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名为选择性罪名。行为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或者在公司成立前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并要...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名为选择性罪名。行为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或者在公司成立前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并要求具备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其他严重情节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6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抽逃出资:(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责任形式为故意。
根据司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或者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者2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者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如何处理抽逃出资与职务侵占等罪的关系,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因为出资人出资后,资金属于公司所有,抽逃出资意味着非法占有公司所有的资金。对此存在许多思路:(1)抽逃出资经过了其他股东同意的,成立本罪,否则成立职务侵占等罪;(2)具有归还出资的意思的,成立本罪(但存在与挪用资金罪的关系问题);否则成立职务侵占等罪;(3)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且具有归还意思的,成立本罪,否则成立职务侵占等罪;(4)在公司成立前抽逃出资的,成立本罪,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成立职务侵占等罪;(5)凡属于公司法中的抽逃出资的行为,均认定为本罪,不管其是否触犯职务侵占等罪;(6)规定本罪的法条与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法条,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对抽逃出资行为适用特别法条,以本罪论处;(7)实施本罪行为触犯职务侵占等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如此等等。本书采取第(7)种思路。
根据刑法第15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2月6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抽逃出资:(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5)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责任形式为故意。
根据司法实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超过法定出资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60%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抽逃出资数额在300万元以上并占其实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或者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者2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或者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如何处理抽逃出资与职务侵占等罪的关系,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因为出资人出资后,资金属于公司所有,抽逃出资意味着非法占有公司所有的资金。对此存在许多思路:(1)抽逃出资经过了其他股东同意的,成立本罪,否则成立职务侵占等罪;(2)具有归还出资的意思的,成立本罪(但存在与挪用资金罪的关系问题);否则成立职务侵占等罪;(3)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且具有归还意思的,成立本罪,否则成立职务侵占等罪;(4)在公司成立前抽逃出资的,成立本罪,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成立职务侵占等罪;(5)凡属于公司法中的抽逃出资的行为,均认定为本罪,不管其是否触犯职务侵占等罪;(6)规定本罪的法条与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法条,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对抽逃出资行为适用特别法条,以本罪论处;(7)实施本罪行为触犯职务侵占等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如此等等。本书采取第(7)种思路。
根据刑法第15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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