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是,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贷款诈骗罪(既遂)的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一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产生认识错误...

贷款诈骗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是,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贷款诈骗罪(既遂)的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一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产生认识错误一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一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贷款一金融机构遭受财产损失。欺诈方法是指:(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扭保的;使用虚假证明,将犯罪所得赃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向金融机构作抵押从而取得贷款的,属于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贷款;(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行为人虽然没有使用前四种方法,客观上的贷款条件与程序等完全符合相关规定,但行为人在贷款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了通过事后转移贷款、担保物或者携款潜逃等而拒不归还贷款的意图,从而骗取贷款的,属于以其他方法骗取贷款。使用上述方法之一骗取贷款的,即可成立本罪;同时使用几种方法骗取贷款的,也只成立一罪。其中的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行为人合法取得贷款后,由于某种原因不能还本付息,采取欺骗手段将用于贷款的抵押物隐匿、转移,使贷款人不能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的,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如果行为人的欺骗手段使贷款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作出免除债务的处分,则成立普通诈骗罪(骗取财产性利益)。诈骗贷款数额较大的才成立本罪。根据司法实践,诈骗贷款数额达到2万元的,应当追诉。

2.责任要素除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具体表现为不归还贷款的意思。值得研究的问题是,行为人合法取得贷款后,因情势变更而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转移、隐匿贷款等行为的,应当如何处理?有的主张认定为侵占罪,有的主张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有的主张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本书的基本观点是,行为人合法取得贷款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拒不还本付息,但没有采取欺骗方法使贷款人免除其还本付息义务的,不成立贷款诈骗罪,也不成立侵占罪与诈骗罪,只宜作为民事案件处理。但是,如果采取欺骗方法使贷款人免除了其还本付息的义务,则成立普通诈骗罪(骗取财产性利益)。

贷款诈骗罪的认定


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存在特别关系。亦即,使用欺骗方法获取金融机构贷款的,均成立骗取贷款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同时触犯了第193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在判断非法占有目的时,除考察行为手段外,还需要考虑以下因素:取得贷款后是否按贷款用途使用;是否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否携款潜逃;到期后是否积极准备偿还贷款等等。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假冒他人名义贷款的;(2)贷款后携款潜逃的;(3)未将贷款按贷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无法偿还贷款的;(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无法偿还贷款的;(6)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等等。对于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例如,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只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此外,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既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论处,也不能以骗取贷款罪论处。

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行为主体。一种观点认为,单位贷款诈骗时,既不能处罚单位,也不能处罚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无罪说);另一种观点认为,单位贷款诈骗时,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折中说本书认为,对于所谓的单位贷款诈骗案件(实际上是指为了单位利益的贷款诈骗),虽然不能直接处罚单位,但对其中就贷款诈骗负有责任的自然人应以贷款诈骗罪论处。(1)对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单位犯罪的,不能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故所谓单位诈骗贷款的,不得认定为单位犯罪。(2)在刑法仅将自然人作为行为主体的情况下,虽然不得处罚单位,但刑法要求处罚其中负有责任的自然人。(3)认为单位贷款诈骗不符合刑法第193条的犯罪构成的观点,实际上是以刑法中并不存在的概念归纳案件事实。这样的归纳方法可以使任何行为都元罪。例如,将嫖宿幼女行为归纳为“一夜情”,然后以“一夜情”不符合犯罪构成为由,宣告行为元罪。诚然,刑法中有单位犯罪的概念,但是,犯罪都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刑法分则仅规定了具体的单位犯罪,其中并没有所谓的“单位贷款诈骗”。既然如此,解释者就不能以“单位贷款诈骗”的概念归纳案件事实。(4)所谓的单位贷款诈骗与自然人的贷款诈骗行为,对金融秩序的破坏与金融机构财产的侵害没有任何实质区别。(5)如果对所谓的单位贷款诈骗的案件不处罚其中负有责任的自然人,就必然在类似案件中导致不良后果;根据这种观点,单位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时,也不得对自然人以放火罪论处,这显然不合理。也会导致许多案件无法处理。例如,甲为了骗取贷款,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并讲明真相,承诺骗取贷款后,将其中的409毛无偿提供给乙公司。乙公司领导研究后,决定为甲提供担保,使甲骗取了贷款。无罪说与折中说都难以得出合理结论。(6)刑法当然预见到了单位可能贷款诈骗,之所以不处罚单位有其合理根据;如果将这种行为以合同诈骗罪论处,对单位判处罚金,则有违反立法精神之嫌。其实,就判断所谓单位贷款诈骗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而言,应当采取以下方法:首先明确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然后,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再得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采取这样的判断方式,元罪论便不成立了: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内容是,自然人以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责任要素是,行为主体己满16周岁且具有责任能力,必须具有故意,而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包括使行为人或第三者(包括单位)非法占有。再来看所谓单位贷款诈骗的事实:行为人肯定实施了采取各种欺诈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数额较大贷款的行为;决策者与直接责任者也达到了法定年龄且具有责任能力;主观上同样具有故意,非法占有的目的表现为使第三者(单位)非法占有贷款。将这些事实(小前提)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大前提)进行对比,必然得出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的结论(只是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只能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使他人为其提供担保,从而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应认定为对金融机构的贷款诈骗罪。假借他人名义贷款井占有贷款,使他人成为贷款人的,成立贷款诈骗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其管理信贷的职务便利,以假冒他人名义或者虚构姓名等方式骗取本金融机构贷款归个人占有的,宜认定为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一般公民与金融机构负责贷款的全部人员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取贷款的,不成立贷款诈骗罪,应认定为贪污、职务侵占等罪的共同犯罪。一般公民与金融机构的贷款最终决定者串通,虽然可能欺骗了信贷员与部门审核人员,但作出处分行为的人并没有陷入认识错误,故不成立贷款诈骗罪,应视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与行为性质,认定为贪污、职务侵占、违规发放贷款等罪的共同犯罪。一般公民与金融机构的信贷员或者部门审核人员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欺骗分管领导等具有处分决定权的人员,使后者产生认识错误并核准贷款的,触犯了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与贷款诈骗罪,应以重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行为人为了骗取贷款,所实施的欺骗行为超出了刑法第193条所规定的行为范围,与贷款诈骗的目的行为不具有类型性的牵连关系的,应实行数罪并罚。例如,为了骗取贷款而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贷款诈骗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元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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