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私营企业的单位或职工,比较明确知道的是社会保险是必须要缴纳,虽然会想方设法的不缴或少缴。不大明确的是住房公积金是否要强制缴纳,所以一般都没有缴纳。 在本律所办理的企业拟上新三板法律业务中,往往会有企业咨询,企业上新三板时,是否要强制缴纳住房公积金。我们的回答是:必须要缴纳。至...
民营私营企业的单位或职工,比较明确知道的是社会保险是必须要缴纳,虽然会想方设法的不缴或少缴。不大明确的是住房公积金是否要强制缴纳,所以一般都没有缴纳。
在本律所办理的企业拟上新三板法律业务中,往往会有企业咨询,企业上新三板时,是否要强制缴纳住房公积金。我们的回答是:必须要缴纳。至少在挂牌前缴纳一期,至于挂牌后是否持续缴纳则是另外一回事。
那么企业是否因要上新三板而被迫缴纳住房公积金呢?回答是否定的。国家对于公积金的相关规定其实是明确的,但是在对未依法缴纳的行为处理,并非如未缴纳社保费用行为处理力度大。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释义中,关于第2条第2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概念,应当作如下理解:
所以对于住房公积金,单位与个人缴纳的本金都是属于职工个人享有。职工离退休后要全部享有。见《条例》第3条。
根据《条例》释义,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上对强制性的理解,其有以下几个性质:
首先,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个保障性的制度。释义所说其可以汇集资金,加快房屋建设提供更多的房屋供人使用,但其实更重要的直接作用,是为购房者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体现有能力购房人与无能力购房人之间的互帮互助,体现社会主义美好的道德情感。“职工住房公积金从利益回报和使用成本来看,都是比较低的,具有义务性和支援性。在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运作方面,无论是储蓄还是贷款,其利率都低于同期商业银行的存款和贷款利率,属于政策性储蓄和政策性贷款,这是住房公积金互助性最根本的体现。如果脱离了这一基础,公积金的互助性就无从体现。”(摘录于《条例》释义)。第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维持需要长期性。房子根植于土地,土地是财富的根本,随着市场发展而自然增值的,房屋的价值自然是巨大的。购买一套房屋所需要的资金,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往往需要积累许多年的时间,因此,住房公积金的储存需要长期的积累,落实到具体的职工上,就需要持续不断长期的缴纳。“一方面,职工个人缴交的公积金占其工资额的比例不高,一般控制在5%-10%,在职工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另一方面,通过职工长期每月按时交纳,到一定年限后,积累起来的资金数量相当可观。”(摘录于《条例》释义)
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与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不能以工资或经济补偿金的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不得挪作他用【(2013)穗中法行终字第838号】。《条例》第5条在释义中是这样解释的:
职工住房公积金只能围绕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用于三个方面:
除此之外,公积金不能作为他用。
《条例》第2条并未将住房公积金缴纳以“应当”来明确强制性,但是在《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一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则明确要求“应当”。另外,《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05号)第4条:“本市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独立发薪的单位,均属实行公积金制度的范围;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属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对象。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和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2012年3月7日)(六)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属于破产财产分配第一顺位。故住房公积金制度属于国家通过行政法规规定和建立的职工住房保障制度,涉及职工生存权的问题,住房公积金倾向按第一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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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2、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
3、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4、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翻建大修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修建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修建房费用。
1、用公积金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2、用公积金支付市场租房房租
1、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2、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3、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离、退休的;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所在市、非所在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的;到所在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销户提取全部公积金余额。
职工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间以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日期应在出院之日起1年内,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在本律所办理的企业拟上新三板法律业务中,往往会有企业咨询,企业上新三板时,是否要强制缴纳住房公积金。我们的回答是:必须要缴纳。至少在挂牌前缴纳一期,至于挂牌后是否持续缴纳则是另外一回事。
那么企业是否因要上新三板而被迫缴纳住房公积金呢?回答是否定的。国家对于公积金的相关规定其实是明确的,但是在对未依法缴纳的行为处理,并非如未缴纳社保费用行为处理力度大。
来理解住房公积金的含义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释义中,关于第2条第2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概念,应当作如下理解:
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住房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建设的融通资金。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付偿,退还给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个人每月按规定从工资中扣除缴存的部分,这部分属于职工工资,归职工个人所有;二是单位每月按规定为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这部分是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向工资货币分配转换的部分,视同职工工资,也归职工个人所有。
所以对于住房公积金,单位与个人缴纳的本金都是属于职工个人享有。职工离退休后要全部享有。见《条例》第3条。
住房公积金为何要强制
根据《条例》释义,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 一、所有城镇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交纳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只要单位录用职工,就必须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 二、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都是由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定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
- 三、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上对强制性的理解,其有以下几个性质:
首先,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个保障性的制度。释义所说其可以汇集资金,加快房屋建设提供更多的房屋供人使用,但其实更重要的直接作用,是为购房者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第二,体现有能力购房人与无能力购房人之间的互帮互助,体现社会主义美好的道德情感。“职工住房公积金从利益回报和使用成本来看,都是比较低的,具有义务性和支援性。在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运作方面,无论是储蓄还是贷款,其利率都低于同期商业银行的存款和贷款利率,属于政策性储蓄和政策性贷款,这是住房公积金互助性最根本的体现。如果脱离了这一基础,公积金的互助性就无从体现。”(摘录于《条例》释义)。第三,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维持需要长期性。房子根植于土地,土地是财富的根本,随着市场发展而自然增值的,房屋的价值自然是巨大的。购买一套房屋所需要的资金,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往往需要积累许多年的时间,因此,住房公积金的储存需要长期的积累,落实到具体的职工上,就需要持续不断长期的缴纳。“一方面,职工个人缴交的公积金占其工资额的比例不高,一般控制在5%-10%,在职工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另一方面,通过职工长期每月按时交纳,到一定年限后,积累起来的资金数量相当可观。”(摘录于《条例》释义)
住房公积金专有使用权
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与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不能以工资或经济补偿金的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不得挪作他用【(2013)穗中法行终字第838号】。《条例》第5条在释义中是这样解释的:
职工住房公积金只能围绕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用于三个方面:
- 一是向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提供资金来源;
- 二是为建设城市廉租住房提供补充资金,解决城市住房的建设问题;
- 三是经住房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一部分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为公积金保值增值。
除此之外,公积金不能作为他用。
住房公积金强制缴纳的政策规定
《条例》第2条并未将住房公积金缴纳以“应当”来明确强制性,但是在《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一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则明确要求“应当”。另外,《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渝住改发【1994】05号)第4条:“本市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独立发薪的单位,均属实行公积金制度的范围; 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属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对象。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和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
破产案件中的职工住房公益金分配顺序如何确定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民商事审判实践中有关疑难法律问题的解答意见(2012年3月7日)(六)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属于破产财产分配第一顺位。故住房公积金制度属于国家通过行政法规规定和建立的职工住房保障制度,涉及职工生存权的问题,住房公积金倾向按第一顺序受偿。
住房公积金用途详解(七种)
来自中财网
用途一:购房
1、不贷款购房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
2、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用于首付
3、商业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4、公积金(组合)贷款购房可提取公积金偿还本息
用途二:建造
翻建大修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且使用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修建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公积金金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修建房费用。
用途三:租房
1、用公积金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
2、用公积金支付市场租房房租
用途四:父母给儿女购房
1、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2、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3、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支付首付款后可提取父母公积金
用途五:销户可提取全部余额
离、退休的;农业户籍职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被判处刑罚、户口迁出所在市、非所在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满2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2年的;到所在市行政区域外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销户提取全部公积金余额。
用途六:纳入低保特困可提取
职工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范围,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特困救助范围期间以前的住房公积金金额。
用途七:治疗重大疾病
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术住院治疗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日期应在出院之日起1年内,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住院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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