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单位,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单位,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重大...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单位,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单位,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重大损失。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票据记载事实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金融票据。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是指票据债务人向票据债权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保证,是指对已经存在的票据上的债务进行担保的票据行为。对造成重大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也应用经济的观点考察。《票据法》第105条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一种观点认为本罪只能由过失构成。也有观点认为,本罪的责任形式多表现为过失与间接故意。但是,刑法条文中删去了“玩忽职守”的规定,刑法也没有规定本罪由过失构成,而刑法总则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所以,本罪应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明知是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而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可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不需要行为人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但是,倘若行为构成金融诈骗罪、贪市罪(或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则应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18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单位,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造成重大损失。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票据记载事实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金融票据。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是指票据债务人向票据债权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保证,是指对已经存在的票据上的债务进行担保的票据行为。对造成重大损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也应用经济的观点考察。《票据法》第105条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一种观点认为本罪只能由过失构成。也有观点认为,本罪的责任形式多表现为过失与间接故意。但是,刑法条文中删去了“玩忽职守”的规定,刑法也没有规定本罪由过失构成,而刑法总则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所以,本罪应为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明知是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而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可作为客观的超过要素,不需要行为人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但是,倘若行为构成金融诈骗罪、贪市罪(或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则应按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189条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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