丢失枪支不报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行为主体只能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不及时报告是一种不作为。根据《枪支管...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构成要件的内容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行为主体只能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

不及时报告是一种不作为。根据《枪支管理办法~,行为人丢失枪支后有及时报告的义务,但行为人没有履行这种义务。所谓及时报告,是指行为人发现丢失枪支后立即报告。不及时报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丢失枪支后根本不报告;二是丢失枪支后拖延一段时间才报告。不及时报告以丢失枪支为前提,丢失枪支,即遗失枪支,包括枪支被盗、被抢等情况。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只有造成严重结果的,才成立本罪。这里的严重后果,应当包括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但一般表现为枪支落入不法分子之手后,不法分子利用行为人丢失的枪支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法律要求行为人妥善保管枪支以及丢失枪支后及时报告,显然旨在阻止第二者的犯罪行为:行为人违反这种规定,导致第三者利用枪支实施犯罪行为的,也应将第三者的犯罪结果归责于行为人。)丢失枪支本身不是本罪所说的“严重后果”。

2.本罪的责任形式,在理论上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本罪只能是故意,有人认为本罪只能是过失,有人认为本罪只能是过失与间接故意。

(1)主张本罪由故意构成的观点,主要考虑的是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因为就不及时报告而言,显然是故意的,即明知丢失枪支后应立即报告,但故意不及时报告;如果行为人将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锁在保险柜中,虽被犯罪分子窃取,但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发现被盗事实,因而没有报告,在犯罪分子使用枪支实施其他严重犯罪后才发觉被盗的,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行为与结果都是故意的认识因素,只考虑对行为的认识,而不考虑对结果的认识与意志内容,可能与刑法关于故意的规定相冲突。(2)主张本罪只能是过失的观点,主要考虑的是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即对于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可能导致严重后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如同行为人有意识地违反交通规则,但对造成的结果是过失一样。但是,本罪与交通肇事等由行为直接造成结果的犯罪还不完全相同,事实上,行为人完全可能对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所可能造成的严重结果持故意态度。再者,既然对严重结果持过失也构成本罪,便没有理由将对严重结果持故意的情形排除在本罪之外。因为在丢失枪支不报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对严重结果持故意,也不可能另成立其他犯罪。(3)主张本罪是过失与间接故意观点,主要考虑的是行为人对严重结果的心理状态。即对丢失枪支造成严重后果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间接故意。但是,如果对严重结果持间接故意也构成本罪,就没有理由将对严重结果持直接故意的情形排除在本罪之外。因为对严重结果持希望发生的态度时,也不可能另成立其他犯罪。退一步而言,倘若认为对严重结果持间接故意时成立本罪,持直接故意时成立其他犯罪,则人为地瓦解了故意概念的统一性。

本书认为,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

(1)就丢失枪支而言,通常表现为过失,但也包括没有过失而丢失枪支的情况(如被盗、被抢的某些情况)。但丢失枪支本身只是成立本罪的前提,丢失枪支的心理状态,不能决定本罪的责任形式与内容。(2)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在枪支丢失的情况下不及时报告,就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因为枪支的杀伤力大,丢失后会造成严重后果。但刑法为了控制处罚范围,认为单纯的不及时报告行为还不值得科处刑罚,于是在客观上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从司法实践上看,严重后果通常表现为枪支落入不法分子之手后,成为其作案工具,进而造成严重后果。事实上:只要行为人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不管行为人是否希望或者放任严重后果发生(可以肯定,行为人能够预见严重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因此,本罪中的“造成严重后果”虽然是构成要件要素,但不需要行为人对严重后果具有认识与希望或者放任态度,“造成严重后果”便成为超出故意内容的客观要素即本书所说的“客观的超过要素”。承认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并不违反刑法总则的规定。行为人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直接结果,是导致有关国家机关不能及时知道枪支丢失,使枪支继续处于失控状态,间接后果便是他人利用行为人所丢失的枪支造成严重后果。详言之,本罪的故意内容是,行为人明知自己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导致有关国家机关不能及时知道枪支丢失,使枪支继续处于失控状态,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3)本罪完全有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性,将本罪的责任形式确定为故意,有利于处理共同犯罪案件。(例如,警察A与B均携带公务用枪外出追捕逃犯。其间,甲遗失枪支后,意欲及时报告。乙则唆使甲不报告,乙对甲说“你不要报告,否则就被开除公职了。如果以后需要用枪,可以使用我的枪支。”于是,甲没有报告。后来,该枪支落入不法分子之手,造成了严重后果。如果认为本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则对乙的行为难以以本罪的共犯论处。显然不合适。)

丢失枪支不报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2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量刑时应考虑所丢失的枪支数量、种类,隐瞒不报的情节,后果的严重程度等。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免费咨询山都律师刑事辩护团队
名称

案例,1,办公环境,3,绑架罪法规,3,保外就医,1,暴力威胁,1,剥夺政治权利,3,不动产登记,1,不起诉,3,不认为是犯罪,1,财产价值,3,财产刑,5,残疾人,1,查封冻结,4,成功案例,6,重庆刑事法规,35,传销犯罪法规,2,逮捕,14,单位犯罪,13,单位受贿罪,1,盗窃罪法规,15,地沟油,2,电信网络犯罪法规,13,电子证据,4,调查取证,3,毒品管理,2,毒品相关罪名,10,毒品罪法规,44,渎职罪法规,23,渎职罪名,30,赌博犯罪法规,5,发回重审,2,法律法规,100,法律监督,2,法律实务,100,法律援助,4,法院电话,27,犯罪量刑,35,犯罪主体,1,犯罪罪名,1,妨害公务罪,1,妨害国边境管理罪法规,6,妨害国边境管理罪名,7,妨害婚姻罪名,2,妨害司法罪法规,9,妨害司法罪名,16,妨害文物管理罪法规,3,妨害文物管理罪名,9,房屋转让,1,非法经营罪法规,15,非法拘禁罪法规,3,非法证据,6,附带民事诉讼,6,附加刑,1,高空抛物,1,工伤待遇,5,公告,4,公司财产独立,1,公司类合同,65,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法规,8,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名,16,公益诉讼,4,共同犯罪,1,故意毁坏财物罪,1,故意杀人罪法规,3,拐卖妇女儿童罪法规,9,管辖,1,管制,1,管制刀具,1,广东刑事法规,1,归个人使用,3,贵州刑事法规,1,国家工作人员,5,国家机关证件,1,国家监察,2,国家赔偿,2,海上犯罪,2,合伙企业,2,合同范本,69,合同诈骗,1,核准追诉,1,黑恶犯罪法规,17,户口,1,缓刑,5,回避,1,会见,4,贿赂罪法规,22,婚姻家庭,18,机动车,1,羁押,8,继承,1,家庭暴力犯罪,1,价格认定,5,监视居住,4,监外执行,8,监狱,2,减刑假释,11,检测,1,检察建议,2,检察院,1,简易程序,1,建设工程,2,交通事故,23,交通肇事罪法规,1,戒毒,1,戒毒所,1,金融管理秩序罪法规,25,金融管理秩序罪名,30,金融纠纷,1,金融类合同,15,金融诈骗罪法规,12,金融诈骗罪名,8,经济犯罪,7,警察执法,6,拘留,2,拘留所,2,举报,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规,1,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法规,2,拒执罪法规,6,聚众斗殴罪法规,1,聚众淫乱,1,军人违反职责罪法规,1,看守所,75,控告申诉,4,宽严相济,2,滥用职权罪法规,5,累犯,2,离婚,1,立案标准,16,利息,1,另案处理,1,漏罪,1,录音录像,7,律师费,1,律师团队,7,律师证券业务规范,5,律师执业保障,13,律师执业规则,7,卖淫嫖娼罪法规,5,卖淫嫖娼罪名,6,卖淫嫖娼罪实务,1,民法典,1,民间借贷,2,民事抗诉,1,民事立案,1,民事上诉,1,民事诉讼,4,虐待被监管人罪法规,1,挪用公款罪法规,16,挪用资金罪法规,6,盘问,2,碰瓷,1,骗购外汇罪法规,2,嫖宿幼女罪法规,1,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法规,6,破坏公用工具设施罪名,5,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名,15,破坏环境资源罪法规,27,期限,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2,枪支,4,强奸罪法规,5,强制措施,26,强制隔离,1,强制医疗,2,抢夺罪法规,6,抢劫罪法规,6,敲诈勒索罪法规,3,侵犯财产罪法规,49,侵犯财产罪名,1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规,5,侵犯国家秘密,2,侵犯民主权利罪名,7,侵犯名誉隐私罪名,6,侵犯人身民主权利罪法规,24,侵犯生命健康罪名,6,侵犯性的决定权罪名,3,侵犯知识产权,1,侵犯知识产权罪法规,7,侵犯知识产权罪名,7,侵犯自由罪名,18,侵权纠纷,1,侵占罪法规,2,取保候审,5,扰乱公共秩序罪法规,36,扰乱公共秩序罪名,40,扰乱市场秩序罪法规,21,扰乱市场秩序罪名,13,扰乱无线电通讯,1,认罪认罚,8,山都文集,71,山都资讯,10,伤情鉴定,4,商业汇票,1,商业贿赂,1,上海刑事法规,1,社区矫正,2,涉医违法犯罪,1,申诉和监督,19,身份证,1,审查起诉,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法规,1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名,10,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法规,3,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罪名,5,食品药品安全,4,收费标准,5,收容教育,2,数罪并罚,5,司法鉴定,36,司法救助,3,司法协助,1,死缓,1,死刑,19,死刑辩护,6,贪污贿赂犯罪法规,35,贪污贿赂罪名,12,贪污罪法规,9,逃汇罪法规,1,套路贷,3,特定款物,1,特赦,1,提起公诉,5,田文昌,5,退赃退赔,1,脱逃,4,外国人犯罪,1,玩忽职守罪法规,6,网络主播,1,危害公共安全罪法规,37,危害公共卫生罪法规,7,危害公共卫生罪名,11,危害国防利益罪法规,2,危害国家安全罪,3,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1,危害税收征管罪法规,19,危害税收征管罪名,14,危险方法罪法规,9,危险方法罪名,5,危险驾驶,3,违法所得,1,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罪名,13,违反安全管理罪法规,8,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罪名,9,违反枪支弹药管理罪法规,12,违禁药品,1,伪基站,2,伪造证件印章法规,6,未成年人,19,侮辱诽谤罪法规,2,物业管理,1,现场勘验检查,2,邪教犯罪法规,4,泄密案件,1,新冠肺炎,1,信访,1,信用卡诈骗,1,刑罚法规,9,刑法时效,5,刑法综合,15,刑事辩护,19,刑事辩诉,1,刑事处罚,2,刑事法规,5,刑事复议复核,1,刑事管辖,30,刑事和解,1,刑事鉴定,30,刑事抗诉,6,刑事赔偿,2,刑事涉案财物,12,刑事申诉,6,刑事审判执行,46,刑事司法政策,2,刑事诉讼,52,刑事责任,6,刑事证据,17,行政诉讼,1,兴奋剂,1,虚假恐怖信息,1,虚假诉讼,2,虚拟货币,5,寻衅滋事罪,1,讯问,4,徇私枉法罪,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野生动物,1,移送犯罪,2,淫秽物品罪法规,6,淫秽物品罪名,5,狱内刑事,1,冤假错案,4,杂谈,1,再审,1,赃款赃物,1,赠予,1,诈骗罪法规,2,张明楷,6,浙江刑事法规,1,侦查,45,侦监与公诉,31,正当防卫,4,证人,1,证人证言,2,执行,1,职务犯罪,12,职务侵占罪法规,5,指导案例,40,指引,1,重点法规,17,专业服务,5,自首立功,6,自诉,2,走私罪法规,10,走私罪名,10,组织考试作弊罪,3,罪名解析,361,
ltr
item
重庆山都律师事务所: 丢失枪支不报罪
丢失枪支不报罪
重庆山都律师事务所
https://www.shandulaw.com/2016/01/blog-post_27.html
https://www.shandulaw.com/
https://www.shandulaw.com/
https://www.shandulaw.com/2016/01/blog-post_27.html
true
7396930417528630798
UTF-8
加载全部文章 没有找到文章 浏览全部 阅读更多 回复 删除回复 删除 By 主页 页面 文章 浏览所有 为你推荐 标签 归档 搜索 全部文章 找不到与您的请求匹配的帖子 返回主页 Sunday Monday Tuesday Wednesday Thursday Friday Saturday Sun Mon Tue Wed Thu Fri Sat January February March April May June July August September October November December Jan Feb Mar Apr May Jun Jul Aug Sep Oct Nov Dec 刚刚 1 minute ago $$1$$ minutes ago 1 hour ago $$1$$ hours ago Yesterday $$1$$ days ago $$1$$ weeks ago more than 5 weeks ago 关注者 关注 此高级内容已锁定 步骤1:分享至社交网络 步骤2:点击社交网络上的链接 复制所有代码 选取所有代码 所有代码已复制到剪贴板 无法复制代码/文字,请按[CTRL] + [C](或Mac则为CMD + C)进行复制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