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出售、购买或者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本节以下的“假币”仅指伪造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出售,是指有偿转让、有偿交付伪造的货币。购买,是指有偿取得假币。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一般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出售、购买或者运输,数额较大的行为。本节以下的“假币”仅指伪造的货币,不包括变造的货币。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出售,是指有偿转让、有偿交付伪造的货币。购买,是指有偿取得假币。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一般没有对购买行为进行限制,但本书认为,为了自己使用而购买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购买假币罪;杏则,会造成法定刑的不协调。为了自己使用而购买且已使用的,认定为使用假币罪;没有使用的,可认定为持有假币罪。行为人将报纸等冒充假币出卖给他人的,成立诈骗罪;购买者不成立购买假币罪(属于不能犯)。运输,应是指转移假币的存在地点。为了自己使用在外地购买假币后,携带假币乘坐交通工具返回居住地的行为,不构成运输假币罪(可能成立持有假币罪)。在运输行为已经既遂的情况下,行为人主动毁灭假币的,不得认定为犯罪中止。行为人出售此种类假币,购买彼种类假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
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假币而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不另成立出售、运输假币罪。但这仅限于行为人出售、运输自己伪造的假币的情形。如果行为人不仅伪造货币,而且出售或者运输他人伪造的货币,即伪造的假币与出售、运输的假币不具有同一性时,则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171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8日《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总面值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亦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本书认为,这一解释存在疑问。对于行为人没有出售的假币数额,没有必要计算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而应视假币来源认定为伪造货币、购买假币既遂的数额。〕但有证据证实后者是行为人有实施其他假币犯罪的除外。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出售、购买、运输伪造的货币,数额较大。出售,是指有偿转让、有偿交付伪造的货币。购买,是指有偿取得假币。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一般没有对购买行为进行限制,但本书认为,为了自己使用而购买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购买假币罪;杏则,会造成法定刑的不协调。为了自己使用而购买且已使用的,认定为使用假币罪;没有使用的,可认定为持有假币罪。行为人将报纸等冒充假币出卖给他人的,成立诈骗罪;购买者不成立购买假币罪(属于不能犯)。运输,应是指转移假币的存在地点。为了自己使用在外地购买假币后,携带假币乘坐交通工具返回居住地的行为,不构成运输假币罪(可能成立持有假币罪)。在运输行为已经既遂的情况下,行为人主动毁灭假币的,不得认定为犯罪中止。行为人出售此种类假币,购买彼种类假币的,不实行数罪并罚。
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是假币而出售、购买或者运输。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不另成立出售、运输假币罪。但这仅限于行为人出售、运输自己伪造的假币的情形。如果行为人不仅伪造货币,而且出售或者运输他人伪造的货币,即伪造的假币与出售、运输的假币不具有同一性时,则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171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8日《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总面值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为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亦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本书认为,这一解释存在疑问。对于行为人没有出售的假币数额,没有必要计算为出售假币的犯罪数额,而应视假币来源认定为伪造货币、购买假币既遂的数额。〕但有证据证实后者是行为人有实施其他假币犯罪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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