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章是本律师根据上海市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整理整理的内容,对律师操作见证业务有实用的指导意义。 一.遗嘱见证的基本要求 1.律师见证的目的是,使当事人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作出相关行为,维护委托人合法的权益,保障社会法益的公平。 2.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以律师事务...
注:本文章是本律师根据上海市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整理整理的内容,对律师操作见证业务有实用的指导意义。
一.遗嘱见证的基本要求
1.律师见证的目的是,使当事人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作出相关行为,维护委托人合法的权益,保障社会法益的公平。
2.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对律师本人亲历亲见的法律行为或其它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证明的活动。
3.从事见证业务的律师,必须持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律师助理不可为见证,也不可与执业律师一同见证。
4.律师见证的业务,不得为违法的、法律禁止的、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或事实作见证。
5.办理遗嘱见证业务,应由2名律师共同进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律师从事见证业务的人数要求,但根据《继承法》的要求,见证遗嘱需要二名以上的见证人,因此,对遗嘱见证的业务操作必须由2名以上的律师进行。
6.律师不得为其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办理见证业务。委托人委托的见证事项与律师本人或其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回避。
7.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注意避免利益冲突;相关各方同意委托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见证的除外。
8.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当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严格保密。
二.遗嘱见证具体要求
1.签订《委托见证合同》前,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律师见证的内容和法律效力,并应在询问委托人后制作询问或谈话笔录。律师应先向委托人客观说明律师见证的效力。制作笔录,对于确定当事人的委托事项、确定委托人的主观意图及事实有重要作用,因此,是律师应当进行的工作内容。
2.委托律师见证,应当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的《委托见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
(1)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2)委托见证事项和用途/目的;
(3)双方的权利义务;
(4)律师见证费用及支付方式;
(5)办理见证事项的期限;
(6)必要的提示、保留和声明(包括对委托人的声明以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声明);
(7)不予见证/撤销见证的情形。
3.对于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应由委托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时间和来源。
4.律师应对见证过程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清晰。若有必要,可请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工作底稿应包含下列内容:
(1)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来源;
(3)委托见证的函、电、接待谈话记录、询问记录;
(4)律师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机构查阅的有关登记资料(若有);
(5)对见证过程中的疑问所作的说明;
(6)适用法律法规。
5.出具《律师见证书》。见证书内容可以包括:
(1)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2)委托见证事项、范围;
(3)见证过程;
(4)见证的法律依据;
(5)见证结论;
(6)免责声明和保留条款;
(7)出具见证书的时间、见证书份数。
6.若律师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见证,拒绝出具《律师见证书》:
(1)委托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瑕疵;
(2)委托人无权委托;
(3)委托人在委托见证事项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4)委托见证事项的内容或所涉标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且委托人不同意纠正或补救的;
(5)委托见证事项的事实不清或有其他重大瑕疵;
(6)发现委托人有违法动机或目的。
若律师认为不应予以见证的,应报律师事务所批准。律师事务所经讨论后决定不予见证的,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7.《委托见证合同》可以约定,因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失误导致《律师见证书》被撤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已收的律师费,若因此给委托人及/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数额以律师见证费用的3倍为限。
一.遗嘱见证的基本要求
1.律师见证的目的是,使当事人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作出相关行为,维护委托人合法的权益,保障社会法益的公平。
2.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义,对律师本人亲历亲见的法律行为或其它事实的真实性作出证明的活动。
3.从事见证业务的律师,必须持有律师执业资格证书,律师助理不可为见证,也不可与执业律师一同见证。
4.律师见证的业务,不得为违法的、法律禁止的、有违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或事实作见证。
5.办理遗嘱见证业务,应由2名律师共同进行。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律师从事见证业务的人数要求,但根据《继承法》的要求,见证遗嘱需要二名以上的见证人,因此,对遗嘱见证的业务操作必须由2名以上的律师进行。
6.律师不得为其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办理见证业务。委托人委托的见证事项与律师本人或其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律师应当回避。
7.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注意避免利益冲突;相关各方同意委托同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见证的除外。
8.律师从事见证业务,应当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予以严格保密。
二.遗嘱见证具体要求
1.签订《委托见证合同》前,律师应当向委托人说明律师见证的内容和法律效力,并应在询问委托人后制作询问或谈话笔录。律师应先向委托人客观说明律师见证的效力。制作笔录,对于确定当事人的委托事项、确定委托人的主观意图及事实有重要作用,因此,是律师应当进行的工作内容。
2.委托律师见证,应当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书面的《委托见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
(1)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2)委托见证事项和用途/目的;
(3)双方的权利义务;
(4)律师见证费用及支付方式;
(5)办理见证事项的期限;
(6)必要的提示、保留和声明(包括对委托人的声明以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声明);
(7)不予见证/撤销见证的情形。
3.对于委托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应由委托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时间和来源。
4.律师应对见证过程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清晰。若有必要,可请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工作底稿应包含下列内容:
(1)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2)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来源;
(3)委托见证的函、电、接待谈话记录、询问记录;
(4)律师至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其他机构查阅的有关登记资料(若有);
(5)对见证过程中的疑问所作的说明;
(6)适用法律法规。
5.出具《律师见证书》。见证书内容可以包括:
(1)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2)委托见证事项、范围;
(3)见证过程;
(4)见证的法律依据;
(5)见证结论;
(6)免责声明和保留条款;
(7)出具见证书的时间、见证书份数。
6.若律师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见证,拒绝出具《律师见证书》:
(1)委托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瑕疵;
(2)委托人无权委托;
(3)委托人在委托见证事项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4)委托见证事项的内容或所涉标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且委托人不同意纠正或补救的;
(5)委托见证事项的事实不清或有其他重大瑕疵;
(6)发现委托人有违法动机或目的。
若律师认为不应予以见证的,应报律师事务所批准。律师事务所经讨论后决定不予见证的,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7.《委托见证合同》可以约定,因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失误导致《律师见证书》被撤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已收的律师费,若因此给委托人及/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数额以律师见证费用的3倍为限。
上海市律师见证业务操作指引整理
好复杂,好专业。多学知识了。
何种事为“委托人无权委托;”?这条“若因此给委托人及/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数额以律师见证费用的3倍为限。”似乎对见证律师不利啊,看来律师见证也不是一种轻松的事。且如果至少需要2位律师在场,那委托人付出的费用应该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