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行为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客观行为与结果的内容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行为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客观行为与结果的内容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应注意的是,并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的一切行为,都成立本罪。因严重不负责任而不能履行合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成立本罪;只有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从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本罪。此外,其中的“被诈骗”,不限于对方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普通诈骗、金融诈骗与合同诈骗等罪,而应包括对方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的情形。另一方面,认定本罪时,也不以对方已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诈骗罪或者民事欺诈为前提。根据《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7条的规定,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6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包括造成大量财物被诈骗、因为被骗造成停产等损失。对于损失的认定应采取经济的观点(仅进行经济的、事实上的评价,而不是进行法的评价)。在遭受利益损失的间时享有所谓“债权”的,不影响损失的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7月26日《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然有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且无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虽然公共财产作为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本罪的责任形式为过失。
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行为主体只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客观行为与结果的内容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所应注意的是,并非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的一切行为,都成立本罪。因严重不负责任而不能履行合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成立本罪;只有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从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成立本罪。此外,其中的“被诈骗”,不限于对方的行为构成刑法上的普通诈骗、金融诈骗与合同诈骗等罪,而应包括对方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的情形。另一方面,认定本罪时,也不以对方已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诈骗罪或者民事欺诈为前提。根据《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7条的规定,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67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包括造成大量财物被诈骗、因为被骗造成停产等损失。对于损失的认定应采取经济的观点(仅进行经济的、事实上的评价,而不是进行法的评价)。在遭受利益损失的间时享有所谓“债权”的,不影响损失的认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7月26日《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然有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且无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虽然公共财产作为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行为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本罪的责任形式为过失。
根据刑法第16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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