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1)行为主体分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并且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
重婚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1)行为主体分为两种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并且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所谓“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夫妻关系处于存续期间。这种夫妻关系既包括经过合法的登记结婚而形成的夫妻关系,也包括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后一种主体就其本身而言,并没有“重婚”,但从重婚关系的整体来看,这种主体仍然是重婚的一方,在性质上与重婚者的行为完全相同,故我国刑法明文规定这种主体构成重婚罪。
(2)实施重婚行为。例如,重婚者又和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重婚者又和第三者建立事实婚姻,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建立事实婚姻(可称之为事实重婚)。有争议的是后一种情况。以往承认事实婚姻,故事实重婚也成立重婚罪,但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事实婚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于是人们会认为事实重婚不应继续作为重婚罪的表现形式。本书认为,不能因为事实婚姻没有得到婚姻法的承认,而否认后一种情况构成重婚罪。一方面,事实婚姻是公开以夫妻关系长期生活在一起,这种非法关系的存在,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为了保护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有必要将事实重婚认定为重婚罪。另一方面,事实婚姻是否有效与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并非同一议题;任何重婚罪中至少有一个婚姻关系元效,不受法律保护;要求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均有效才构成重婚罪,有自相矛盾之嫌。正因为如此,司法解释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
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量刑。”
2、责任形式为故意。
重婚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又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认为自己的配偶死亡或者认为自己与他人没有配偶关系而再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相婚者必须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如果确实不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不构成重婚罪。
结婚后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或者因配偶长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因强迫、包办婚姻或因婚后受虐待外逃,或者已婚妇女在被拐卖后,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都是由于受客观条件所迫,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而阻却责任,不宜以重婚罪论处。但是,上述妇女又与他人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的,并不缺乏期待可能性。
重婚罪的认定
1、重婚行为是两个婚姻关系的重合,故行为人先与一方有事实婚姻,在解除了该事实婚姻后,与他人登记结婚或形成事实婚姻的,不构成重婚罪。同理,有配偶而与他人通奸或临时拼居的,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通奸或临时拼居的,也不构成重婚罪。
事实上还可能出现另一种情况,即一人同时与另外二人成立婚姻关系。如一名男子同时与两名女子举行婚礼,此后,两名女子均以妻子的名义、身份与男子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4日《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给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
2、已经登记结婚但未同居,或者在提出离婚、提起离婚诉讼的期间,由于已经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此时双方或一方与第三者登记结婚或者形成事实婚姻的,构成重婚罪。即使先前的婚姻关系并不合法(如采用欺骗手段与16周岁的人登记结婚),但在没有解除该婚姻关系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的,仍然构成重婚罪。
3、办理假离婚手续后又结婚的,依是否解除了婚姻关系而判断是否构成重婚罪。例如,夫妻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商议假离婚,并从法律上解除了婚姻关系,其中一方再结婚的,不成立重婚罪。反之,如果夫妻只是宣布离婚,但并没有解除婚姻关系,其中一方再结婚的,成立重婚罪。
4、在我国,同性婚姻还没有得到承认,故行为人有一个异性婚姻,同时有事实上的同性婚姻的,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5、一方变性后导致形式上存在两个婚姻关系的,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例如,甲男与乙女登记结婚后,甲变性为女性,在没有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时,与丙男结婚;乙女见甲变性为女性,而与丁男登记结婚。对甲、乙、丙、丁都不宜认定为重婚罪。
重婚罪的处罚
依照刑法第258条的规定,犯重婚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时,应主要考虑重婚的手段、动机、非法婚姻的数量、造成的结果等等,同时要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在对重婚定罪量刑的同时,应宣告解除其已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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