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客观行为内容为虚开专用发票,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专用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客观行为内容为虚开专用发票,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专用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专用发票四种情况。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12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参照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0月17日《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开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专用发票。根据司法实践,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追诉。虚开上述专用发票的犯罪人与骗取税款的犯罪人,均应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责任。“国家税款”不限于应当上缴国家税务局的税款,而应包括上缴地方税务局的税款。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因过失而误开、错开增值税等发票的,不成立本罪。
本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司法机关应以一般的经济运行方式为根据,判断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危险(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如果虚开、代开增值税等发票的行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危险,则不宜认定为本罪。例如,甲、乙双方以相同的数额相互为对方虚开增值税发票,并且已按规定缴纳税款,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与现实危险的,不宜认定为本罪。又如,行为人为了虚增公司业绩,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票没有抵扣联的,不应认定为本罪。再如,代开的发票有实际经营活动相对应,没有而且不可能骗取国家税款的,也不能认定为本罪。
刑法理论的另一种见解认为,应当将本罪解释为目的犯,亦即,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参见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版,第627页〕。就具体案件的处理而言,这种见解与本书的观点不会产生差异。但本书主张从客观方面判断虚开行为是否具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相应地也要求行(均人主观上认识到这种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05条和第21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执行罚金、没收财产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税款。
©版权声明:以上罪名释义内容来自互联网《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著)电子书,由本人整理编撰,与原著会有出入,目的是方便学习,欲深入学习刑法者,请购买《刑法学》正版。♣其它罪名:其它罪名链接请点击查看全部罪名解析。
客观行为内容为虚开专用发票,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专用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专用发票四种情况。刑法规定的“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12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
参照有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0月17日《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开专用发票:(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专用发票;(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专用发票。根据司法实践,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当追诉。虚开上述专用发票的犯罪人与骗取税款的犯罪人,均应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责任。“国家税款”不限于应当上缴国家税务局的税款,而应包括上缴地方税务局的税款。本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因过失而误开、错开增值税等发票的,不成立本罪。
本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司法机关应以一般的经济运行方式为根据,判断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危险(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如果虚开、代开增值税等发票的行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危险,则不宜认定为本罪。例如,甲、乙双方以相同的数额相互为对方虚开增值税发票,并且已按规定缴纳税款,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与现实危险的,不宜认定为本罪。又如,行为人为了虚增公司业绩,所虚开的增值税专票没有抵扣联的,不应认定为本罪。再如,代开的发票有实际经营活动相对应,没有而且不可能骗取国家税款的,也不能认定为本罪。
刑法理论的另一种见解认为,应当将本罪解释为目的犯,亦即,成立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骗取税款的目的〔参见陈兴良,(规范刑法学~(下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版,第627页〕。就具体案件的处理而言,这种见解与本书的观点不会产生差异。但本书主张从客观方面判断虚开行为是否具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危险,相应地也要求行(均人主观上认识到这种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险的发生。
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205条和第21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在执行罚金、没收财产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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