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案例指导

案例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豫法民一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案例解析来源于《权威点评最高法合同法指导案例》 一、情势变更的含义及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的基础变更或丧失,如继续维持改造有效合同会明火显失公平,...

案例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豫法民一终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案例解析来源于《权威点评最高法合同法指导案例》

一、情势变更的含义及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的基础变更或丧失,如继续维持改造有效合同会明火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①]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与显失公平的比较

不可抗力:是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情势变更也要求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但其所带来的结果并非不能履行,而是表现为履行艰难或代价高昂,并造成双方利益关系推动平衡。

显失公平: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当事人没有经验,而做的对一方明显有利而对另一方有重大不利的民事行为,它是属于相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撤销或变更合同,而情势变更合同是属于有效合同。

二、情势变更的原则及适用条件

1、主观上,情势变更的事由是当事人不能预见和避免的,情势变更的事由与当事人主观意愿和客观行为均无任何关系。如果是因当事人的过错导致而不是不能避免的,那么应当按违约来处理,而不能适用情势变更条款;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约定对情势变更的处理方法,只能依约来解决,而不能适用情势变更的原则。

2、客观上,情势指订阅合同时的客观基础环境,变更指当时的基础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订立合同时的基础环境已经不复存在了,以至于合同履行困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般认为的合同履行中的情势变更事由有以下情形[②]
  • 由于商品经济的本质和市场所固有的风险;
  • 物价大幅上涨;
  • 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和对经济的调控;
  • 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措施;
  • 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 外国货币大幅贬值或升值。

3、时间上,情势变更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至履行完毕之前这段时间内。情势变更是在合同成立之前,则可认定为当事人是据此订立合同的,如在履行完毕后,则对合同无任何影响。

4、法律后果上,如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导致双方利益关系失衡。造成一方利益明显受损,另一方明显受益的状况,从而不公平。

三、以下几点可作为考虑是否有违公平:

  1. 是否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2. 双方利益关系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危害交易安全;
  3. 主张适用的一主因不适用而遭受的损失,一般要远大于适用时对方所遭受的损失。
注:以上内容取自《权威点评最高法合同法指导案例》,该案例解析由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法官李玉林撰稿。

参考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③]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①]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89页。
[②]王家福:《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486页。
[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明确了情势变更的法律地位。

评论

BLOGGER: 1
  1. 最近就上了合同的当,应该请教你,哎,算啦,说多了都是泪。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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