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在侦查过程当中。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必备步骤。从犯罪嫌疑人的自己的口中了解整个案情,等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案情对比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笔录。从而给律师对案情真实性的把握提供更准确的信息。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一定要注意行为的细节...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在侦查过程当中。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必备步骤。从犯罪嫌疑人的自己的口中了解整个案情,等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提供的案情对比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笔录。从而给律师对案情真实性的把握提供更准确的信息。律师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一定要注意行为的细节。对于一个没有经验的律师来说。最好是把看守所管理细则好好看一下。其中有一部分,是专门针对律师如何与犯罪嫌疑人会见与通信的管理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的通信权利是如何的?他可以向哪些人通信?
根据看守所的相关规定【公监管[2010]287号】《看守所执法细则》3-10.“会见、通信、探视”中规定,分两种情况:
第一,是留所服刑罪犯。其规定该“罪犯可以与其亲友或者监护人通信。看守所应当对罪犯的来往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其中并未说只能与“近亲属”通信,亲友包括亲戚与朋友。已经被法院判决的罪犯,是可以向非近亲属的亲友通信的。按此规定与犯罪嫌疑人有别者,是已决犯,不存在妨碍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的行为。
第二,是未决犯,尚在看守所等待司法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这类人员的通信范围就相对狭窄。根据以上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近亲属通信的,交办案机关处理;办案机关书面委托看守所检查的,看守所可以进行检查,发现可能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扣留,并转送办案机关。”注意该规定,与上述规定的差异在于,对于通信对象的范围规定,虽然并不是限制性的,仍然有所区别。
如果以上人员与写的信件有不被检查的情形:
因此,在从事刑事辩护过程中,必须要时时留意、处处小心。
根据看守所的相关规定【公监管[2010]287号】《看守所执法细则》3-10.“会见、通信、探视”中规定,分两种情况:
第一,是留所服刑罪犯。其规定该“罪犯可以与其亲友或者监护人通信。看守所应当对罪犯的来往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其中并未说只能与“近亲属”通信,亲友包括亲戚与朋友。已经被法院判决的罪犯,是可以向非近亲属的亲友通信的。按此规定与犯罪嫌疑人有别者,是已决犯,不存在妨碍侦查、审查起诉与审判的行为。
第二,是未决犯,尚在看守所等待司法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这类人员的通信范围就相对狭窄。根据以上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近亲属通信的,交办案机关处理;办案机关书面委托看守所检查的,看守所可以进行检查,发现可能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应当扣留,并转送办案机关。”注意该规定,与上述规定的差异在于,对于通信对象的范围规定,虽然并不是限制性的,仍然有所区别。
如果以上人员与写的信件有不被检查的情形:
如果是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向罪犯写给看守所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写给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律师在与犯罪嫌疑人人会见结束后离开会见室前,应当通知看护的监管人员,作好犯罪嫌疑人的交接工作,这是一个细节但是非常重要,此时犯罪嫌疑人应当24小时处于被监控的状态,也就是不能独处的时间。曾经有一中院的法官到监所去宣布被告人的死刑立即执行的文件,该法院宣布完死刑核准的通知书后,径行离开,未向监管人员交接,结果该被告人就自杀了。虽然被告人是要被执行死刑,但是出现这种情况作为宣布通知的法官来说,这是一个严重的失职行为。
因此,在从事刑事辩护过程中,必须要时时留意、处处小心。
被告人如果知道自己已经被判死刑,破灌子摔破,会见律师如果这个时候去会见,可能有危险吧?这个时候应该有人随同一起去会儿,不应该单独一人前往.
这内容看得怪吓人的。