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行为主体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至于金融机构的所有制性质,则在所不问。客观行为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购买假币。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行为。
行为主体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至于金融机构的所有制性质,则在所不问。客观行为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购买假币。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的行为作特别规定并提高法定刑,是因为他们的身份决定了随时可能将假币调换成为真货币,从而使国家与公民利益受到损害。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即利用职务上管理金库、出纳现金、吸收付出存款等便利条件,将假币调换成真货币。调换假币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应视行为的具体情况认定为盗窃等罪。购买假币与调换假币通常密切联系,但刑法并不要求两种行为同时实施,同时实施这两种行为的,也以一罪论处。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假币而购买,或者明知是假币,而将其调换成真货币。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少量面额(如100元)的假币换取大量面值(如1万元)真币的,成立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以假币换取货币的行为同时触犯本罪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应作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具体数额标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8日《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行为主体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至于金融机构的所有制性质,则在所不问。客观行为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购买假币。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的行为作特别规定并提高法定刑,是因为他们的身份决定了随时可能将假币调换成为真货币,从而使国家与公民利益受到损害。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假币换取货币,即利用职务上管理金库、出纳现金、吸收付出存款等便利条件,将假币调换成真货币。调换假币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的,应视行为的具体情况认定为盗窃等罪。购买假币与调换假币通常密切联系,但刑法并不要求两种行为同时实施,同时实施这两种行为的,也以一罪论处。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假币而购买,或者明知是假币,而将其调换成真货币。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少量面额(如100元)的假币换取大量面值(如1万元)真币的,成立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以假币换取货币的行为同时触犯本罪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的,应作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171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具体数额标准,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8日《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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