捏造的事实,是有损对他人的社会评价的、具有某种程度的具体内容的事实。由于捏造事实,容易使人误信,因而对他人名誉的损害程度比侮辱更为严重。如果行为人散布的是有损他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则不构成诽谤罪。单纯的捏造并非本罪的实行行为。将捏造的事实予以散布,才是诽谤的实行行为。换言之,明知是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而散布的,也属于诽谤。诽谤的行为对象应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诽谤时虽未具体指明被害人的姓名,但能推知具体被害人的,仍构成诽谤罪。成立本罪还要求情节严重,如手段恶劣、内容恶毒、后果严重等等。
2、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将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的,不构成诽谤罪。
诽谤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诽谤罪与侮辱罪都属于侵犯名誉的犯罪,都是抽象的危险犯。但是,诽谤罪的方法只能是口头或文字的,不可能是暴力的、动作的;侮辱罪的方法既可以是口头、文字的,也可以是暴力的、动作的。诽谤罪必须有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
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例如,被害妇女并无婚外性行为的事实,但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被害妇女有婚外性行为的事实,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如果被害妇女有婚外性行为,行为人为了损害其名誉,散布这种婚外性行为的事实,情节严重的,成立侮辱罪。所散布的事实不足以使人信以为真的,不是诽谤,但可能属于侮辱。例如,说某人长着“猪脑袋”的,骂一家数人均为妓女所生的,属于侮辱行为。
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共同点是捏造事实,而且诽谤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实,但前者是对名誉的犯罪,后者是对人身自由的犯罪。前者是向没有限定的他人散布虚假事实败坏他人名誉,后者是向公安、司法等机关告发虚假的犯罪事实。所以,向一般人散布所捏造的犯罪事实的,只成立诽谤罪。
诽谤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犯诽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犯侮辱、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法之所以将侮辱、诽谤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主要是因为侮辱、诽谤行为大都发生在邻居、同事之间,在多数场合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侮辱、诽谤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提起诉讼,会产生相反的效果。
所谓“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一般是指在下列两种情形下,没有被害人的告诉也可以由司法机关处理:一是侮辱、诽谤情节特别严重,引起了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后果,被害人丧失自诉能力的;二是侮辱、诽谤党和国家领导人、外国元首、外交代表等特定对象,既损害他人名誉,又危害国家利益的。对地方机关工作人员的侮辱、诽谤不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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