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设立金融机构的,即属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故”擅自“仅具有语感意义。)未经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既可能是没有依法提出设立金融机构的申请便自行设立金融机构,也可能是虽然依法提出申请但在没有获得正式批准时自行设立金融机构。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对于合法的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需要具体分析:如果该分支机构的设立需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那么,擅自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成立本罪;如果分支机构的设立只需要该金融机构内部批准,那么,擅自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不成立本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办理工商登记即予开业的,不成立本罪。合法的金融机构在许可证失效后仍经营金融业务的,不成立本罪(可能成立非法经营罪)。私下经营放贷、融资等货币业务的地下”钱庄“,不成立本罪(可能成立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罪的成立,不以开展相应的金融业务活动为前提。亦即,只要擅自设立了金融机构,就属于本罪的既遂。责任形式为故意,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依法获得主管部门批准,明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会发生扰乱金融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刑法第174条第1款与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设立金融机构的,即属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故”擅自“仅具有语感意义。)未经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既可能是没有依法提出设立金融机构的申请便自行设立金融机构,也可能是虽然依法提出申请但在没有获得正式批准时自行设立金融机构。擅自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对于合法的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需要具体分析:如果该分支机构的设立需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那么,擅自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成立本罪;如果分支机构的设立只需要该金融机构内部批准,那么,擅自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不成立本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办理工商登记即予开业的,不成立本罪。合法的金融机构在许可证失效后仍经营金融业务的,不成立本罪(可能成立非法经营罪)。私下经营放贷、融资等货币业务的地下”钱庄“,不成立本罪(可能成立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罪的成立,不以开展相应的金融业务活动为前提。亦即,只要擅自设立了金融机构,就属于本罪的既遂。责任形式为故意,明知设立金融机构应依法获得主管部门批准,明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会发生扰乱金融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根据刑法第174条第1款与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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