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概念与法益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刑法将本罪规定在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之间,意味着本罪的法益与伤害罪的法益相同。但是,如果认为本罪的法益是他人生理机能的健全或者人体器官的完整性,那么,只要有被害人的真实承诺,组织出卖他人器...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概念与法益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

刑法将本罪规定在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之间,意味着本罪的法益与伤害罪的法益相同。但是,如果认为本罪的法益是他人生理机能的健全或者人体器官的完整性,那么,只要有被害人的真实承诺,组织出卖他人器官用于移植的行为,便阻却违法性,因而不成立本罪。但是,这样的结论明显不当。联系刑法第234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即使出卖者真实承诺出卖器官,也不影响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成立。显然,要认定组织他人出卖器官用于移植的行为成立侵害出卖者身体健康的犯罪(对个人法益的犯罪),就必须论证出卖者的真实承诺无效。但是,要论证这一点是十分困难的。

从立法论上说,将本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五节第333条之后可能更为合适。立法者可能着眼于第234条之一第2款的内容,而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

勉强可以作为论证理由的,恐怕只有家长主义:在他人非法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时,出卖者的身体健康会受到侵害,为了保护出卖者的身体健康,将出卖者的承诺拟制为无效的承诺;只有通过合法途径捐献器官时,捐献者的承诺才可能有效。换言之,就身体法益而言,法益主体的自己决定权受到内在的制约;通过非法途径捐献器官的,其承诺的有效性被刑法否定。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犯罪构成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组织出卖他人人体器官的行为。

(1)人体器官,是指由不同类型的人体组织构成的,能够发挥特定生理机能的集合体。《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膜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该条还规定“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是否按照该条例解释本罪的人体器官,会有不同意见。本书认为,对于本罪的人体器官没有必要按照行政法规解释。换言之,应当根据本罪的法益与“器官”可能具有的含义确定本罪器官的范围。只要某种人体组织的丧失会侵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该人体组织能够被评价为“器官”,就应包含在本罪的对象之内。在本书看来,本罪的人体器官不仅包括上述条例所称的器官,而且包括眼角膜、皮肤、肢体、骨头等,但血液、骨髓、脂肪、细胞不是器官。作为本罪对象的人体器官,必须是活体的器官,而不包括尸体的器官。器官既包括某个器官的全部,也包括某个器官的一部分。

(2)被组织的他人没有特别限定,既可以是已经打算出卖器官的人,也可以是没有打算出卖器官的人:既包括境内人,也包括境外人;既可能是直接出卖器官的人,也可能是组织他人出卖器官的人(对组织者再组织的,也成立本罪)。但是,组织不满18周岁的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同时触犯了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狭义的包括一罪)。从一重罪论处。

(3)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是指经营人体器官的出卖或者以招募、雇佣(供养器官提供者)、介绍、引诱等手段使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第一,法条虽然使用了“组织”一词,但本罪并不是所谓的集团犯、组织犯。一方面,组织者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另一方面,被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人也不要求是数人。亦即,组织一人出卖人体器官的,也成立本罪。组织者本人是杏出卖其器官,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被组织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第二,本罪的行为不仅包括经营人体器官出卖活动,而且包括以招募、雇佣、介绍、引诱等手段使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从事人体器官买卖的中介行为的,成立本罪。换言之,只要行为人所从事的行为中包含了组织出卖的内容,即可成立本罪。但是,组织他人捐献人体器官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使用强迫、欺骗手段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狭义的包括一罪)。从一重罪论处。第三,由于本罪的行为并不是出卖行为,而是组织出卖的行为,所以,出卖者直接将自己的器官出卖给他人的,不成立本罪。基于同样的理由,单纯购买人体器官的行为,也不成立犯罪。

对于患者及其家属有偿寻找供体的行为,宜认定为购买行为。

但是,为了购买而组织他人出卖的,依然成立本罪。第四,由于刑法将本罪规定为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所以,只要对被摘取人体器官的出卖者的身体达到了伤害程度,就成立本罪的既遂。

2、责任形式为故意,是否出于营利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34条之一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由于本罪是侵犯身体健康的犯罪,所以,情节严重包括以下两种情形:其一,被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人数较多;其二,导致出卖者死亡或者身体遭受严重伤害。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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