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行为主体只能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不及时报告是一种不作为。根据《枪支管...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行为主体只能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不及时报告是一种不作为。根据《枪支管理办法~,行为人丢失枪支后有及时报告的义务,但行为人没有履行这种义务。所谓及时报告,是指行为人发现丢失枪支后立即报告。不及时报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丢失枪支后根本不报告;二是丢失枪支后拖延一段时间才报告。不及时报告以丢失枪支为前提,丢失枪支,即遗失枪支,包括枪支被盗、被抢等情况。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只有造成严重结果的,才成立本罪。这里的严重后果,应当包括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但一般表现为枪支落入不法分子之手后,不法分子利用行为人丢失的枪支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法律要求行为人妥善保管枪支以及丢失枪支后及时报告,显然旨在阻止第二者的犯罪行为:行为人违反这种规定,导致第三者利用枪支实施犯罪行为的,也应将第三者的犯罪结果归责于行为人。)丢失枪支本身不是本罪所说的“严重后果”。
2.本罪的责任形式,在理论上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本罪只能是故意,有人认为本罪只能是过失,有人认为本罪只能是过失与间接故意。
(1)主张本罪由故意构成的观点,主要考虑的是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因为就不及时报告而言,显然是故意的,即明知丢失枪支后应立即报告,但故意不及时报告;如果行为人将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锁在保险柜中,虽被犯罪分子窃取,但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发现被盗事实,因而没有报告,在犯罪分子使用枪支实施其他严重犯罪后才发觉被盗的,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行为与结果都是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考虑对行为的认识,而不考虑对结果的认识与意志内容,可能与刑法关于故意的规定相冲突。(2)主张本罪只能是过失的观点,主要考虑的是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即对于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如同行为人有意识地违反交通规则,但对造成的结果是过失一样。但是,本罪与交通肇事等由行为直接造成结果的犯罪还不完全相同,事实上,行为人完全可能对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所可能造成的严重结果持故意态度。再者,既然对严重结果持过失也构成本罪,便没有理由将对严重结果持故意的情形排除在本罪之外。因为在丢失枪支不报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对严重结果持故意,也不可能另成立其他犯罪。(3)主张本罪是过失与间接故意观点,主要考虑的是行为人对严重结果的心理状态。即对丢失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但是,如果对严重结果持间接故意也构成本罪,就没有理由将对严重结果持直接故意的情形排除在本罪之外。因为对严重结果持希望发生的态度时,也不可能另成立其他犯罪。退一步而言,倘若认为对严重结果持间接故意时成立本罪,持直接故意时成立其他犯罪,则人为地瓦解了故意概念的统一性。
本书认为,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
(1)就丢失枪支而言,通常表现为过失,但也包括没有过失而丢失枪支的情况(如被盗、被抢的某些情况)。但丢失枪支本身只是成立本罪的前提,丢失枪支的心理状态,不能决定本罪的责任形式与内容。(2)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在枪支丢失的情况下不及时报告,就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因为枪支的杀伤力大,丢失后会造成严重后果。但刑法为了控制处罚范围,认为单纯的不及时报告行为还不值得科处刑罚,于是在客观上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从司法实践上看,严重后果通常表现为枪支落入不法分子之手后,成为其作案工具,进而造成严重后果。事实上:只要行为人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管行为人是否希望或者放任严重后果发生(可以肯定,行为人能够预见严重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因此,本罪中的“造成严重后果”虽然是构成要件要素,但不需要行为人对严重后果具有认识与希望或者放任态度,“造成严重后果”便成为超出故意内容的客观要素即本书所说的“客观的超过要素”。承认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并不违反刑法总则的规定。行为人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直接结果,是导致有关国家机关不能及时知道枪支丢失,使枪支继续处于失控状态,间接后果便是他人利用行为人所丢失的枪支造成严重后果。详言之,本罪的故意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导致有关国家机关不能及时知道枪支丢失,使枪支继续处于失控状态,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3)本罪完全有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性,将本罪的责任形式确定为故意,有利于处理共同犯罪案件。(例如,警察A与B均携带公务用枪外出追捕逃犯。其间,甲遗失枪支后,意欲及时报告。乙则唆使甲不报告,乙对甲说“你不要报告,否则就被开除公职了。如果以后需要用枪,可以使用我的枪支。”于是,甲没有报告。后来,该枪支落入不法分子之手,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认为本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则对乙的行为难以以本罪的共犯论处。显然不合适。)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2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时应考虑所丢失的枪支数量、种类,隐瞒不报的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等。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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