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及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其中的伪造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形伪造,即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及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的行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其中的伪造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有形伪造,即没有金融票证制作权的人,假冒他人(包括虚无人)的名义,擅自制造外观上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真实金融票证的假金融票证。至于采取何种方法,虚假金融票证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有效形式与要件、其记载的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合等,都不影响伪造的成立。二是无形伪造,即有金融票证制作权的人,超越其制作权限,违背事实制造内容虚假的金融票证,如银行职员制作虚假的银行存单交付他人。变造,是指擅自对真正的金融票证进行各种形式的加工,改变数额、日期或者其他内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包括下列情形:

(1)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由自己在见票时元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元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行为人伪造、变造其中一种票证的,便成立犯罪。伪造票据,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者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变造票据,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但签章的变造属于伪造。

(2)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银行结算凭证。委托收款凭证,是指收款人向银行提供的,委托其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凭证。汇款凭证,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给异地收款人进行汇兑结算的凭证,包括信汇凭证与电汇凭证。银行存单,是银行发行的可以用于支付债务的工具,一般不记名、定额、可自由流通。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是指除上述结算凭证以外的结算凭证。行为人伪造、变造其中一种票证的,便成立犯罪。

(3)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信用证,是指应客户要求和指示,或主动向受益人签发的,如受益人满足约定条件开证行就向其支付规定金额的书面文件。附随的单据、文件,是指由信用证受益人向金融机构提供的,与信用证条款规定相一致的代表货物的单据、文件。行为人伪造、变造其中一种票证的,便成立犯罪。

(4)伪造信用卡。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伪造信用卡,主要表现为复制他人信用卡、将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写入磁条介质、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制造信用卡。刑法没有规定变造信用卡,于是,对于变造信用卡应如何处理,便成为争论问题之一。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变造信用卡的行为不能以伪造信用卡罪论处,并建议将刑法第177条的“伪造信用卡”修改为“伪造、变造信用卡”。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存在所谓的变造信用卡。在本书看来,形成这种争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一直没有妥当地区分伪造与变造,主要表现在,仅凭是否在真实的文书、票证上进行加工来区分伪造与变造。其实,即使在真实的文书、票证上加工,也完全可能属于伪造。换言之,变更文书、票证的实质内容的,属于伪造。事实上,对信用卡进行非本质的变造,一般不具有实际意义。一旦行为人对信用卡的实质内容进行加工,使加工后的信用卡与原信用卡丧失实质的同一性,则应认定为伪造信用卡。所以,在起草《刑法修正案(五)的过程中,立法机关“在立法调研时了解到,所谓的’变造‘形式多样,有的是在过期卡、作废卡、盗窃卡、丢失卡等各种信息完整的真实信用卡上修改关键要素,如重新压印卡号、有效期和姓名,甚至对信用卡磁条重新写磁;有的是对非法获取的发卡银行的空白信用卡进行凸印、写磁,制成信用卡。立法机关经研究后认为,这种所谓的’变造‘,除只保留有信用卡的外形以外,其信用卡的内容与银行发行的真实信用卡都已经有很大不同,其实质就是一张伪造的信用卡,应当按伪造信用卡定性。因此,《刑法修正案(五)没有对’变造‘倍用卡作规定”。

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1)伪造、变造票据等金融凭证,总面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数量在10张以上的;(2)伪造信用卡1张以上,或者伪造空白信用卡10张以上的。

2.责任形式为故意,虽然刑法并没有将本罪规定为目的犯,但将使用或行使的目的作为本罪的责任要素,是比较合适的。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例如,乙单位欠甲40万元,甲反复催讨后,乙单位开出10万元(没填大写)的现金支票给甲。甲持支票向银行询问乙单位账户上的存款数额,银行回答有31万元。于是甲回家将自己的9万元存入乙的账户,然后将支票数额改为40万元,从银行取出40万元。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变造金融票证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元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具体处罚标准,参见《非法集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12月3日《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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